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1)事业单位人事纠纷赔偿是什么诉讼扩展阅读
人事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与其他民事诉讼活动相比,人事争议诉讼有如下特点:
1、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人事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才受理,没有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事业单位的职工。
3、人事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人事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案由为“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Ⅱ 起诉事业单位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起诉事业单位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关键是在该诉讼法律关系中,事业单位作为行政主体还是民事主体。如果是行政主体,则属于行政诉讼,如果是民事主体,则属于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授权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地震局、气象局、高等教育学校等。
同样,行政机关也是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诉讼的。比如,某行政机关因办公用品采购与某商场发生纠纷的诉讼即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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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网络-行政主体
Ⅲ 被事业单位辞退不服向法院起诉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民事诉讼
被事业单位辞退不服向法院起诉属于人事争议诉讼,也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对于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事争议诉讼。没有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法院原则上不受理。
人事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围。程序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实体处理上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依据公务员法、劳动法和人事政策。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Ⅳ 跟事业单位发生纠纷如何起诉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它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人事争议主体必须是已经建立人事关系的双方,即一方是事业单位,另一方是该事业单位的职工;二是人事争议的客体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提出的异议;三是人事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人事关系双方由于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