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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里的自收自支事业编怎么改

发布时间:2023-06-29 01:37:15

① 自收自支的编制可以调动吗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调往自收自支的单位是可以而且比较容易的,但是调往差额或者全额拨款的单位会很困难。自收自支的编制是可以调动的。
法律分析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编制与其他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一样都要经过当地编制部门批准,进人一般也要像公务员一样进行统一招考(军转干部除外)审批。但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目前二到三年会随着全国事业单位的改革其性质有所变化。一些明显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单位,会转为公务员,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大部分单位在将行政职能收归具执法职能的行政单位后,会转为国有企业。自收自支的编制是相对于财政拨款编制来说的,关于自收自支的编制,如果没有犯什么大错,单位一般是不会辞退职工的,跟其他事业编制一样,比较稳定,所不同的是,工资完全要看单位的效益,单位效益好,职工工资就高,效益不好,职工工资就低。事业单位职工相对于非事业单位职工,对于个人而言,主要区别在,事业单位的人员,职工工资、办公经费等主要是由财政部门负责支出(但也有例外,如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费就不是由财政全额负担及一点也不负担),工作岗位相对稳定;非事业单位职工,比如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私营企业主办的企业等等单位的职工,特别是一些小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很大程度上会根据企业的业绩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稳定性较差;城镇职工包括事业单位职工和非事业单位职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调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吗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调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悉告理论上誉唤是可以的,不过比较难。大致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领导同意。比如你工作能力突出,领导看中你的能力,得到赏识,同时某个全额事业单位刚好有缺人的情况,只要领导同意,又能在当地说的上话,转到全额事业单位还是可以实现的。
还有一种是单位改制。就是单位由自收自支变为全额事业单位,那庆陆凯么相应的这个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变为全额事业编。这个也是比较少见的情况。
两种情况都是比较难的,所以在报考事业单位的时候,尽量选择全额事业编的吧。

③ 自收自支单位人员调到全额编制的单位,可以直接转成全额编制的员工吗

说起工作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是十分熟悉的,而如今对于很多人来说,拥有正式编制的事业单位无疑是一份比较好的工作,那么对于这种职位的工作人员而言,自收自支单位人员调到全额编制的单位,可以直接转成全额编制的员工吗?

而在分类改革完成之后,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财政全额供给,使用的也都是全额编制,无论以前使用的是全额差额还是自收自支,只要个人身份没有问题,都会调剂使用全额编制的,不会出现什么自收自支单位人员调到全额编制的单位在转成全额编制员工时出现再次考核等一系列其他的情况。

④ 交通运输局属于哪一类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在改革中,会将现有事业单位区分为3种类型:
第一类是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第三类是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
交通运输局的性质要看其批准设立文件规定的性质。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则根据其批准文号可查询其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规模。一般说来,自收自支、差额拨补、财政全额拨款3种情况都有可能,视其地方财政能力及交通运输局经费来源而定。

⑤ 事业单位自收自支怎么改革

大家知道,事业单位的改革一直都在进行,今年是收官之年,很多事业单位的改革已经进入尾声。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有一个类别的事业单位是最受大家关注的,那就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他们和其他的事业单位不一样,一般来说,他们的性质都是面向市场的,带有自主经营的性质,国家对他们的保障或者是没有投入,或者是投入很少。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都要自己收费或经营来解决。在改革方向的确定上,这样一类事业单位的竖派差改革本身也就是要被推向市场的,
所以大家猜测:所有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最终都会完全被推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
从了解到的情况看,很多地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经改革完毕。他们是采取哪些途径来进行改革的呢?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第一,整体并入其他的事业单位或行政部门。
为什么会有这样一条改革措施呢?因为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也有一些负责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自受支持事业单位。而且在现实中,虽然有些单位属于自收自支单位,也在对外的进行经营收费,但由于它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所以国家还是对他们实现了一定的保障,并不是完全让他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比如说有关地方的规划设计审查机构,事实上还是受到财政的保障。像这样一类的部门在改革中就会把相关的管理服务职能整体划转到其他的事业单位或行政部门。而人员则根据大家的意愿进行分流,而不是进行一刀切。
第二,名存实亡,单位名称存在,但事实上已经不是原来的单位。
实际上,这一类的单位主要是单位的整体性质进行了改变,取消了该单位的事业单位性质和事业单位编制,该单位的名称或许还存在,但实际上已经和之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比如说各地的客运站改革,客运站这个名称虽然暂时还存在,但实际上这个时候的客运站已不是事业单位,而是一个企业。原来的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员工已经转隶到其他的单位,剩下的多数就是原来的临时工。
第三,完全推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
这一类的单位就比较多了。改革之后,他们由原来的事业单位转变为国有企业或者是中介组织,独立对外经营,对外进行核算,自主余皮收入自负盈亏。这样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一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中,比例应该是比较大的。比如说各地的住建部门下属的设计机构,很多就改为设计公司或者设计服务中心,变成独立的市场主体、企业法人。
第四,做拿钱走人、一拍两散。
这类单位将原有的资产资源进行处置分配,然后国家再给予一定的补偿,各走各的道,有点像下岗企业那样的处理方式。当然,在自收自资事业单位改革中,国家不是实行一刀切,一般都会充分征求职工的意见羡答,愿意保留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就调整到其他的事业单位。不愿意保留编制的,可以进入新组建的国有企业,面向市场竞争,或许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获得更好的收入和待遇。

⑥ 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人员身份有财政全额和自收自支,怎么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四种类别,分别进行改革。其中,行政类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今后将不再成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改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也是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实行事企分开,事业单位也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后,将以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为主,公益一类基本上是唯一存在的事业单位职能模式。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于承担的工作职能与设立的岗位、分配的编制存在极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层事业单位,事多编少,按编制配备的工作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职能的需要。基层的编制总量有限,又赶上近些年控编减编,编制只减不增,没有办法根据职能设立足够的岗位, 配备足够的编制。编制不增加,事又越来越多,没有办法,只能是超编调人,或者采取混编混岗的方式解决。超编调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编制控制,通过调动等方式增加人员使用。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违规使用编制的问题,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查的对象。

第二种方式就是“混编混岗”,同样也是违规使用编制。混编混岗,是指在党政机关使用事业编制和事业人员,或者在全额事业单位使用差额事业编制或者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是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同样也在控制之列,只有自收自支编制是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设立、自行供养、自行使用。因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的混编,基本上就是全额和自收自支混用。

事业单位改革,随着机构编制的规范运行,自收自支编制将被撤销,不再使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只能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原来混用的自收自支编制撤销后,正式职工使用全额编制置换,或者调整到有空缺全额编制的事业单位。地方自行招聘的使用自收自支编制的合同人员,取消自收自支编制后,成为编外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不再使用任何编制,或者直接下岗分流,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

事业单位混编混岗很正常,很多都是 历史 遗留问题。像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说应该全部是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但因为全额编制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单位就会变向招录一些差额编制,甚至是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编制人员。同样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照理应该是差额拨款编制,但因为工作需要,也会招录部分全额编制或者自收自支编制人员,由此造成了一个单位几种编制并存,长期混编混岗使用的现象。同样是干活,编制不同,待遇不一,客观上也影响职工内部和谐氛围,很多人不满待遇上的差异,并因此消极怠工、误工甚至不出工,给事业单位管理带来不少困难。如何破解这种人事管理尴尬,也是当下事业单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目前主要改革的对象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这两种单位都将被取消,或转公益,或转企,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离。公益一类相对稳定,除部分因为职能相近需要撤并整合外,其余的大体上保持现状。其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随职能划转分流安置,保留身份和待遇现状不变。少量的自收自支人员,除非单位整体改制,否则不会像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那样大面积取消编制转企,基本上会保持自收自支现状和待遇不变,由财政兜底供养,直至退休编制核销。或者,整体打包分流到其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安置,由单位经营性收入供养,直至退休编制核销。

总的来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人员没有下岗的风险,无论怎么改,国家都会按照政策予以妥善解决。大概率保持现状不变,至多调整到其它事业单位安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短时间内不会有什么大变化。

所以事业编改革身份问题影响并不大。随着改革推进,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薪资绩效或许会提高一些。

而你说你们单位既有全额又有自收自支。

本单位全额身份,自然没得说,单位性质不变,身份自然不会变。

但自收自支身份的就不一定了。原则上全额事业编是不允许有自收自支的。

如果有,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 历史 遗留问题,原单位是自收自支,后期改革成为全额,一部分原在编人员,因为某种 历史 原因没有转变身份。

一种是人员安置问题,比如军转或其他,虽然带着自收自支的身份来,但往自收自支单位又安排不了,只能安排到全额或差额事业编。工资仍然由财政出,只不过标明情况,一年年打报告。

一种就是借调。自收自支人员有原单位,在全额事业编单位只是借调干活,身份和薪资仍有原单位发放。

针对第一种, 历史 遗留问题,要么还是保存现状不改变,接着干该干的活。要么想办法比如举办一场考试等,把身份问题解决了。

针对第二种,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继续干活或转身份,一种就是调到改企单位,同时身份也去掉。

针对第三种,则就是随原单位改革,改成合同制。

看网上很多人关心事业编改革问题,其实说实话,事业编改革这种事情,除了大方向不变,各省各地区最后的操作方法基本都不一样。很多事情可上可下,至于是上还是下,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根据题主所提出的问题的 “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人员身份有财政全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人员,在机构改革中怎么改革”? 我认为, 财政全额拨款的人员应当会继续保留财政全额拨款的身份,自收自支人员在机构改革中会与财政脱钩,改为企业人员或自行分流安置。

1、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目前的是解决职能交叉重复、机构臃肿、政企分开的问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理所当然是财政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其人员就应当是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因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没有收费的权限,是为 社会 提供无偿的公益服务,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进行保障。根据题主所说的自收自支人员,据我分析,应当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下设的有收入来源的二级单位,其人员属性是自收自支人员,如单位下设的科研所、设计院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如何改?

(1)职能剥离。 在机构改革中,将承担公益服务的职能和承担生产经营的职能进行剥离,承担公益服务的职能保留在原单位,仍然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将承担生产经营的职能分离后,改为企业或撤销。

(2)人员分流 。将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人员划归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仍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将承担经营服务职能的人员进行分流,若设立新单位的,人员可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方式安置在新设立的企业;未能通过竞争上岗的人员推向 社会 ,自谋职业;接近退休年龄的可采取提前退休的方式先进行内退休,单位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3)经费补助 。承担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进行保障;承担经营服务性质的单位改为企业后,财政不再保障其工资福利及公用经费,由其自己生产经营中的利润进行解决。

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以前属于公益三类,现在多属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有全额和自收自支两种身份的人员,可以借改革的机会把两种单位的身份统一,即自收自支的改为主额财政拨款。

有的人可能认为从自收自支转变为全额拨款有点难,其实只要有领导支持就不难。在2017年,本人就操作过把自收自支的招待所人员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案例。

事业单位改革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经营类事业单位,其中公益类又划分为公益一类、工资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按照拨款形式又划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按照国家政策,同一个单位要么就是全额,要么就是自收自支,不会出现两种拨款形式。但是现实中拨款形式成了工作人员一种身份,自收自支很难逆向交流到差额或者全额单位。

自收自支按照规定不能再行政单位使用,但是像市级工会、城管局、房管局、拆迁办、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管等好多单位都是自收自支,其中不少单位就是行政或者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大家会发现自收自支单位要么是有钱单位,要么是有罚没收入执法单位,他们可以随时回到全额财政,但是所有工作人员会一致反对。

像你们单位这种情况很简单,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后面招人要么都是自收自支,要么都是全额,原来人员应该会维持现状不变,还是按照原渠道财政供养。 自收自支和全额都不行影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性质,像公益一类卫生院,很多地方全额财政,也有不少地方是差额财政,也有同一个卫生院,有全额财政的,有差额财政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欢迎大家讨论留言!

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于一个单位下属的不同二级单位之间,改革后一般“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单位进行拆分整合,全额性质的肯定是保留事业性质,自收自支部分一般会推向市场,当然,具体情况肯定要复杂的多,不同地区安置政策也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于承担的工作职能与设立的岗位、分配的编制存在极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层事业单位,事多编少,按编制配备的工作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职能的需要。基层的编制总量有限,又赶上近些年控编减编,编制只减不增,没有办法根据职能设立足够的岗位,配备足够的编制。编制不增加,事又越来越多,没有办法,只能是超编调人,或者采取混编混岗的方式解决。超编调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编制控制,通过调动等方式增加人员使用。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违规使用编制的问题,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查的对象。

我们是公益一类全部转了全额财政了!二类保留了差额和自收自支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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