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整体改成了全额拨款单位,改革后会有哪些变化
事业单位变革,不以经费来源为根据,而是依据事业单位承当的社会公益职责为准,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可能依据职能需求,不再收取费用,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假如变革时被定为全额事业单位,正阐明了该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需求纯公益性,且不宜由社会资源配置,又中止了收费,必然是依照全额事业单位定编。
今后,进入事业单位较难,根底的科教文卫类事业单位会进一步增强,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引进会得到注重,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渐渐就会减少以至是取消,其管理职能能够经过社会处理或者政府部门提供效劳。
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事业单位的工资都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组成.津贴补贴部分不能超发,可以少发或不发。绩效工资又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中,基础性工资占70%,奖励性占3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与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资是一样的计算方法,职工收入高低与单位收入高低成正比。
一、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如何安置呢
1、竞争上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如果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撤销,单位撤销后,因受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等政策的影响,原来的自收自支事业人员将失去事业编制,他们不可能进入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那么,如果单位被撤销,原来的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只有与其他单位合并新设立其他企业。原单位里面的一部分人员就可以通过采取“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划转到新合并的单位继续工作。
2、自谋职业。在单位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的专业技术及管理能力弱的人员,不能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方式进入新合并单位的人员。可以采用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这部分人单位按参加工作年答码限给予一定的补助,一般是每参加工作1年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的方式,一次性进行补偿,从此与单位全部脱钩,自己自谋职业。
3、提前退休。部分年龄比较大的职工,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这部分人再就业的能力比较弱,可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进行安置。所谓提前退休,实质上是内部退养,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交由社保发放养老金。
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利有弊。
1、 利在于此类事业单位可以有自己的经营业务。若单位业务开展的好,效益好,是可以在固定的工资之外给员工多发收入的。
2、弊在于没有财政拨款(可能会有少额上级补助)做支持,若单位业务开展的不好,则可能会很惨淡。在这类事业单位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是所在单位依据政府或物价价部门的批准自己收取各项行政性收费,然后按当地财政核定的比例留成部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日常开支及工资发放。
三、事业单位改革中,自收自支人员被清退怎么办
1、本来就是公职人员,是从公益类事业单位,甚至是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上转任过来的,这主要是指管理人员或领导班子。这些人肯定不可能下岗,随着单位改企或者撤销,这些人就会重新被分流到其他保留的事业单位,当然想进机关基本是不可能的。也有征求意见,随企改制,继续管理的,这类人员一般在退休前,也有被重新调整到事业单位,以机关事业人员的身份退休。
2、就是原来是事业单位人员,多为工勤人员,调整到此类事业单位担任一般职工。或者是退役军人安置,是普通人员身份。这类人员安置的要求,是尽量保护个人利益,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原则,进行妥善安置。有可能“一刀切”随企改制,也有可能分流到事业单位,进行“二次安置”,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也可以提前退休,交由社保保障。总之,这部分人员身份特殊,各地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谨慎安置,尽量减少社会矛盾。
法律依据: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管理条件的预算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清兄哪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国家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缴尘让财政或主管部门。上缴财政部门的收入,用作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上缴主管部门的收入,用于抵顶财政部门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上缴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㈢ 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人员身份有财政全额和自收自支,怎么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四种类别,分别进行改革。其中,行政类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今后将不再成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改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也是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实行事企分开,事业单位也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后,将以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为主,公益一类基本上是唯一存在的事业单位职能模式。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于承担的工作职能与设立的岗位、分配的编制存在极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层事业单位,事多编少,按编制配备的工作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职能的需要。基层的编制总量有限,又赶上近些年控编减编,编制只减不增,没有办法根据职能设立足够的岗位, 配备足够的编制。编制不增加,事又越来越多,没有办法,只能是超编调人,或者采取混编混岗的方式解决。超编调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编制控制,通过调动等方式增加人员使用。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违规使用编制的问题,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查的对象。
第二种方式就是“混编混岗”,同样也是违规使用编制。混编混岗,是指在党政机关使用事业编制和事业人员,或者在全额事业单位使用差额事业编制或者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是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同样也在控制之列,只有自收自支编制是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设立、自行供养、自行使用。因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的混编,基本上就是全额和自收自支混用。
事业单位改革,随着机构编制的规范运行,自收自支编制将被撤销,不再使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只能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原来混用的自收自支编制撤销后,正式职工使用全额编制置换,或者调整到有空缺全额编制的事业单位。地方自行招聘的使用自收自支编制的合同人员,取消自收自支编制后,成为编外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不再使用任何编制,或者直接下岗分流,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
事业单位混编混岗很正常,很多都是 历史 遗留问题。像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说应该全部是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但因为全额编制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单位就会变向招录一些差额编制,甚至是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编制人员。同样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照理应该是差额拨款编制,但因为工作需要,也会招录部分全额编制或者自收自支编制人员,由此造成了一个单位几种编制并存,长期混编混岗使用的现象。同样是干活,编制不同,待遇不一,客观上也影响职工内部和谐氛围,很多人不满待遇上的差异,并因此消极怠工、误工甚至不出工,给事业单位管理带来不少困难。如何破解这种人事管理尴尬,也是当下事业单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目前主要改革的对象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这两种单位都将被取消,或转公益,或转企,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离。公益一类相对稳定,除部分因为职能相近需要撤并整合外,其余的大体上保持现状。其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随职能划转分流安置,保留身份和待遇现状不变。少量的自收自支人员,除非单位整体改制,否则不会像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那样大面积取消编制转企,基本上会保持自收自支现状和待遇不变,由财政兜底供养,直至退休编制核销。或者,整体打包分流到其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安置,由单位经营性收入供养,直至退休编制核销。
总的来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人员没有下岗的风险,无论怎么改,国家都会按照政策予以妥善解决。大概率保持现状不变,至多调整到其它事业单位安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短时间内不会有什么大变化。
所以事业编改革身份问题影响并不大。随着改革推进,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薪资绩效或许会提高一些。
而你说你们单位既有全额又有自收自支。
本单位全额身份,自然没得说,单位性质不变,身份自然不会变。
但自收自支身份的就不一定了。原则上全额事业编是不允许有自收自支的。
如果有,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 历史 遗留问题,原单位是自收自支,后期改革成为全额,一部分原在编人员,因为某种 历史 原因没有转变身份。
一种是人员安置问题,比如军转或其他,虽然带着自收自支的身份来,但往自收自支单位又安排不了,只能安排到全额或差额事业编。工资仍然由财政出,只不过标明情况,一年年打报告。
一种就是借调。自收自支人员有原单位,在全额事业编单位只是借调干活,身份和薪资仍有原单位发放。
针对第一种, 历史 遗留问题,要么还是保存现状不改变,接着干该干的活。要么想办法比如举办一场考试等,把身份问题解决了。
针对第二种,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继续干活或转身份,一种就是调到改企单位,同时身份也去掉。
针对第三种,则就是随原单位改革,改成合同制。
看网上很多人关心事业编改革问题,其实说实话,事业编改革这种事情,除了大方向不变,各省各地区最后的操作方法基本都不一样。很多事情可上可下,至于是上还是下,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根据题主所提出的问题的 “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人员身份有财政全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人员,在机构改革中怎么改革”? 我认为, 财政全额拨款的人员应当会继续保留财政全额拨款的身份,自收自支人员在机构改革中会与财政脱钩,改为企业人员或自行分流安置。
1、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目前的是解决职能交叉重复、机构臃肿、政企分开的问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理所当然是财政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其人员就应当是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因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没有收费的权限,是为 社会 提供无偿的公益服务,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进行保障。根据题主所说的自收自支人员,据我分析,应当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下设的有收入来源的二级单位,其人员属性是自收自支人员,如单位下设的科研所、设计院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如何改?
(1)职能剥离。 在机构改革中,将承担公益服务的职能和承担生产经营的职能进行剥离,承担公益服务的职能保留在原单位,仍然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将承担生产经营的职能分离后,改为企业或撤销。
(2)人员分流 。将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人员划归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仍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将承担经营服务职能的人员进行分流,若设立新单位的,人员可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方式安置在新设立的企业;未能通过竞争上岗的人员推向 社会 ,自谋职业;接近退休年龄的可采取提前退休的方式先进行内退休,单位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3)经费补助 。承担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进行保障;承担经营服务性质的单位改为企业后,财政不再保障其工资福利及公用经费,由其自己生产经营中的利润进行解决。
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以前属于公益三类,现在多属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有全额和自收自支两种身份的人员,可以借改革的机会把两种单位的身份统一,即自收自支的改为主额财政拨款。
有的人可能认为从自收自支转变为全额拨款有点难,其实只要有领导支持就不难。在2017年,本人就操作过把自收自支的招待所人员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案例。
事业单位改革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经营类事业单位,其中公益类又划分为公益一类、工资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按照拨款形式又划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按照国家政策,同一个单位要么就是全额,要么就是自收自支,不会出现两种拨款形式。但是现实中拨款形式成了工作人员一种身份,自收自支很难逆向交流到差额或者全额单位。
自收自支按照规定不能再行政单位使用,但是像市级工会、城管局、房管局、拆迁办、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管等好多单位都是自收自支,其中不少单位就是行政或者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大家会发现自收自支单位要么是有钱单位,要么是有罚没收入执法单位,他们可以随时回到全额财政,但是所有工作人员会一致反对。
像你们单位这种情况很简单,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后面招人要么都是自收自支,要么都是全额,原来人员应该会维持现状不变,还是按照原渠道财政供养。 自收自支和全额都不行影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性质,像公益一类卫生院,很多地方全额财政,也有不少地方是差额财政,也有同一个卫生院,有全额财政的,有差额财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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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于一个单位下属的不同二级单位之间,改革后一般“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单位进行拆分整合,全额性质的肯定是保留事业性质,自收自支部分一般会推向市场,当然,具体情况肯定要复杂的多,不同地区安置政策也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于承担的工作职能与设立的岗位、分配的编制存在极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层事业单位,事多编少,按编制配备的工作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职能的需要。基层的编制总量有限,又赶上近些年控编减编,编制只减不增,没有办法根据职能设立足够的岗位,配备足够的编制。编制不增加,事又越来越多,没有办法,只能是超编调人,或者采取混编混岗的方式解决。超编调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编制控制,通过调动等方式增加人员使用。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违规使用编制的问题,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查的对象。
我们是公益一类全部转了全额财政了!二类保留了差额和自收自支财政!
㈣ 四线城市里的区房管所属于几类事业单位下一步会如何改制呢
你好
因为有各种各样的交易和服务收费,所以最初设立的时候划入了自收自支。但从这次全国性的事业单位改革来看,因为改革的依据是根据社会职能(行政管理、公益服务、生产经营)来划分类别,而不是按经费来源方式等其他标准来分类,分好类别后再进行不同标准和形式的改革。房管局承担着政府管理房地产行业的职责,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职能,一般应会划归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或转为行政部门(参公)。很多城市都是参公的独立单位,也有很多叫“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还有叫“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是行
㈤ 事业单位自收自支怎么改革
大家知道,事业单位的改革一直都在进行,今年是收官之年,很多事业单位的改革已经进入尾声。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有一个类别的事业单位是最受大家关注的,那就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他们和其他的事业单位不一样,一般来说,他们的性质都是面向市场的,带有自主经营的性质,国家对他们的保障或者是没有投入,或者是投入很少。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都要自己收费或经营来解决。在改革方向的确定上,这样一类事业单位的竖派差改革本身也就是要被推向市场的,㈥ 自收自支编制的事业单位的改革趋势
中国拥有事业单位大约126万多个,从业人员3000多万,70%以上为技术人员。这些事业单位大体可以分为参公(即参照公务员)、全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四类。
知情人士透露说,在推进工资改革过程中,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获得的财政支持将会逐步减少,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会被最终推向市场,不过在此之前,仍将获得一定的过渡期。而参公和全额拨款类的事业单位,短期内相对较为保险。此外,一些事业单位还将被重组或者剥离。
㈦ 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职工福利待遇。
㈧ 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编制人员改革政策
事业单位也不允许存在自收自支编制。按照财政供养渠道和方式,事业单位分为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别对应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同样,这三种类型的事业编制也不能混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因此,事业单位将全面取消自收自支类编制。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