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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如何改制

发布时间:2023-05-26 01:12:47

❶ 事业单位改制政策

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 法律依据:
*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项: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 法律依据: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
*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5. 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1)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十二)本意见所称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人员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人员。”

6.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1)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
(2) 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7.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改制企业根据以下办法向职工偿付:
1. 拖欠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工资档案中所记载的“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2. 改制企业应当报销但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改制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改制企业核实后按照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前的医药费报销制度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3. 改制企业欠缴或少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改制企业将欠缴或少缴部分到相应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为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4. 若职工认为企业仍对职工负有其它债务,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职工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企业核实后将在与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职工未能在规定日期前申报前述债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工放弃该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不再予以偿付。
* 法律依据:
*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三、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债务的资金来源

1、 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 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
*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财企〔2002〕3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四、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五、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

1、 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
2、 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 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4、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除。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 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5、 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391]号)第三条第3款:
“3.改制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2)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六、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为职工开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 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以及公积金转移所需的各项手续。

七、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同时对于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能够向职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条件同时公布,这样,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制订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各种利益冲突,不同的企业也会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特殊情况出现。因此,我们在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既要做到保证维护职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时又要兼顾协调整体及各部分职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况的职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职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❷ 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怎么进行

一、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二、改制方案的制定要坚持“三公”原则和职工民主管理;三、根据单位不同情况决定企业形式;四、建立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五、建立新型内部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转制前环境舒适可能在转制后不太适应市场发展,所以建议题主有这方面的需求的话,去找专业咨询公司会帮助单位转制后更适合市场发展,像中大咨询就有这方面的业务。

❸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法律主观: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涉及3000多万人利益,一直以来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大家一定要认真看哦。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蠢毕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调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带明芹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槐枣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❹ 经营性事业单位怎么转为企业改制

现结合实践经验,针对经营性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法律要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对目前正在改制的事业单位有所帮助和启发。 一、认真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认证 拟改制的事业单位,应成立改制领导小组或改制办公室,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认真调查清楚改制单位的下列情况: 1、调查清楚改制单位的资产情况,包括房产、地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和财务状况等; 2、调查清楚改制单位的经营状况,包括经营范围、市场前景、营销网络等; 3、调查清楚改制单位的人员情况,包括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在职职工和临时工的家庭、生活、工作、思想等情况; 4、调查清楚改制单位的遗留问题,包括遗留的债权、债务、工伤以及待处理的内外关系等问题;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对单位的性质、发展前景、市场竞争能力、改制的方式和方法等诸方面做好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磨刀不误砍柴工”,仔细认真的调查研究和一份有针对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事业单位改制成功的第一步。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律师在制定改制方案时要注意:改制方案要与现行的相关政策相吻合;要从改制单位的实际出发,具有可操作性;要充分考虑到改制单位职工的根本利益;要有利于改制转企后的新企业健康发展。 改制方案主要由以下十部分组成。 1、改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设立情况、股东及投资主体情况、单位享有的财政税收及优惠政策等情况。 2、单位资产经营现状及处置,包括单位的总资产、负债、净资产;单位现有的资产结构分类;社会管理性资产、社会公益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的数量及负债情况;拟进入改制的经营性资产情况。 3、单位主营产品、产值、利润等情况。 4、单位职工人数、年龄文化技术结构、在职岗位分布情况。 5、改制后单位组织形式的选择。 6、单位职工安置补偿方案。 7、单位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8、改制后企业股本及股权结构安排。 9、改制后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 10、需要控股单位及政府支持的相关政策要求。改制方案涉及到职工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补偿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改制方案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三、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清产核资是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重要环节,耗费的人力、财力、时间最多。清产核资大体可分四步进行:首先,由改制单位自行组织清理资产;其次,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然后,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改制单位的地产、房产、流动资产等进行评估;最后,将改制单位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后,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核。 四、确定改制后企业的形式 在转制、改制过程中不能就改制单位的形态进行“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个单位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其改制的形式。从改制单位的股权设置角度来说,也不能片面强调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而要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在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的前提下,有选择的保留部分国有股份。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比较适合于那些参股人数较少、企业资产不是很多的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从产权制度改革上一步到位,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层、主要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持大股。 对于那些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最佳的选择。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我们认为有必要保留部分国有股份,同时也应积极吸收社会上的各种投资基金的介入。 对于职工入股愿望强烈、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先实行股份合作制,逐步向规范的股份制转化。不过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出来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一般不宜采用。 五、改制方案的实施 改制方案应按照以下五步实施: 第一步:公告转让项目。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项目,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20个工作日,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二步: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信息披露后,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第三步:资产移交。把出让的国有资产全部移交给受让人,并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涉及改制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的方式处置。 第四步:人员安置。对改制后国家不再拥有国有股份的,要依法解除原单位与职工的聘用(劳动)关系,并依法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对改制后国有股份仍处于控股地位的,在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改制时未聘人员或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经单位同意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改制的事业单位中按规定提前退休的职工,应由本人和单位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第五步:企业设立登记。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应当依据出资各方签署的设立协议和法律的规定缴纳注册资本,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然后由投资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依法成立。 六、律师建议 1、建议和职工多沟通交流,充分发挥职工在改制过程中的作用。在改制过程中务必做好单位职工的思想工作,通过沟通交流让职工真正理解改制的内涵,使他们主动参与到改制过程中来,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这项工作做得不好,往往会影响改制的正常进行,甚至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2、建议充分发挥律师在整个改制过程中的监督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涉及到改制单位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改制单位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转让等行为,均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整个改制、转制流程的合法性。 3、建议在国资管理部门设立事业单位改制举报专线,鼓励群众举报改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在改制过程中隐匿资产的行为,或中介机构在承办业务时同改制单位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等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等行为,一经举报查实,重金奖励举报人员,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出自: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❺ 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职工福利待遇。

❻ 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怎么进行

第一步组建转制工作组、拟定改制方案,第二步律师尽职调查,第三步拟定职工安置方案,第四步拟定资产处置方案,第五步资产清查、审计、评估,核定国家资本金、国有产权转让和登记,第六步报批备案,第七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改制方案,第八步工商注册登记,第九步核销编制、注销事业法人、党工团关系变更。
最近刚好有关注事业单位转制的新闻,简而言之就是以上九步,如果要找专业的答案可以寻求咨询公司的帮助,比如中大咨询,我记得这家公司就有这方面的业务。

❼ 事业单位改制的步骤有哪些

事业单位改制就是: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❽ 事业单位如何改制

我们对国有企业改制曾经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实际工作,有不少心得体会,也有很多经验和教训。现在针对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法律要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为目前进行转制、改制的事业单位提供一点帮助。
一、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在事业单位转制、改制过程中,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基本原则。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整个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引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的资产数额十分庞大,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因此如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转制之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资产,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加强法律监督和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一、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对涉及到改制单位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改制单位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转让等行为,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整个改制、转制流程的合法性。
第三、加强民主监督,资产的评估结果、处置方案等须交由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对发生在转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处理。对于在转制、改制过程中隐匿资产的行为,一经发现,就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在承办业务时,同改制单位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等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侵害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也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要坚持“三公”原则和职工民主管理
同国有企业改制一样,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改制、转制方案的制订实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事先将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既是在政治上保证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是在制度上落实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如果这项工作做得不好,往往会影响改制的正常进行,甚至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第一、应做好单位职工的思想工作,让职工群众真正理解改制的内涵,使他们主动参予到改制过程中来,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应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于清产核资的结果、改制方案等交由职工大会做成规范的决议。

❾ 事业单位怎么改革

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原则,通过改革试点,实现事业单位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为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改革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主要内容

1、推进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试点。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将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调整事业单位布局结构的试点。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区域覆盖的原则,采取联合、撤并、改组、转让等形式,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规模效益和整体功能。

3、搞活事业单位运行机制的试点。本着“脱钩、分类、搞活”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换事业单位管理机制、组织机制,引入竞争、激励和风险机制,扩大事业单位自主权,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4、加快国有事业单位战略性改组的试点。要探索利用外资、合资、合作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举办和发展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要对国有事业单位实行战略性改造、改组和调整,实现国有事业单位实现形式的多样化。

事业单位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又关系到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在试点工作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级编制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其他各项服务工作,要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协作,确保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❿ 经营服务类的企业如何进行事业单位改制

经营服务类企业转为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不属于zf应当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责范围,原则上这些单位要还原成企业,回归市场。
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又进一步细分为经营开发类和中介服务类。其中,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主要包括经营性演出场所、新闻传媒出版、勘察设计、开发性科研、党政机关所属学习机构和接待基地等,原则上全部转为国有企业,并纳入市属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实行调整、重组或改制,进行企业注册。
若想进行事业单位改制,还是需要寻找类似于中大咨询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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