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原事业编制人员何去何从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原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如何安置的问题,细说起来比较复杂,但就目前政策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安置渠道。
对于部分厌倦了事业单位平平淡淡工作和生活的年轻同志来说,他们会选择留守,毕竟企业工作具有挑战性,且福利待遇这块还是很有吸引力的,所以,这部分工作人员会欣然接受自己身份的转变(即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变为企业员工),并且选择以企业人员身份兑现工资待遇和办理最终的退休手续。
以上便是事业单位改制后,原工作人员的四种主要安置方式。至于选择哪种方式,需要每一个人根据自身条件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研判,最终选择一种能够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
⑵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如何安置
【 #事业单位# 导语】事业单位改革中,除了单位的正式职工会妥善安置,整合分流,或者按要求提前退休。事业单位使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其前途则会根据单位实际使用需要情况来决定。机构改革要求精简机构,这个任务主要由事业单位承担;精简编制,方法就是撤销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精简人员,主要是从机关事业单位中超过1000万的编外临时人员入手,这其中就包括劳务派遣工。以下内容是 考 网为大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事业单位的编外临时人员,实行的是合同制管理,依照的是《劳动合同法》,不管是财政统一供养的,还是单位自主招聘的,其结果都是一样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改革,机构撤销、整合等,都是合同主体发生变化,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素和变更事项。事业单位改革后,对于编外人员安置,是按以下顺序进行的:
1、优先保证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就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优先采取保证原合同人员就业的方式,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等。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对于编外人员安置,会根据实际需要,由人事部门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分配各机关单位使用;或者由人事部门指定劳动派遣公司,派遣单位服务,这两类用工方式,一般都由当地财政统一供养。部分有收入的单位,主要是指医院,可以由人事、卫生主管部旦禅滑门同意后,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自行供养。
2、对自主择业人员进行补偿:对于愿意自主择业、创业的人员,或者因机构改革,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包括使用十年以上的无固袭皮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都是如此补偿。对于部分生活困难、就业困难的人员,可考虑安排公益岗位就业。失业人员也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补助,在政府的引导下,重新就业。就业部门要加强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帮助其尽快寻找新的工作岗位。
3、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安置:劳务派遣工不直接与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关系,其劳动关系在劳模腊务派遣公司。因此,这部分人员的安置,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另行派遣新的岗位,也可以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已经注销或者破产的劳务派遣公司,则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补偿。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按要求必须妥善安置涉改人员,尤其是编外临时人员。要积极协调、帮助其自主择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将由社保部门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开展,同时也要保证社会稳定团结,人民生活不受影响。
⑶ 事业单位改制,会对在编人员怎样安置(我们是地质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地质队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制之后地质队将会独立,仍然保留事业单位的编制,员工也拥有事业编制。但是事业单位将会实行部分企业制度,如实行工资奖金激励制度,成立董事会、理事会等。
以江西省为例:省煤田地质局机关、地勘院划分为一类公益事业单位;195地质队、223地质队、224地质队、226地质队、227地质队、普查综合大队、测绘大队7个地勘单位划分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类别待定。全国地质队改制与江西省基本一致。
公益性:
公益性,是由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如教育、卫生、基础研究、市场管理等。
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我国的事业单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领域中,主要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有的虽然也从事某些物质产品的生产,但多数不属于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4.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15.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9.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20.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21.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七、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22.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23.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
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
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2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26.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⑷ 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最新办法
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最新办法的主要规定是:根据党政、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中,对于人员转隶方面的规定要求,所有涉改人员,如果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以在人员转隶阶段,申请提前退休,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本次改革对所有参改人员均有效,当然也对公立医院的职工同样有效。这就是说,在机构改革中,男耐扰满55岁以上,女工人满45岁,干部和灵活就业人员满50岁,都可以提出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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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报考具体要求: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森亩尺能条件;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调动手续办理流程:
1、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对方单位商调函;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送学校审批;
3、学校审批同意后,所在单位写现实表现,盖章后交人事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此高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⑸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满10年编外劳动合同工怎么安置可能失业!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如果单位继续保留,而且人员编制、职能等没有减少,那么不管是编内人员还是编外人员,都会维持原有的方式,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无需安置。但如果单位人员编制、机构职能等有很大的削减,甚至单位被撤销,那么单位的工作人员肯定要重新安置。如果是编内人员,大多数会采取分流的方式,由承担其职能的新单位接收,如果是距离退休年龄较短的人员,比如不足5年,那么也可以选择提前退休。总之,编内人员都会有一个较为稳妥的安置,不至于失业。但编外人员则不同,会面临很多种结果,有可能就会失业,要重新去找工作。⑹ 机构改革人员安置原则
1、总的原则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歼漏姿原则,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
2、为了解决临退休人员安置问题,工勤人员工资满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病休和未满年限但临近退休年搜禅龄的,也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3、对于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编外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自定自筹类编制人员,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也可以氏绝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⑺ 单位改革原已退休人员怎么办
法律分析:对于机构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或者是人员转隶开始前退休的人员,按退休时的身份和政策,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不再溯及既往。尤其是已经退休的事业人员,如果是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退休的人员,机构改革后,原事业单位改企,在改革前退休的人员,和人员转隶过程中提前退休的人员,依然按照机关事业人员享受养老保障;原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改为财政全额供给,已经退休的人员,或者符合政策提前退休人员,都是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不会再重新建立账户,按全额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行政权力不溯及既往,已经退休的人员,其养老保险不受机构改革影响。
法律依据:《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相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三、关于人员安置和相关政策衔接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或与有关行政部门职能和机构进行整合,在编人员按规定过渡为公务员的,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其他在编人员仍在事业单位的,执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相关政策;随剥离市场经营业务进入转企改制单位的在编人员,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订立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要依法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确需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补偿资金优先由相关事业单位支付,相关事业单位资产不足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⑻ 事业单位改革了,参公的怎么办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逐步改为行政机关或参公;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的,将逐步转为企业;承担公益服务功能的,将转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突出公益服务职能,弱化事业单位属性。所有改革将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后,其人员编制将分成三种类型:
1、过渡为公务员或参公身份。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关或参公单位后,其原来行使行政职能的在编人员,将统一通过过渡考试的方式,整体转为公务员或参公身份。其余人员将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或保留到现单位(已剥离行政职能)继续从事公益服务职能。
2、继续保持事业编制。公益一类和大部分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将保持现状,继续保留事业编制。
3、取消编制转为企业人员。部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和高校,将逐步取消事业编制脱离体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余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以自收自支的为主,将全部转为企业,人员编制除耐弯部分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将全部取消编制,推向市场。
(8)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怎么安置扩展阅读:
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并亩扰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
原人事部部长赵东宛在其题为《机构改革势在必行》的报告中提到人员安排的途径时指出,“从机构改革试点城市的情况看,可以采取以下途径:一部分人员随着改革转移到经济综合监督等需要加强的部门;一部分人转移到投资公司、行业协会和信息、咨询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有大多数被分流到事业单位。
⑼ 单位变为行政单位,原来的工作人员如何安排
事业单位改革为行政机关,只有部分参公人员可以转换身份为公务员,其他大部分人员都要转换为普通事业人员。
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同时又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进行了统筹推进, 对党政部门设置进行了统一规范。
政事混杂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市县两级,因此,市县两级也是党政机构规范设置的重点,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市县两级不得设置部门管理机关,不得设置“事业局”,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今后,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得再行设置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受此方案规定影响,市县两级许多原来设置的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和“事业局”,统一规范设置为行政机构。又因为受党政机构限额制约,设置方式多以挂牌、内设或者整合到相应的行政机构为主。这类机构主要有市县国资局,单设或者在财政局挂牌;规划局,整合到自然资源局;农综办,整合到农业农村局;质检安检机构,整合到住建局;外事侨务机构,整合到统战部,等等。还有一些原来就是行政部门,因为受机构限额制约,设置为事业局的,在这些党政机构改革中,都统一设置为行政机构,或者整合到行政机关。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原机构保留,只承担公益职能,或者撤销,整合到其他职能相近的事业单位。
机构、职能整合到位后,对于原在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参公人员的,部分随职能划转到新整合组建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原来的工作任务,由机构编制部门调整行政编制进行置换,个人由参公人员转变为公务员。其他大部分参公人员暂时保留身份,和 原来的普通事业人员、工勤人员一起, 整合到新组建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参与下一步事业单位综合改革。参公人员身份暂时保留,等待新的人事对接政策出台后按条件转换身份。机关混编混岗、人员身份转换工作,要在2020年10月底前整改完成。
真宁腔调,贴心提示:
文章看点:1、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市县部分事业单位将改革为行政机构;
2、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整体改革为行政机构;
3、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
4、部分参公人员随职能连人带编划转到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转换为公务员;
5、机构改革造成的混编混岗问题,限期于2020年10月底整改到位。
事业单位变成行政单位以后,原来的事业人员大部分会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只有少部分人可以转为公务员。 1.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大趋势,将来主要向公益性质转变。
现在事业单位正在实行分类改革,到2020年底将全部完成。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把行政职能和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出来,逐步向公益性质过渡。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把行政职能划归到相应行政单位,另一种是直接将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对于划归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基本不涉及人员的变化,只是少了部分职能。对于转为行政单位的事业单位,就涉及到了人员身份的变化和分流。
2.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以后,只有单位领导等可以转为公务员,大部分人员会被分流。事业单位转为公务员单位,一般情况下肯定会涉及到人员的分流,不可能全部事业人员都转为公务员。因为,事业单位成为行政单位后,大部分是作为行政单位的内设处室存在,而转换后的公务员单位是有严格的编制限制的,与原来的事业单位相比,编制会少很多。对于那些管理八级以上的事业单位,在领导岗位任职的事业人员肯定优先转为公务员。剩下的人员或者股级事业单位的人员,就需要通过公务员过渡考试,也就是会出现很多人竞争一两个名额的情况,通过考试的可以转公务员,通不过考试的自然会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转公务员确实比较困难,有过渡考试的机会一定要把握住。事业人员转为公务员主要通过公务员考录、调任、选任以及机构改革划转。前几种方式都是比较困难的,考录考察的能力要求最高,需要和 社会 上其他人员共同竞争;选任、调任就是职务提拔,对于很多人来说也不是容易实现的事情。而机构改革划转的机会更是可遇不可求,所以如果有考试过渡的机会的话一定要抓住。我有几个朋友在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之前费了很大的劲都转不了公务员,结果去年机构划转时,通过考试顺利登记公务员。
总之,事业变行政单位后,不是所有人员都可以转公务员,所以有过渡考试的机会一定要抓住。
全国党政机构改革在3月底前基本已经完成。涉及事业单位,行政类全部取消,绝大部分改为公益类,少部分整体转为行政机构或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原来在职在编人员就面临着分流安置,大致有几个方向:
1、置换为行政编制 。少部分事业编制人员根据职能需要,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随职能划转到行政机构,在机构和编制总额范围内置换为行政编制。
2、保持编制现状划转 。部分参公人员随单位改革划到行政机关,受行政编制总额限制,无法拿出多余的行政编制用来置换,只能保持参公身份在机关任职,混编混岗使用。这一点在县区尤其明显,由于编制有限,很多事业单位归并或划转到行政机关后,虽然机构性质变了,但实际上只是挂个牌,做事的还是原班事业编人员。
3、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安置 。部分人员随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后,如无岗位需要,其余人员按惯例全部安置到改革后的事业单位,或根据职能需要,在总盘内分流调整到其它事业单位安置。
4、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岗位需求清理 。单位改行政后,原来的合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由于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经失去存在的必要,将根据岗位需要进行清理整顿,避免超范围行使职权。
首先,你说的单位变为行政单位有点歧义,一般情况下, 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是不可能变为行政单位,最多变为参公单位,但是还是事业编,只不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公事业单位一般也不能变为行政单位,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行政编空余较多)才能转为行政单位。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上也不可能转为公务员,最多转为参公人员;参公事业编人员一般也不可能转为行政编,只有极少数人才会转为行政编。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中对事业单位的分类和改革做了详细的说明,今天我们只说事业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转为行政单位。《意见》第11项“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明确提出:“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
这句话的大概意思也就是说: 一是一般情况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把行政职能划出去,只保留事业单位职能,编制还是事业编不变;二是某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把行政职能划出去以后,剩下的事业单位职能很少很少,那么就把这个事业单位撤销了,人员并入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还是事业编不变;三是某些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全部是行政职能,根本没有事业单位职能,那么这种事业单位可以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也可以单独成立一个部门,是行政编。
一、参公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去年11月份,我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挂牌,由事业单位整体转为行政机关”, 我登陆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官方网站上查了一下,确有其事,以前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参公事业编,2018年明确海南省粮食局为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据了解,海南省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也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改为了行政机构。请大家注意:我在网上查了查,截止目前, 全国只有海南省是这样改的,其他省市没有类似的例子,当然了,也可能有只是我没发现,希望知道其他省市有类似改革例子的朋友我们可以私信聊一聊, 探讨一下。之所以海南省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能这样改革,我个人推测: 因为这次国家机构改革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精简机构、编制和人员,可能因为海南省省直行政编空编较多,所以才能直接划转为行政编,当然了人员也变为了公务员。
二、事业单位没转为行政单位,事业编人员可以通过考试转为公务员。 2018年底, 辽宁省印发了《关于择优选拔乡镇公益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充实乡镇机关公务员队伍的通知》(辽组通字〔2018〕43号), 《通知》大概规定了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可以通过考试选拔到公务员岗位,这个考试可能比国考、省考要简单一些,并且对参考人员有严格的要求:2011年4月9日后未经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进入的(主要指部队转业人员)不得参加考试。这类改革的例子也很少,据我个人了解,好像全国只有辽宁省有这种政策,其他省、市在编事业单位人员要想考公务员必须通过国考或者省考。
三、承担执法类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参公事业单位。 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第五大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了要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等5个领域的执法队伍,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要组建城管执法队伍。也就是说国家已经明确了 城管、市场、环保、文化、交通和农业等6个执法队伍,
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第四大项“组织领导”第三小项“明确机构设置、编制、人员和经费”中已经明确:“ 综合执法人员依法依规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其他5类执法队伍建设都有类似文件类似规定,所以这类事业单位会转为参公单位,人员虽然还是事业编,但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待遇、晋升、工资跟公务员一模一样。 注意:有些地市规定的很严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执法证才能成为执法人员,才能转为参公。
行政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两个性质不一样,行政单位是党政机关及政府行政职能管理机构。他们的编制是公务员编制,所需经费是由所在地财政全额拨款供养。事业单位是党政行政机关下属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机构,随着行政机关单位与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的分离。行政机关单位不承担事业单位的事业职能,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单位的脱离去行政化。只有行政机关单位的人可以向事业单位流动外,事业单位去行政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人不可能轻而易举地进入行政机关单位谋得一官半职,行政机关进入事业单位倒是大才小用轻而易举的事,事业单位想进入行政单位是难上加难搞得不好又得吃头再来。行政单位进人是逢进必考,你得报考相应的职位通过国考,政审,面试才能够获取相应的行政单位的编制!
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整建制改为行政单位的,原来工作人员有三种安排方式:一是参公人员转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全部转为公务员。二是事业编制人员分流安置。原为事业编制的,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或现单位下属事业单位。三是工勤人员分类安置。司机可能转为行政工勤人员,其他安排到下属机构。在人员分类日臻完善的今天,人员身份是非常难改变。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经过实名制登记,转变事业编制时,要承诺放弃公务员身份。
事业单位变成行政单位,原来的工作人员满心欢喜,以为自己的编制性质也可以随着单位的性质变更,置换成行政编制,自己成为公务员。但事实上,这种可能性非常小。那会怎么安置这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呢?
第一,最大可能是编制划转到新的行政单位,但编制性质维持不变。 我们国家实行机构改革、编制体制改革,都会有一个原则,那就是把很多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划归到同一单位进行管理,而总的编制将维持不变或减小。所以想要搭上改革的红利,而轻易的把事业编制转变成行政编制是不太现实的。我们这个地区进行过一个很大的机构调整,那就是整合了所有除公安之外的执法类职能,全部挂归到综合行政执法局来统一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肯定是行政单位,而且是执法类的行政单位,一般情况下只有行政编制的公务员才有执法权利。但即使如此,这次改革当中划归到综合行政执法局去的原事业单位人员,划转的原则仍然是保持编制性质不变,保持待遇不降,未能转成行政编制,成为公务员。这些人员在新的行政单位工作到退休,自然减员,但新进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第二,次要的可能就是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安置。 只要是编制内的人员,一般政府都会妥善安排。如果新的行政单位容纳不下,就可能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一般也是接收其原来职能的单位。这样分流的原则也是保持编制性质不变,待遇不降。但到新单位之后能否发展还要看个人的努力。如果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般也可以选择申请提前退休,这样的情况组织人事部门一般都会给予批准。
第三,原来是参公事业编制人员,可能会慢慢过渡为公务员。 如果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比较充足,因为参公事业编制,实际上在工资、晋职晋级等方面是与公务员没有什么太大差别的,参公事业编制可能就会直接置换成行政编制。如果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不足,等退休人员或调离人员空出行政编制之后,参公人员可能会落编成为公务员。
第四,至于原来的临聘人员,可能接收也可能辞退。 目前临聘人员多数为劳务派遣人员,如果行政单位还需要这些人员作为补充,那么可能会维持待遇不变的接收。但如果行政单位不需要这么多人,那可能就会把这些人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来安置。
事业单位变成行政单位,对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来说并不一定是好事。因为如果不能转变成行政编制成为公务员,那么在行政单位,他们将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或将失去晋升发展的机会。而极个别人员能够转变成行政编制,将获得更好的发展。
从问题来说,应该是由于该机构改革,单位性质转变了。 最大可能性就是事业单位或者参公事业单位转变为了行政机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有以下几种安排方式:
第一种,就是原单位的原有行政身份或者参公身份的人员 , 自然转为公务员身份 。这样人员身份与机构行政相一致,可以留在该单位继续工作,从事相应的行政业务或管理等。
第二种,就是原单位的事业身份人员 , 是不能根据机构性质的转变而直接转变身份的。这样的话,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就是继续在该单位工作 。那么,就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模式, 工作继续干,身份不转变。这是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原则上是不允许的,是一种混岗的做法 。 另一种就是分流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 。
我是三百字,一个喜欢唠嗑的朋友。
从我所在省份来看,市一级只有参公单位变为事业单位的,没有发现事业单位转变为行政单位的。省一级也只是把参公事业单位转变为行政单位的内设处室,并没有把参公事业单位直接转变为行政单位,而且从现在的改革结果看,很多东西模棱两可,并没有呈现出最终的结果。县区一级很多本身就是事业单位,连参公都不是,就更没有什么变化了,主要是合并为主。
从省一级来看,原有的参公单位,比如某某局,裁撤后并入主管机关,叫某某处室。要是原单位人很少,基本上都能进处室,身份由参公事业单位身份转化为行政身份。如果人多,那么只有几个人能够转换身份,其他人老人老办法,身份不变化,但到处室参加工作,也有一些人分流到其他单位。省一级毕竟层级高,所以整体改革呈现出的态势还是比较好的,人员安排也还算比较合理。
但到了市一级就不一样了,市一级的改革结果基本上就是换块牌子。只有极少极少一部分幸运儿能够转换身份,到局机关参加工作。绝大多数人还是待在换了牌子之后的单位,干着原来一样的活。从身份上来讲没有变化,只是单位性质变了。在本轮改革当中,很多部门之间存在相互交换,但多是划编不带人。比如财政部门划了部分职能到农业部门,很明显,没有哪一个财政部门的人员愿意从一个强势部门到一个没人宠的部门工作,甚至财政部门在给编制的时候还会打折扣,所以农业部门最后只能拿两个空编,一个人也捞不着。不过话说回来,从弱势部门划到强势部门的职能,相关工作人员都挤破脑袋想要走,一个个争先恐后,使出浑身解数,生怕自己去不了。一般局机关会根据相关职能设立新的科室,但由于编制不够,所以不能够接纳参公单位原来的一些人,所以新成立的科室也是由原局机关的人员负责工作。而且市一级最喜欢干的就是本来在省里面是两三个处室的职能给合并到一个科室,说白了就是压缩人员。不管怎么讲,原单位的人员基本上是没什么变化的,只是说现在有点不清不楚,不知道以后会是什么样子。比如晋升途径,单位编制的核定增减。
到了县一级那就简单了,很多单位原来就是事业单位,根本与参公不沾边。连参公都不是,还谈什么转化为行政呢?所以很多都是把几个事业单位合并到一个单位,人员也随之流动。从工作内容来看,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但从职称评定来讲,应该还是有一些影响的。合并后人员增加,相关职称数也要重新核定,职称总数一般不会变化,但不同的职称数会有所调整。有人欢喜有人忧吧,一些人在原单位眼看就要晋升一个等级的职称了,而且没有别人跟他争。但是新单位成立后,很有可能会被别人抢了位置。而有些人在原单位由于单位职称数量的限制,已经到了天花板,新单位成立后,路子又活了。
兜兜转转终究还是那么些人,如果把所有人看成一个整体,其实是没有变化的,但把整体拆分成一个个的人,有人无动于衷,有人冷眼旁观,有人欢呼雀跃,有人垂头丧气。
在哪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要认认真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得起自己拿的那份工资,对得起党和人民的信任。
我是三百字,一个喜欢唠嗑的朋友。
单位变成行政单位,一般是在国家规定的文件内执行,国家规定了某项职能具体 社会 管理职能,就会改变单位的职能性质,原单位的人员,也会在规定的条件内进行身份转换,大多数单位会设置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直接划入公务员划参照公务法管理的队伍,还要参加过渡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会安排分流到 其他单位去,一般政府部门会妥善地安排好被分流的人员,这一点我们国家政府部门做到了人性化,不会像西方国家甩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