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业编制改革,街道办事处企业编人员该怎么改编制
直接清退事业单位里临时工,企业编制一般是借调过来的,直接回原单位就可以了
2. 街道办事处事业编制(管理岗位)会怎么改革,会参公吗
街道和乡镇属于同级政府,改革方式大致相当。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轮机构改革,省市县乡四级的机构和编制都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按照规定严格设置。 不存在因改革大面积置换参公或行政编制“逆向流动”的现象 。
因此,像题主所说的事业管理岗转参公,基本不可能。一方面是因为上述的编制总控影响,另外一方面参公事业编本身就要取消。本轮机构改革,行政类事业单位全部被纳入清理范畴,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行政机关。今后,除执法类机构外,不再单设或增设行政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没有行政职能,就失去了参公的依据,参公编制取消势在必然。既然参公都要取消了,更加不可能再允许其他身份的事业编转参公。
街道办在行政规划上,和乡镇一样,机构改革也是参照乡镇进行改革。
乡镇和街道的事业单位,都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应县(区)局设置的。承担的职能,有行政职能,有执法职能,有管理职能,也有公益服务职能。由于行政级别关系,乡镇的事业单位即使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可能设置为行政机关。
街道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参照市县改革同步推进,实行事业综合改革。由于县区级以上将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如此一来,街道和乡镇的事业单位也将取消参公的可能,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不管管理岗位,还是其他岗位,事业人员将来都不再参公。
街道和乡镇事业单位综合改革,将统一成立行政执法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社会 事务综合中心。行政执法职能确定为事业单位,但在新的《公务员法》修正草案中,提出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行政执法事业单位能否单独成为参公单位,有待修正案正式颁布实施之后,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规范。
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怎么改??了
街道属于区委区政府派出机构, 事业编制(管理岗位)不会参公。
参公在本质上属于行政编制,街道的行政编制较少,总量控制很严格,不会将管理岗过渡为参公,目前街道事业管理岗人员较多,但是上升渠道有限,提拔为事业副科,然后在调任至行政岗位,成为班子成员,这基本是上升的基本路径。 事业编制人员多,提拔岗位少,这就造成了最近10年乡镇街道管理岗人员积压偏多,以80后、90后为主,这些人一方面不能提拔,也不能进职称,只能在9级岗位上,待遇较低。
目前有效的解决途径:一是放宽调任条件, 探索 提拔调任,让符合条件的优秀事业人员可以直接提拔调任至行政副科岗位;二是遴选中加大事业岗位的遴选力度,让年轻干部有上升渠道、有盼头;三是实行管理岗职员晋级,类似于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把事业人员的级别提上去、待遇提上去。
街道办对应的同级政府就是乡政府。
乡镇政府事业编主要集中在七站八所四中心等单位,这些单位有的是县局派出单位,比如财政所、国土所、兽医站等,有的是乡镇内设机构,比如经济发展中心、农业服务中心、民政站等,有的乡镇事业编干部编制可能在一个没有实际存在的事业单位,也就是我们说的混编混岗事业人员,也有可能在乡镇的各个内设部门内工作。
乡镇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基本上都被划为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像财政所、自然资源所、司法所、统计站等并没有被划为行政类事业单位,虽然他们工作性质几乎和局机关工作相同。
将七站八所合并成为执法中心,但是编制还是事业编。
街道是公务员单位,不存在下辖其他各类所站的情况,因为各类专业局就在县上…等这次改革后,若要严格履行改革标准,那岗位上的事业编人员只能被分流到其他岗位,继续从事事业编的本职工作。
街办下属某服务中心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参公。
分流了!街道就是公务员了!没其他编制!以后也没有参公编制!
一般来说,现在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均属于减员增效的改革,都要减少公务员或参公编制数量。街道办事业编也一样,会分流,大部分事业编会保留,但也会有一部分管理岗会参公!
1、就目前改革方向看,不要心存幻想,不会参公。
2、一般都会保留原有编制进行改革,但可能会混编混岗,也就是你可能以事业身份在行政单位借调。
3、目前最有希望参公的主要以综合执法类为主。
祝好运。
这个要看你从事的岗位了,比如社保所,农服中心,文体中心等单位,基本不会参公,但是各类执法部门还是有很大概率参公,比如文化执法支队,市政执法支队,国土执法支队等,因为现在这些执法支队都还在等国务院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很大概率参公,还有一类就是省市等部门已经参公,但基层相对应的部门还没参公,这个也有可能办公,比如国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其它的概率几乎为零。
3. 如何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第一,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这是改革的基础和切入点。要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三大类别。同时,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的不同,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把主要承担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把主要承担一般性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第二,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要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要区分情况实施改革,结合探索实行大部门体制,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调整为内设机构,必须单独设置的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要确保“两个不突破”,即不突破现有各级政府机构限额、不突破现有人员编制总额,防止出现新的膨胀。
第三,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要推进转企改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改革,转换机制,逐步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同时要完善过渡政策,在五年过渡期内国家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和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接续,确保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第四,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这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改革的长期任务,也是改革总体目标的主体内容。一要改革管理体制。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要探索管办分离,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把不宜由政府行使的职责分离出去,把必须由政府履行的职能保留下来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解决目前政府部门直接举办和管理事业单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等问题。要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二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属性。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作为一种新的运行模式,要在先行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进。三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要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四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五要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六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绩效考评、信息披露、社会公示和听证等各项制度,加强审计和舆论监督,进一步实现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督方式多样化、监督内容更全面,确保事业单位不偏离公益目标。七要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
第五,大力发展民办公益事业,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按照构建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的要求,充分发挥好政府、社会和市场三个角色的作用。一要强化政府“保基本”的责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关系基本需求的公益服务,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公益事业,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就医、上学等公益服务需求。二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有利于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也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创新。要完善相关政策,推进公平准入,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事业单位公平对待。三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第六,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要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要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改革,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4. 机关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编制实施范围如下: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5. 事业单位改革中在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被取消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机构,不再参公。其人员除极少部分随职能划转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余人员将保留参公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轮机构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和编制实行限额管理,没有多余的编制用于置换事业人员,因此大部分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参公身份)都将保持编制现状不变,无法置换行政编制转公务员。这是大环境,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
2、如果是执法类机构,保持现状。本轮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已经非常明确,除执法机构外,其它事业单位都不在参公。执法机构的改革,具体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执行。目前现状,执法类机构如果没有转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参公现状不变,其人员参照执行。
3、如果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一类保持现状,二类视情况而定:效益不好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能,改为公益一类;效益一般,可以维持自负盈亏,不需要财政加大投入的,维持现状;效益好的,主体职能是经营或收费的,直接改企。其人员除少部分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全部取消编制,改为企业人员。
(5)如何对社区事业编制改革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要求编制和岗位相互对应。混岗混编是违规行为,行政机关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和极少部分供工勤人员使用的工勤编制。
由于行政编制少,大部分行政机关编制不够用,尤其是县区一级。为了弥补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机关使用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代替,或者是超编使用工作人员,这些虽然合情,但不全理,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
解决的原则:首先是严禁超编调人,调整人员的时候,先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控编卡”,如果有空缺编制,才能采用招考、遴选、调任等方式,为单位调整加强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编混岗。行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或者工勤编制,不管是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还是在机构改革中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都不能供机关人员使用。调整使用的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应的机构使用相应的编制,即使因工作借调,也不能超过6个月。
6. 行政单位的事业编人员怎么改革
1、如果是行政类的事业单位的话,会被取消掉行政职能收归机关,也或者是会合并到其它的行政机构,不再参公。7. 事业编制2021年如何改革
很多事业编转为企业,转为企改制,同时相应的事业编制也取消,签订劳动合同,改革完成之后,人员将有以下变化。
第一、工资待遇“变动大”。
第二、编制变化。事业单位改革后,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额,逐步转为企业,对公益服务类更是强化公益属性。
第三、事业单位改制后,高校、公立医院、工勤岗、技术岗等群体虽然大部分编制取消采用合同制,但对这些人而言机会更大了。
第四、晋升。改制后,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将更加强,行政级别有些单位待遇势必提高。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已规定有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编制标准的执行方案。
国家对事业单位未规定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及执行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财政部门的意见。
8. 事业编改革最新规定
1.目前事业单位改革是采用分类改革的方式,以党管人才为根本原则,科学设岗为基础,会逐渐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照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不同、岗位性质不停,设置不同特点和类型的人事制度。
2.在事业单位改革以后,部分事业单位的编制会变成合同制,但并不就意味着没有了铁饭碗,工作的稳定性还是可以保证的,工作主要是以行业或者专业业务为主。薪资想必也是很多人都担心的问题,定期还是会上调的,不会有很大的变化,大家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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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1.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
2.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4. 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条例》明确,党中央设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提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统一管理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9. 事业单位改革:社区工作者怎么分配,划分到哪一类人员
由于社会工作者范围太广,无法详细划分。划分人员需说清楚工作是干什么的才可以明确划分。
注:
事业单位将按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分类实施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其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应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上述两类单位,今后都不再批准设立。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前者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且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而后者提供的公共服务则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类单位涵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与民生关系密切的领域,是政府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类别划定后,这类单位将通过深化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政支持方式等,不断强化其公益属性。
10. 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职工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