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采购的概念与类型:
(1)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2)政府采购有四种基本类型
即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其中,购买特指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政府采购行为;租赁是在一定期限内货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即政府采购方转移的行为;委托和雇佣是政府采购方请受托方或受雇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工程的招标就属于委托。、
政府采购的范围:
(1)采购主体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采购资金
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
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一般是各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务车、电梯、取暖锅炉等货物,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会议服务、汽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服务。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内容还包括在中央部门内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气象专用仪器、警用设备和用品、质检专用仪器、海洋专用仪器等。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4)地域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管辖的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政府采购活动。
⑵ 下列单位中,属于政府采购单位的有()。
【答案】:A,C
解析:政府采购誉举姿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和私庆绝营企答敬业。
⑶ 政府采购的范围有哪些
政府采购的范围如下:
1、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采购资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信携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袭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滑禅伏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⑷ 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哪些
1、政府采购主体的特定性
政府采购主体又称政府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除了政府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范围比通常意义上的政府要大。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等。事业单位,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具体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诸多领域,如学校、科学院、医院等。团体组织,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科性社会组织,如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
军事采购,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与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原则相冲突,所以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军事采购法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同时为了保证企业的经仿仿营自主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采购也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2、政府采购资金的特定性
并激碰非所有的政府采购都要适用政府采购法,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所使用的必须是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备铅纤是指按规定缴人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特定性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凡是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或者虽然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但未超过限额标准的,也无须适用政府采购法。
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如金融保险、证券、电信、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
⑸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事务的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非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负责执行达不到集中采购“门槛价”标准的其他采购事务的机构,如各单位或系统内的分判改散采购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含冲信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谈轮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⑹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裁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⑺ 政府采购的范围有哪些
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败歼《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一般是各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务车、电梯、取暖锅炉等货物,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会议服务、汽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服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内容还包括在中央部门内通用宏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蔽枯巧、医疗设备和器械、气象专用仪器、警用设备和用品、质检专用仪器、海洋专用仪器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⑻ 政府采购的对象有哪些
原则上,政府来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利用财政(拨款、自有或融资)资金进行采购,对采购主体以及对采购对象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是否达到限额标准均无要求,或是利用社会资本进行PPP项目采购;在狭义上是指对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⑼ 什么单位是政府采购
国家采御枣购法是调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采购在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历史。随着1994年一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当年通过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我国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以第六十八号主席令公布颁发,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这里的采购、货物、工程含义是特定的。采购指的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氏拆枯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释义】关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全条共七款,分别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的名词解释。
一、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的确定
由于政府采购的公共性质,使之与其他一些公共采购具有较多的相同或相似性,人们往往将其与公共采购相混淆。为了说明两者的关系,我们先对公共采购的概念进行必要的探讨。
所谓公共采购,是指采购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捐赠、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资助或低息贷款等,采购对象服务于有关公共利益的采购活动。事实上,公共采购是一个概括所有涉及公共利益采购活动的大概念,它既包括政府采购,也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采购和其他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
毫无疑问,政府采购应规范政府部门的采购,而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采购和其他公共采购。然而,政府采购应包括哪些范围呢?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在起草中一直有着较大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所谓政府采购就是指导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购,这种采购仅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采购活动,除此以外公共采购均不包括;另一种意见认为,所谓政府采购是指资金来源于财政的采购活动,据此,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包括政府及其部门的采购、资金来源于财政的党派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的采购,以及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采购。根据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政府采购要保证预算拨款采购活动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因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以按第二种意见确定更为合适。但根据这种思路确定调整范围也需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随着预算体制的改革,目前虽由财政拨款,但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可能改为自收自支或其他支出方式的单位不宜纳入调整范围;二是对于国债项目的采购,由于国债利息是由国家承担,但许多项目建成后又属于企业经营,故对这一部分采购也以不纳入本法范围为好。这两部分采购目前属政府采购,但以后将发生变化,纳入本法歼洞中势必影响到法律的稳定性。对于这类采购的规范和监督,可以考虑先由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加以规定,待体制变化定型后再纳入相应法律调整范围。
对于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的确定,还有一种不同意见,即建议将政府采购中的建设项目排除于本法调整范围,理由主要是,这部分内容招标投标法已作规定,而且对于这类采购活动的监管体制有所区别。对此意见多数同志认为值得讨论:一是《招标投标法》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仅规定如何强制招标,而对于招标以外的采购并未作规定,以此排除本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规范有所不妥;二是作为一部政府采购法仅规定货物与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而将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拿出来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即使该法的完整性受到影响,又可能使同样的采购项目适用不同的做法,影响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三是对于管理体制的区别并不一定必然影响统一立法,对于这样的问题,能在法中统一规定的,可以统一规定,实在不能统一规定的,也可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区别性的规定,这在我国立法中也有先例。根据这种情况,他们认为,这部分内容还是在政府采购法中统一规定更好。
二、政府采购法对调整范围的限定
(一)政府采购概念。一般而言,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部门为满足本部门执行职务需要而进行的对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的采购。政府采购是一个普通的概念,这种概念的采购自建国以来就存在。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政府的财政收支实行统收统支体制,这种采购通常由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履行职务的需要提出购买计划,编报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然后由有关部门根据预算拨付的资金进行。因而这种采购通常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政府采购概念有所不同。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财政收支体制的变化,国家对传统的政府采购体制进行了重要改革,特别是1996年,根据改革情况,并借鉴国外经验,又普遍推行了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这种政府采购制度不同于传统政府有关部门的采购。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这一概念即是我们现在所讲的政府采购的概念。
(二)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法律调整范围是一部法律规范的对象,它包括参与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对象与行为等。本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凡属本条第二款所指的政府采购行为,均属于本法的调整对象。按照这一规定,纳入本法的采购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政府采购法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承担法定职能,并行使有关国家权力的政府机关,如各级党务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某种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团体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某种社会活动的团体组织,如企业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等。这些机构属于社会公共机构,他们的职能是依据法定职责开展活动,业务具有非盈利的公益性质。
2.使用财政性资金。上述机构进行采购的资金来源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来源于财政,有的来源于贷款或者捐赠。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这些机构只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即他们用于采购的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的,才属于纳入本法调整的政府采购,如果虽然是上述机构,但用于采购的资金是来源于社会捐赠的,则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例如一些学校利用捐资进行学校建设,研究机构利用社会委托的课题费进行的采购,则不属于本法调整。
3.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所谓集中采购目录是指,有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而对一些通用的、大批量的采购对象进行集中采购而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根据本法第七条规定应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定)。所谓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应纳入本法调整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由于政府采购既包括大批量的采购,又包括一般日用抵值易耗品的采购,对于一般日常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于点大面广既无必要,也无可能纳入本法调整,根据本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纳入本法调整的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按照这一特点要求,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才纳入本法的调整对象,而此范围以外的采购,如出租车、买几把扫帚等日常采购则属于一般采购,仍应按原有关办法执行。
(三)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由于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决定着纳入本法调整的内容和有关采购行为的,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要求,应按照本法有关条文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作了规定(参见第七条、第八条释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