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益一类事业编会参公吗
参公,是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指党群机关人员,使用行政编制,待遇、职能、岗位设置、人员交流和政府部门一般无二。另一种是事业单位中,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虽然是参公,但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如果想调任到公务员岗位,会有许多额外的限制条件。
事业单位参公,其依据就是“承担行政职能”。因而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是不可能参公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分为三种模式:行政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其中公益类又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从改革方向来看,行政类是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生产经营类改企,公益一类保留,公益二类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公益职能整合到保留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今后将不再设立承担生产经营职能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参公有三种模式:一种是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比如文化稽查大队、农业执法大队、路政大队等;一种是县区基层由于受党政机构数额限制,将行政部门设置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个地方设立的政府直属“事业局”,大多都是参公管理;还有一种就是主要或者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保、就业、水保等单位。党政机构改革,要求市县不允许成立事业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又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事业单位没有了行政职能,也就没有了参公的依据,因此,今后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以前登记为参公的人员,如果随改革到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公身份和待遇依然保留。
唯一的例外,就是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综合执法改革方案要求,县区为主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依然保留了事业单位性质。而新《公务员法》依然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也明确规定“承担公共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就给行政执法事业单位依然参公,指明了改革方向,也提供了政策、法律法规依据。
不能参公。首先,事业单位分类决定了职能和定位。事业单位分类已经完成,如果分类为一类事业单位,说明该事业单位就不具备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会并入行政机关,也不能成立行政机构,只能是纯公益性事业单位,给予保留。
其次,事业单位参公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否则不能参公。这是一条原则和硬条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职权,不能参公,也不能申报和审批。过去很多事业单位依据政府规章、会议纪要、编办职能调整等,轻易就申报参公,以后这些不符合参公事业单位,全部取消参公,人员管理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
最后,假如你单位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参公了,关于职称工资会取消,比照公务员同等人员,确定职务工资。例如,中级职称对应公务员的科级及以下职务,中级8级,可以套到正科,中级10级套到副科级,至于中级9级,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以套到科级职务。
肯定不行!都已经被划到公益一类了,还怎么可能参公!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到2020年底前,承担行政执法功能的事业单位,将逐步过渡为参公或行政机构;承担生产经营的,逐步改为企业;而承担公益服务的,将逐渐改为公益类事业单位。也就是题主所说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按照这个要求,已经被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说明其原有的行政执法职能已经被剥离,转为上级机关或其他单位,不再具有行政职能,更多的是体现公益服务属性。既然行政职能都没有了,显然已不具备转参公和行政的条件。比如,中小学,乡镇卫生院,部委办局除综合执法类以外的二层机构,大多数都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它们基本上都不可能转为参公单位,否则,事业单位改革就失去了意义。
所以,就别做公益一类转参公的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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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能不能参公,我们必须看一下哪些事业单位在这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被划为一类事业单位?
被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有: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承担基层医疗卫生 健康 的乡镇公立卫生院;承担行政职能的乡镇七站八所四中心;基层混编混岗的事业人员;其他承担行政职能但没有参公,也没有被划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承担科教文卫公益服务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所以回答题主的问题必须分开看:最有有可能参公的是承担行政职能到没有参公,也没有被划到行政类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再下来就是基层承担行政职能的七站八所四中心和基层混编混岗人员。
至于中小学和乡镇卫生院和其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不可能参公的,国家明确提出,必须加强这类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使其成为真正的事业单位(后面可能就剩这一类事业单位了,其他事业单位都会慢慢改制)。
所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除了公务员最安全的岗位,要么转公务员或者参公,要么成为笑到最后的事业单位,待遇肯定会提高。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会不会参公?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谈谈自己的理解。
在当前事业单位分类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实也就是以前所说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是由行政单位主管,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也会有参公的情况,但机会应该不大。按照当前的事业单位设置与管理情况,一些地方的事业单位该参公的还没有参公。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能够参公的单位主要是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比如:食药稽查大队、工商执法大队、城管大队等。
如果说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该单位的行政职能比较突出,承担的任务比较多,参公的可能性就较大,这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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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会参公。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有: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承担基层医疗卫生 健康 的乡镇公立卫生院;承担行政职能的乡镇七站八所四中心;基层混编混岗的事业人员;其他承担行政职能但没有参公,也没有被划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承担科教文卫公益服务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不承担行政职能,又不能推行市场,所有他们会保留,作为全额财政开支的事业单位。
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才满足参公的基本要求,而且参公人员是按照当地公务员的一定百分比设定的,只有少部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能参公。
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只占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一小部分,所以多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无法参公的。
新的事业单位改革后,根本不存在参公单位了,改革思路已经很明白,试点省市也已在全国全面推广!工会、妇联等原参公组织全部纳入行政编制;原具有全部行政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整体纳入行政机关;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部分人员进去行政机关,剩余人员分流或划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区市只保留一支行政执法队伍,就试点情况看,已明确基层行政执法队伍暂时保留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已参公人员暂时保留身份待遇,新进人员按事业单位待遇!具有盈利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均在此次改革范围,具体情况很复杂,就不一一叙述了!!
基本不可能!事业单位改革一共分四类,一类是拥有行政权利的事业单位,这种是最有可能参公的,但是很多地方还是采取单位参公人员保留事业身份的做法,当然也有人员随单位集体参公的,然后就是分公益去、公益二类和三类。
公益一类,一般就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这种一般是政府或部门的辅助机构,比如机关事务局、惠民中心等也有乡镇公办卫生院、学校,科研单位(中科院、社科院这类)这类事业单位要剥离行政色彩更多突出公益属性。这种事业单位一般分事业管理人员和事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以走职称还是不错,但是事业管理人员相对悲剧一点,特别在基层很多事业单位就是股级很多人一辈子都是九级管理一辈子这估计是事业管理人员最想不通和最希望借机构改革转变为参公的地方;但是随着改革深入个人估计事业管理也会走类似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路。
公益二类事业,属于财政差额拨款,这类事业单位一般是有一定收入但是需要财政支持,例如县级以上医院,科研单位,高校这些。
第三类就是企业了,例如盐业公司、烟草公司、国企等,他们就要全部推向市场,完全凭本事吃饭自收自支,当然这类里面有很多是具备事业编制身份的,改革的时候一般会征求他们意见,如果愿意保留事业身份那都要分流去事业单位,如果不想离开现在单位那就要剥离事业身份!
据我了解就知道这些,希望对你有帮助!
② 事业单位参公的标准和条件
1、事业单位参公的标准可在《公务员法》第辩腊消一百零六条中找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局悔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即《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事业单位参公的标准;
2、《关于事业单位携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参公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第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才能取得参公管理的身份。
③ 事业单位参公的标准和条件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来说,两者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录制度,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人员招录必须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一系列规定执行。
五大特征
1、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2、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多是政府职能所派生出来的具体事务,但它却不属于公共行政权力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
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也不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对于行政区划内的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它只能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向社会提供诸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专业性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3、属于知识密集型组织: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4、经费来源的国产化: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国家财政统一拨给各项事业经费,这是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
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日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但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在事业单位的经费中仍然占主导地位。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④ 事业单位参公的标准和条件
【法律分析】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
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区、县(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4.截至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⑤ 江西省事业单位改革哪些单位会参公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参公,大部分还是事业编制,但是有些地方,一些有行政职能的参公单位,等到有行政编空时,上了行政像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改名为安监局执法分局,全部用行政编有些省省一级环境保护监察总队,先是参公了,后转行政编了。有行政职能的参公长远还是转成行政单位但是党校,档案局,党史办这种参公单位,这些单位不可能转行政单位
⑥ 街道办事处事业编制(管理岗位)会怎么改革,会参公吗
街道和乡镇属于同级政府,改革方式大致相当。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轮机构改革,省市县乡四级的机构和编制都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按照规定严格设置。 不存在因改革大面积置换参公或行政编制“逆向流动”的现象 。
因此,像题主所说的事业管理岗转参公,基本不可能。一方面是因为上述的编制总控影响,另外一方面参公事业编本身就要取消。本轮机构改革,行政类事业单位全部被纳入清理范畴,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行政机关。今后,除执法类机构外,不再单设或增设行政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没有行政职能,就失去了参公的依据,参公编制取消势在必然。既然参公都要取消了,更加不可能再允许其他身份的事业编转参公。
街道办在行政规划上,和乡镇一样,机构改革也是参照乡镇进行改革。
乡镇和街道的事业单位,都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应县(区)局设置的。承担的职能,有行政职能,有执法职能,有管理职能,也有公益服务职能。由于行政级别关系,乡镇的事业单位即使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可能设置为行政机关。
街道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参照市县改革同步推进,实行事业综合改革。由于县区级以上将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如此一来,街道和乡镇的事业单位也将取消参公的可能,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不管管理岗位,还是其他岗位,事业人员将来都不再参公。
街道和乡镇事业单位综合改革,将统一成立行政执法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社会 事务综合中心。行政执法职能确定为事业单位,但在新的《公务员法》修正草案中,提出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行政执法事业单位能否单独成为参公单位,有待修正案正式颁布实施之后,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规范。
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怎么改??了
街办下属某服务中心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参公。
分流了!街道就是公务员了!没其他编制!以后也没有参公编制!
1、就目前改革方向看,不要心存幻想,不会参公。
2、一般都会保留原有编制进行改革,但可能会混编混岗,也就是你可能以事业身份在行政单位借调。
3、目前最有希望参公的主要以综合执法类为主。
祝好运。
参公不可能,下一步将不会再有参公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会根据其职能确定为相应的公益一类或者二类事业单位,至于财政经费保障比率还得需要根据你所在地一般公共收入情况确定。
回归事业身份、不再存在参公事业单位。
这个要看你从事的岗位了,比如社保所,农服中心,文体中心等单位,基本不会参公,但是各类执法部门还是有很大概率参公,比如文化执法支队,市政执法支队,国土执法支队等,因为现在这些执法支队都还在等国务院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很大概率参公,还有一类就是省市等部门已经参公,但基层相对应的部门还没参公,这个也有可能办公,比如国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其它的概率几乎为零。
在这里问没用的,每个市县地区的改革不一样,自主权比较大,所以要看当地政府改革的三定方案,否则都是无用功
⑦ 全额事业单位转参公最新规定
2018年以来,事业单位改革在各地循序渐进地推行着,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话题从未停止过,由于事业单位改革涉及面广、人数众多,改革也十分复杂,但总体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向:
1
行政执法类
行政类事业单位在此前的党政机关改革中完成,或并入行政机关,或剥离行政职能改为公益类,根据2018年3月4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执法类事业单位暂时没有统一政策,但是执法类和行政类有着很大的相似性,预计将比照行政类的改革方式。
2
公益类
公益类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公益一类是指承担义务教育等基础性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或机构,改革基本保持现状,根据职能进行必要的撤并整合。
公益二类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以通过市场调配,如高等教育机构等,这类根据单位效益薯绝和职责情况进行改革。效益差,主体职责是公益服务的,剥离收费职责改公益一类;效益一般的,可以维持正常运转的,保持现状;效益较好,主要职责是收费和经营的,剥离公益职责转企。
3
生产经营类
这是受改革冲击最大的,按照计划将全部改企,剥离事业属性脱离体制。目前,改革最难滑手州,涉及利益纠葛最多,担心最多的也就是这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1
审批办法补充说明
其中,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
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包括:
另外,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2
审批办法影响
对照第一部分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中所述,本次《办法》与我们的改革方向一致,是更加明确的落实措施。
其中执法类和公益一类大多符合《办法》要求,既是承担公共事务职能,也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可以申请转为参公;公益二类情况较为复杂,既有全额拨款,也有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多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而不是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则不在《办法》讨论范围内。
所以《办法》明确了一部分人的改革前景,单位转为参公,根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我原在编人员肯定不用担心会受到冲击,新进人员也不会没有编制。
⑧ 哪些事业单位能参公
公务员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团体,在这里工作的正式编制人员一般都为公务员,除了个别工勤编制。
参公事业单位与一般事业单位在享有的资源方面存在不同。
参公事业单位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确立,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参公事业单位的存在不仅仅是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希望,更是现实的需要,其产生是遵循了“以责定权、以责定利”的组织资源配置逻辑。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
(8)事业单位改革什么最可能参公扩展阅读:
五大特征
1、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2、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多是政府职能所派生出来的具体事务,但它却不属于公共行政权力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
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也不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对于行政区划内的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它只能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向社会提供诸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专业性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3、属于知识密集型组织: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4、经费来源的国产化: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国家财政统一拨给各项事业经费,这是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
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日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但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在事业单位的经费中仍然占主导地位。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⑨ 请问事业单位要怎样才能参公
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程序如下:材料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前,要以书面形式事先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待同意后再正式申报。经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沟通,省将启动市一级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县区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审批工作将于市级事业单位审批后立即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