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行政单位的事业编人员怎么改革
1、如果是行政类的事业单位的话,会被取消掉行政职能收归机关,也或者是会合并到其它的行政机构,不再参公。Ⅱ 事业单位改革中在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被取消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机构,不再参公。其人员除极少部分随职能划转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余人员将保留参公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轮机构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和编制实行限额管理,没有多余的编制用于置换事业人员,因此大部分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参公身份)都将保持编制现状不变,无法置换行政编制转公务员。这是大环境,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
2、如果是执法类机构,保持现状。本轮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已经非常明确,除执法机构外,其它事业单位都不在参公。执法机构的改革,具体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执行。目前现状,执法类机构如果没有转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参公现状不变,其人员参照执行。
3、如果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一类保持现状,二类视情况而定:效益不好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能,改为公益一类;效益一般,可以维持自负盈亏,不需要财政加大投入的,维持现状;效益好的,主体职能是经营或收费的,直接改企。其人员除少部分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全部取消编制,改为企业人员。
(2)行政事业编怎么转型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要求编制和岗位相互对应。混岗混编是违规行为,行政机关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和极少部分供工勤人员使用的工勤编制。
由于行政编制少,大部分行政机关编制不够用,尤其是县区一级。为了弥补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机关使用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代替,或者是超编使用工作人员,这些虽然合情,但不全理,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
解决的原则:首先是严禁超编调人,调整人员的时候,先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控编卡”,如果有空缺编制,才能采用招考、遴选、调任等方式,为单位调整加强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编混岗。行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或者工勤编制,不管是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还是在机构改革中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都不能供机关人员使用。调整使用的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应的机构使用相应的编制,即使因工作借调,也不能超过6个月。
Ⅲ 乡镇事业编制,可通过三种方式转化为公务员,你不会还不知道吧
乡镇事业编制,可通过三种方式转化为公务员,你岁派不会还不知道吧?Ⅳ 行政单位的事业编制,能否转为公务员是不是副科级就可以转
副科级 就已经是了吧
事业单位转公务员六种途径如下:
一、被提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干部管理体系的人员,都是在国家干部后备力量选拔的范围之内。在满足一定任职条件后,可以被提拔到行政机关任副科级以上领导。
二、调任
调任这种方式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在公务员法中有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三、被选任到机关任职
被选任到机关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大部分是已经达到一定行政级别。在组织提名前提下,经过法定选任程序成为机关领导,从而实现从事业向公务员身份的转变。
四、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这种方式主要是面向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公开选拔考核干部,到机关单位任职工作。公开选拔这种形式在2006年之前较为普遍,目前并不多见,我们不多展开介绍。
五、公开遴选
虽然公务员遴选只是针对公务员和参公事业人员的,但是细心的同志可能会发现,在有些地方,公务员遴选的范围是包含工作5年以上的乡镇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这也就是说,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可以通过公开遴选这种方式到更高一级的机关单位任职公务员,从而实现从事业身份向公务员身份的转变。
六、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
刚入职的年轻事业编制人员,很多人会选择再次参加公务员考试,通过这种公开考银裤试的方式成为公务员的一员。目前在职的公务员不能再报考公务员已经是主流,但在职的事业编制人员是可以报考公务员考锋宽简试。但在资格复审的时候,需要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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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事业单位编制如何过渡为公务员有什么方式
事业单位编制的在职人员要过渡成为公务员身份人员,有三种途径和方法:
1、参加公务员考试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一年至少有两次机会即国考、省考,考上了身份自然转变。当然前提是要跟原单位做好工作交接,解除劳动关系,才能被新单位录用。
2、单位性质变化
这种事情是可遇不可求的,很多行政单位下属的二级单位是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在同一个单位,编制可能不一样,举个例子,某市财政局是行政单位,公务员序列,但财政局下属的国库支出中心就是事业单位。有时候这种下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领导要求,性质会变,由事业单位变为行政单位,那原事业人员就自动转为行政编制了。这种机会少之又少,一般发生在一些下属二级单位比较多的机关,如党委政府、财政、公安、法院之类的单位。这就看运气了。
3、职位改善
在一些地方有规定,事业编人员职级上升到一定程度可以转变为公务员,比如说县一级机关如果事业编管理岗升职到副科,身份可以转成公务员,市一级机关事业编管理岗升职到副处,身份可以转为公务员。这种身份转变是地方政策,主要看你所在的地方有没有此类政策了,即使有,快的话你在岗位上也得奋斗个十年八载,难度很大!
Ⅵ 事业编制可以有几种途径转为行政编
事业编转行政的方式
一是调任。通过调任的形式进入公务员队伍。
二是公选。各地有行政职务空缺,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可以报名,通过笔试、演讲等方式进入组织考察视线,即可调入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置换为行政编制。
三是换届。在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可以通过换届选举的方式进入乡镇领导班子,转为公务员身份。参加换届选举的事业编制人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必须有乡镇工作履历,且任职满四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
Ⅶ 事业编制怎么转公务员编制要怎么转
一般事业编制人员转务员,最直接的方式是参加公务员考试,这可能是年轻的事业编制人员可以考虑的最快速、最有效的途径。
但是对于很多年龄偏大、工龄较长的事业编制人员,考试这条路已经很难走得通,那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转务员?
提拔转岗
提拔到事业副处以上领导职务,转岗行政机关置换身份。
领导职务的提拔转任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但这种要通过提拔实现转换编制的方式,对于基层的大多数事业编制人员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那么普通的基层事业编制人员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实现编制转换呢?
调任
科级以下只能通过调任方式解决。事业单位调任行政机关,是有政策依据的。
《公务员法》在修订之前,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修订之后,新《公务员法》对此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新旧《公务员法》都非常明确,国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可以通过调任的方式,调到行政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即可转换身份成为公务员。
在具体操作中,事业编调行政,必须具备几项硬性条件:
有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有空编;
取得事业副科(管理岗位8级)。
除此之外,根据有关地方规定,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历要求。按照规定,调入市级以上机关任职的,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县(市、区)级以下机关任职的,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要求。调任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调任市级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调任县(市、区)级以下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专业技术人员调任。专技人员调入市级以上机关担任处级领导职务,拟调任人员应当聘任副高职称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职称。调入市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拟调任人员应当聘任副高职称1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职称;调入县区以下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拟调任人员应当具有中级职称2年以上,或者具有副高职。
4、管理岗位人员调任。在事业单位取得副科级及以上职务,同等调任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换届选举
对于乡镇的事业单位,在乡镇事业单位正职任职三年,可参加乡镇换届选举,选上了副镇长就可转公务员。
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事业人员才可以调到行政机关变为公务员。但这也只是前置条件,在实际中,具备这样条件的人不在少数,但很少人能通过这种方式转务员,原因在于事业人员基数太大,行政编制紧缺。
尤其是在基层,相比起从事业单位“空降”而来的领导,公务员更容易接受行政编制内部人员的提拔,而且在手续上,事业人员调任的手续要更加繁琐,相关部门承担的压力也很大,所以现实中只有少数人能通过这种途径实现编制转换。
Ⅷ 事业编制可以有几种途径转为行政编
事业编制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转为行政编制:
1 参加公务员考试
每年我国都有国考洞纯和省考的考试机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事业单位的编制人员,那么必须不在事业单位的服务期之内经过单位同意才可以参加考试。
2 优秀提拔
这一类是指符合一些条件的精英人群,尤其是稀缺型的高科技人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打算考公务员,必须是不在事业单位服务期限内,并且要经过单位同意。
3 公选
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纳芦咐进行。
(8)行政事业编怎么转型扩展阅读: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哗胡勤技能岗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实施范围
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