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文博单位的经费支出,是文博单位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进行工作和开展业务活动,保证文物事业发展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文博单位支出的管理原则:
一、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列支。无明文规定的开支项目,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迅孝、 坚持勤俭节约,讲求经费使用效果。既要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也要精打细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杜绝铺张浪费。
三、 要分清经费渠道,按规定的经费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要求
文博单位的经费支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办法,各项支出要在单位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财会部门统一安排掌握使用。文博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分级归口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实行指标控制。各业务部门的开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会部门审核后执行。开支计划调整,在预算范围内的由财会部门审批,超计划或计划外支出,应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交财会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执行。各项支出要有凭证,并按经费使用的管理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财会部门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一、 人员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和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执行。
二、 公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采用定额管理办法控制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三、 业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事业计划和预算,在保证业务需要的基础上,采用确定消耗定额的办法进行管理,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四、 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按实际发生数列支。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单位当年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发生较少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一定的数额列支,转入修购基金,在以后年度使用。
五、 购建的固定资产和购入的低值易耗品,经验收后列支。
六、 其它各项费用,均应以实际报销金额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有固定陈列的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可以本着经济实用,易于辩认的原则,为讲解员配备必要的标志服。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裂简划单列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要求
一、 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 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单独立项核算,要定期填写《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格式附后),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对已完成项目的验收、检查。
(二) 专项经费支出,按照核定的开支范围和规定的用途、标准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三) 专项经费年终结余,未完成的项目,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经完成的项目如有结余,应报原拨款部门批准后处理,文博单位无权擅自处理。
二、 专用基金支出的管理
(一) 实行计划管理,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办理支出。
(二) 各项基金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挪作它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亩源稿使用。
第二十五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是国家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引导合理消费,节约非生产性开支,防止铺张浪费的一项重大措施和长期工作。文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购置。
B. 请问什么叫“事业经费”
事业性经费就是说给你投资的钱,用在专向的投资项目中去!包括很广,主要就是这样的!就是说<给你用在事业上的钱>!就叫事业性经费!
C. 文物保护方面支出保护人员经费吗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关于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现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珍贵文物收购等项经费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重要考古发掘、珍贵文物征集和国家重点博物馆维修的补助经费。
第前旁四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属补助性质,经费的分配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以具体项目文物价值的大小和急需抢救的程度为依据,在进行全面评估、论证的败衡基础上,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第五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察悔做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
D. 财政文化事业经费投入是指哪方面
财政文化事拿裤戚业经费是原来的叫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以后,叫“文化体育消陵与传媒”。其主要包括纯禅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E.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文物保薯举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本省境内的文物均受国家保护。第三条本省地上、地下、水域内遗存的一切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和管理文物的规定。第四条一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下列义务:
(一)爱护国家文物,遵守和宣传保护文物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发现出土文物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主动上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三)发现毁坏文物或盗掘、盗窃、非法经营文物的行为要制止,并及时检举、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第五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重视对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合理使用。文博专业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做好文博工作。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需要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以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州、市(地区)和文物较多的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文物管理机构,配备文物管理专职人员。未设文物管理机构的地方,文物管理工作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人员负责。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必要时可以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第八条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应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基本正橡建设投资计划,由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使文物事业费逐年有所增加。
文物较多的州、市(地区)、县(市、区)文物维修费有困难时,由上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第九条文物事业单位进行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活动的收入,不抵预算拨款,用于弥补文物事业经费的不足,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第十条尚未确定级别的文物遗存,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毁坏和擅自处理。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有毒和腐蚀性物品及其他一切有损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射击和有碍于文物保护的采矿、爆破等一切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
发现地下遗存有文物的地方,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改变原来的地貌,不得随意取土、采石、毁林、开荒。第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未经原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及其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者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举手旁,未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拨款、征地、设计、施工。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时,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当地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拟报批修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持原有的整体性,对其附属物不得随意拆毁、改建、添建。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等,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开工。维修时,不能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或改变管理体制,要根据其保护级别报请原公布机关和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使用、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和团体,必须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和保护协议,接受文物部门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建筑物的维修、保养和附属文物的安全。
对本办法公布前文物保护单位已被非文物部门占用的和管理权属尚未确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对有损文物安全或有碍开放活动的,须限期迁出,所需经费由迁出单位自理。
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尚居住于文物保护单位内的住户,须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承担保护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F. 我国政府为什么要设立“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征集流失海外的文物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2-04-25
【文号】
财教[20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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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为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及时抢救和征集流散于国内外的珍贵文物,充实国家收藏,从2002年起设立“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为加强对该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迅戚“征集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专项经费是为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及时抢救社会流散的珍贵文物,充实国有博物馆藏品,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经费。征集专项经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使用,遵循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专家论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用征集专项经费征集的珍贵文物属国家所有,国家文物局可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和收藏,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度。
第五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支出内容
第六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 征集民间收藏的、境内外文物市场上出现的具有重大价值的、急需由国家收藏的珍贵文物;
(二) 追索流失到境外的珍贵文物;
(三) 有计划地征集反映世界文明进程的代表性文物;
(四)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认为必须征集的其他具有特别重大价值的珍贵文物。
第七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 文物收购费,指支付文物成交价格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境外不知情文物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二) 交通运输费,指收购或境外追索文物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费用;
(三) 保管迟清费,指文物购买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四) 保险费,指文物收购和运输过程中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 专家鉴定评估费,指征集重点珍贵文物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费用;
(六) 法律咨询费,指在收购、追索文物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咨询费用;
(七) 诉讼费,指追索已非法流失到境外的文物所发生的法院诉讼费用;
(八) 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和海外人士积极向国家捐赠文物,对捐赠者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九) 其他费用,指在调查、鉴定、收购,追索文物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差旅等其他费用。
第三章 经费申请及使用管理
第八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申请和使用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国家文物局须设立文物征集专家组,该专家组由国内各文物门类最权威并具有良好声誉的鉴定评估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 征集专项经费预算申请程序如下:
(一) 国家文物局于每年6月亩旦陵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征集文物目录草案报财政部;
(二)
根据拟征集文物的类别,国家文物局分别组织有关专家(不含专家组成员)鉴定真伪、评估估价。一个项目参加的专家不少于三人,每人分别出具“鉴定评估意见”;
(三) 将专家鉴定评估意见提交国家文物局文物征集专家组审议。专家组审议同意后,方能决定征集;
(四)
国家文物局根据专家鉴定评估意见和文物征集专家组审议意见,经审核后于每年八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报送征集专项经费预算,后附《申报文本》(具体格式见附件);
(五) 财政部根据国家文物局审核意见,结合财力情况,确定征集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征集专项经费预算下达后,国家文物局要严格按照申报的征集项目尽快组织文物征集。
第十一条
如遇时间紧迫、珍贵文物有可能流失等特殊情况,国家文物局在征得财政部同意后,可以直接组织专家对拟征文物进行鉴定评估,由文物征集专家组做出审议意见,并报财政部对原申报项目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征集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可以直接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征集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征集管理
第十四条 征集国内拍卖市场出现的珍贵文物,国家文物局应根据有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采用拍卖前的优先购买和拍卖后的优先购买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参考专家评估价格和拍卖底价,在拍卖前与转让者达成协议,由国家优先购买。
第二种方式,拍卖前未与转让人进行协商或者经过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拍卖价格确定后,国家文物局可以宣布购买意图,并在7日内做出优先购买决定。在此之前,被拍卖的文物不得交付受让人。
第十五条
国家文物局应及时将征集的文物列入藏品总账,编写详细档案,同时存入文物数据库管理系统。被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妥善保管征集的文物,不得损毁,不得将其出售、赠送和抵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及其有关专家、文物征集专家组成员和财政部有关人员,必须对拟征集的文物目录及鉴定评估情况严格保密。违反规定,对征集专项经费造成损失并经查属实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