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单位申清复核,单位没有按规定受理或不受理怎么办
第一、若是2014年10月份以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是由人社部门根据工龄(现在叫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退休年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等各因素计算出来的,不是事业单位自己计算的。所以,你申诉主体不对。
第二、现在的养老金是由社会保险委托银行发放的,一般不经过原工作单位。所以单位想扣也扣不着。
第三、若对养老金计算有疑问,可到当地社会保险或者人社局咨询。并可向其上级人社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复核。
B. 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什么申请复核
1、申请复核
公务员在接到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一般来讲,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书面的复核申请书,并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
2、提出申诉
公务员的申诉,可以在对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时提出,也可以不经原处理机关的复核直接提出。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笑渗肢的部门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在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一并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有:申诉书、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附上复核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原处理机关的名称;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3、受理与决定
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申诉书后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当事人。
(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申诉书后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30日。受理申诉的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后,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中与申诉事项相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工作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公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喊培见,写出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提交受理申诉的机关。
4、再申诉
公务员对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所作出的裁决不服,如果受理申诉的机关是省级以下的机关。
公务员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或者处理申诉的机关为行政监察机关时,公务员也可以向处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处分怎么提前解除或撤销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2、如果有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等情形的,可以撤销处分。
法律依据:
《公务员申诉规定》
第二十三条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受理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再申诉事项,有权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机关和个人应当如碰世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再申诉案件提出明确审理意见,并向受理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受理机关应当根据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变更
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
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
公务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
C. 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什么申请复核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五条公职人员对监察迟吵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码茄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碰陆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D. 事业单位笔试过了资格复审是哪个部门审,严吗流程是什么
资格复审由招聘单位人事部门组织,主要审查考生是否符合招聘公告上所列的资格条件及招聘职位的条件。一般审核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招聘职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证书。资格复审前招聘单位会通知考生准备相关材料,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面试资格审查一般会在公务员招聘中出现,面试之前的吗?那就是资格审查,就是对你报名时填写的资料进行核实,查验你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什么的。如果通过了面试资格审查,就会让你交面试费,给你发面试通知书,让你参加面试。通不过的话,就不能参加面试了。面试的时候必须要提供面试通知单的。
E. 参加事业单位考试 如果对考试成绩有疑议该如何申请复核
参加事业单位考试 如果对考试成绩有异议,本人可以到考试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成绩。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机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实施机构:
公务员考试的笔试组织实施机构是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各省、市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属于公共服务机构)。
事业单位考试的笔试组织实施机构多数委托省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并交用人单位成绩名单,部分单位自行命题组织实施 。
公务员考试国家每年一次,各省、市一般每年一招考1次,有的2次,个别单位如警察招考可能单独举办;事业单位考试2011年尚无全国招考,多为全省市和县级统一招考,一般是各个单位单独发公告招考 。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事业单位考试
F.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可以向哪些单位提出申诉
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公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薯衫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老消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数含腔补偿。
G. 事业单位报名审核人工审核出错了省里找谁申诉
向相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诉。
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由相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管辖。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
H. 行政复议是不是都要向上一级单位申请那复核是向哪一级呢
不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非常明确,有向本级政府申请的,也有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的,还有原级复议的。行政复议不存在复核,如果对省级以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省级机关原级复议作出燃宏芦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参看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既可以皮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绝誉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I.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日期。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复核、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单位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申请。
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
终结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终结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第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
申诉公正委员会由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申诉公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主管申诉、再申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申诉、再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交答辩材料,有权对申诉、再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审理期间,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
第二十二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当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出处理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重新处理。
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
第二十四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受理申诉、再申诉单位或者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 复核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
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请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请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原处理单位应当将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执行。
下列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最终决定:
(一)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申诉的复核决定;
(二)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中央和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再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单位应当在申诉、再申诉决定执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再申诉受理单位备案。
原处理单位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发生效力的决定的单位提出执行申请。接到执行申请的单位应当责令原处理单位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参与复核、申诉、再申诉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申请人、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复核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复核单位负责人决定。申诉或再申诉案件审理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受理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或再申诉案件审理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在复核、申诉、再申诉工作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五)拒不执行发生效力的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勤人员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J. 事业编资格复审都是怎么审的
事业编资格复审如下:
依据笔试的成绩从高亏拍分到低分,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拟面试人员。如果实际的人数达不到1:3的比例,按照实际人数确定。
参加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的由县(市、区)组织部门负责复审。对拟面试人选按照报名和招聘的要求展开复审。拟面试人选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以供复审。
对于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教育部门提供相应的学历认证材料。
对于复审期间查出与报名、招聘要求不符合的或者是自愿放弃的,取消面试资格。
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与行政编制相比明坦,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广泛,经费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等多种形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重点加强对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编制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
事销槐羡业编包括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