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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被清退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5-01 05:35:59

⑴ 那如果拿了自收自支的编制,以后取消了怎么办然后自收自支的和一般的那种事业编制有什么区别呢

现在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机构改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能多数要被化到企业性质上,被清除。取消以后人员怎么安置并没有明确的政策。不过对自收自支单位来讲,影响不大,本身就是能收上来就发工资,收不上来就不发,和企业没有太大的区别。

自收自支的和一般的那种事业编制区别主要是财政拨款方式的不同。全供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经费链漏由财政全额拨付;差供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经费由财政部分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政不负担人员的春唤氏工资和经费。

目前的事业单位编制有:全供事业单位、差供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三类。

(1)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被清退怎么办扩展阅读

自收自支改革趋势

中国拥有事业单位大约126万多个,从业人员3000多万,70%以上为扒散技术人员。这些事业单位大体可以分为参公(即参照公务员)、全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四类。

在推进工资改革过程中,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获得的财政支持将会逐步减少,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会被最终推向市场,不过在此之前,仍将获得一定的过渡期。而参公和全额拨款类的事业单位,相对保险。此外,一些事业单位还将被重组或者剥离。

⑵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黄了,已退休的人退休金谁付

从社会养老保险账户领取。
休人员办理退休证后就可以渗激领取退休金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也是遵照社会保险法的,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的按老册陆人老办法计算工龄,新人新办法,一旦办理了退休证就是一定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只是多少的问题。
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主要是公证律师和政府招待所、宾馆、技术培训、服务中心等有收州喊顷费和生产经营职能的事业单位。

⑶ 1998年中共江苏省关于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十几年工龄被清退后安置生活待遇怎么处

事业单位改革中,劳务派遣工的经济补偿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用人单位无关。
事业单位改革中,除了单位的正式职工会妥善安置,整合分流,或者按要求提前退休。事业单位使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其前途则会根据单位实际使用需要情况来决定。机构改革要求精简机构,这个任务主要由事业单位承担;精简编制,方法就是撤销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精简人员,主要是从机关事业单位中超过1000万的编外临时人员入手,这其中就包括劳务派遣工。
事业单位的编外临时人员,实行的是合同制管理,依照的是《劳动合同法》,不管是财政统一供养的,还是单位自主招聘的,其结果都是一样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改革,机构撤销、整合等,都是合同主体发生变化,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

⑷ 政府自收自支事业编的人员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机构改革后,自收自支编制撤销。按照《机构编制法》规定,除法律规定的行政、事业编制类型外,地方政府不允许自行核定、使用编制类型。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⑸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事业单位的工资都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组成.津贴补贴部分不能超发,可以少发或不发。绩效工资又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中,基础性工资占70%,奖励性占3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与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资是一样的计算方法,职工收入高低与单位收入高低成正比。
一、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如何安置呢
1、竞争上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如果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撤销,单位撤销后,因受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等政策的影响,原来的自收自支事业人员将失去事业编制,他们不可能进入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那么,如果单位被撤销,原来的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只有与其他单位合并新设立其他企业。原单位里面的一部分人员就可以通过采取“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划转到新合并的单位继续工作。
2、自谋职业。在单位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的专业技术及管理能力弱的人员,不能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方式进入新合并单位的人员。可以采用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这部分人单位按参加工作年答码限给予一定的补助,一般是每参加工作1年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的方式,一次性进行补偿,从此与单位全部脱钩,自己自谋职业。
3、提前退休。部分年龄比较大的职工,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这部分人再就业的能力比较弱,可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进行安置。所谓提前退休,实质上是内部退养,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交由社保发放养老金。
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利有弊。
1、 利在于此类事业单位可以有自己的经营业务。若单位业务开展的好,效益好,是可以在固定的工资之外给员工多发收入的。
2、弊在于没有财政拨款(可能会有少额上级补助)做支持,若单位业务开展的不好,则可能会很惨淡。在这类事业单位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是所在单位依据政府或物价价部门的批准自己收取各项行政性收费,然后按当地财政核定的比例留成部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日常开支及工资发放。
三、事业单位改革中,自收自支人员被清退怎么办
1、本来就是公职人员,是从公益类事业单位,甚至是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上转任过来的,这主要是指管理人员或领导班子。这些人肯定不可能下岗,随着单位改企或者撤销,这些人就会重新被分流到其他保留的事业单位,当然想进机关基本是不可能的。也有征求意见,随企改制,继续管理的,这类人员一般在退休前,也有被重新调整到事业单位,以机关事业人员的身份退休。
2、就是原来是事业单位人员,多为工勤人员,调整到此类事业单位担任一般职工。或者是退役军人安置,是普通人员身份。这类人员安置的要求,是尽量保护个人利益,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原则,进行妥善安置。有可能“一刀切”随企改制,也有可能分流到事业单位,进行“二次安置”,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也可以提前退休,交由社保保障。总之,这部分人员身份特殊,各地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谨慎安置,尽量减少社会矛盾。
法律依据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管理条件的预算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清兄哪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国家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缴尘让财政或主管部门。上缴财政部门的收入,用作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上缴主管部门的收入,用于抵顶财政部门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上缴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⑹ 事业单位清退问题编制

法律主观岁尺乎:

事业单位辞退,可以看下: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乎悉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会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的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分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分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二条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困橡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⑺ 我在事业单位做了17年临时工,现在要被单位清退,医保,社保,失业金,住房公积金能否得到补偿

参保登记、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社会保险业务受理激庆部门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以下全部统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单位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如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6、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7、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8、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9、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停业、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时,须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地税局(或者是国税局、工商局)出具淖⑾?芾砘刂椿蜃⑾?っ髟??案从〖??
3、办理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复印件;
4、如有欠款,需缴清欠款,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5、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办理全部参保人员的减员手续。
(三)单位参保登记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携带材料
单位名称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在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在省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地址
《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邮政编码
地税登记证号码
所属区
法人姓名等
股东姓名
须提供《验资报告》、《股东手册》原件、复印件
单位性质
帐户名称
新开户银行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开户银行
行号
银行帐号
除上述资料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业务
1、新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参保单位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今后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均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遗失补领、到期重发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需要换领新证的,单位需持原证,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的同时提出申请,由办理年审机构予以换发。当年年审结束后才到期的,可以继续使用至下一次社保年审时换发新的《社会保险坦铅搜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审
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各区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对应的区社保中心或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
年审的具体时间、所需材料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告为准。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注销
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完终止业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作注销处理。
三、单位人员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的办理
已参保单位每月人员有变动的,需在每月月底前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职工劳动手册》;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在省社保局核定批准退休后,应及时填写《省属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名单》,经省社保局盖章确认后,前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增员手续。
(二)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
每年3-5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一年度缴费工资(原则上要求用电子文档方式申报和网上申报)。
(三)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携带材料
姓名
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身份证号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让历份)
出生年月
档案(原件及记录出生年月最早记录的复印件一份),职工个人的申请书及单位审核意见
职工身份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改变股东身份需股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户口性质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复印户口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那页
参加工作日期
《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复印件
法定退休日期
提前或延迟退休的批文及其复印件一份
除上述资料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
1、转入
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社会保险基金转移通知书》;
(2)《职工劳动手册》;
(3)转出地养老保险手册;
(4)本人《户口簿》。
2、转出
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接收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动函件复印件;
(2)接收地社会保险机构全称、开户银行、帐号;
(3)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五)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办
1、申报流程
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填写一式三份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连同相关的原始资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二)相关的原始资料
1.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职工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
2.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资料;
3.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4.如果要求补缴1998年7月之前的社保费,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如原单位已不存在,也可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手续及所需材料同上。
(六)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年限的申办
1、申报流程: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自由职业者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
高级专家申办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
一式三份;
市管干部申办的,须提供市委组织部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退休时应提供市委组织部的批准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申办的,须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加具意见,同时填报《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自由职业者申办的,须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填报《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录入
需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托管而无法提供《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的人员,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由托管部门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经托管部门的主管人及经手人签名,用信封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注明:社会保险全部业务所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
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二、工伤保险
(一)征缴范围: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二)征缴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具体见表一、二。
注:(1)收支率=单位当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增减率:在现标准缴费率的基础上增减;
三、生育保险
(一)征缴范围: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目前先在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中实行。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
(一)征缴范围:在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1%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
(一)征缴范围
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征缴比例
1、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按2%缴纳。
2、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缴纳。
3、重大疾病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目前标准为5元/人/月。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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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后,对职工如何安置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际上现在已经变得很大了。而且未来机构改革的方向是,它们将逐步转为企业。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后,对于职工的安置方式,一般有这么几种:

第一,混编混岗人员回到原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人都知道,各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非常频繁,经常有不在原单位工作的人,所以如果原先属于别的单位在自收自支单位工作的人要回到原单位。

第二,原单位要注销,这会从法律关系上消灭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注销或者破产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应发工资经济补偿金,当然一些地区会出现N+1,N+2,甚至2N+1的经济补偿方案。但所有的前提是不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了,也不在这个单位转变为的企业工作了。

第三,如果不接受相应经济补偿,那么可以在原单位改制的企业继续工作,继续累积工作年限,一般工资待遇会略有提升,至少也会不变。不过通常来讲,由于相应企业不会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相应的职业年金会直接给大家发到工资里。

第四,事业单位毕竟不同于其他地方,如果地方政府其他编制有空缺的话, 一般会首先使用这些空缺编制安置职工。这些编制一般就不再是自收自支了,就是全额拨款或者差额拨款之类。

第五,最后一种方式就是提前退休。根据我们国家原先关于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国有集体企业要破产注销时,对距退休不足五年的职工,允许他们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这样退休的职工是以事业编性质退休。毕竟,企业性质退休和事业性质退休差距很大的。

一般来讲,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会在本次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被注销掉,也不是单独一个单位去成立企业,独自面对市场风险。一般都会划入大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比如城市发展集团、城市投资集团等等。不过相应待遇会慢慢下降,接近市场化是肯定的。

作为有所了解的人,我来回答一下。

事业单位按财政拨款类型可以分为全额财政拨款,差额财政拨款,自收自支。全额财政拨款单位主要是承担政府职能以及公共服务职能,有没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其中不少是参公单位,比如环保局的环境检测站,人社局的劳动监察支队,食药监局的执法支队;差额财政拨款单位主要也是承担公共服务职能,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自身经费来源,不用财政全部负担,如医院,部分景区管理处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就是有固定编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弥补其人员和日常经费开支,不用财政拨款,一般都是垄断型单位,比如自来水公司,话剧团,招待所等等。

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就是先进行分类,分成承担行政职能类,大都是现有参公单位,公益一类,也就是不宜有市场配置资源的,比如义务教育,基层医疗等等,公益二类,可以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比如其他类型医院,高等教育等等,生产经营类,也就是具备企业职能,可以推向市场的,比如招待所等等。

分类改革完成后,承担行政职能的把职能划归机关,人员或转为行政编制,或按照老人老办法继续保持参公身份;公益一类将强化公益职能,政府加大投入,确保其服务好百姓生活;公益二类将有序发展,可能大幅减少编制,实现合理发展,既要有市场竞争,也要是政府主导;生产经营类则全部推向市场,取消编制,或者转为企业,或者撤销,人员则根据其原有身份确定,比如属于军转的或者原有事业编制的,可以分流到其他单位或者转为企业后继续保持固定编制待遇,合同制人员则会面向 社会 自主就业,也就是俗称的解除合同,失业,不过会得到一定补偿。

也有的地方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会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就是不管原来什么身份,统一取消编制,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得让大家享有一些优惠条件和待遇,不会生硬的实施。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也许不是坏事,从前面改的出版社,新华书店,邮政局可以看出,成为公司后业务发展很好,人员待遇更高,毕竟事业单位里面收入补贴控制比较严,得按照国家规定,收入再多都不能乱发。而成为企业后相对灵活,可以根据效益确定待遇,人员收入会有一定增长。不过具体还要看单位类型而定,对有些单位是好事,对有些单位是坏事,不过改革都会照顾好大部分人利益,不会过于激进,相信都能得到妥善安置!

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因为存在经营性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在2020年底前将全部被转为企业,实行合同制管理。随着单位性质的转变,职工安置不可避免。从目前各地的实施情况来看,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转企,基本上采取三种安置方案:

1、分流安置。部分人员(尤其是差额拨款人员)随单位职能的划转,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被分流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继续保留事业编制属性。这部分人占比不大。

2、直接转企。其余大部分人按照单位改革要求,剥离事业身份直接转为企业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职工工资待遇和绩效按照市场效益分配,不再受事业单位管理规定限制。这对资产较多的事业单位绝对是个福音。

3、买断工龄。对于部分年龄较大距退休时间较近(如在5年以内)的职工,允许一次性买断工龄,灵活就业,养老问题交归社保。

事业单位改革中,对事业单位是按照现有的 社会 功能进行区分的, 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大多数归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的改革大方向是转制为企业,而对于职工的安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继续留用的人员。 对于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原则上继续留用。但留用人员不再按照事业编制进行管理,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提前退休的人员。 一些省份对于 工作年限满30年 或 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的在编在岗职工,允许在本次改革中提前退休。退休后的待遇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政策,一次性核定后不再变动。

第三,自愿离职的人员。 部分人员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也不愿意进入企业工作,经协商可以和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企业按职工实际工龄每满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无编制人员。 对于编外聘用人员,很多省份的政策根本没有提及。对于这部分人员,很大的可能性会被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还有一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为不具备转企的条件在改革中将被撤销, 对于被撤销单位的人员安置,主要由原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培训转岗等方式将人员安置到其他适合的岗位。

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家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改革方案:改成企业,这点毋庸置疑的,至于人员怎么安置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成企业以后,如果企业有生产经营能力,能够独立生存,也就是自己能养活自己,企业自己赚的钱足够给员工发工资而且还有盈余,据我了解有些地市城投公司下属就有很多这样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就是完全改成企业了,基本没啥影响,建那么多楼,每年光收租都够发工资了,这类事业单位改企业以后政府就彻底不管了,人员也就变成企业员工了,以后工资福利待遇跟国家就没关系了,只跟所在企业经营情况挂钩。

2.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成企业以后,企业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但是生产经营能力较弱,每年赚的钱不够给员工发工资甚至还赔钱,这样的话,国家会给这类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适当的时候还会给企业补偿一部分经费,帮助企业扭转盈亏,一段时间以后,政府就彻底不管了,人员就彻底归属企业管理了。这种政策目前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我只在个别地区的文件里面看到过这种政策,而且政府最多给这个企业补偿经费两三年,不会说一直给这个企业补偿经费的。

3. 还有一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具备改成企业条件的,也就是就算改成企业了,也没有生产经营能力,对于这类事业单位,政府是会直接撤销的,相关人员政府会再免费发放3年左右的工资,用于职工再就业,但是3年以后,政府就彻底不管了。但是也有一些地市是把撤销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转到其他事业单位岗位上去了,继续工作。这两个政策目前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但是据我了解,在南方经济条件好的地市已经施行这种政策了。

4. 还有最后一种选择的方式就是提前退休,在原先关于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中指出,当国有集体企业面临破产,注销时,对于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职工,可以允许他们办理退休手续,这样退休的职工是以事业单位编制退休的,也会享受到很好的退休政策,毕竟企业性质的退休和事业性质的退休差距还是很大的。

上面4种情况只是我个人了解到的,可能还有其他情况。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改革,国家就给了一个大致的改革方案:改企。但是具体怎么改,各地市的政策都不相同,而且大部分地市还处于观望阶段,还没有真正实施改企。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后,对职工如何安置?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转为企业。对于这些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根据人随事走或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开展人员安置工作。

原则上,对于年限满3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前离岗或者退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政策,审批档案退休费。

对于事业单位职工中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选择自谋出路的人员,企业需要按照本人实际工龄每满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放。

如果是正式在编人员,会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不会简单推向 社会 。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自定事业编制不算编制内人员。

总体上来说,有编制人员的安置是比较有保障的,一般不会失业,而没有编制的人员可能大部分都要重新找工作了。

自收自支事业机构和自收自支类编制,都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不是机构编制正式的机构和编制类型,在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这部分机构和编制,都会被撤销。根据即将出台的《机构编制法》规定,不允许地方政府自行设立和使用机构、编制类型。

已经成立的自收自支类机构全面撤销,自收自支人员和合同制管理人员,都随事业单位改制,在新改制的企业中重新签定劳动合同。或者随单位改制,自主择业或自主创业,这类人员通常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在创业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

按照规定,工作满一定年限,距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由社保部门直接接管。在机构改革中,对涉及改革的人员,要按照“妥善安置,不能简单推向 社会 ”的原则,制定合理方案,充分考虑职工个人利益,进行合理分流安置,以维护 社会 安定大局面。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则为自付盈亏或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只不过是没有产品与服务方面自行定价权,非暴利且有公益性的单位。

撤销时可考虑在公益范围的单位调节,但不会保障按计划分流人员。职员不管落到哪里,原养老系险等基金缴费年限可随人走,不应断档。

原职工分流中,一定不忘已取的职称、工作年限与基本工资额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或介绍信随档到新单位。

谢题主!

对于不在编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也就是自收自支的这些部门),是我们国家为了减少财政开支,也是对事业单位的一种改制,从而更好组合事业单位的工作销力。

至于对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通过改制重组,对目收自支的原工作人员,是怎么样分流的,一,做到到了退休年龄即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二,可以通过办理辞退手续,当必须要对当事人的社保费耍进行补偿,三,对一些愿意去企业的人员可以从冫新分配并给予社保费的对接,这样让原事业单位的职工,能高高兴兴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通过这样改制,是为了事业单位的工作更能服务于 社会 ,更好地为了对改制后这部分人的合理安制,同时也是对 社会 的负责!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政策情况不一样,自收支事业单位改革后,有编的可能会分流一些到行政执法单,留下的则可能会取消编制,转成类似企业员工。另一些无编人员可能会按劳动法以及当地政策解决,辞退的应该有经济补偿。

⑼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倒闭后编制怎么处理

一般会安排分流,拿出少量岗位让考试进入,其他的只能听天由命了,自谋出路。

自收自支是所在单位依据政府或物价价部门的批准自己收取各项行政性收费,然后按当地财政核定的比例留成部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日常开支及工资发放。其编制与其他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一样都要经过当地编制部门批准,进人一般也要像公务员一样进行统一招考(军转干部除外)审批。

但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目前二到三年会随着全国事业单位的改革其性质有所变化,一些明显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的单位,会转为公务员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大部分单位在将行政职能收归具执法职能的行政单位后,会转为国有企业。

(9)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被清退怎么办扩展阅读:

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后的人员去向: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人员未来或转为公务员或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1,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其人员可转为公务员,但编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

2,对于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后,任务不足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其人员也随之分流。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人员。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2020年前将全部转企改制。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在职职工也会转为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人员。

公益类事业单位是大头,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这类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区分情况、精准施策。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自收自支编制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取消编制!这些事业单位将全部转为企业!

⑽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解散,员工(没有编制、10年了没有签过任何合同、也未交过社会保险)如何安排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解散,按照规定应该对有编制的员工予以安置,另外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已经和单位形成了3年以上的既成事实的工作关系,无论是否签订合同都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安置,如果和原单位不能就安置达成一致,具体的解决办法你可以向你们市县级的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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