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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在怎么情况下解聘

发布时间:2023-04-30 16:17:21

‘壹’ 事业单位什么情况下会开除职工

如果劳动者的行为有违反《劳动合同法》地39条规定情形之一,并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事业编制在怎么情况下解聘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员工关系变动不同于一般企业,这些企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

人事部(1992年10月16日)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贰’ 事业编怎么样会被辞退

法律主观:

事业编也会被辞退。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等情形的,会被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客观: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斗银脊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空渗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搏肆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叁’ 事业编干部解聘规定

一、事业编制解除合同条件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二、相关法律知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肆’ 事业单位的职工什么情况下会被辞退

做为工作多年的公职人员,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就总体而言,我国的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分布在科、教、文、卫、体等提供公共事业服务和智力支撑单位工作。与公务员相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众多,目前大约有3100多万人,地域分布十分广泛,遍布城乡,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各级各类医院的医生最为典型。毫无疑问:他们是整个 社会 须臾离不开、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对于企业职工而言,事业单位中绝大多数人不生产产品,却以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培养劳动者或未成年人的方式,为整个 社会 的不断顺利发展提供着不竭的动力。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只能由国家财政保障工资和福利待遇。因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大多数人是专业技术人员,评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是玩技术、玩能力的宝贵人才,但基本上都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

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而言,目前的综合管理法规是国务院于2014年制定、发布并实施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属于 行政法规 ,立法层次并不高,尚未上升到法律层次。其根本原因是: 1、从理论上很难把专门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与专门履行公职的党政机关截然区分开来 。因此,就出现了不尴不尬的所谓的 参公事业单位 2、有一些事业单位,从事生产性服务业,同时还有一些事业单位,例如医院也能取得一定的收入,怎样妥善地把事业单位与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截然区别开来,也是一个大难题 。因此就出现了所谓的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确实有点三不象的感觉。由于这些重大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厘清,就只能维持现状,以便不断 探索 ,最终导致国家关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法规层次并不高,比较零散,严重地缺乏系统性、整体性、一致性 。说到底: 如何科学、合理地理顺整个国家各个组成部分的管理体系,让整个 社会 和谐、高效、顺畅地运转起来,其实是一件非常不容易办到的事情

按照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的规定,我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工作岗位分类管理制度和严格的事业编制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向 社会 公开招聘,大多数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和 社会 保险待遇。从这个角度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肯定是公职人员,当然也是财政供养人员

因此,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具体管理方式上,《条例》规定主要以聘用合同为主,工作人员的进口和出口,以录用时双方签定聘用合同、工作人员提前书面通知单位时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在工作人员有法定的过错情形时,单位也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以及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被单位强制解除聘用合同四种情况(详见截图)。

如果简单地梳理一下,《条例》规定的这四种解除聘用合同的方式,确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说来:

1、公开招聘被录用 。按照《条例》的规定,通过公开招聘被录用之后,双方签定了 聘用合同 ,并依法取得 事业编制 的工作人员,其实就是主动就业,双方依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只要正常地履行工作职责,并正常续签聘用合同,即可长期工作下去 。毕竟,不同形式的聘用合同变更,必须经过本级政府人社部门事实上的批准,事业单位本身并没有直接的解聘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2、主动辞职 。工作人员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动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这是《条例》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定权力,当然也是合法行为 。釆取这种方式,当然还必须经过人社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好工作事项的交接以及相关的离职手续,并衔接好本人的 社会 保险事务,为以后继续参加 社会 保险奠定基础。毕竟,公职人员供职的单位,只是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对人员去留并无最终决定权。这就是 主动辞职 ,本人肯定没有任何过错。通俗地说就是: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和目的,我只是决定不干了,要走人了。

3、被动辞退(即: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单位 辞退 ,有以下两种法定情形: 1)旷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如果出现 连续旷工 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 累计旷工 超过30个工作日这两种情况时,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但是依然必须得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即人社部门——的同意和批准,单位无权自行决定。这就是标准的 辞退 。毫无疑问:其实质是不遵守单位工作纪律,不认真工作。 2、年度考核不合格 。具体又有两种情形,分别为: 年度考核 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 连续两年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单位就有权在按规定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并报经人社部门批准之后,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这也是标准的 辞退 。毫无疑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是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不胜任工作任务为前提条件的,本人肯定是有过错的,但过错相对轻微,尚达不到开除公职的严重程度 。就目前的政策规定来说: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之下,事业单位才可以采取行动,主动辞退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和情形,都不能辞退工作人员。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4、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单位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现行依然有效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有违法违法行的情况下,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在彻底查清违法问题之后应该给予处分。在五种处分中,开除是最为严厉的。其 法律后果 单位必须解除聘用合同,终止本人与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彻底停发工资,本人从此失业。同时,在 社会 保险方面,以前在职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被完全清零,只有实际缴费年限继续有效 ;即使以后重新就业,工龄也要从零开始重新计算,接续有效的实际缴费年限继续缴费参保。这样一来,其基本养老金水平肯定命大幅度下降,经济后果是极为严重。如果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比较长,视同缴费年限都只有6-7年,本人实际年龄接近法定退休年龄时,事实上就根本不可能办理退休手续,当然也无法领取低水平的基本养老金。

这里必须特别强调的是: 本人主动辞职、被单位单方面辞退这两类情况,原来的视同缴费年限都是合法、合规的,依然全部有效,重新就业之后正常接续缴费参保就可以了 。所以,看似以上三种情况下都失业了,但开除处分与前两种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总之一句话: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有在违反工作纪律,出现连续旷工、累计旷工;因不胜任工作任务,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接受工作岗位调整、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时,才能在经过本级人社部门的批准之后,由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彻底终止人事关系。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辞退 。除了这两种法定情形之外,任何事业单位均无权辞退其工作人员

很难被辞退。

只有受到刑事处罚的,没有办法遮掩,那就不得不辞退。

现在事业单位的职工要是被辞退就惨了,如果是这两年要退休,连养老金都没有。

因为在事业单位里的员工是有编制的,他们的工作关系管理方式与企业不同,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调整,而是专门的人事管理制度来调整,而且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是在2014年实行,也就是14年后才缴保险。

前面的工作年限都是视同缴费年限,员工一旦被单位辞退,也就是开除后,其视同缴费年限就作废,所以现在被辞退,马上就退休,缴费年限不够就没有退休养老金。

前两年就有一个单位管后勤的副处长被查到了醉驾,当时是异地执法,才单子上签了字,最后找关系也没有用,开除公职,现在60岁也没有养老金。

现在在一些事业单位,跟以前的国企一样,存在各种情况的人员,有的上班来打个照面就走,有的想来就来不想来就不来,还有的就不上班,也有的还在做着最底层的事,这都是铁饭碗的固疾造成的,能进不能出。

现在事业单位不允许搞三产,一些在外面二三十的人要收回来,有的只有一两年就要退休的,还得给安排一个位子等待退休。

在事业单位,现在想以自己的规章制度或者考核来辞退人是不可能的,只能以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来辞退,以前违反计生政策那就是开除,现在主要就是不能受到刑事处罚,因为这是无法包庇的。

一般不违反大的原则问题,触犯法律,都不会被辞退的,不要有过多的顾虑。做好本职工作,履职尽责,尽情的施展自己的舞台吧!

都是事业单位、公务员是铁饭碗,进去了就等于一辈子无忧,其实不是,铁饭碗也会有被打破的时候。

那么事业单位的职工什么情况下会被辞退呢?

所以,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什么铁饭碗,大锅饭时代早已过去,努力做好工作才是硬道理。


1、旷工

无论时事业单位还是普通民企,职员连续旷工到达一定时间,单位都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是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就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民企: 因旷工解除合同法律没有规定, 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是7天,视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或是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2、考核不合格

事业单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对于民企来说,事业单位有两年的考核期已经是很仁慈了。

民企:职工有《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

3、受到开除处分的

事业单位: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民企:参照《劳动法》第25条,有该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职工不会轻易被辞退的,被辞退的情况很少很少,而且原因也很简单,一个是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这种情况目前我是没有遇到过,只要正常工作,那么基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另一个就是被查出你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这种情况被辞退来的概率更高,之前我们一个同事被查出了利用工作之便与被监管对象有利益往来,而且存在收受钱财的行为,被直接给予了辞退处分,同时收缴违法所得,这是工作多年来身边唯一一个被给予了辞退处分的,即使给予辞退处分,这个过程也是很繁琐,需要上会通过,并通过人社等相关部门的一系列程序才算完成,这个过程也需要不短的时间。在这里,奉劝一些同人特别处于直接参与市场监管之类的一线岗位,相处大领导虽然不会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机会,但是却容易被小恩小惠所利用,更容易违反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一旦被查出,得不偿失,要管得住自己的手和嘴,为维护 社会 的公平公正尽好自己的指责!

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所签订的合同是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在管理上分两类,一类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单位,按照公务员法管理调整相关关系。一类是纯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和调整关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采取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竞聘上岗的原则。事业单位与受聘人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般不低于3年,试用期12个月。事业单位受聘工作人员,一般不会。解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事业单位应当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工作一般保持相对稳定,在正常情况下不会解聘。

1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解除聘用合同。

2.连续旷工15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书面提前30解除聘用合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双就建立了人事关系。自聘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的人事关系终止。

在这里我想先弄明白几个相关概念。开除与解除聘用合同,辞职与辞退。我发现不少人不开除、解除合同、辞退等混为一谈 ,认为是一回事。首先,开除与解聘用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开除是对公职人员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种最高的行政处分,在个人政治 历史 上是一个污点。解除聘用合同,是终止双方的契约人事关系(在企业是终止劳动关系),这是一种终止契约(合同、协议)正常行为,在政治上对个人没有不良影响。解除合同一般是依法或者依约解除,如合同到期不续签就自行终止解除。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合同终止,双方的人事关系也终止。

辞退与辞职。有人把辞退称为开除,把辞职称为离职,这种理解和说法是不规范、不正确的。其实,辞退、辞职实质上没有区别,是解除合同的另一种说法,都是解除合同,终止相互人事关系。但有一点小小的区别。辞退,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对受聘人被动解除合同,在企业,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被辞退(解除合同者)人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辞职,是受聘人依法主动提出解除终止合同的一种行为,其结果都是终止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在企业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赔))金,辞职人也失去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事业单位开除工作人员时一种处分,而且是行政最高处分。处分分为警过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到处分,一般不会同时解除聘用合同,也就是说,受到除开除以下的处分,你的饭碗一般不会被砸。而受到开除处分的,饭碗就难保,在受到开除处分的同时,单位将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受到行政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社会 公德的;

六,其他严格违纪的。

这里,非婚生子不在处分之例,连警告都够不上,更不会被开除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公职人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没有依法进行婚前登记而生子,有伤公职人员大雅,应当尽早补领结婚证。

‘伍’ 个人已有事业编制,什么情况下才能取消编制,单位领导有权力取消么

单位领导有权力取消。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卖宏键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使用事业编制,但须参加公务员考试;如设区市的城管。

(5)事业编制在怎么情况下解聘扩展阅读: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中巧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绝慧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陆’ 事业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解聘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证。辞退费上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证证明》存放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后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一条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进行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二条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辞退证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柒’ 事业编被辞退的条件

事业单位辞退编制内员工的法定条件是当事人连续旷工已经超过10天,一年内累计旷工的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的,没有经过事业单位的同意就随便出国,因当事人自己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业单位可以直接辞退。
一、事业编员工辞退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吗?
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
3、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仔困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三、公司可以辞退职工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则哪刑事责任的。
如果能够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话,特别是事业单位内的正式职工,理论上这样的工作是比较稳定的,而且事业单位执行的都是聘用制合同,如果不是因为员工的所作所为念盯念已经比较出格,事业单位绝对不会无缘无故的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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