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业编待遇标准
事业单位工资通常按照职位的不同月收入基本在3000元起步,五险一金和社保大概有2000元,还有绩效奖金和各种福利补贴等。
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工资基本构成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的岗位工资从1000余-6000余不等,薪级工资从200余到7000余不等。管理岗的岗位工资从1000余-6000余不等,薪级工资从200余到7000余不等。工勤技能岗的岗位工资从1000余-2000余不等,薪级工资从200余到2000余不等。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在哪?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一般是有12个月的基本工资水平确定。是事业单位的另一个工资构成部分,主要包括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构成。根据不同的岗位,两部分组成比例不同。普通岗位5:5,医院卫生岗位6:4,教师岗位7:3。
综上所述,事业编待遇标准国家相应的法律条款已经明确,如果出现待遇不符的情况可以先和该单位进行协商情节严重的可直接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吗事业单位的薪资待遇如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事业单位的薪资待遇还是很不错的,沿海地区的一些城市的年薪能达到10万以上。
3. 政府机关里面的事业编制人员是什么待遇啊,和公务员有什么区别
待遇: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
区别:
(一)工作内容
公务员是国家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具备行政执法权。事业单位是服务性质的单位,通常情况下不具备行政执法权,这是事业单位与公务员之间最大的差别所在。因此,公务员工作压力较大,而事业单位工作则相对比较清闲。
(二)晋升途径
公务员编制晋升走级别,晋升途径一般是从科级、初级、局级到部级。比如你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最低一级的,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科级。再几年以后当了处长,就是处级……当上了局长就是局级。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考核选拔,不签劳动合同。
而事业编制走的是职称,晋升途径一般是由初级工、中级工到高级工,岗位一般分为管理岗和技术岗,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编制和公务员介绍:
从目前的考试情况来看,事业单位的考试比公务员稍微容易一些。
原因有两点:一是事业单位目前在考生心中的认可度比不上公务员,大部分考生认为公务员的行政编制比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要好得多。第二是事业单位每年考试次数非常多,事业单位考试大部分是由单位自己举行的,所以有人担心公开性不高有失公允。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事业编制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公务员
4.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除了养老金外,还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待遇呢
虽然事业单位或参照事业单位标准执行的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但是由于单位属性、人员结构、身份类别比较复杂,在原单位领取的福利待遇也是千差万别。
总之,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单位或多或少的都有一些福利待遇。最后提示一下:你虽然退休了,但每年养老金的增长申报、填表、单位盖章报社保机构审核批完成的,可以说终身离不开单位。
5. 公务员福利待遇有哪些
具体来说,当前我国的公务员福利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工时制度、生活困难补助、探亲制度、病假待遇、年休假制度、医疗福利、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和交通费补贴制度等。
1.工时制度
是国家为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而制定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机关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8小时工作日和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
2.生活困难补助
是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由福利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两部分组成。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经济收人,负担本人生活费和其家属生活费有困难的,或者因支付家属治病医药费、家属死亡丧葬费有困难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应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酌情予以定期或临时补助,所需资金由福利费用开支。
3.探亲制度
是国家为解决职工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亲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包括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探亲假期和假期待遇三方面的内容。在国家机关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
探望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路程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病假待遇
公务人员病假期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按下列情况享受相应福利: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如果职工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如果工作年限已满10年,则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如果工作年限不满10年,
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如果上述人员中获得过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5.年休假制度
是国家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每年安排职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轮休的一种福利制度,包括休假天数和休假方式等内容。这项制度是1991年6月建立的,年休假天数的确定,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息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6.医疗福利
1952年,政务院发出《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就公费医疗问题做出原则规定。同年8月,卫生部发布《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较详细地规定了公费医疗福利问题,公务员均享受公费医疗。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的原则:
一是分级享受。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核定不同等级,有区别的享受。二是采取区域负责制。无论大中小城市,对公费医疗事业均采用区域负责制,具体组织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办理。此外,公费医疗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或住院中经医师出方的药费,均由公费医疗拨付;住院所需的膳费、就医路费由病者本人负担。
7.冬季宿舍取暖补贴
是国家为补偿居住在寒冷地区职工因宿舍取暖所支出的费用而建立的一种补贴制度,包括实行取暖补贴的地区范围、取暖期限、享受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等内容。
8.交通补贴制度
是国家为保证职工正常开展工作、合理负担交通费支出而建立的一种福利性补贴制度。主要有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出差交通补贴两种,具体包括实行范围、享受条件和补贴标准等内容。
(四)中国公务员福利的改革
1.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的建立,对于改善职工生活、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促进经济发展等都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由于现行福利制度形成的时间比较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和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亟待进行改革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福利待遇在职工全部劳动报酬中所占比重过大。长期以来,我国是实行一种“低工资、多补贴、泛福利”的分配模式,相当一部分劳动报酬如住房、教育、文化设施等,是以非商品的形式无偿提供给职工的,不进入工资。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职工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所难免,但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显然是不相称的。
(2)一些部门或单位擅自提高福利标准,或者采取种种形式给职工发放各种福利性补贴。这种情况不仅加剧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的福利化、实物化倾向,而且往往引起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攀比,竞相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或实物来提高本部门本单位的福利水平,诱发了腐败现象,损害了国家利益。
(3)“机关办社会”、“单位办社会”的现象依然相当严重。一些本来应该由社会承担的福利,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等,都由国家机关承担,使相当一部分福利设施得不到充分利用,既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也不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精简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2.公务员福利改革的思路
改革公务员福利待遇,不仅牵涉到在职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到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还影响到社会各界对党和政府的看法和心态。因此,规范机关公务员福利待遇必须做到与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相适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处理好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领导层与非领导层、公务员自身利益与其他社会群体利益等方面的关系。具体来说,应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1)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制度。规范机关公务员福利待遇能否顺利实施,关键是要看能否真正做到“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近几年来,各地机关单位的行政性收费、行政执罚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收“大头”缴“小头”,私设“小金
库”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不解决,一方面会削弱政府财政的总量和控制能力,增加规范公务员福利待遇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使一些部门和单位继续乱发钱物成为可能。因此,必须认真解决好这些问题,使政府应收的费、该收的钱都能按时足额入库,要积极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部
门所有收支均纳入政府预算,部门的一切收支行为均受到政府预算的制约和监督,部门就不可能再有其他收入;同时,建立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发放机关公务员的工资和各种补助,为规范机关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2)简化各种补贴和福利项目。规范机关公务员福利待遇必须全面取消地方和单位自定的各种补贴项目,统一简化为岗位津贴一项。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全部由财政统一发放。任何部门私自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发放任何形式的钱物补贴都应属于违规行为。在一些执收执罚部门,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以及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可另外建立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适当拉开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收入差距,以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体现责权的统一。
(3)在规范机关公务员福利待遇的同时,对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应有相应的规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党政机关的政策执行。要逐步建立起机关公务员收入的增长机制,规范增薪标准,体现增薪与责任对称,与贡献挂钩,与经济增长同步。另外,要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4)逐步降低工资收入中福利的比重,将一部分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标准,尽可能实现公务员工资收入的工资化和货币化。此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可能的交由社会去办福利,提高福利制度的社会化、商品化程度,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发育。
(5)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的,以及违反规定在下属单位领取补贴和资金的,或者对被扶持单位变相克扣资金发福利的,一经发现,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一律先作免职处理,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规发放的钱物一律没收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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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事业单位福利发放标准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津贴、补贴等个人待遇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工资性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发放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2、职工福利费的管理。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职工鼓励待遇、解决职工及其家属生、老、病、死等困难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公费医疗、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职工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3、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应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实行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差圆运。职工福利费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职工的具体情况处理,个人补助一般要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单位工会研究决定,领导批准。要做到实事求是,把钱用到最急需的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腔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虚梁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7. 政府机关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构成是什么
政府机关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构成,有下列项目:
1、工资部分: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
2、津贴部分:包括岗位津贴(含班主任津源粗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含校医卫生津贴滑脊)。
3、奖金部分:包括增收节支奖、教师超定额酬金(含超钟点奖)影剧院超场费。
8.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伤有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返世闭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返穗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漏裂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8)行政事业单位职员有什么待遇扩展阅读:
工伤认定
一、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
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
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
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
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
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
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1)用工单λ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
(2)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四)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工伤认定超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一)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
(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
(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
(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三、工伤认定程序(之前也可与对方调解):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λ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
1.是否属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四)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
(五)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
(二)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否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
(四)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
(五)参加庭审;
(六)庭后和解或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