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4年事业单位改革殡仪馆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怎么改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把事业单位分为三类,行政类、公益类、自收自支类,行政类转为机关,公益类保持事业单位编制不变,自收自支类转为企业。从你单位性质看是属于自收自支类的事业单位,估计会转为企业。但这次改革因为涉及到几千前激族万人的利益,所以会采取老人老办铅悔法,新人新办法的规定,既会有一个新老划断的时间点,变为企业后,你们慧弊的事业编制不变,而新进人员则为企业编制。所以你不必担心编制会变。同为事业编制相对来说只要你找到有关系肯接受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是好办的,不过你要想调动的话还要抓紧,一旦开始改革后国家限制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就难办了,越早越好。
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后,对职工如何安置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际上现在已经变得很大了。而且未来机构改革的方向是,它们将逐步转为企业。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后,对于职工的安置方式,一般有这么几种:
第一,混编混岗人员回到原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人都知道,各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非常频繁,经常有不在原单位工作的人,所以如果原先属于别的单位在自收自支单位工作的人要回到原单位。
第二,原单位要注销,这会从法律关系上消灭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注销或者破产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应发工资经济补偿金,当然一些地区会出现N+1,N+2,甚至2N+1的经济补偿方案。但所有的前提是不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了,也不在这个单位转变为的企业工作了。
第三,如果不接受相应经济补偿,那么可以在原单位改制的企业继续工作,继续累积工作年限,一般工资待遇会略有提升,至少也会不变。不过通常来讲,由于相应企业不会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相应的职业年金会直接给大家发到工资里。
第四,事业单位毕竟不同于其他地方,如果地方政府其他编制有空缺的话, 一般会首先使用这些空缺编制安置职工。这些编制一般就不再是自收自支了,就是全额拨款或者差额拨款之类。
第五,最后一种方式就是提前退休。根据我们国家原先关于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国有集体企业要破产注销时,对距退休不足五年的职工,允许他们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这样退休的职工是以事业编性质退休。毕竟,企业性质退休和事业性质退休差距很大的。
一般来讲,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会在本次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被注销掉,也不是单独一个单位去成立企业,独自面对市场风险。一般都会划入大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比如城市发展集团、城市投资集团等等。不过相应待遇会慢慢下降,接近市场化是肯定的。
作为有所了解的人,我来回答一下。
事业单位按财政拨款类型可以分为全额财政拨款,差额财政拨款,自收自支。全额财政拨款单位主要是承担政府职能以及公共服务职能,有没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其中不少是参公单位,比如环保局的环境检测站,人社局的劳动监察支队,食药监局的执法支队;差额财政拨款单位主要也是承担公共服务职能,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自身经费来源,不用财政全部负担,如医院,部分景区管理处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就是有固定编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弥补其人员和日常经费开支,不用财政拨款,一般都是垄断型单位,比如自来水公司,话剧团,招待所等等。
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就是先进行分类,分成承担行政职能类,大都是现有参公单位,公益一类,也就是不宜有市场配置资源的,比如义务教育,基层医疗等等,公益二类,可以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比如其他类型医院,高等教育等等,生产经营类,也就是具备企业职能,可以推向市场的,比如招待所等等。
分类改革完成后,承担行政职能的把职能划归机关,人员或转为行政编制,或按照老人老办法继续保持参公身份;公益一类将强化公益职能,政府加大投入,确保其服务好百姓生活;公益二类将有序发展,可能大幅减少编制,实现合理发展,既要有市场竞争,也要是政府主导;生产经营类则全部推向市场,取消编制,或者转为企业,或者撤销,人员则根据其原有身份确定,比如属于军转的或者原有事业编制的,可以分流到其他单位或者转为企业后继续保持固定编制待遇,合同制人员则会面向 社会 自主就业,也就是俗称的解除合同,失业,不过会得到一定补偿。
也有的地方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会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就是不管原来什么身份,统一取消编制,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得让大家享有一些优惠条件和待遇,不会生硬的实施。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也许不是坏事,从前面改的出版社,新华书店,邮政局可以看出,成为公司后业务发展很好,人员待遇更高,毕竟事业单位里面收入补贴控制比较严,得按照国家规定,收入再多都不能乱发。而成为企业后相对灵活,可以根据效益确定待遇,人员收入会有一定增长。不过具体还要看单位类型而定,对有些单位是好事,对有些单位是坏事,不过改革都会照顾好大部分人利益,不会过于激进,相信都能得到妥善安置!
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因为存在经营性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在2020年底前将全部被转为企业,实行合同制管理。随着单位性质的转变,职工安置不可避免。从目前各地的实施情况来看,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转企,基本上采取三种安置方案:
1、分流安置。部分人员(尤其是差额拨款人员)随单位职能的划转,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被分流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继续保留事业编制属性。这部分人占比不大。
2、直接转企。其余大部分人按照单位改革要求,剥离事业身份直接转为企业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职工工资待遇和绩效按照市场效益分配,不再受事业单位管理规定限制。这对资产较多的事业单位绝对是个福音。
3、买断工龄。对于部分年龄较大距退休时间较近(如在5年以内)的职工,允许一次性买断工龄,灵活就业,养老问题交归社保。
事业单位改革中,对事业单位是按照现有的 社会 功能进行区分的, 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大多数归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的改革大方向是转制为企业,而对于职工的安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继续留用的人员。 对于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原则上继续留用。但留用人员不再按照事业编制进行管理,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提前退休的人员。 一些省份对于 工作年限满30年 或 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的在编在岗职工,允许在本次改革中提前退休。退休后的待遇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政策,一次性核定后不再变动。
第三,自愿离职的人员。 部分人员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也不愿意进入企业工作,经协商可以和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企业按职工实际工龄每满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无编制人员。 对于编外聘用人员,很多省份的政策根本没有提及。对于这部分人员,很大的可能性会被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还有一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为不具备转企的条件在改革中将被撤销, 对于被撤销单位的人员安置,主要由原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培训转岗等方式将人员安置到其他适合的岗位。
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家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改革方案:改成企业,这点毋庸置疑的,至于人员怎么安置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成企业以后,如果企业有生产经营能力,能够独立生存,也就是自己能养活自己,企业自己赚的钱足够给员工发工资而且还有盈余,据我了解有些地市城投公司下属就有很多这样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就是完全改成企业了,基本没啥影响,建那么多楼,每年光收租都够发工资了,这类事业单位改企业以后政府就彻底不管了,人员也就变成企业员工了,以后工资福利待遇跟国家就没关系了,只跟所在企业经营情况挂钩。
2.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成企业以后,企业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但是生产经营能力较弱,每年赚的钱不够给员工发工资甚至还赔钱,这样的话,国家会给这类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适当的时候还会给企业补偿一部分经费,帮助企业扭转盈亏,一段时间以后,政府就彻底不管了,人员就彻底归属企业管理了。这种政策目前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我只在个别地区的文件里面看到过这种政策,而且政府最多给这个企业补偿经费两三年,不会说一直给这个企业补偿经费的。
3. 还有一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具备改成企业条件的,也就是就算改成企业了,也没有生产经营能力,对于这类事业单位,政府是会直接撤销的,相关人员政府会再免费发放3年左右的工资,用于职工再就业,但是3年以后,政府就彻底不管了。但是也有一些地市是把撤销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转到其他事业单位岗位上去了,继续工作。这两个政策目前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但是据我了解,在南方经济条件好的地市已经施行这种政策了。
4. 还有最后一种选择的方式就是提前退休,在原先关于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中指出,当国有集体企业面临破产,注销时,对于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职工,可以允许他们办理退休手续,这样退休的职工是以事业单位编制退休的,也会享受到很好的退休政策,毕竟企业性质的退休和事业性质的退休差距还是很大的。
上面4种情况只是我个人了解到的,可能还有其他情况。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改革,国家就给了一个大致的改革方案:改企。但是具体怎么改,各地市的政策都不相同,而且大部分地市还处于观望阶段,还没有真正实施改企。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后,对职工如何安置?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转为企业。对于这些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根据人随事走或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开展人员安置工作。
原则上,对于年限满3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前离岗或者退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政策,审批档案退休费。
对于事业单位职工中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选择自谋出路的人员,企业需要按照本人实际工龄每满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放。
如果是正式在编人员,会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不会简单推向 社会 。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自定事业编制不算编制内人员。
总体上来说,有编制人员的安置是比较有保障的,一般不会失业,而没有编制的人员可能大部分都要重新找工作了。
自收自支事业机构和自收自支类编制,都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不是机构编制正式的机构和编制类型,在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这部分机构和编制,都会被撤销。根据即将出台的《机构编制法》规定,不允许地方政府自行设立和使用机构、编制类型。
已经成立的自收自支类机构全面撤销,自收自支人员和合同制管理人员,都随事业单位改制,在新改制的企业中重新签定劳动合同。或者随单位改制,自主择业或自主创业,这类人员通常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在创业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
按照规定,工作满一定年限,距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由社保部门直接接管。在机构改革中,对涉及改革的人员,要按照“妥善安置,不能简单推向 社会 ”的原则,制定合理方案,充分考虑职工个人利益,进行合理分流安置,以维护 社会 安定大局面。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则为自付盈亏或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只不过是没有产品与服务方面自行定价权,非暴利且有公益性的单位。
撤销时可考虑在公益范围的单位调节,但不会保障按计划分流人员。职员不管落到哪里,原养老系险等基金缴费年限可随人走,不应断档。
原职工分流中,一定不忘已取的职称、工作年限与基本工资额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或介绍信随档到新单位。
谢题主!
对于不在编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也就是自收自支的这些部门),是我们国家为了减少财政开支,也是对事业单位的一种改制,从而更好组合事业单位的工作销力。
至于对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通过改制重组,对目收自支的原工作人员,是怎么样分流的,一,做到到了退休年龄即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二,可以通过办理辞退手续,当必须要对当事人的社保费耍进行补偿,三,对一些愿意去企业的人员可以从冫新分配并给予社保费的对接,这样让原事业单位的职工,能高高兴兴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通过这样改制,是为了事业单位的工作更能服务于 社会 ,更好地为了对改制后这部分人的合理安制,同时也是对 社会 的负责!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政策情况不一样,自收支事业单位改革后,有编的可能会分流一些到行政执法单,留下的则可能会取消编制,转成类似企业员工。另一些无编人员可能会按劳动法以及当地政策解决,辞退的应该有经济补偿。
㈢ 辽宁省城管执法局下属自收自支单位自收自支事业有成制人员怎样改革
具体改革方式如下。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多半承担的是生产经营类职能,比如宾馆招待所、公交公司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明确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实行事企分开,今后将不再成立此类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中,可以由社会服务承担的职能,一概推向市场,由政府购买服务代替。机构编制部门也明确要求,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取消自收自支、自筹自定类事业编制,今后不允许各地再自行核定和使用《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之外的任何编制类型。
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陆续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实施,大量工作将在年底前到明年年中进行,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已经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辽宁省等省市县来看,事业单位精简率达到50%以上,县直甚至达到90%以上,不仅是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公益类事业单位也将大面积整合。公证、律师、房产交易所、园林绿化市政环卫、农投城投等,全部改企。机构整合、改革,自收自支编制撤销,人员如果改革呢?
从已经完成改革工作的地方来看,这类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大致有三个出路:
1、分流:改企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其管理人员和正式职工,包括退役军人安置人员,将被分流到其他保留、整合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由于是正式职工,来源合法,地方政府在人员转隶过程中,按各单位职能强化、编制空缺等实际情况,将人员分流安置,在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前提下,妥善安置涉改人员。
2、提前退休:机构改革方案规定,涉改人员中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门保障。这部分人员可以按照改革前的机构属性和人员身份,提前退休,享受相关待遇和养老金保障。
3、随企改制:单位改企,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所有人员一律随企改制,由事业人员转为企业人员,在新的企业中任职。这其中不仅包括一般职工,还包括有管理职级的领导干部,改革实行“一刀切”。如果不愿意在新成立的企业就业,还可以选择自主创业和自主择业。
正式职工如此安置,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临时工,就更不用讲了。除了随企改制,还可以实行派遣制,由人社部门派遣到其他需要合同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当然,也有部分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其职能并非是生产生产经营类职能,有可能是公益一类,也有可能是公益二类,这类事业单位,就会随职能进行改革,人员也会随职能安置。
㈣ 事业单位自收自支怎么改革
大家知道,事业单位的改革一直都在进行,今年是收官之年,很多事业单位的改革已经进入尾声。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有一个类别的事业单位是最受大家关注的,那就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他们和其他的事业单位不一样,一般来说,他们的性质都是面向市场的,带有自主经营的性质,国家对他们的保障或者是没有投入,或者是投入很少。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都要自己收费或经营来解决。在改革方向的确定上,这样一类事业单位的竖派差改革本身也就是要被推向市场的,㈤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调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吗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调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悉告理论上誉唤是可以的,不过比较难。大致有两种方法:㈥ 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人员身份有财政全额和自收自支,怎么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四种类别,分别进行改革。其中,行政类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今后将不再成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改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也是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实行事企分开,事业单位也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后,将以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为主,公益一类基本上是唯一存在的事业单位职能模式。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于承担的工作职能与设立的岗位、分配的编制存在极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层事业单位,事多编少,按编制配备的工作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职能的需要。基层的编制总量有限,又赶上近些年控编减编,编制只减不增,没有办法根据职能设立足够的岗位, 配备足够的编制。编制不增加,事又越来越多,没有办法,只能是超编调人,或者采取混编混岗的方式解决。超编调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编制控制,通过调动等方式增加人员使用。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违规使用编制的问题,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查的对象。
第二种方式就是“混编混岗”,同样也是违规使用编制。混编混岗,是指在党政机关使用事业编制和事业人员,或者在全额事业单位使用差额事业编制或者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是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同样也在控制之列,只有自收自支编制是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设立、自行供养、自行使用。因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的混编,基本上就是全额和自收自支混用。
事业单位改革,随着机构编制的规范运行,自收自支编制将被撤销,不再使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只能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原来混用的自收自支编制撤销后,正式职工使用全额编制置换,或者调整到有空缺全额编制的事业单位。地方自行招聘的使用自收自支编制的合同人员,取消自收自支编制后,成为编外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不再使用任何编制,或者直接下岗分流,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
事业单位混编混岗很正常,很多都是 历史 遗留问题。像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说应该全部是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但因为全额编制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单位就会变向招录一些差额编制,甚至是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编制人员。同样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照理应该是差额拨款编制,但因为工作需要,也会招录部分全额编制或者自收自支编制人员,由此造成了一个单位几种编制并存,长期混编混岗使用的现象。同样是干活,编制不同,待遇不一,客观上也影响职工内部和谐氛围,很多人不满待遇上的差异,并因此消极怠工、误工甚至不出工,给事业单位管理带来不少困难。如何破解这种人事管理尴尬,也是当下事业单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目前主要改革的对象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这两种单位都将被取消,或转公益,或转企,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离。公益一类相对稳定,除部分因为职能相近需要撤并整合外,其余的大体上保持现状。其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随职能划转分流安置,保留身份和待遇现状不变。少量的自收自支人员,除非单位整体改制,否则不会像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那样大面积取消编制转企,基本上会保持自收自支现状和待遇不变,由财政兜底供养,直至退休编制核销。或者,整体打包分流到其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安置,由单位经营性收入供养,直至退休编制核销。
总的来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人员没有下岗的风险,无论怎么改,国家都会按照政策予以妥善解决。大概率保持现状不变,至多调整到其它事业单位安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短时间内不会有什么大变化。
所以事业编改革身份问题影响并不大。随着改革推进,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薪资绩效或许会提高一些。
而你说你们单位既有全额又有自收自支。
本单位全额身份,自然没得说,单位性质不变,身份自然不会变。
但自收自支身份的就不一定了。原则上全额事业编是不允许有自收自支的。
如果有,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 历史 遗留问题,原单位是自收自支,后期改革成为全额,一部分原在编人员,因为某种 历史 原因没有转变身份。
一种是人员安置问题,比如军转或其他,虽然带着自收自支的身份来,但往自收自支单位又安排不了,只能安排到全额或差额事业编。工资仍然由财政出,只不过标明情况,一年年打报告。
一种就是借调。自收自支人员有原单位,在全额事业编单位只是借调干活,身份和薪资仍有原单位发放。
针对第一种, 历史 遗留问题,要么还是保存现状不改变,接着干该干的活。要么想办法比如举办一场考试等,把身份问题解决了。
针对第二种,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继续干活或转身份,一种就是调到改企单位,同时身份也去掉。
针对第三种,则就是随原单位改革,改成合同制。
看网上很多人关心事业编改革问题,其实说实话,事业编改革这种事情,除了大方向不变,各省各地区最后的操作方法基本都不一样。很多事情可上可下,至于是上还是下,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根据题主所提出的问题的 “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人员身份有财政全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人员,在机构改革中怎么改革”? 我认为, 财政全额拨款的人员应当会继续保留财政全额拨款的身份,自收自支人员在机构改革中会与财政脱钩,改为企业人员或自行分流安置。
1、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目前的是解决职能交叉重复、机构臃肿、政企分开的问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理所当然是财政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其人员就应当是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因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没有收费的权限,是为 社会 提供无偿的公益服务,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进行保障。根据题主所说的自收自支人员,据我分析,应当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下设的有收入来源的二级单位,其人员属性是自收自支人员,如单位下设的科研所、设计院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如何改?
(1)职能剥离。 在机构改革中,将承担公益服务的职能和承担生产经营的职能进行剥离,承担公益服务的职能保留在原单位,仍然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将承担生产经营的职能分离后,改为企业或撤销。
(2)人员分流 。将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人员划归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仍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将承担经营服务职能的人员进行分流,若设立新单位的,人员可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方式安置在新设立的企业;未能通过竞争上岗的人员推向 社会 ,自谋职业;接近退休年龄的可采取提前退休的方式先进行内退休,单位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3)经费补助 。承担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进行保障;承担经营服务性质的单位改为企业后,财政不再保障其工资福利及公用经费,由其自己生产经营中的利润进行解决。
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以前属于公益三类,现在多属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有全额和自收自支两种身份的人员,可以借改革的机会把两种单位的身份统一,即自收自支的改为主额财政拨款。
有的人可能认为从自收自支转变为全额拨款有点难,其实只要有领导支持就不难。在2017年,本人就操作过把自收自支的招待所人员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案例。
事业单位改革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经营类事业单位,其中公益类又划分为公益一类、工资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按照拨款形式又划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按照国家政策,同一个单位要么就是全额,要么就是自收自支,不会出现两种拨款形式。但是现实中拨款形式成了工作人员一种身份,自收自支很难逆向交流到差额或者全额单位。
自收自支按照规定不能再行政单位使用,但是像市级工会、城管局、房管局、拆迁办、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管等好多单位都是自收自支,其中不少单位就是行政或者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大家会发现自收自支单位要么是有钱单位,要么是有罚没收入执法单位,他们可以随时回到全额财政,但是所有工作人员会一致反对。
像你们单位这种情况很简单,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后面招人要么都是自收自支,要么都是全额,原来人员应该会维持现状不变,还是按照原渠道财政供养。 自收自支和全额都不行影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性质,像公益一类卫生院,很多地方全额财政,也有不少地方是差额财政,也有同一个卫生院,有全额财政的,有差额财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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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于一个单位下属的不同二级单位之间,改革后一般“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单位进行拆分整合,全额性质的肯定是保留事业性质,自收自支部分一般会推向市场,当然,具体情况肯定要复杂的多,不同地区安置政策也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于承担的工作职能与设立的岗位、分配的编制存在极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层事业单位,事多编少,按编制配备的工作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职能的需要。基层的编制总量有限,又赶上近些年控编减编,编制只减不增,没有办法根据职能设立足够的岗位,配备足够的编制。编制不增加,事又越来越多,没有办法,只能是超编调人,或者采取混编混岗的方式解决。超编调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编制控制,通过调动等方式增加人员使用。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违规使用编制的问题,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查的对象。
我们是公益一类全部转了全额财政了!二类保留了差额和自收自支财政!
㈦ 政府自收自支事业编的人员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机构改革后,自收自支编制撤销。按照《机构编制法》规定,除法律规定的行政、事业编制类型外,地方政府不允许自行核定、使用编制类型。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㈧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自收自支这部分人员国家怎样安置
事业单位改革之后,自收自支的一般会改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