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业单位如何进行企业化管理
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方法,它能打破铁饭碗、大锅饭,转变事业单位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工作作风,从而优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达到机构、人员、物资等的最佳组合.
机构设置实行并、转、兼、撤。职能相似、交叉的部门能并则并,不适应新情况的部门该转则转,一个部门能兼多个部门职能的就设一个部门,没有必要再设的部门,坚决撤销。人事工作一年一聘,下聘一级,双向选择。实施能人战略,无人聘任聘用者,自动下岗。工资分配打破档案工资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扭转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和不干都一样的状况。工人实行全员合同制,工资分配按不同岗位、不同季节确定工资基数(岗位工资),效果工资是衡量工作完成优劣、工作效率高低的尺度。设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每人岗位效果考核工资,所属部门可根据各工种、各岗位实际情况,制定百分考核标准,按每人得分情况,年底进行核发。机关干部实行定额工资,千分考核,层层签标,层层落实责任。把责任与工资利益结合起来,以法律和制度保证合同指标的完成。这样,对于干部来说,能力越强,贡献越大,工资越高;能力越差,贡献越小,工资越低。年终考核不足七百分的干部,自动免职。真正体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
‘贰’ 中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及水行业发展趋势
最近,建设部公布了《公用事业仔顷民营化管理条例》,规定民营资本和外资可进入原属国家专营的城市公用事业行业,包括自来水、煤气等。此举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建设部与时俱进,把握全局,不失时机地公布此条例,正当其时。
本文试图就公用事业中具有典型意义的自来水行业的民营镇戚拿化改革及水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初步探讨。
水行业属于公用事业的一部分,公用事业从狭义上讲包括水、热、电、气,垃圾处理等,广义上还包括电信、公共汽车等。
一、公用事业民营化是国际大趋势
传统上,全世界的公用事业大都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垄断经营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开始了公用事业民营化进程。
具体到水行业来讲,德国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管理,可以说是公有公营。
法国比较特殊,由市长、镇长来监管,以租赁或特许权经营方式选专业公司经营。法国有过一种特殊的现象,即“水政治”,历史上,法国水费中有几个百分点是用来助选的,这样当选的政府官员就会对曾给予他帮助的水公司以回报,允许其对水的特许经营。这种特许经营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有利于法国的水行业发展的。近年来,民主政治已经不能容许利益集团的不公开助选,然而,法国的两大水务集团发展为世界上最大的水务集团仍与政治息息相关。法国当选总统希拉克的竞选特别助理莫诺即是法国最大的苏伊士里昂水务集团的董事长,为了竞选而辞职,助选一举成功。谁能想到年届70,两次竞选总统失利,府院共治,党内受贿丑闻缠身的希拉克会以高票当选,谁能想到他的竞选班底智囊核心来自水公司。
英国公用事业原来是皇家经营的。英国国家电力公司,原来叫中央电管局,非常的官僚,浪费,不顾成本和效益。水行业亦然。自撒切尔夫人上台后,为了提高公用事业的效率和解决政府的财政需求,在改革过程中拿公共事业民营化开刀。电信,煤气,电力,水务纷纷民营化。不但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而且一度作为英国最显着的出口项目——公用事业民营化经验。民营化的结果称为三满意:政府对公用事业的补贴完全取消,税收大幅度增长;通过竞争,电费,水价不升反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美国多年来,也是政府经营公用事业,市长苦不堪言。水质下降,水压不足,都导致选票不保,民心转向。近年来,自亚特兰大市开始,许多州市实行特许化经营,外国公司相继涌入。东南亚,东欧亦纷纷效尤。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大力提倡民营化。国际间影响最大者,当属法国的特许权经营模式及英国的非国有化进程。民营化提供了不断增长的公用事业投资需求与政府有限的财政收入之矛盾难题的解决办法。
就当前世界上总趋势来看,公用事业民营化是一个大趋势。国际上现在通用的ppp-(Private and Public Partnership)即政府与民营企业在公用事业方面的伙伴关系,这是很蹩脚的中文翻译。PPP的发明权追根索源应该算在我们中国人头上。我倾向将公用事业民营化称为:官督商办。1908年(光绪年间),皇宫有时失火,慈禧太后问袁世凯怎么办,袁世凯说用洋办法建立一个自来水公司。自来水有压力易于救火。于是,由天津的一个钱柜发起,筹措270万块银元成立了北京第一家京师自来水公司。3月28日,董事长第二次呈奏折给慈禧,提出的企业性质为官督商办。
官督商办,两者缺一不可:非“官督”不能抑制资本的贪婪,保障公用事业的公益性;非“商办”则不能通过竞争提高服务增进效益。中国水行业过去全行业亏损,原因在于,我们不知不觉把官督商办变成了官督官办。
目前国内的水市场竞争还不充分。相比欧美国家,水市场基本上是在竞争的基础上,通过兼并与收购进入了若干个巨头企业相对垄断又相对竞争的局面。英国的威尔士、英格兰在上世纪50年代曾存在1000多家供水企业,到70年代并为198家,水行业私有化之前-29家水公司。通过市场调节与竞争最后形成了10家主要供水企业。
二、公用事业改革的重点是什么
我们讲公用事业改革,实际上是在三点上改革,一是打破垄断,引进竞争。凡是垄断的行业,都不会有好的服务,不会有效率;二是提高效率;三是改进服务。
公用事业改革的难题是如何进行?一是资产怎么处理;二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过去政府在管,但不容易管好,因为调动不起来水企业的御搭积极性,吃大锅饭,多亏多补,少亏少补,不亏不补。各地存在严重的夸大成本的情况。根据中国的国情,我们不可能像英国那样在短时间内全部实行私有化。效率与所有制有关联,但不等于是只有私有化才有效率。关键在于管理机制与激励机制。中国的水行业蕴藏着大批人才。应该有一些崛起的水务集团,这些集团将和银行、基金,和优秀的管理人才结合起来,跨区域、大规模地经营。中国水行业改革,需要形成自己的国家队。政府监管非常重要。为什么监管,根据什么监管,都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总体思考,研究利益格局,制定制衡措施。政府管的一是价格;二是质量,包括水质,服务质量;三是应该建立一个比较参数体系。针对水行业自然垄断的特点,开展地区间的比较竞争。国际上又称为标杆管理。英国每年由供水及排水公司自己上报各项经济技术及服务指标:如水压不足,停水,限水,污水溢流,用户投诉,环境保护等。政府则监督其上报指标的准确性。近年来,国际上开始了国家间同行业的标杆管理比较。这是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及水项目的跨国资金流动。其中经济指标包括:单位成本分析,经济模式效率分析,产销差,资本投入,财务收益等。
英国设了两个机构,一个叫水经济督查服务办公室,强调为广大顾客服务,它的监管是用一个很复杂的公式,来决定水价,叫K系数。充分考虑企业成本,盈利,投资需求,水质,社会,经济,政治,及消费者利益。另一个机构叫水务督察办公室,专司水质检查。在全年英格兰,威尔士几百万次水质监测中只抽查20次,却产生极大威慑作用。
我国在水的民营化改革过程中,重点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包括水在内的公用事业民营化需要很多的条件,第一是法律框架,包括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分清主体和权责,在公用事业民营化这一块,目前不说是空白,也还是存在法律障碍的。二是合同问题,以前曾有很多不规范的合同,甚至是为了取得固定回报的假投资真借贷合同。
此次我国公用事业民营采用的是特许经营制,水的特许权经营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水价。而最基本的是进入主体的资质,在公用事业上不是有钱就能经营的,还要有能力,有业绩,资格预审十分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开发以外的最大的经济增长点将是公用事业民营化。体制及所有制的变革将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公用事业姓“公”,如何使民营化进程公开,公平,防止私相授受,损公肥私,这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改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水行业职工及管理层的利益,以承认他们在此行业的贡献,激励今后的业绩。又要使政府及其他投资人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找到均衡点。
目前,金融市场上资金并不短缺,好项目却不易找,许多投资人把目光转向水行业。水行业下一步的发展一定要与金融资本结合起来。水行业的投资规模大,设施使用周期长,稳定的现金流。今后,老百姓手中的大量存款如果以债券方式投资水行业,则既稳妥,又可高于银行存款受益。
无论何人投资,水行业的专业队伍运营是不可缺的。水及其他公用事业容不得停业、破产之举。正如西方政府不允许保险公司破产一样。
水安全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水污染的检测比较复杂,检测只能保证此时此刻,而下一刻则没法保证。美国每年花1亿6000万在全国搞水安全,9.11后更是加速了进程。美国朝野一年来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落实国内安保措施。其实早在克林顿执政的1998年5月12日即颁布总统63号决策令《关键性基础设施保护白皮书》,其中规定所有事关重大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系统基础设施保护,必须在2000年启动,2003年底完成全面保护方案。2001年9.11针对美国的恐怖袭击事件刺激并加速了这一方案的启动及实施。 美国举国上下,各行各业,全面加速启动反恐措施,其中包括供水系统安全保护。
2002年6月12日美国联邦政府通过HR3448《公共安全及反生化袭击行动法案》,于2002财政年度启动24亿美金用于:毒品及疫苗控制国家储蓄金,农业安全,社区/医院反恐准备,饮用水安全计划等。国会通过法案,其中1亿6千万美元必须直接用于饮用水安全计划(2003财政年度追加2亿美元用于小社区水安全),包括:危害评估,紧急情况补救措施,启动针对薄弱环节的风险评估的“安全改善措施”,紧急状态反应及损害减低措施。法案规定并资助,所有供水人口达3300人或以上的系统必须执行:薄弱环节风险评估,紧急情况补救计划。限期于2003年3月之前对供水人口达10万以上水厂完成风险评估。各大水务公司也采取一系列行动以提高其水系统安全控制能力,避免灾难性事故的发生。安全顾问公司忙于培训,水安全咨询公司订单纷至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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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意味着什么
事业单位本来是铁饭碗,做得好不好不能随便开除的,导致企事业单位没有办事效率,管理涣散,留不住人才。所以企业化管理就是把它当作企业来运作,要创造效益,要实行优胜劣汰,不能再得过且过了,这对于社会来说是一件好事,要鼓励人们积极向上,不能浑浑噩噩。
‘肆’ 什么是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规章中,对公用事业及其范围有着不同的界定。当前普纯扰核遍认为,我国的 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热、供气、城市公交、排水、污水、垃圾处做掘理、园林绿化、环境卫 生等市政公用事业;道路与桥梁等基础设施;电讯、供电、邮政、铁路、公路、水路和民航 运输等行业。长期以来,我国公用事业运营的基本模式是政府投资建设,财政补贴运营,国 有企业垄断经营。由于这种经营模式缺乏竞争机制,导致公用事业领域机构臃肿、效率低下 、亏损严重、服务意识淡漠等等一系列的弊端。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开始了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其主要内容和基本趋势是:(1)民营 化,即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向民营化转变,这是目李好前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最基本内容。(2)投 资主体多元化,即从单一的政府财政投资向吸收民营资本、国外资本转变。(3)竞争化,即 由自然垄断性向竞争性转变。(4)经营化,即在公用事业的公益性基础上向经营性拓展,由 事业逐渐向产业转变。
‘伍’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并账时如何处理
第一步组建转制工作组、拟定改制方案,第二步律师尽职调查,第三步拟定职工安置方案,第四步拟定资产处置方案,第五步资产清查、审计、评估,核定国家资本金、国有产权转让和登记,第六步报批备案,第七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改制方案,第八步工商注册登记,第九步核销编制、注销事业法人、党工团关系变更。
最近刚好有关注事业单位转制的新闻,简而言之就是以上九步,如果要找专业的答案可以寻求咨询公司的帮助,比如中大咨询,我记得这家公司就有这方面的业务。
‘陆’ 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法律问题
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法律问题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分析了我国在该领域内的立法现状,提出了我国在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0 前言
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推动者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主要手段是经营城市,把城市公共服务搞好;同时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芹衡岁人们对公用事业服务的需求急速增长。这既对改革传统公用事业体制提出了挑战,又为投资者们寻找稳定利润来源提供了商机,更为居民们享受高素质的公用与市政服务带来了希望。2004 年建设部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于 2004-05-01 正式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和外国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与经营。鉴于公用事业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具有特殊性,其民营化将涉及到一系列难题,包括复杂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急需通过民营化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和外国资本,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有鉴于此,以下笔者拟对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法律问题做一肤浅论述。
我国的公用事业一般指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与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部门,包括铁路、航空、电信拦兆、邮政、电力、道路、桥梁、供水、供热、供气、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等。而公用事业所具有的民生必需性、公共利益性、不同程度的自然垄断性或公共(集体)物品属性,导致了法律对其调整的特殊性。
日本公共企业民营化有 3 种含义:一是公共法人通过组织变更而转化为股份公司形式,并将部分政府资本逐步出售给私人。二是公共法人通过组织变更而转变为民间所有认可法人。三是公共法人或股份公司形式的公共企业通过组织变更而成为私人企业。这种解释包含着民营化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与西欧国家所实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内容基本相同,主要是对已有的国有企业(国有存量资本)进行调整,减少或完全放弃国家所持有股份,即非国有化。美国民营化的先驱和主要倡导者 E.S.萨瓦斯认为,“广义而言,民营化可界定为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它是在产品服务的生产和财产拥有方面减少政府作用,增加社会其他机构作用的行动。从狭义上看,民营化是指一种政策,即引进市场激励以取代对经济主体的随意的政府干预,从而改进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这意味着政府取消对无端耗费国家资源的不良国企的支持,从国企撤资,放松管制以鼓励民营企业家提供产品和服务,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凭单等形式把责任委托给在竞争市场中运营的私人公司和个人。”“民营化的一种更为专门的形式旨在改善政府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绩效。这包括打破不必要的政府垄断,在相关公共服务供给中引入竞争。”这里,民营化概念的核心在于更多地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这种解释既包括了非国有化的要求,也包括了开放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民间投资等内容,解释范围更宽。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就是将国有、公营的公用事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到民间,引入真正的市场机制。民营与国营,反映了企业经营权的不同归属。私有与公有,反映了生产数据所有权的不同归属。两对概念之间的关系不是重合,而是一种交叉关系,但民营不等于私有,民营化不等于私有化。
1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主要形式
(1)bot(建造— 运营— 移交)模式,由投资方建设并专营一定期限最后移交政府的方式。如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上海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 170 万 m3/d)项目,以及 2004-12 点火发电的深圳平湖垃圾发电厂(一期投资近 3 亿元),由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投资联合体以 BOT 形式投资建设,并专营一定年限后无偿移交政府。
(2)合资模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政府可以融通社会资金,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二是打破了原来的垄断体制。三是民营企业的介入,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如 2003 年首创威水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嫌睁市投资管理公司、法国通用水务公司(威立雅水务母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同》,首创威水投资 29.4 亿元于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并拥有其 40%的股权。
(3)直接购并。直接购并是典型的民有民营方式。如 2002-05 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 50%国有股股权溢价转让于威望迪。威望迪以 20 亿元,超过资产评估价格近 3 倍的价格,承诺对合资公司 1 582 名员工不进行裁员,保证提供优于现有标准的优质自来水并将保持政府统一定价的条件。
(4)纯民营模式。即由民营资本独家投资建设,如 2002-09 由香港亚太环保有限公司独家投资的广州亚太生活垃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签署了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香港亚太环保有限公司将投资约 2.8 亿元,在广州将建立起一座日综合处理生活垃圾 1 000 吨的垃圾厂,从而正式拉开了外资进军中国垃圾产业的序幕。
(5)TOT(转让— 经营— 转让)。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有偿转让于非政府投资主体经营,政府回收资金可用于新项目建设,并最终拥有项目所有权。如 2004 年安徽国祯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斥资 1.6 亿元,以 TOT 方式购买了淮河流域第一座城市污水处理厂—— 徐州污水处理厂 30 年的经营权。
(6)ppp 模式。是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称,涵义是“公共民营合作制”。该模式兴起于上世纪 80 年代初的英国。主要指为了完成某些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服务项目的建设,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伙伴关系,以确保这些项目的顺利完成。如 2004-12香港地铁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投资原则性协议,决定以 PPP 模式合作投资、建设及运营北京地铁 4 号线。
2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立法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专门的法律文件主要有:1995-01-1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了《关于以 BOT 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08-21 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颁布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03-20 电力部公布了《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2001-12-11 国家计委发出了《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2002-01 国家计委发出《“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指出要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放宽外贸、教育、文化、公用事业、旅游、电信、金融、保险、中介服务等行业的市场准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公示有条件准入的领域、准入条件、审批确认等准入程序以及管理监督办法。2004-03 建设部以第 126 号令正式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于 2004-05-01 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指出,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企业如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将被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2004-12国家发改革委与商务部已联合发令,全文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 年修订)》。该目录于2005-01-01 起施行。新目录放宽了外资准入范围,首次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电影制作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上述法律文件基本构成了我国有关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项目的运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其法律阶位都较低,基本属于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制定的规章,颁发机关均为国家政府机构,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因此,我国亟需制定一部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专项立法,以规范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衔接,为公用事业民营化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3 亟待解决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理论界已对其有了一些深入和宽泛的讨论。以下笔者仅提出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几个比较重要或热门的法律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统一定义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规、规章中对“公用事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且现在各地公用事业管理机构管理范围五花八门,有的甚至将信息服务也列入公用范围,因为公用事业享有普通企业得不到的优厚政策支持。将一般商业企业与城市供水企业等公用机构等同视之,就是人为赋予特权,这其实是一种变相腐败交易。
(2)民营化程序的问题。目前,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协议达成的方式居多。这种形式的好处是交易成本低,但也往往会出现一个项目上马,一大批官员落马的现象。笔者主张,公用民营达成方式应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公正方式。
(3)政府的监管问题。公用民营,谁来管?怎样管?实行综合统一管制,还是单一的专业化管理?在目前的行业结构下,很容易形成分业管制的格局,但这种体制的政出多门、管制冲突等矛盾不容忽视。监管手段应形成机制,采取依法形式,抛弃“运动式”的检查方式监管。
(4)保障安全性的问题。原有的公用事业机构规模大、历史久,给百姓可靠的安全感。民营化过程中,应通过法律,确立行业标准,靠这些法律保证,取得民众信任,保障公用事业的安全性。
(5)竞争机制的问题。应依法促进公用部门的竞争,避免不必要的民营垄断,民营化之前要有充分的竞争,还可以对公用事业运营环节进行划分,引入竞争,在特别情况下政府应行使预留手段促进竞争。
(6)政府的信用问题。政府要严格履行合同,但同时政府应谨慎行使管制手段。滥用管制手段,实质就是毁弃和约。如 2003 年的长春水务纠纷事件就凸现了政府部门的信任缺失。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要靠行政合同法出台才能实现。
4 结束语
中国的经济改革已经进行了 25 年,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市场化和民营化。整个改革的进程,就是民营部门进入从前被国有部门垄断的一个个领域,并不断扩展的过程。因此,公用事业民营化既是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又是市场化深入的一种表现。然而我国尚未形成保障公用事业民营化实施的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因而了解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真正含义,分析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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