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职工福利待遇。
② 事业编制2021年如何改革
很多事业编转为企业,转为企改制,同时相应的事业编制也取消,签订劳动合同,改革完成之后,人员将有以下变化。
第一、工资待遇“变动大”。
第二、编制变化。事业单位改革后,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额,逐步转为企业,对公益服务类更是强化公益属性。
第三、事业单位改制后,高校、公立医院、工勤岗、技术岗等群体虽然大部分编制取消采用合同制,但对这些人而言机会更大了。
第四、晋升。改制后,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将更加强,行政级别有些单位待遇势必提高。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已规定有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编制标准的执行方案。
国家对事业单位未规定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及执行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财政部门的意见。
③ 事业单位改革中在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被取消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机构,不再参公。其人员除极少部分随职能划转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余人员将保留参公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轮机构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和编制实行限额管理,没有多余的编制用于置换事业人员,因此大部分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参公身份)都将保持编制现状不变,无法置换行政编制转公务员。这是大环境,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
2、如果是执法类机构,保持现状。本轮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已经非常明确,除执法机构外,其它事业单位都不在参公。执法机构的改革,具体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执行。目前现状,执法类机构如果没有转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参公现状不变,其人员参照执行。
3、如果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一类保持现状,二类视情况而定:效益不好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能,改为公益一类;效益一般,可以维持自负盈亏,不需要财政加大投入的,维持现状;效益好的,主体职能是经营或收费的,直接改企。其人员除少部分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全部取消编制,改为企业人员。
(3)新闻记者在事业单位如何改革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要求编制和岗位相互对应。混岗混编是违规行为,行政机关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和极少部分供工勤人员使用的工勤编制。
由于行政编制少,大部分行政机关编制不够用,尤其是县区一级。为了弥补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机关使用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代替,或者是超编使用工作人员,这些虽然合情,但不全理,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
解决的原则:首先是严禁超编调人,调整人员的时候,先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控编卡”,如果有空缺编制,才能采用招考、遴选、调任等方式,为单位调整加强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编混岗。行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或者工勤编制,不管是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还是在机构改革中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都不能供机关人员使用。调整使用的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应的机构使用相应的编制,即使因工作借调,也不能超过6个月。
④ 事业单位改革
一场牵动三千万事业人利益的改革大戏,上演多年后,仍处于前奏与调整阶段。
在改革的胶着状态下,梳理多年的改革进程和追寻当前的动向,可以理出的讯息是: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日益回归“公共服务”的本色;而正是为了更有效的回归,其政策的推出才如此慎重。一旦时机成熟,便可推出。
《了望》文章:事业单位的基本社会功能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制度率先规范
事业单位改革 三千万“事业人”变阵
资料图片:辽宁省大连市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报名现场异常火爆。新华社发(吕文正 摄)
事业单位改革不仅要“破”其既有弊端,更要“立”其公共服务本职
据《了望》新闻周刊了解,由中编办、人事部等诸部门协作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整体战略仍在征求意见中,而某些单项,如其中的人事制度,则已有比较明确的思路,进入了法制化阶段。更为切近的是,有关部门在日前要求相关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速。
有待于回归公共服务属性
无论是称谓,还是性质,“事业单位”都是中国特有的产物。一些参加国际研讨会的专家常常为其译名而备感为难。
事业单位所涉极广。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
“事业单位”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它被定义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设立的“社会服务组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专家们也就据此而将其译为“PublicServiceUnit”(公共服务机构)。
事实上,“公共服务机构”这个概念还不能容纳现在所有的事业单位,只是代表了设立的初衷。从实际运行看,事业单位大致有行政执法类、公共服务类、生产经营类。
如果按照公共服务的定位看,从事行政执法和经营服务俱是“站错了队”。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的实际边界并不如法规上说的那么明确。“政事不分”、“事企不分”带来的管理混乱屡遭诟病。
一位学者比喻说,一些政府附属的事业单位就是“二政府”,自居企业和社会之上,脾气比一些政府部门还大。而另一些事业单位实际已成为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与“社会公益”的目的渐行渐远。
事业单位要改什么?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盛霖曾把事业单位的“毛病”概括为: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已经难以适应目前中国市场经济的需要,严重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不过,事业单位的主体还是那些典型的公共服务行业。据统计,教育、卫生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三项相加,占到事业单位人员的3/4,其中教育系统人员即达到一半左右。
而在全社会对公共服务要求提高的今天,这些单位的提供的服务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如近年来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行业榜单中,教育系统和医疗卫生系统位居前列。
资源来源影响基本属性
过去二十多年的事业单位改革,始终围绕财政来源而扩张、缩减。在财政补助(全额或差额)和经费自理的原则性区分下,单位内部的创收则往往与拨款混同一块。而“公共服务”这个基本属性的确定,也随着财源的不同而摇摆,并引起社会的不同观感。
事业单位长期消耗约三分之一的国家预算开支。据多项统计研究,这些资源被越来越多地用于三千万人员自身。
在上世纪80年代,科技、卫生等行业展开的事业单位改革中,扩大自主权成为核心内容之一,其中包括收益权与分配权。这一趋势的另一面便是财政预算的削减。
上世纪90年代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三个重要文件中(1993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199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政事分开”的原则直接针对“政事不分”的弊端,但对日后越来越严重的“事企不分”则尚未过多防范。
这一时期的改革背景乃是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路线后,事业单位也开始探索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管理体制。
综合多年的历程,有研究者指出,过去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越来越不像政府机关、越来越像企业,也就是所谓“推向市场”。
由于事业单位的事权在各级政府,在各种形式的“包干责任制”下,政府往往只按事先确定的数额给予定额拨款(以“人头费”为主),事业单位的节余或赤字全由自己解决。
当年为了更好地创收,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便向企业和向企业转制的事业单位看齐,屡试不爽的做法就是各种名目的“创收”。在疲软的预算制度下,这类“创收”所得基本都由内部“消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葛延风认为,一些主要提供社会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已经过度“市场化”,“放权过度、约束不足”。
而实质上,这样的“市场化”是一种“伪市场化”,是在资源垄断情况下的“市场化”,其主要内容,是资源的供给者由“国家”日益转向“社会”,并在这个过程中,越来越多地偏离了“公共服务”这个基本属性,因之引起种种异议。
事业单位“分类”归位
近几年来,在构建服务型政府尤其是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国家在教育、医疗等行业的诸多“矫正”之举说明,事业单位“伪市场化”方向并不被认可。事业单位改革越来越回到它的本位:公共服务。
国家发改委综合体制改革司司长范恒山曾提出,应把事业单位重新定义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进行社会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的组织,它们的基本特征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非营利(也非变相营利)”。他建议事业单位应在“公共事务、公益性服务、社会互助和慈善援助”等领域内运作。
事实上,在分行业、分地方进行的同时,事业单位改革一开始就特别强调分类。如在上述上世纪90年代的三个重要文件中,都有分类指导。尽管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分类有所区别,但有一个共同的核心概念是“公益性”。
去年年中,中编办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这一分类与浙江、深圳等地的实际做法差不多。
分类只是第一步,接下来便是以此定去留,承担行政职能的回归行政序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转为企业。而剩下的事业单位则只有一种:即从事公益服务。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还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则再划分为三个类别: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财政按照不同方式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可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实行经费自理,财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具备条件的,应逐步转为企业,今后这类单位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 还有研究者认为,面向政府机关进行辅助性工作的事业单位与面向公众的事业单位尚不一样,应区别对待,分设直属事业单位和独立事业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事业单位重回公共服务本职,意味着事业单位改革重点不是裁减人员,而是进行内部管理改革和对事业单位有效监督及绩效评价体系的改革,提高服务效率,而其间的政府职责则是通过二次分配和政府财政投入的导向,使社会上大多数人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好处。 来自民办的竞争?
无论从设立初衷,还是改革方向,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公共服务已成共识。但事业单位在公共服务体系中是否需要“独家”则仍有不同意见。
事实上,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其运作的领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私营部门的竞争。事业单位在非国有部门的对应者被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非营利组织,同样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区别在于一是公办,一是民办。
如教育领域,民办学校、独立学院等尽管增长缓慢,但已逐步获得政策、法律上的认可。而江苏宿迁医院民营化改革则于去年遭受以清华、北大两报告为代表的正反双方激辩。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高书生认为,公办和民办的公益性机构不平衡,是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他称,事业单位无论转为非营利机构还是营利机构,无论继续采取公办方式还是采取民办方式,发展是第一位的,其担负的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使命是不能改变的,以改革促发展的目标是不能动摇的。
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此前教育、医疗“市场化”改革的失败并非真正的市场化之过。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政府主导与包括私营机构在内的多样化提供并不矛盾。
在深圳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一条即改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凡是可以通过采购提供的公共服务,在不影响该项服务稳定供给的前提下,采取政府“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办法,用市场化的方式组织生产和供应,降低公共服务的单位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而采购对象,并未全限于事业单位。
早在2000年,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领导的一个课题组曾建议,政府应负担起管理和运作纯公益性非营利机构的主要责任,而准公益性的非营利机构应主要由民营机构运作。
成思危表示,要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共财政体制。加大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提高财政公共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改革社会领域投融资体制,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允许社会资金投入,形成社会事业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相形之下,分别出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科技部的两个课题组报告则对非营利机构(民营)持谨慎态度,不过也提出让其发挥“补充作用”。
改革难在人员
尽管竹立家教授认为,事业单位改革重点不是在裁减人员,但在改革过程的相当长时间里,冗员问题确是视线的焦点。与整体分类、给机构“正名定分”较易形成共识相比,“改到难处是人员”。
据高书生参与的一个课题组调查显示,以文化事业单位为例,人员分流首选的方式是提前退休和内部离岗(提前退养)。一般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30年以上的人员,都采取提前退休。而对不具备提前退休条件、但年龄又偏大的人员,则采取提前离岗的方式。其中提前退休在指导性文件国办发[2003]105号文中并无规定,但不少试点单位还是用足了这项政策。
此外,备受推崇的人员分流方式叫做身份置换。一为“了断式”,即“买断工龄”,脱离关系,“拿钱走人”,另一类叫做“管理式”,从无固定期变成有固定期,“走人领钱”,属用工制度改革。
高书生认为,身份换置换的成本巨大,单位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少则人均三五万,多则十几万。而被置换人员的风险突出表现在未来的社会保障上,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事业单位人员此前未曾参与社会保险,以最重要的养老保险为例,“视同缴纳”的年限有可能会被从零算起,具体由哪级财政“买单”并无刚性规定。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目前尚无中央层面上的具体方案。主流意见是与企业养老保险接轨,但一来将增加养老保险既有的“历史欠账”,二来转制的“中人”和“新人”的养老待遇势必低于转制前。
此外,在“政事分开”的原则下,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更比普通员工更多一份难处,即行政级别的取消颇为不易。
看到了河对岸
鉴于事业单位的庞杂、人员之众且多为被视作中坚力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事业单位改革进展之“慢”便在情理之中。再加上此前政府机构改革和国企改革的若干经验教训,如“精简-膨胀”的怪圈、下岗人员引发的社会问题等,更使得这一改革颇为慎重。
在本世纪初的几个相关课题中,对这项改革进展的评价有“连河对岸在哪里都还不大清楚”、“没有总体目标”、“零敲碎打”等。2003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当时着重提到人事制度和养老制度。
不过,尽管一揽子方案尚未出台,相关工作尽管缓慢却一直在研究、试点之中,透过诸项配套改革的进展,大幕已在徐徐揭开之中。
据悉,2004年前后,中央有关部门即拟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分配制度、机构编制、管理体制作为一个整体而配套推进。
在机构编制方面,中编办出台《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前,浙江、江苏、辽宁、山东等地即已先期研究部署。在该方案草案中,中编办初步设想在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选择浙江、山西和重庆三省市作为试点地。
而人事部在去年推出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再加上今年拟报送国务院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十几个配套文件在内的制度规定,将逐步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法规体系。
去年6月,中央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人事部、财政部先后印发事业单位的相关方案和实施办法,日前还要求加快进度,抓紧套改,争取春节前兑现改革。
此次改革并非单纯涨工资,在制度模式上旨在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合理拉开差距,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同时,将绩效工资总量与单位完成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及考核情况相联系,促进事业单位不断提高公益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
来自高层的信息可以令三千万事业人定心的是,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事业单位改革不会当成“甩包袱”。随着公共服务体系的加强,事业单位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即便是利益的调整,也将在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下进行。(文/《了望》新闻周刊记者 彭勇 汤耀国)
《了望》文章:事业单位的基本社会功能
我国的事业单位,广泛地分布在文教科卫、基础设施、社会管理等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作为向全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是实现和完成政府公共政策的基本工具,肩负着实施法律、贯彻政府政策的使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社会对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增加,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事业单位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新阶段的要求。
据资料显示,近年来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腐败现象最严重的五个行业中,教育系统和医疗系统榜上有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事业单位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则,党和政府的威信就要受到损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很难实现。而如何在理论上正确认识事业单位的基本社会功能,则是我们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详细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制度率先规范
下一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继续坚持试点先行、加大聘用制度推行力度的同时,大力加强制度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一直沿用党政机关的管理模式。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按照十四大的精神,人事部启动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不断摸索路子、积累经验。2000年以后,随着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和公开招聘的正式开展,以及岗位管理的逐步实施,改革逐渐加速。
目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深入,并将日益规范。 >>>详细
事业单位改革 三千万“事业人”变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达到上述目标,拥有三千万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的事业单位,是主体力量。
追寻多年改革轨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公共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有助于理清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脉络和指导原则:
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是坚持以人为本,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自身活力,提高公共服务的有效性,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而不是简单地减少人员,减轻财政负担。 >>>详细
全国半数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 59%人员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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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李亚杰)目前,全国51%的事业单位实行了人员聘用制,59%的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28个省区市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了公开招聘。
记者16日于此间正在召开的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了解到,2006年,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职称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加大,聘用制推行工作取得新进展。
人事部部长张柏林表示:“2006年是人事人才工作改革发展不寻常的一年,各级人事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加快推进人才强国和科教兴国战略,狠抓公务员法实施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两件大事,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全年任务。”
人事部:我国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人事部网站:2005年底,人事部第6号部长令发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为什么要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具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记者专程走访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刘宝英。
八部委负责人谈事业单位改革
新华网:事业单位如何通过改革,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公平、更便捷、更高效的公共服务?9月25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的“公益机构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等8部委负责人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他们的思考。
⑤ 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该如何改
参公的事业单位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党委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事业单位,一种是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第三种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1、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 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参公,是指党校和档案局之类的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参公管理。党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维持现状,没有什么新的政策动向。档案局将其承担的行政权力职能划归党委办公室,档案局在党委办公室挂牌,其公益服务职能由档案馆承担,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群团组织是指工会、妇联、团委、残联、文联、科协等,在基层尤其是县区,由于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总量控制,工青妇使用的行政编制比较少,残联、文联、科协基本不使用行政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动向,群团组织将和党委机关一样,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参公。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职能只能由公务员身份的干部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心在县区一级,设区的市,只保留一个行政执法单位,一般是将市区执法中心整合,以区行政执法中心为主。由于县区行政编制实行问题控制,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大队或者中心来承担,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明确县区一级成立行政执法综合中心,或者成立农业、市场、环保、文化、资源等五个行业执法中心。改革后的行政执法单位依然使用事业编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由于执政执法机构庞大,涉及执法人员众多,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问题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根据辽宁省县区行政执法改革试点,行政执法综合中心依然是事业单位,取消了参公属性,已经参公的人员参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于单位已经不参公,个人身份参否长久保留,情况并不乐观。
3、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部分参公。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被明确要求全部撤销,行政权力划归机关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已经开始将省市县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或者整合,将三类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根据管理权限,全部划归到主管机关。同样,由于行政编制稀少,而且实行总量控制,完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人员,全部划归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极小,绝大多数人员依然会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期后取消参公身份,成为事业人员。
2018事业单位改革席卷全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转企、撤销、扎口管理”等不同方式分步推进,不少单位涉及其中重要规划,现在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
编制改革从高校和公立医院入手,工勤岗也被减编
人社部召开的新闻会议上,相关发言人表示,在事业单位的3000多万人中,教育和医疗系统的人数占了大头,教育系统的人数约占了一半左右。由于参编人数众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很多岗位不能人尽其才,所以国家财政要开源节流,精编减编。
还有一种岗位也要进行编制的改革,这个岗位就是“工勤岗”。“工勤岗”里面,也是分为编内和编外的岗位,但是目前很多岗位已经外包出去了,其目的也一样,精简资源。
事业单位改转企业
部分事业单位因其职能消失或严重弱化,或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以及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或者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
公车改革在2018提前完成
2017年12月12日,湖北省在事业单位公车改革部署工作会上指出:湖北省将开始实行公车改革,改革先从省直事业单位开始,其他单位仿照省直单位办法进行改革,全省改革预计在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公车改革迈出关键性一布,为其他各省进行公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目前改革正在有序推进,这对于改善政事不分、政事人事管理部分、政事产权不分具有积极的作用,那么在全国范围的铺设也是可以预见的。只是,任何改革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步步为营。
文:湖北中公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适用公务员法,不在此次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国家目前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三类,即具有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这三类事业单位适用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不是公务员法。到2020年,这三类事业改革完成,即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直接转为企业,具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要么成立行政机构,要么并入行政机关或者职权收归行政机关,职权收归行政机关后的人员一般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最后就是具有 社会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这是需要保留的事业单位,例如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不利于由 社会 资本配置的事业单位,是必须保留的,体现纯公益性目的,也就是说到2021年后,事业单位就剩下这一类了。
至于,参公事业单位是不在此次改革单位内,因为参公事业单位参公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国务院及党中央的决定等才能参公,必须是依法成立,之所以有参公单位不是公务员行政编制,是因为公务员行政编制总量控制,职数有限,将来合入行政机关也是趋势,当然需要事先修改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等措施,这是后话,总之目前执行公务员法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似乎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每天都有新鲜事。事业单位职工必须要知道的5件事情。
1.今后哪些事业单位人员可能会被单位“炒鱿鱼”?长期“请假”的员工将有可能被解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2. 施行聘任制,事业单位人员年龄大了以后会被单位扫地出门吗?不会的,十年以上员工可申请签订“终身合同”对于已经有十年以上工龄的事业单位员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本人可以申请签订一直到退休的合同,这一张合同就从十一年以后一直到退休,这样有利于一些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安心工作,不需要考虑这个聘期到了以后下一步怎么办。
3. 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待遇会被削减吗?福利待遇将向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倾斜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待遇问题,目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差距比较大。未来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方面将会逐步缩小差距,改革会兼顾边远地区、基层岗位、基层事业单位的人员,这些政策今后倾斜的力度应该更多地向基层事业单位的人员倾斜。
4.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施行后,事业单位人员会涨工资吗?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水平受市场因素影响,可升可降今后可能会升,也可能往下调,因为要看 社会 的平均工资,看物价,看企业。
5.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施行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需要补缴养老保险吗?条例施行后在职员工要缴纳养老保险,已经退休的不用缴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从7月1日起,逾三千万的事业编制人员将开始参加 社会 保险。
已经退休的人员还需不需要补缴社保?据说事业单位人员缴纳社保可能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实施。
《条例》出台以前的,按照老办法不用再缴纳社保,这样做有利于稳定退休人员的待遇,退休金的补贴还是要同时考虑共享成果。《条例》实施以后的人员,按照新的办法来参加 社会 养老保险。
2018年事业单位在全国陆续开展,基本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标准的逐步推进。笔者从梳理各地文件,认为参公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是原样不懂,就是划转为公务员。理由如下:
第一,参公事业单位一般都是执法类事业单位。 在全部参公事业单位中,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占绝大多数,而这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具体的行政职能,如果将他们改为一般事业单位或者推向 社会 ,行政职能就会落到公务员身上,这部分工作可能会无力承担。这种形势下,参公要么不变,要么转为公务员。
第二,党校等参公单位已明确要向行政转变。 在中央的事业单位改革部署中,可以看出党校将由原来的参公事业单位向行政过渡,也就是说要转为公务员。
综合来看,参公事业单位基本上不用太担心会离公务员越来越远,笔者认为只能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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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主话题,参公事业单位,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大部门的地方,这种编制是在调入行政部门直接转为行政编的,在车改中也是享受车补。按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这部分单位极大概率是会转为行政单位,人员为行政编也就是公务员。
参公事业单位一般都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改革的方向是,行政职能转移至行政机关,今后事业单位只保留公益职能,也就是说将来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再有参公事业单位,当然,会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过渡期人员身份和待遇不变。需要说明的是,参公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巜公务员法》管理,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完全和公务员一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不适用于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参公事业单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直接转轨行政执法部门,以后没有参公单位了。
有的参公单位省上批的,要上面发文件那些参公的转行政,有些转公益一类。
总之参公事业单位以后改革中不存在约灰色地带。因为实际现实中有很多地方弄的参公上级部门没有批的灰色地带。甚至同一事业部门有的参公,有的没参公,都是领导拍脑门决定的,随意性很大。
参公单位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要等上面通知发文那些参公并入行政部门,那些参公转公益性事业单位。所以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上级部门没发文取消转公益维持现状。
参公单位改革人事调整,各地有所差异,有的地方通过公招的参公人员直接登记公务员,事业编区别对待,有编制的考录一部分,分流一部分转公益事业编。也有的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接近5年退休的不改身份,维持原身份退休,年轻的优秀的机关有编直接考录。也有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保留事业编并轨。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你好!我一直关注这方面问题,有些认识给大家分享分享:
第一,先说下改革中的分类,分类搞清楚才知道改革方向。2011年中央国务院启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职能作为唯一分类依据,将事业单位分三大类分别推进改革,行政类,公益类(包括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经营类。
第二,再说下,编制部门日常机构编制管理中分类,事业单位按经费供给形式,也是分为三大类:全供、差供和自收自支。而参公事业单位是人事制度管理方式,即全供事业单位中承担公共 社会 管理职能,并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承担相应职能,人事部门确定的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公务员登记,待遇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完全一样。即全供包括参公。
第三,改革分类与日常管理分类因为依据不同,存在问题,存在问题啊。其他不多说了,只说参公单位改革方向,参公事业单位在改革中有两种分类,一是列为行政类,一是列为公益一类。
第四,参公单位如列为行政类,则或划为行政机构,或是将行政职能剥离,保留公益职能。当然划为行政机构,职工就相应调整为公务员。不过受行政机构和编制数限制,难度较大。
第五,参公单位如列为公益类,一定是列为公益一类,纯公益,就继续保持不变,除非遇到大动静,人事制度改革才可能变动。公益二类一般是医院、职业院校等有收入的单位。
总的来说,参公单位都会相对稳定,不用担心改革走向,运气好的话会列入行政类,有机会列入行政机关,从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发展空间会更好,只是待遇不变。
1.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实是改革中的权宜之计,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两个不突破”,即机构个数限制在现有个数之内,行政编制数限制在现有总量之内。由于行政编制实行的是总量控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又不能立即转成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但是国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将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 2.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文件中指出:“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 社会 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3.其实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大家最关注的就是机构划转与人员过渡政策。2016年两办出台了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改革意见,可以参考。关于人员过渡安徽省近期出台了《安徽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安徽是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省份,这个办法应该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指导意义,需要完整文件可以私信我。
⑥ 我是电视台的一名编辑,请问事业单位改革后,我们单位属于什么不管改成什么,台长有权随时解聘我吗
你说的电视台分离应该是指台网分离,即电视台和网络的分离,这样的话就看你是在电视台这边还是网络那边,一、在电视台又分两种情况,有编制的和合同聘用的,如果有编制台长不能随时解聘。如果是合同聘用,遵照相关程序可以随时解聘,有合同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二、在网络。如果网络以分离电视台,则网络部分形成了公司的形态,即网络公司,这样的话你就相当于在一家公司工作,去留完全由上层领导负责。 不过你不必太担心,不管分还是不分,电视台人事不会出现大变动,还是坚守各自岗位做好本职工作才是不惧怕上层解聘的法宝。
⑦ 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事业单位的改革分三个方向。
第一个方向就是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立为行政单位。这部分唯数不算是很多。但是在一些行政机关中确实有一些行政跟事业的混编混岗的现象。改革会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的改革过程中,一些地区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单位性质改变的同时个人的身份状态会继续延续,保证有效地平稳地推进改革!
⑧ 关于省级日报的记者编制问题
党报不在体制改革之列,在非时政类报刊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表中,报刊业集团的党报党刊不在改革之列,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人员为事业人员,其他子报子刊进行相应的转企改制,主管主办单位同报社为隶属关系而非挂靠关系。
省级日报的记者是否有编制?这个问的就不对,各报社有有编制的也有聘用的,能不能拥有编制是看你个人能力。
公开招考的是编制内人员,正式职工、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