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业单位改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1、改制准备阶段
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及改制单位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改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改制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改制或清理 撤销的总体方案,由主管部门报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复;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共识。
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阶段
改制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展开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评估结果在改制单位内部公示。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公示材料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涉及政府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评估后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或备案。如有不良资产,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核销。
3、改制实施阶段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改制单位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征得多数职工同意。经主管部门批复的改制方案的实施,分别由省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厅、国土资源厅、社会和劳动保障厅进行资产处置、人员分流、社会保险关系衔接等相关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规程》负责组织资产转让。省编制办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省工商局负责新组建企业的名称预核。
4、新企业组建阶段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新企业做好组建的各项筹备工作。召开由全体投资者或改制后企业职工参加的改制创业大会,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产生管理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
5、办理登记注册阶段
新创立的企业,应持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制方案的批复、省财政厅对净资产处置的批复、省劳动厅对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提留费用的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对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产权交易机构对国有资产转让的报告等文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创立公司制企业的,还应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登记材料。
Ⅱ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义和难点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指将现有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即“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
意义:无论是出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无论是旨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还是加强社会建设水平,事业单位改革都已是刻不容缓了。改革要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深化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难点:改革面临利益的权衡。我国的事业单位有数十年历史,中间又历经从计划向市场的转轨。复杂的历史沿革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利益格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如何协调好利益既是改革的重点,也是改革的难点。
四大难点:一、改革动力仍然不足
事业单位改革实质上是政府自身改革,但目前改革动力仍然不足。一方面,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出发,社会公众均对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持积极态度。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利益相关方对改革仍存在迟疑或观望态度:首先,部分主管部门不愿意改革,一旦改革将导致其利益受损,因此改革积极性不高。其次,有的部门领导习惯现有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事业单位改革后的发展有担忧和顾虑,缺乏改革信心;有的则担心改革带来不稳定而不敢改革。
二、相关配套政策有待完善
完善的配套政策是顺利推进改革的保证。而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主要由中央确定,地方政府难以提出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政策。目前,组织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财政管理等配套政策还不十分完善,成为制约改革顺利推进的瓶颈。
三、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滞后
现有体制和法律法规框架下建立新的制度缺少法律支撑,而且相关部门目前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研究,难以及时为实践提供指导,导致改革推进难、到位难,影响了改革正面效应的发挥。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理事会的决策机构定位与党管干部原则需要探索和研究衔接政策等等。
四、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目前国家公益服务提供或财政投入虽然有了大幅的增加,但还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社会事业的举办主体还是以国家为绝对主力,社会力量还没有充分进入社会事业发展领域,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发挥。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不仅可以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选择,而且有利于打破垄断,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产生压力,形成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局面。
Ⅲ 事业单位以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是什么
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方向:
1、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一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立法进程。推动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快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奖励、考核等单项配套规定。
二要完善聘用合同制度。规范合同管理,探索完善聘后管理机制,研究制定聘用合同规定。
三要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岗位设置动态管理机制,开展管理岗位职员制试点。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实施方案,做好首批实施准备工作。
四要落实和规范公开招聘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分业分类实施,提高公开招聘组织实施规范化水平。
2、规范央企负责人薪酬管理
一要完善企业工资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加快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探索发布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同时,积极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推动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探索建立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二要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研究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继续做好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试调查。
三要完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巩固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成果。
3、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启动
启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设岗,实行公开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4.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社保
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届时,全国110多万个事业单位,3153万在编人员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养老金将面临保值增值难题。与各省市养老金结余资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样面临着贬值风险与支出压力,因此加快全社会养老金委托投资模式顶层设计迫在眉睫。
Ⅳ 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问题
[摘要]从事业单位编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重要问题出发,探索事业单位取消编制以后的影响,在分析事业单位取消编制后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事业单位;取消编制;编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6-0145-02
[作者简介]张冰(1992-),女,汉族,黑龙江鸡西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理论与方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事业单位已逐渐成为提供各种公共服务活动的主要载体,其涉及领域十分广泛,是我国社会发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各省市不断探索事业单位编制改革,不断改进编制工作的体制机制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事业单位编制改革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事业单位的相关概念
(一)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我国国家机关操办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开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公共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在我国独具特色,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逐步演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事业单位自身也在持续变化。
(二)事业单位编制
事业单位编制受国家机关的领导,不进
Ⅳ 事业单位改制的难点在哪
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之一是观念的转变。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全体员工如何将计划经济下“等靠要”的观念,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竞争与效益”的观念,这是一个难点;难点之二是生存发展。即如何在市场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核心能力,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创造效益,求得生存,谋求发展;难点之三是人员的去留。即如何将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优秀人才吸引来、留得住,如何将不适应市场竞争的富余人员妥善安置。
以上是个人的一点见解,但要是事业单位要转企改制的话,建议找中大咨询,有这方面的业务。
Ⅵ 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该如何改
参公的事业单位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党委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事业单位,一种是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第三种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1、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 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参公,是指党校和档案局之类的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参公管理。党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维持现状,没有什么新的政策动向。档案局将其承担的行政权力职能划归党委办公室,档案局在党委办公室挂牌,其公益服务职能由档案馆承担,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群团组织是指工会、妇联、团委、残联、文联、科协等,在基层尤其是县区,由于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总量控制,工青妇使用的行政编制比较少,残联、文联、科协基本不使用行政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动向,群团组织将和党委机关一样,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参公。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职能只能由公务员身份的干部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心在县区一级,设区的市,只保留一个行政执法单位,一般是将市区执法中心整合,以区行政执法中心为主。由于县区行政编制实行问题控制,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大队或者中心来承担,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明确县区一级成立行政执法综合中心,或者成立农业、市场、环保、文化、资源等五个行业执法中心。改革后的行政执法单位依然使用事业编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由于执政执法机构庞大,涉及执法人员众多,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问题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根据辽宁省县区行政执法改革试点,行政执法综合中心依然是事业单位,取消了参公属性,已经参公的人员参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于单位已经不参公,个人身份参否长久保留,情况并不乐观。
3、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部分参公。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被明确要求全部撤销,行政权力划归机关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已经开始将省市县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或者整合,将三类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根据管理权限,全部划归到主管机关。同样,由于行政编制稀少,而且实行总量控制,完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人员,全部划归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极小,绝大多数人员依然会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期后取消参公身份,成为事业人员。
2018事业单位改革席卷全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转企、撤销、扎口管理”等不同方式分步推进,不少单位涉及其中重要规划,现在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
编制改革从高校和公立医院入手,工勤岗也被减编
人社部召开的新闻会议上,相关发言人表示,在事业单位的3000多万人中,教育和医疗系统的人数占了大头,教育系统的人数约占了一半左右。由于参编人数众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很多岗位不能人尽其才,所以国家财政要开源节流,精编减编。
还有一种岗位也要进行编制的改革,这个岗位就是“工勤岗”。“工勤岗”里面,也是分为编内和编外的岗位,但是目前很多岗位已经外包出去了,其目的也一样,精简资源。
事业单位改转企业
部分事业单位因其职能消失或严重弱化,或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以及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或者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
公车改革在2018提前完成
2017年12月12日,湖北省在事业单位公车改革部署工作会上指出:湖北省将开始实行公车改革,改革先从省直事业单位开始,其他单位仿照省直单位办法进行改革,全省改革预计在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公车改革迈出关键性一布,为其他各省进行公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目前改革正在有序推进,这对于改善政事不分、政事人事管理部分、政事产权不分具有积极的作用,那么在全国范围的铺设也是可以预见的。只是,任何改革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步步为营。
文:湖北中公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适用公务员法,不在此次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国家目前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三类,即具有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这三类事业单位适用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不是公务员法。到2020年,这三类事业改革完成,即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直接转为企业,具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要么成立行政机构,要么并入行政机关或者职权收归行政机关,职权收归行政机关后的人员一般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最后就是具有 社会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这是需要保留的事业单位,例如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不利于由 社会 资本配置的事业单位,是必须保留的,体现纯公益性目的,也就是说到2021年后,事业单位就剩下这一类了。
至于,参公事业单位是不在此次改革单位内,因为参公事业单位参公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国务院及党中央的决定等才能参公,必须是依法成立,之所以有参公单位不是公务员行政编制,是因为公务员行政编制总量控制,职数有限,将来合入行政机关也是趋势,当然需要事先修改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等措施,这是后话,总之目前执行公务员法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似乎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每天都有新鲜事。事业单位职工必须要知道的5件事情。
1.今后哪些事业单位人员可能会被单位“炒鱿鱼”?长期“请假”的员工将有可能被解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2. 施行聘任制,事业单位人员年龄大了以后会被单位扫地出门吗?不会的,十年以上员工可申请签订“终身合同”对于已经有十年以上工龄的事业单位员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本人可以申请签订一直到退休的合同,这一张合同就从十一年以后一直到退休,这样有利于一些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安心工作,不需要考虑这个聘期到了以后下一步怎么办。
3. 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待遇会被削减吗?福利待遇将向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倾斜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待遇问题,目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差距比较大。未来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方面将会逐步缩小差距,改革会兼顾边远地区、基层岗位、基层事业单位的人员,这些政策今后倾斜的力度应该更多地向基层事业单位的人员倾斜。
4.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施行后,事业单位人员会涨工资吗?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水平受市场因素影响,可升可降今后可能会升,也可能往下调,因为要看 社会 的平均工资,看物价,看企业。
5.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施行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需要补缴养老保险吗?条例施行后在职员工要缴纳养老保险,已经退休的不用缴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从7月1日起,逾三千万的事业编制人员将开始参加 社会 保险。
已经退休的人员还需不需要补缴社保?据说事业单位人员缴纳社保可能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实施。
《条例》出台以前的,按照老办法不用再缴纳社保,这样做有利于稳定退休人员的待遇,退休金的补贴还是要同时考虑共享成果。《条例》实施以后的人员,按照新的办法来参加 社会 养老保险。
2018年事业单位在全国陆续开展,基本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标准的逐步推进。笔者从梳理各地文件,认为参公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是原样不懂,就是划转为公务员。理由如下:
第一,参公事业单位一般都是执法类事业单位。 在全部参公事业单位中,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占绝大多数,而这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具体的行政职能,如果将他们改为一般事业单位或者推向 社会 ,行政职能就会落到公务员身上,这部分工作可能会无力承担。这种形势下,参公要么不变,要么转为公务员。
第二,党校等参公单位已明确要向行政转变。 在中央的事业单位改革部署中,可以看出党校将由原来的参公事业单位向行政过渡,也就是说要转为公务员。
综合来看,参公事业单位基本上不用太担心会离公务员越来越远,笔者认为只能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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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主话题,参公事业单位,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大部门的地方,这种编制是在调入行政部门直接转为行政编的,在车改中也是享受车补。按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这部分单位极大概率是会转为行政单位,人员为行政编也就是公务员。
参公事业单位一般都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改革的方向是,行政职能转移至行政机关,今后事业单位只保留公益职能,也就是说将来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再有参公事业单位,当然,会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过渡期人员身份和待遇不变。需要说明的是,参公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巜公务员法》管理,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完全和公务员一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不适用于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参公事业单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直接转轨行政执法部门,以后没有参公单位了。
有的参公单位省上批的,要上面发文件那些参公的转行政,有些转公益一类。
总之参公事业单位以后改革中不存在约灰色地带。因为实际现实中有很多地方弄的参公上级部门没有批的灰色地带。甚至同一事业部门有的参公,有的没参公,都是领导拍脑门决定的,随意性很大。
参公单位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要等上面通知发文那些参公并入行政部门,那些参公转公益性事业单位。所以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上级部门没发文取消转公益维持现状。
参公单位改革人事调整,各地有所差异,有的地方通过公招的参公人员直接登记公务员,事业编区别对待,有编制的考录一部分,分流一部分转公益事业编。也有的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接近5年退休的不改身份,维持原身份退休,年轻的优秀的机关有编直接考录。也有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保留事业编并轨。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你好!我一直关注这方面问题,有些认识给大家分享分享:
第一,先说下改革中的分类,分类搞清楚才知道改革方向。2011年中央国务院启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职能作为唯一分类依据,将事业单位分三大类分别推进改革,行政类,公益类(包括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经营类。
第二,再说下,编制部门日常机构编制管理中分类,事业单位按经费供给形式,也是分为三大类:全供、差供和自收自支。而参公事业单位是人事制度管理方式,即全供事业单位中承担公共 社会 管理职能,并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承担相应职能,人事部门确定的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公务员登记,待遇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完全一样。即全供包括参公。
第三,改革分类与日常管理分类因为依据不同,存在问题,存在问题啊。其他不多说了,只说参公单位改革方向,参公事业单位在改革中有两种分类,一是列为行政类,一是列为公益一类。
第四,参公单位如列为行政类,则或划为行政机构,或是将行政职能剥离,保留公益职能。当然划为行政机构,职工就相应调整为公务员。不过受行政机构和编制数限制,难度较大。
第五,参公单位如列为公益类,一定是列为公益一类,纯公益,就继续保持不变,除非遇到大动静,人事制度改革才可能变动。公益二类一般是医院、职业院校等有收入的单位。
总的来说,参公单位都会相对稳定,不用担心改革走向,运气好的话会列入行政类,有机会列入行政机关,从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发展空间会更好,只是待遇不变。
1.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实是改革中的权宜之计,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两个不突破”,即机构个数限制在现有个数之内,行政编制数限制在现有总量之内。由于行政编制实行的是总量控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又不能立即转成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但是国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将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 2.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文件中指出:“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 社会 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3.其实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大家最关注的就是机构划转与人员过渡政策。2016年两办出台了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改革意见,可以参考。关于人员过渡安徽省近期出台了《安徽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安徽是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省份,这个办法应该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指导意义,需要完整文件可以私信我。
Ⅶ 事业单位改革之后,大家最关心的两个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
事业单位之后,大家最关心的两个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对于这两个问题,笔者谈谈自己的理解:
笔者认为大家最关注的两个问题一、人员编制问题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事业人员比较关注自己改革之后会成为什么身份,因为从改革的文件中确定,事业人员可能被改为参公、企业或者维持原样。当然,大部分人都希望能够成为参公进而成为公务员,没人愿意成为企业编制。
这三个问题如何解决在当前事业单位改革中,具体每种性质的事业单位并没有明文规定该怎么改,当前对于事业单位的改革也是处于试点之中,已经出台的文件中,也只是提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具体到每种性质中的各类事业单位改革还要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符合当地发展情况的改革政策。以目前的速度,笔者认为事业单位改革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近期全部改革完成的可能性不大。
Ⅷ 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问题
政事关系错乱
长期以来,各项事业一直采取全部由政府直接组织方式,大到机构设立、目标确定、经费供给,小到人员管理、具体业务活动组织等等,几乎全部都要依靠政府。近些年来,虽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全面扩大了事业单位的自主权,但总体上看,由政府直接组织社会事业的体制,特别是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基本关系模式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我国政事关系错乱已成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政事组织不分
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虽然属于两类不同的组织,由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政府机关不仅通过各种权力、运用多种方式直接管理事业单位,而且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缺乏严格的组织界限,事业单位往往依附于政府及政府的各个部门,有的甚至出现了以“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政的、事业的)的形式存在的行政事业混编机构。此外,许多事业单位套用行政级别,建立科层制组织形式,按行政机关的形式运行,按政府管理的方式提供服务,形成行政化、官僚化组织模式和运行方式。
②政事人事管理不分
1993年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2002年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逐步将机关人事制度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离开来,但行政一体化问题依然突出。而所谓的“全员聘用”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基本上就是“全部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拥有的“事业身份”,“国家干部身份”并未根本取消,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也并未随聘用制的推行而解决。此外,事业单位领导基本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尚未形成。
③政事产权不分
首先,政府作为事业单位的出资人,无偿提供事业单位建设资金和运营资金。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约60%财政全额拨款,约20%财政差额拨款,各项事业经费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30%以上,事业单位日常运营及基本建设高度依赖政府财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业单位财产的独立性。其次,个别机关与事业单位资产实行一体化管理,在资产分类上机关与事业单位资产均属于非经营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长期以来按照一种体制进行管理,事业单位资产难以同行政单位资产彻底分离。同时,一体化管理不利于事业单位通过盘活资产优化配置进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再次,许多事业单位缺乏独立的财产权,尽管随着“搞活”、“创收”等政策被事业单位积极乃至过度使用,事业单位经济方面的自主权开始扩大,但主管部门调用事业单位财产情况仍经常发生,甚至许多事业单位成了主管部门的“小金库”。①最后,部分事业单位依托行政权力进行创收,如许多事业单位拥有“政策性收入”权力,“政策性收费”实质是行政权力收费,由此形成的收入明显属于政事不分的产物。
缺乏科学、严格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及不少地方政府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基本改革内容就是全面扩大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及内部分配制度等各个方面的自主权,并允许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的资源或结合业务内容进行创收,而且创收收入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各个机构自主支配,可以或多或少与员工收入和福利挂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种社会事业不仅由政府直接组织,事业单位的所有内部事务也都要接受严格的计划管理。这种僵化体制的结果就是机构及个人都缺乏积极性,运行效率极其低下。
体制僵化、忽视市场作用
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与传统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传统观念。例如,长期以来人们认为,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活动都属于“事业”,而凡是“事业”都应该由政府举办,并应由财政供给经费。这些观念既是形成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理论基础,又是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现实反映。再加上我国长期以来对公共事业资源配置缺乏明确的目标,各事业部门和单位之间不通有无,相互分割,相互封闭,互不开放,从而导致大量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造成公共事业资源的大量浪费。这些传统观念已经成了阻碍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因素,必须进行彻底的转变。
法制不健全
首先,从立法角度来看,缺乏公共事业组织单行法。政府虽然承认公共事业组织的多样性,但对不同性质的公共事业组织仍然采取了“一法统揽”的做法,这样就使公共事业组织的特殊性在法律上得不到体现。其次,当前我国公共事业管理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立法的权威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三个公共事业管理条例(即1950年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及1989年和1998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都属于程序性法规。虽然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较前两个法规多了一些实体性的规定,但从总体上来看,仍然主要是以社团登记管理为核心的程序性规定,缺乏实体性内容的体统规范。
此外,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中还存在政府监管体制不健全,公共事业运行机制效率低下和财务管理不严,导致资金严重浪费等不良现象,急需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全面改革。
Ⅸ 我国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必要性有哪些
事业单位的重新分类,理顺政事关系,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