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我单位是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请问如何改革
我所在的单位也是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有监督管理权,听说这类的将来要改为“参公编制的单位”,应该是越来越好。
㈡ 全额拨款无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怎么改革
要看你们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是怎么样的情况,代行行政职能的参公,职能不足的撤销整合,公益性质的保留
㈢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下一步将如何改革
你提到的事业单位改革问题,应该是国家现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这次改革不可能把事业单位全部推向市场。这次改革简单来说是这样的:把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划为行政单位;把公益性事业单位又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区别对待;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出事业编制序列,推向市场,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占事业单位总数的比例并不大,不知道你单位是否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你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情况来看,应该为行政执法类或公益类,不用担心,不会有问题的。
㈣ 2020年事业单位的改革一般分为哪三类进行
第一、承担行政职能的,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这其实是好事,也就是说部分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可能转为公务员,也就是行政编制。
第二、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这个才是大多数考生最担心的,但大家放心,其实这对考生影响不大,对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可能会出台针对性的政策。
第三、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公益属性,市场不能配置资源的,划分为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分为公益二类。这部分事业单位,其实是在强化事业编制的。
㈤ 行政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事业人员是不能提前退休的,需要提前退得办理病退,手续复杂,在机构改革的前提下,为顺利推进事业机构改革进程地方政府或许有些内部政策,你先递交一份退休申请或许能退,要看你们当地政策和你自己的运气咯
㈥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怎么改革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如下: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
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这类事业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一般有就业局,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㈦ 行政执法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乡镇交通管理所不是行政执法事业单位,属二类的事业单位,属于财政差额拨款单位。
㈧ 行政类事业单位怎样改革
要看地方的改革方案。这改革要到2020完成,2015年完成第一阶段。这事还早着呢。
㈨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是怎样分类的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具体如下: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这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㈩ 事业单位将如何改革
事业单位社会化,是我国事业单位的唯一出路。
很多事业单位的基本没有什么职能,或者说其职能完全可以为社会组织所取代。比如工商局的法人登记职能,完全可以交给社会法律工作者。因为现在的登记机构不对登记瑕疵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导致大批的皮包公司应运而生,直接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秩序。
再比如:对食品的管理与 检测,从生产到流通,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结果是政出多门,无人负责。
事业单位只能承担义务大于权利的职能。如果权利和义务对等,完全可以交给社会处理。
而现在的事业单位的大部分职能不仅不是义务大于权利,反而是权利大于义务。
我们绝对不能允许越来 越多的事业单位成了权利分子的夫人院,养老院或者小妾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