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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担的行政事业收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3-07 00:45:30

A.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统称。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的非经营性收费。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第六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下列规定之一为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第七条行政性收费标准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合理开支制定。
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合理耗费制定。第八条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费项目经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第九条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需要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第十二条凡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第十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所依据的规定已废止或者修改后取消收费规定的,自规定废止或者取消收费规定的决定生效之日起原收费项目、标准同时废止。第十四条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应当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如实向省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料。第十五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转发执行。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超越权限核定、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不准收费;同一管理行为已经批准收取管理费的,不得又对发放证照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收费,事业单位不得将非经营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第三章收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第十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持批准收费的文件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者使用经国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当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的全国统一专用票据,方可收费。
禁止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十八条禁止收费单位收费后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和扩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第十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的,应当报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后,应当终止收费。

B.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审验、仲裁、鉴定、检验、培训、考试、颁发证照等,有费用支出,确需收费补偿的收取登记费、注册费、审验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培训费、考试费、证照费等;特许使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对污染或损害环境的收取环境补偿治理费。
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准备事项有哪些:
1、做好年终盘点工作,对企业的资产及债权进行盘点核对,对清理出来的需报批的财产损失,连同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及时准备报批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主要包括:
①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的损失;
②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③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注意各项目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情形,要充分利用);
④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包括转让损失);
⑤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⑥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⑦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2、检查有无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在12月份及时做出补提补计,做到应提均提、应计均计。
①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情况,对漏计折旧、漏计摊销的予以补提补计。
②检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情况,这两项费用是法定的可以按计税工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的费用,是企业的一项权益,应计提。工会经费不缴纳的不用计提。
3、查阅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最好建立纳税调整台账),查找与本期纳税申报有关系的事项。主要包括:
①未弥补亏损;
②纳税调整事项,如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广告费等。
4、对年度账务进行梳理,整理本年度发生的纳税调整事项,做到心中有数。能通过账务处理的,最好在年度结账前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C.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什么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时,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它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2.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为实施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收费。 3.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补偿性收费。

D.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项目

一、按收费对象分为: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其他收费等三类。

二、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等二类。(一)“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二)“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三、按管理权限分为:中项中标收费、中项省标收费、省项省标收费、其他收费等四类。(一)中项中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中项省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省项省标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其他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按收费类别分为: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六类。

(一)行政管理类收费。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其中,“证照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主要包括注册费、登记费、手续费、审验费、审查费、签证费以及各种证照收费。

(二)资源补偿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等资源类收费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排污费、水土流失防费、林地补偿费、社会抚养费等补偿和治理类收费。

(三)鉴定类收费。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检验费、检测费、鉴定费、检定费、认证费、检疫费等。

(四)考试类收费。考试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

(五)培训类收费。培训类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类收费。其他类收费指上述五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拓展资料: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法律规定

(一)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

(1)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待原则的按国际对待或国际惯例审批收费项目。

(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按规定程序审批收费项目。

(5)各类考试费需要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二)不符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的收费。

(4)具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收费。

(5)违反WTO规则的收费。

(6)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歧视性收费、地方保护性收费。

(7)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培训费政策规定。

(1)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管理。

(2)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举办的强制性培训,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举办的培训班不得收费。

(3)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系统内举办的各类型学习班、凡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办班,确属需要又经费不足的需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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