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重点是考勤管理制度,怎么做才能让多数人满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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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2.1 全体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2.2 工作时间
2.2.1 上、下班时间:公司机关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其余生产单位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具体时间按各单位规定的新工作制度严格执行。
2.2.2 上班时间不按时到岗位的,视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2.3 工作时间职工不得个人之间互相协商调换工作,该上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该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对待。
2.4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准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如有带小孩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2.5 倒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回家吃饭,严格按交班制度执行。
3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3.1 凡职工因病、丧、婚、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交清工作手续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3.2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各生产单位一天以内由值(班)长批准,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上一级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公司机关5天以内(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
3.3 病假:凡需请病假的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才能请病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需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确需住院治疗的,凭特约医院证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婚、丧、探亲、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所在单位办公室核准。
3.5 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由特约医院出据证明,确需休息者,视为工伤假,一律由厂司领导审批,各部门在五天内出据工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备案,否则视为病假,其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4 请、消假的具体规定及工资待遇:
4.1 事假
4.1.1 请假期间,遇有休息日,法定节日不另给假,统一按事假计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奖金除以22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行政人员事假每季不超过四天,全年不得超过16天,经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资,当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许五天,平时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发加班费。节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发给加班费,超过事假天数的按上述规定扣减工资。
4.2 病假
4.2.1 具体规定
4.2.1.1 职工因病请假,腊庄发电厂须由厂医务室或特约医院诊断出具休息证明,经电厂领导批准,其余单位(部门)须由指定医院出据证明并报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休息,否则视为事假。
4.2.1.2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外出人员除外)一律在指定医院或特约医院就诊,自行到其他医院就诊开据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
4.2.1.3 职工患病,除领导批准到外地医院治疗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点治疗和休养,否则视为事假。
4.2.1.4 职工在探亲假,事假期间,临时发生急诊,确实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必须就地医疗的,须持有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药费收据,回单位后经部门及班组负责人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6天,急诊后应立即回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仍不能返单位的(住院除外),除县级人民医院(农村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外,还需凭化验报告,透视报告及其他物理检验报告,同医疗单据一并交单位医疗部门或特约医院审验后,再交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4.2.1.5 长期病休职工,病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病愈要求上班者,必须经医院提出病愈诊断证明,经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上班。上班后三个月之内,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合并连续计算。
4.2.1.6 长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时间后,经医务部门诊断,建议半日休息时,在半休期间两天按一天病假计算,其全休假天数应连续合并计算。
4.2.2 病假的工资待遇
4.2.2.1 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内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 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2 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9 5%计发,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3 累计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 3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 90%计发,假期在一至三个月的技能工资按85%计发,三至六个月的技能工资按75%计发。假期超过半年的工资只发技能工资的70%,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全部扣除。
4.3 婚、丧假
4.3.1 具体规定
4.3.1.1凡正式职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由部门领导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节日,探亲假日不另补给假),如必须到外地办理的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4.3.1.1 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国家规定执行。
4.3.1.2根据本县的具体规定,丧假为7天,只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计,经批准的婚、丧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4.3.1.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享受丧假。
4.3.2 婚、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待遇,月生产奖金除以22天后按请假天数计扣
4.4产假、哺育假
4.4.1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正常妊娠八个月以后才可请产假。产假天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必须回单位办理哺育假手续,哺育假满按时回单位到所在单位办公室销假后回单位,由单位根据情况安排工作。产假,哺育假天数合并连续计算为两年。
4.4.2 工资待遇
4.4.2.1 产假期间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含难产假、多胞胎生育假)。
4.4.2.2 哺育假期间只享受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不足300元按300元计发。
4.5 探亲假:
4.5.1 具体规定
4.5.1.1 符合国务院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在使用探亲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门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交考勤员登记考勤。探亲假必须是一次性享受,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时享受者,可按加班处理。
4.5.1.2 探亲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点为准,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见习期,熟练期等未转正期间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点开始计算。
4.5.2 探亲假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综合补贴除以24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
4.6 工伤假
4.6.1 凡职工因工负伤,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者算为工伤假,
4.6.2 工资待遇
4.6.2.1 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仍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待遇、综合补贴及月生产奖。4.6.2.2 工伤疗养期在半年内月生产奖金发50%。
4.6.2.3 工伤伤疗养期半年至一年内不享受奖金。
4.6.2.4 工伤疗养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2.5 因抢险,舍己救人而发生的工伤,事迹突出的给予特别奖。
4.6.2.6 非工伤按病假对待。
4.6.3 工伤、非工伤划分规定。
4.6.3.1 工伤
4.6.3.1.1 公差乘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1.2 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指派的工作中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6.3.1.3 集体乘车开会,听报告,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2 非工伤。
4.6.3.2.1 乘车办私事或游玩,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者。
4.6.3.2.2 违反交通规则而负伤者。
4.6.3.2.3 做私事(私活)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7 补充规定
4.7.1 学徒工、实习生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天。 学徒在学习中途因事故停止学习连续在两个月以上的,其停止学习期间不计为学习时间。
4.7.2 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假满后必须按时回单位上班,不得借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工作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来函办理)探亲假超期不应在路程假期内来函续假。
4.7.3 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离单位前要到考勤员处进行登记,交验请假手续证明,回单位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知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否则按旷工处理。
4.7.4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按计划生育休假对待,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 旷工的具体规定
5.1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 工处理。
5.1.1 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5.1.2 假期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气等意外事故除外)。
5.1.3 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调动工作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
5.1.4 造事实,假报情况或盗窃、涂改、制造证明请假者。
5.1.5 作时间擅离职守,做私活、办私事者。
5.1.6 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
5.1.7 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欧者。
5.2 旷工的处理
5.2.1 两日内,每天扣两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 3 0%。
5.2.2 四日内,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50%。
5.2.3 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当月岗位工资、奖金、综合补贴。技能工资除以24天按实际旷工大数的R倍计扣。
5.2.4 累计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工资,扣除半年奖金。
5.2.5 累计超过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给予除名处理。
6 加班
6.1 原则上一般不加班,因生产和工作的特殊需要, 职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时延长工作时间长达4小时以上,视为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不能安排补休; 只享受加班补贴,少于4小时的发给补助1元,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加班计发补贴。
6.2 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补休和冲减事假天数,剩余天数按规定计发加班补贴。
6.3 加班费发放的标准: 以岗位工资为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计发。
7 考勤办法
7.1 职工考勤以值(班)为单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经常深入值(班)进行检查和现场协助考勤员。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7.2 考勤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凭回忆填报,必须如实填写考勤表,全面切实反映当天的出勤情况。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记录,星期天休息或请假,按实际记勤,不得互相调换。
7.3 全体职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规定时间汇总,同时 做好上报工作,交由办公室办理考勤统计,保证工资按时计发。
7.4 职工工作调动所需时间,厂内调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月,调入职工一律以原单位介绍信的收到时间为准。
8 本考勤制度与《岗位技能工资实施细则》配合执行,凡《细则》未规定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9 本考勤制度以发布之日起执行。
②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1.日常考勤制度
工作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按时上班和下班,不能迟到或早退,如果员工因为特殊情况没有办法到岗的话,可以按照请假制度提前进行请假,经过批准后才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没有请假或者请假未经过批准就私自离开岗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旷工处理。在机关会以或者其他工作会以中,一般要由办公室或者召集会议的科室进行签到,如果无故迟到十分钟以上就视为迟到,签到记录会影响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
2.请假制度
请假需要按照请假流程严格执行,请事业全年一般累计不能超过8天,如果干部职工一年旷工的次数超过8天,病假累计超过45天的话,会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并且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的话,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会被辞退。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③ 关于事业单位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1、节约用电,办公室电器使用做到人走灯灭、尤其是复印机、打印机、电脑等电器关闭电源;
2、冬季空调温度不要开的过高,既节约用电,又防止温差大感冒
3、注意灭火器及时维修更换药品
4、加强考勤管理
5、文件尽量采用电子版传阅,
6、节约话费,长话短说,办公室之间尽量采用QQ通话方式,
7、节约话费,采用单位内部网
8、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
④ 蚌端口市有《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办法 》吗在网上查不到,谁有能发一个吗!
各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可能都是不一样的,要区分不同的单位。比如蚌端口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同的区县、乡镇都不一样,查到的几个供参考,望采纳。
王庄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的监督,建设精干高效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提高工作效能,依据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镇机关、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纳入考勤管理的其它工作人员。
第三条考勤办法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
第四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包括周一、周四点名、日常签到、夜间值班、会议考勤、在岗督查和特殊情况下的随机考勤。
第五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实行公开的原则,月统计月公开。
第二章点名与签到
第六条镇政府每周一、周四早上8:00对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点名,周二、三、五和单独通知加班的实行签到。
第七条周一、周四点名实行答到制。点名时未答到的,点名后10分钟内向党政办说明原因的视为迟到,点名10分钟后未说明原因的视为缺勤。
第八条因特殊工作安排,需随时点名时,点名结果纳入当月考勤统计公示,不按时参加的视为迟到,未参加的视为缺勤。
第三章会 议
第九条镇里召开各类会议实行签到或点名制,凡未签到或点名未到者一律视为缺勤。
第十条参加会议时间比会议规定时间迟10分钟以内的,视为迟到。中途退场的,视为缺勤。
第十一条会议点名和日常签到纳入当月考勤,月统计月公示。
第四章请 假
第十二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3天(含)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由镇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将请假手续交党政办进行登记,请假结束的及时到党政办销假(超假的部分或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按缺勤处理)。其他情况按《关于镇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审批事项的通知》(王字〔2010〕45号)执行。
第十三条会议请假:参会人员请假必须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未请假无故缺席的,按缺勤处理。
第十四条婚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病假30天,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0天(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取消当年最后两月的考勤奖。
第五章值 班
第十六条实行夜间值班制,每班1名班子成员带班,2名工作人员。家在王庄街道的,值班日可在家住宿,保持通信畅通;家不在王庄街道的,值班日必须在镇政府住宿。
遇到重大事项或应急响应需要夜间值班的,值班人员必须在镇政府住宿,值班时间为18:00至次日8:00,值班人员实行签到制。
夜间值班每晚补助10元,缺勤1次,罚20元。带班领导实行夜间值班月固定补助。
双休日和节假日值班的,视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值班时段的突发事件,做好院内安保工作,因不在岗被督查到的,按缺勤处理,情节较重的追究个人责任。
第六章奖 惩
第十八条镇督查办公室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在位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当月公示,纳入当月考勤汇总。
第十九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考勤奖100元,镇财政所根据镇督查办每月考勤结果统计,经核实后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条迟到或早退1次处罚10元,每请事假1天,从考勤奖中扣发20元,无故缺勤1天从考勤奖中扣发50元。全年无故(不请假)缺勤累计达6天以上的,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并取消全年考勤奖。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固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勤制度(试行)
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使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条 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六(依据开发区工作实际确定),上下班时间按照县政府办公室的规定执行。遇节假日调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上下班签到考勤制度,考勤签到采取指纹及面部识别的形式。
第四条 每天实行三签到,即上午上班、下午上班及下午下班三次签到。
上午上班签到截止时间为8:05,下午签到截止时间为2:35,超过规定时间签到的按迟到处理;下午下班签到时间按照县政府办规定的作息时间确定,提前签到的按早退处理;未签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察室负责考勤监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人员。
第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工作、办事,原则上应先签到后再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外出不能签到的,应经部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外出完毕后,要及时签到,未签到的视为缺勤。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
到外地出差或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办理事务等公务活动,应事先到办公室备案登记,特殊情况的可电话联系办公室,由办公室登记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私外出不能按时到单位签到的,应按照审批权限,事先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室负责人请假,并说明返回时间,批准同意的,由办公室予以登记,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签到,未签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到外地履行公务和办私事期间,需要延长时间但本人不能到单位办理延期手续的,按照审批权限电话报告,批准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并在上班后1日内补办延期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未经批准外出办私事的,一经发现,按时间长短,记旷工天数,半天以内的记半天,超过半天的记一天,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无故未签到考勤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五)可定为旷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或旷工半天的,由分管领导、部室负责人分别对其谈话,并在全体人员会上说明情况;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或旷工1天以上的,部室负责人及其本人在全体人员会上做检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旷工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旷工半天罚款20元、旷工1天的罚款50元,罚款直接缴纳现金,财政分局负责收取,不按规定缴纳的从工资中扣除,罚款存入工会账户,用于工会日常支出。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当年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等次,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五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将考勤情况每周公布一次,并做好存档备查,作为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惩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考勤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制度,发现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分管领导在全体人员会上说明情况,并做检讨。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新镇效能及考勤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考勤实行点名、签到制度。正常工作日每周一致周五上班,所有工作人早上八点统一参加点名;上午下班12:00;下午上班2:30分,下班时间为5:30分(如有变化以县政府通知规定时间为准),下午5:30下班时必须签到,不签到者视为早退。
(二)党政办负责将每月的考勤情况于次月3日前汇总后公布,考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工作纪律
(一)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有事必须请假,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得擅离职守。
(二)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做公务以外的事,更不准打牌、串岗、电话闲聊、玩电脑游戏、上网等。
(三)工作期间,因公临时外出的,必须向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并填写外出去向单;原则上工作期间外出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外出达半个工作日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批示,并填写外出去向单,因私事外出的必须填写请假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工作期间临时外出,须告知镇主要领导,并向党政办工作人员说明去向,以便及时调整工作去向牌。事先未报告或报告后未批准的,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无故不参加镇里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的,均视为旷工。
三、请销假制度
1、事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填写请假条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半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内由镇长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的由党委书记批准;党政领导均向党委书记请假。
2、婚假3天,丧假3天,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在产假期满后想续假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但必须合理安排好工作,事先作计划安排,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
3、病假:因病休息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的必须持有医疗单位的证明,报主要领导批准。无特殊情况应先请假,经批准后休息。
4、销假、续假:机关工作人员在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如假满确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必须事先续假。凡假满没有申请续假的作旷工处理。请假时一律填写请假条,否则,视为旷工。
5、请假均需报党政办登记备案,未报备案的作缺勤处理,请事假天数全年不得超过15天,病假为2个月(特殊情况除外),否则按照法规处理。
四、各种缺勤、违规的处理
(一)关于迟到、早退的处理
按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晚到或提前离岗的为迟到或早退,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1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罚100元绩效工资,并通报批评;迟到或早退2次扣罚200元,组织、纪检部门给予诫勉谈话;迟到或早退3次及以上者给予党政纪处分,扣发全年绩效工资或津贴。迟到、或早退半小时视为旷工半天,扣罚10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视为旷工1天,扣罚200元绩效工资或津贴。罚金在下月通报会上交现金入镇财政。
(二)关于旷工的处理
对旷工和擅自离岗者从重处罚,旷工1天扣罚200元,全年旷工累计3天,扣发全年绩效工资或津贴,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对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公务员予以辞退,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三)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100元(集体活动时间除外),并通报批评,发现2次以上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取消年底评先评优资格。
(四)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的、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实,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规定执行。(由财政所、党政办、组织办计算执行)
(五)凡违反《五河县机关效能建设“五条禁令”》规定,被县级以上相关部门通报的,除从本人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1000元以外,镇主要领导所罚的1000元及单位罚款2000元也由个人承担。
五、本考勤制度自2016年1月6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