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士官退役后一般安排什么样的工作
会安排工作的。
四级士官退伍分两种安置方式,一种是货币安置即复员,由部队一次性发给数额较大的退役费,政府不再安置。另一种为转业安置,部队发给少量退役费(相对复员会少很多),交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安排的工作大多数为当地事业单位职工。
安置工作单位的性质
士官转业安置工作,从了解的情况看,一般都是安置在各级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行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
从工作的稳定性上看,都是有编制的,不会存在失业下岗的风险;从个人的面子上讲,在这些单位工作比较体面,工作也相对轻松;从个人的人脉关系上讲,因为在机关事业单位上班,与公务员天天在工作上有接触、打交道,可以建立较好的人脉关系,在合规合理的范围内,也可以办一些棘手的事情的。
在这种正规单位工作,可以增长自己的见识,可以学到很多工作业务知识,可以提高自己的工作办事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提高为人处世的修养,对于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还是很有好处的。
02安置工作岗位的类型
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具体岗位,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安部门下属的事业编制警察;二是城管部门下属的城管执法大队城管队员;三是各级行政机关部门的事业编制工勤岗位;四是乡镇基层单位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如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人武部等;五是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正式员工。
等等。近年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士官转业安置工作非常重视,安置政策落实到位,对转业士官的工作进行妥善安排,让他们适得其所,人尽其才,充分体现了对转业士官的关心和爱护。
03安置工作单位的福利
士官转业安置的工作单位,要么是事业单位的事业编,要么是行政机关的事业编,要么是国企在编正式员工。从工资待遇上看,都是按照各个单位的标准执行,都有一套正规有序的工资管理制度,能够保证工资待遇落实到位;从单位平时的福利待遇上看,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在这方面也会有差异。
从个人的保险待遇上看,所在单位都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个人保险,个人的看病、养老均有较好的保障;另外,个人正常的休假待遇、加班值班福利、出差补贴等等,都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04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
士官服役期满后,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和要求,可以选择安置工作,也可以选择拿一笔退役金复员自谋职业。在具体选择时,建议充分权衡、慎重选择,认真做好自己的职业规划。因为,这涉及到个人今后的职业道路,涉及到今后的人生方向。
如果个人有技术、有专长、有人脉、有路子,家庭条件比较好,加之个人也不习惯受到单位的管束,等等。也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选择自谋职业,自己到职场上去打拼、去奋斗,去成就不一样的精彩人生。
㈡ 针对退役士兵的专项岗位有什么
针对退役士兵的专项岗位有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发挥好就业兜底作用,制定本指导意见。
01岗位性质
1.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退役士兵与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申请条件
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
3.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自动离岗或主动辞职后选择专项公益性岗位,不予支持。
03岗位开发
4.坚持因岗选人、按需开发,以县(市、区)为主体,充分考虑退役士兵优势特长,统筹安排,多样化、多层次开发岗位,不开发没有实质工作内容的岗位,探索在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开发岗位。
岗位开发适用范围包括:(1)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综合治理网格员、交通协管员、治安联防协管员、安保员、市场管理员、劳动保障协管员、消防协管员、灾害信息员等。
(2)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社区服务人员、公共停车场收费员和管理员、城市保洁员、公共设施维护员、保安、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人员等。
(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工勤服务岗位:收发员、驾驶员、打字员、物业管理员、门卫等。
(4)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编制外服务岗位:向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和社会组织、民营企业成立的党组织派遣党建联络员,派驻企业的消防监管员、环境保护监管员和安全生产监督员等。
(5)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开发的其他岗位。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退役士兵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根据岗位开发情况,分批安排上岗。
教育管理
6.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引导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爱党爱国,敬业奉献,永远听党话、跟党走。
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劳动纪律,勤劳敬业、认真履职。使用单位要严格管理,强化日常监督考核。
7.做好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将党员信息录入“灯塔—党建在线”党员信息库。
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引导退役士兵党员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在各个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党员,加强关爱帮扶。
薪酬待遇
8.薪酬待遇(含社会保险)包括基础薪酬和考核奖励。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执行。薪酬待遇已经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倍的,可以继续执行。
管理考核
9.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资格审查等工作,指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开展日常服务工作。市直部门开发专项公益性岗位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和指导管理。
10.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使用单位负责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协议,通过使用单位及时了解其工作表现情况,定期对使用单位管理工作进行通报,对管理不到位的单位限期整改,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11.使用单位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开展评先树优活动,严格考勤考核。对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退役士兵,给予表扬奖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终止其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并取消待遇。
(1)严重违法违纪的;(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3)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4)不遵守使用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6)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7)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退出渠道
12.退役士兵通过考试、应聘、自主创业、转岗等方式退出专项公益性岗位,应当办理解除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手续。
13.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搭建就业创业平台,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14.公安、综合执法等单位招聘辅警、协勤时,优先招录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
15.村(社区)“两委”换届和调整,优先推荐工作实绩突出、工作能力较强、热心群众服务、在党员群众中威信较高的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进入“两委”班子。
16.各级政府引导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定期面向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进行定向招聘。
17.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组织领导
18.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统筹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组织部门牵头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服务管理保障机构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转接,指导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提出需求意见,进行退役士兵资格审查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能配合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