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② 行政用车包括哪些
行政用车又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2017年12月11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如下:
1、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2、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3、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2)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怎么申请扩展阅读:
一般公务用车被取消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指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2018年8月28日,武汉市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部署大会,公布《武汉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正式启动武汉市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明确武汉市推行参改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保障社会化,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保障办法。市属事业单位车改工作应于2018年9月底之前基本完成,市垂管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市属事业单位同步完成。
③ 机关事务管理局不能申请公务用车
不能。经查询公务用车的申请原则得知,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允许新增公务用车编制,所以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不能申请公务用车的。公务车(Officialcars)是指国家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了执行国家公务而专门配备的车辆。
④ 机关事务管理局免费公务用车订单申请要几天
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机关事务管理局免费公务用车订单申请要7个工作日。
⑤ 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范文
事业单位制定公车 规章制度 ,可以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现在就和我学习一下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 范文 1
为使机关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务车辆,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机关所使用的公务车辆,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障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
二、 车辆使用管理
(一)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准备。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时,两人(含两人)以下的原则上不派车。
(二)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至行政办公室,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
(三)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派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出车。
(四)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行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位。
(五)公务车辆驾驶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行政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六)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三、车辆用油管理
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设备物资科、资产财务科辅助配合监控管理。行政办公室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四、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工作职责
1.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
2.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能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二)工作流程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①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②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③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或更换。
④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⑤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⑥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⑦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⑧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2.定期保养
①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
②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 修理 厂。
③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后,报车辆管理人员方能进行车辆保养。
④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未经平准先办理,否则费用自理。
⑤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⑥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⑦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原则上在普洱市区发生的故障必须到指定的维修厂维修,出差(超出普洱市区)过程中发生的故障首先口头向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行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范文2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平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切实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调度
1、根据县纪委及相关规定,为减少车辆费用开支,公车实行上下班公勤车制度,具体名单附后。如领导加班加点则须提前和综合办联系,以便于综合办统筹安排车辆。
2、管理制度:综合办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事宜。一般工作由综合办专职副主任负责,重大事项逐级向上汇报、审批。
3、公车使用范围:党委、人大、政府及工、青、妇、机关科室等领导工作用车;党委、人大、政府邀请客人接送用车;其他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用车。
4、派车原则: 保证书 记、镇长用车,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再配备固定用车和专职驾驶员,所有公车由综合办统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下属社区公车由社区确定专人负责统一集中管理。严格实行先远途,后近途;先急事,后一般;先考虑主要领导用车,后一般干部的用车原则。城区内一般不派车。
5、派车程序:一般工作用车,事前要与党政办专职副主任联系,由其统筹安排,通知驾驶员出车并填写出车单;接送任务完成后,车辆应及时开回镇大院车库内备用,用车单位(人)原则上不得要求车辆滞留待用。
考虑到会议用车、加班或大型活动用车,须提前半天预先登记,以便于综合办统一安排。
6、公车原则上不准出借。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借车辆的,应经综合办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凭《出车通知单》方能出车。车辆外借期间的汽油费、过桥费以及意外事故,均由用车单位负责。
7、除公事派遣出县之外,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镇府大院车库内或公车停放点,严禁无故在外停宿。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必须在事前或事后2日内向镇综合办填报《非工作时间公务用车 报告 表》。节假日和夜间安排值班用车用于应急、公务接待等工作需要,值班车辆安排表应在上一周周五前报镇综合办,以便于综合办报备县纪委党风室。
8、国定节假日期间,镇属车辆,包括办事处车辆,必须统一集中停放于公车停放点,严禁公车私用、乱停乱放。
二、车辆加油、维修、保养
1、公车加油、维修必须到指定单位。
2、车辆保养、维修和零部件更换需由驾驶员填写专门表格,经综合办专职副主任核对登记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维修。500元以下由党政办主任批准,500元以上由镇长批准。
3、10个社区车辆的汽油费、维修费、保养费等费用和机关车辆同等由镇财政办统一支付,社区驾驶员年工资待遇与镇机关驾驶员实行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4、远途出车加油、维修的,要凭《出车通知单》和有关单据方可报销。
三、驾驶员管理
1、未经办公室许可,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违反的,按平纪38号规定执行。
2、车辆出车返回后,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到,以便再次调度使用。
3、驾驶员要随时接受应急的开车及其他任务,保持随时出车状态。
4、驾驶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经常接受 安全 教育 ,认真遵守交通管理条例,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保证安全行驶。要经常检查车况,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开好文明车。
5、驾驶员必须备齐所有证件,注意安全保存。
6、驾驶员因公出县的,每次补贴10元;出市的,每次补贴15元;同日开往县外、市外等不同地区的,取高标准的补贴计算。报销时,应附历次出车单据。
7、车辆报销项目为:油费、养路费、 保险 费、年审费、过桥费、修补轮胎、里程补贴、加班费、洗车费、安全洗车补等费用。
四、 其它 注意事项
1、用车单位(人)不得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
2、镇机关中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征得镇纪委的同意。
3、公车私用或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的,均由镇纪委、监察室,按县有关条例给予处理。
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区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区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商务车、面包车)等。
第二章车辆定编与配备标准
第四条 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化管理,公务用车采购纳入区财力投资项目管理。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崂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具体编制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职能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执行下列标准:
(一)车辆配备数量
1、在编工作人员8人(含8人)以下的部门和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编工作人员超过8人不满20人的可配备2辆;20人(含20人)以上不满35人的可配备3辆;35人(含35人)以上不满50人的可配备4辆;50人以上每增加10名在编人员可增加1辆公务用车。
2、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按我区现定标准并参照上级各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配车数量。
(二)车辆购置标准
1、排气量: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为2.0升以下(含2.0升)。
2、价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价格为16万元(含购车费、附加税、保险费、挂牌费)以内。
3、区领导使用的公务用车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 严格车辆编制管理,清理超编车辆。部门超编车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调配使用。
各部门由上级部门配备或拨付资金配备的车辆,计入部门车辆编制,车辆日常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 临时机构用车,由承担工作任务的部门负责解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公务用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解决。特殊情况确需配车的,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车辆购置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资金应严格控制在财政预算内,根据工作需要及部门车辆编制、现状,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集中研究,确定购车的标准、数量。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购车资金使用完后,原则上不再追加,特殊情况下确需突破的,应报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申请配备公务用车的部门向区政府提交购车申请,说明购车理由、购车数量、资金来源及部门现有车辆情况等内容。区政府办公室将购车申请批转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公务用车配备的有关规定以及部门人员编制和车辆配备状况,提出车辆配备初步意见,报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每年3月中旬和9月中旬)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并提出车辆购置意见和采购方案。区发展和改革局将车辆购置意见及采购方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
特殊情况下急需的公务用车配备,经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或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区发展和改革局可直接下达投资计划,进入采购程序。
因工作需要,需突破配备数量和购置标准的,按上级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以及区主要领导批示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车辆投资计划,统一组织采购并拨付资金。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不需再申请购车资金。
公务用车的报废或拍卖,按国家及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部门车辆编制内需报废、拍卖、调配的车辆,按照交旧配新的规定,在部门对原有车辆办理报废、拍卖或调配手续后,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交付部门使用。
第十三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含
下属单位)的公务车辆进行登记、核实,建立车辆配备及使用情况台帐,并定期公示,保证帐物相符。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车辆调配、报废、过户等变更事项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登记。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做好所属车辆的日常调度、使用、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工作,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从事非公务活动。违反规定造成事故和车辆损坏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借用、换用基层或企业的车辆,不得用借款、挪用其它专项经费或集资、摊派等方式筹款购车。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我区今后原则不再增加驾驶员专项编制。对新需求的驾驶员,由部门向区人事局申请,由区人事局按照临时雇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组织对公务用车的保险进行政府采购,实行定点保险,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确定保险公司。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逐步对公务用车的加油及维修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本规定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猜你喜欢:
1.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规定
2. 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3. 单位车辆管理规定
4. 单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5. 事业单位车补政策
6. 2016辽宁事业单位车补规定
⑥ 事业单位购置打印机一台,需要什么审批手续,
您是哪里的?虽然大同小异,但资产购置各地审批手续要求是不同的。
例如内蒙古:
一、购置审核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 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由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方可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业务。
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本建设计划的资产购建项目,不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管理的范围。
二、报送方式
(一)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建房屋、机动车辆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流程同步运行。
1、行政事业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的“资产购置”模块中填制《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申请表》,将电子版申请上传,并打印一式两份,报自治区财政厅。
2、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需提供自治区纪检委或驻主管部门纪检机构审核备案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备案登记表》和车编办审核签发的《新增公务用车编制通知单》的审批原件。
3、在申报材料中涉及资料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二)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除房屋、机动车辆外的资产时,仅通过电子流程即可,不需要同步报送纸质文件及材料。
(三)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资产购置模块的“批复下载”中查询批复结果。
(附、填报范围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资产购置事项,应填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申请表》:
1、建筑物:办公用房、其他建筑物;
2、交通工具:小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其他公务用车;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速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4、通用软件;
5、电梯;
6、锅炉;
7、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
8、档案设备;
9、会议视频设备;
10、变配电设备;
11、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或器械、办公家具、文体用品等。)
⑦ 私家车怎么加入公务用车
私家车可以以过户形式将车辆过户到政府名下加入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是指由政府财政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主要分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公务人员公务活动用车两大类。
2011年10月27日,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京召开全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就下一步专项治理工作作出了安排。
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指出已经顺利完成了动员部署、登记自查、审查核实等目标,全国党政机关共认定违规车辆17.95万辆。对于已经审核认定的违规车辆,必须处理到位,该收缴的收缴,该退还的退还,该调剂的调剂,该拍卖的拍卖。
特别强调的是对这几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领导干部调离时违反规定带走车辆问题,也要列入这次治理工作范围。对于执法执勤用车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核编、定编和清理工作,对以前没有实行编制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要全面清理。
中央公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尚晓汀表示,必须重申对于中央的规定和要求,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随意变通,各行其是。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公务用车
⑧ 事业单位车辆确实不够用怎么办
每个单位应配备几辆公务用车是有规定的,确实因工作上不够用的话,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增加公务用车。申请的车型不要太高级了,哪样的话不会给批的,全国要在明年吧(好像是)推行公务用车车改完毕。按现在的风头要是申请增加很难批复。
建议,找下属单位或没有公务用车的单位以他们的名誉去申请购买。这样能好批些。
⑨ 机关公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了机关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2〕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讯、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 *** 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 *** 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 *** 、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 *** 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 *** 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 *** 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型别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 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执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市 *** 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 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 车辆配置标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 *** 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型别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车辆更新标准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车辆报废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
第四章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管理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排程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 *** 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 *** 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 *** 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 *** 的批示意见,稽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稽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稽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 *** 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 *** 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稽核后,报市 *** 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 *** 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稽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车辆报废管理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车辆牌照管理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车辆送修管理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00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三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车辆;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七执法执勤用车应标志着色,特殊需要不标志着色的须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08〕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稽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释出之日起执行。
⑩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
1.公务用车,首先指的是关于事业单位配备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人防指挥通信车、工具车等按照规定配备的车辆。
2.公务用车需要严格按照市财政核定列支来看,相关费用定额标准包括,燃料费、过桥费、保险费、补贴费等。
3.并且公务用车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统一调度以及使用管理。
4.如果需要使用车辆,需要申请,填写申请单,在领导批准之后,提交办公室车管人员。需要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等等相关信息。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