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人口普查归哪个部门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从定义上不完全根据公安局登记的人口查的。
(1)事业单位人口普查去哪里认证扩展阅读:
普查意义:
人口普查是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资料的一种科学方法,是提供全国基本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㈡ 人口普查是什么部门调查的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从定义上不完全根据公安局登记的人口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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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意义:
人口普查是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资料的一种科学方法,是提供全国基本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㈢ 参加人口普查哪去报名
参加人口普查不用说是去哪里报名?你在哪个小区住?那里就有小区的管理人员会过来登记的。居委会的也会过去登记。所以你不用担心去哪里报名哦?
㈣ 人口普查自主申报怎么取消认证
找负责你区域的普查员,跟他说明情况,他会上报重新修改,然后你重新登记就行了。
㈤ 哪个部门负责人口普查的
一般协助普查的是派出所和居委,身份证可以找他们。道理上应该是国家统计局,但是这种几年一次的全国人口大普查, 国家要成立专门的国家人普办。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从定义上不完全根据公安局登记的人口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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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的作用可不只是简单的查个人数,通过人口普查可以查清我国人口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等基本情况,还可以查清人口的社会特征、家庭特征、教育特征、经济特征、居住状况以及普查标准时点前一年人口的出生死亡状况。
掌握准确的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和人口分布情况是科学治国和宏观决策的基础。通过人口普查的数据,政府可以科学合理的规划医院、学校、养老、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最终受益的将是每一个参加普查的人。
㈥ 2010人口普查由哪个单位实施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第十六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 第十七条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第十八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第三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本行政区域主要人口普查数据,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第三十三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交通极为不便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的时间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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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关于2020人口普查调查工作人员应附合什么资格
人口普查调查工作人员正常来说一般都是事业单位或者公务人员进行调查的,还有一些是公安局部门的进行调查
㈧ 人工普查员到底是什么单位的他们是那个部门的
人口普查员是人口普查的主要工作者。普查员身着统一服装、佩戴统一证件进行入户调查。普查员工作时应配备印有中国人口普查字样和标志的背包、垫板、尺子、签字笔等工作用品。
通常是由社区专门成立人普领导小组,社区党总支、社居委、社办企业负责人各自在自己的条线内选择合适的人员来担任。比如社区负责人、工厂技术骨干、联防队员、熟悉情况的抄表员、环卫工人等。熟悉情况,文化程度较高,工作认真负责,身体条件适合,是成为合格人普员的“必备”条件。
(8)事业单位人口普查去哪里认证扩展阅读:
2019年11月,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日零时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㈨ 11月1号开始的人口普查会查职业吗会去单位核实吗
人口普查不会去单位核实但是会查职业。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首次采集普查对象的身份证号码,并增加了住户自主填报方式。
定期开展人口普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明确规定。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对象为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包括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㈩ 人口普查工作步骤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正式入户普查登记的时间将在11月1日-10日,在正式入户之前,有关方面还会开展一系列的普查行动,调查户将面临三次入户普查:从现在开始,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的户口整顿工作已经展开,今年10月为普查员入户摸底工作,11月上旬则为正式入户登记时间。每名普查员入户调查的时候,都要佩戴普查员证件。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人口普查采取普查员上门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的方式开展。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目前正在开展的是户口整顿工作,此项工作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而今年10月为普查员入户摸底编制户主姓名底册的时间,11月上旬为普查员入户登记的时间,“从现在算起,调查户将可能面临工作人员三次上门普查。
“对于普查中可能出现的“人户分离”情况:届时将会“两边都登记,汇总资料之后再进行排除,如在同一街道,登记到某市民在不同居委,就将没户口那个删除,以此类推。”
据了解,与以往几次人口普查相比,这次普查首次将居住在境内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纳入到了普查范围中。
在试点中,只要是2010年5月19日晚居住在本小区内的人口,无论户口是否在本小区;或户口在本社区,2010年5月19日晚未居住在本社区的人口;以及2010年5月19日晚居住在本小区且已在本小区内居住或停留了一定时间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都是试登记对象。
什么是人口普查?
答:人口普查是指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的项目、统一的调查表和统一的标准时点,对全国人口逐户逐人地进行调查登记,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我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的年份实施。2010年开展的是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
人口普查对象应如何配合普查登记工作?
答:普查员入户登记时,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为了使申报的资料准确无误,并尽可能少占用居民的时间,普查对象须提前了解共同居住的每一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何时从何地来本地址居住、就业人口的工作单位名称及从事的具体工作、妇女生育状况、本户外出和暂住人口、住房情况等,并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等证件资料,外籍人员准备好护照等证件资料,以备填报由国务院统一制定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登记结束后还要对填报内容核实无误后签名确认。
人口普查登记资料有何保密规定?
会成为处罚的依据吗?
答:不会。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