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拆迁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由拆迁管理部门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贰’ 某事业单位已搬迁,闲置下来的土地和老办公楼是否能转让给私人需要怎样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划拨土地不能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国家无偿收回后以出让方式出让。
‘叁’ 拆迁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
一、拆迁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
1、拆迁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拆迁可能涉及哪些违法行为
1、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2、暴力损毁财物、强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滥用职权或渎职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肆’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不能享受拆迁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被拆迁时获取补偿的对象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我就是说只要是合法房屋的房主,该房屋涉及拆迁就能拿到补偿,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无关。
如果涉及安置的话,那衡量标准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当地拆迁安置的标准也可以获得安置,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也没有关系。
所以只要该工作人员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就可以享受拆迁补偿。
‘伍’ .县政府对本县某乡镇的村作整体搬迁的决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乡镇政府对钉子户拘留十天
第一,此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简单来说,其区别就是特定具体对象与否的问题,该例子中,对象已经特定为本县某乡镇的村的整体搬迁,以及还作出了拘留的决定,则可判断为具体行政行为
‘陆’ 规定拆除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一、强制拆除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
强制拆除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二、强制拆除的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三、强制拆除的程序
房屋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法院作出决定实施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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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事业单位搬家是自己搬的吗
是。根据查询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得知,事业单位搬家是自己搬的。学校搬家或事业单位搬家相对于个人或公司搬家物品又多了许多,所以在搬迁的过程中更要严格制定搬家计划,在搬迁的过程中更需要严格执行。
‘捌’ 环保搬迁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环保搬迁就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措施和目标,政府主管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拆迁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和拆迁法律,对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玖’ 单位地卖了,要老退休职工搬迁,合法吗
单位的地卖了,要求老退休职工搬迁的行为是否合法,需要综合分析:
1、单位卖地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要老退休职工搬迁的行为肯定不合法;
2、假设单位卖地的行为是合法的,单位是否对老退休职工的搬迁后续问题作了妥善的安置,如果没有对此作出合理安排,老退休职工也可以拒绝搬迁。
《退休人员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四章 退休后的安置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就地安置,符合易地安置条件需易地安置的,应尽量到其配偶或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要求到本市市区安置的,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原工作单位协助解决在易地的住房。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首次搬迁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在原工作单位报销。
‘拾’ 事业编的不能享受拆迁政策吗
事业编的能享受拆迁政策。只要该工作人员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就可以享受拆迁补偿。房屋被拆迁时获取补偿的对象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说只要是合法房屋的房主。事业编制与拆迁补偿款是没有什么冲突的,只要属于拆迁的范围就可以享受拆迁补偿款。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事业编制有哪几类
1、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又称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学校等。全额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中待遇最好,也是最稳定的,如证监会,银监会待遇比照公务员标准,也许将来也能转成公务员;
2、差额拨款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差额事业单位非常多,包括报社、电台、学校、邮局、医院、市政等部门,因为这些部门的创收能力有限,必须得到政府的补贴;
3、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设计院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说白一点就是为了以后变成股份或者国企做准备,已经改了的有公汽之类的事业单位,将在几年内变成企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