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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牌如何在事业单位处摆放

发布时间:2023-01-26 08:09:48

㈠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建成区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公共交通工具、低空飘浮物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本条例所称指示牌,是指除依法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外,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指示牌、标识牌。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容环卫监管机构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对户外广告和招牌、指示牌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绿化、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第二章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区域、位置。第八条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详细规划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控制性要求,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体量、造型、色彩要求,明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与公益宣传设施的配比。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十条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相关规划以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其他相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二)透景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
(三)房屋屋顶;
(四)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建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位置。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指示牌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设置的;
(四)在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及其他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利用民用航空器在市区上空进行广告宣传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㈡ 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市市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福州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沿街道路一层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园林、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办法。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许可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有关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鼓励广告设置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等,并在日常广告设置审批管理中予以指导。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五)立交桥、高架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

(六)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七)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八)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

(九)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

(十)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场地与设施。第七条 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福州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三)广告位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白天、夜景)、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作整体设计方案;

(四)房屋产权证、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文件、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

申请设置店牌店招,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福州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广告主营业执照;

(三)店牌店招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

(四)产权证、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设置技术规范对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实地勘察。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二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需要延续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㈢ 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道路以及各类公共场地等载体上,采用各种形式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和标志的标牌、匾额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的标牌、匾额等,适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安全要求。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督、协调和指导县级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公路、公安、安全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管理平台,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信息。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八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区、县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和行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管理平台长期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九条依法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请批准。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突出江门侨乡特色,体现地方文化。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划定户外广告设施禁设区、严控区、展示区。
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设施。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展示区内可以设置形式多样的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形式、具体位置、规划点位编号;
(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比例、具体位置;
(三)设施辨别标识印刻的位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材质等;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要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妨害其正常使用的;
(二)利用涵洞、立交桥、跨线桥、跨道路铁路桥、人行天桥和车行隧道的;
(三)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与构筑物或者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
(四)在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的;
(五)在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管线工程保护范围的;
(六)利用行道树、绿化隔离带、绿篱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七)在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中未规划广告位的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楼顶、外立面;
(八)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九)在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但利用公共汽车候车亭、路牌灯箱等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除外;
(十)其他需要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

㈣ 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地名标志、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三)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设施的行为;

(四)户外广告设置的其他行为。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节能环保原则。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滨城区、沾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安监、规划、气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设置与维护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在广告幅面内右下角标注批准设置文号、广告发布单位和联系方式。第八条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和经营权。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商业性广告宣传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占用或者影响无障碍设施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遮挡山体、水域、绿地,影响城市景观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绿化设施的;

(六)位于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的;

(七)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的;

(八)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

(九)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大型商业建筑可以预留墙体广告位,其他建筑物不得设置墙体广告。第十一条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㈤ 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与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以及各类公共场地等载体,采用各种形式在户外空间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户外空间设置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设施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标牌设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的许可申请人或者备案申请人以及招牌的备案申请人。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合法、真实,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文字、符号、用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六条市中心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批准后及时公布。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综合考虑城市风貌、区域功能、经营业态、自然人文等因素,突出漳州特色、体现闽南文化。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原则;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设施载体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要求;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节能、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四)其他需要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内容。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危房或者危及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隔离带或者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以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的;

(七)在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的;

(八)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以电子设备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超过国家标准亮度限值或者噪音分贝限值;

(二)亮度、颜色、闪烁方式、切换频率不得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相同;

(三)不得在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开启,因重大节日、重要活动以及夜间经济需要,经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㈥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顶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政、市容、园林、公安、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按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标准进行设置。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第七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第八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二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准则第九条 设置、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第十一条 经规划批准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交易方式应以招标、拍卖为主,因城市规划、辖区地段、市场因素等不适宜招标、拍卖形式交易的,采用挂牌交易方式。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 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十四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按管辖权隶属关系进行分配,按照财政体制确定比例执行。
对于广告位置为非公有场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场所权属人或场所广告位置使用权人协商并签署协议,按不超过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所得的50%的比例给场所权属人或场所广告位置使用权人作为设置占用费,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专户。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确定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事务,包括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拟定交易底价和履约保证金数额、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收取使用权交易价款、办理《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书》等。第十六条 凡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竞买(投),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机构应于交易日七日前发布公告,并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参加竞买(投)的单位必须遵守竞买(投)的有关规定。

㈦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

为加强对沿街商铺设置招牌行为的管理,规范户外 广告 和招牌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等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第三条 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为依据,以住建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托,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地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行规范化整治,努力将城区主次干道门店招牌设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审批管理
第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城市住建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设置人凭市住建部门核准的《门店招牌设置效果图》,取得《门店招牌设置许可证》后进行设置。

第五条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住建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牌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设置门店招牌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如有分歧或争议,由住建部门审定。

第七条 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坏市容市貌的;

(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门店招牌设置规划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

(七)形象丑陋,或者违反法律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门店业主,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招牌;二楼(含)以上的业主一般不得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招牌,可在本大楼的底层设置统一的楼层单位展示牌,或在大楼外墙用霓虹灯、吸塑灯箱等新型发光材料统一、有序设置竖式招牌。

第九条 经核准设置的门店招牌,设置者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门店转让后,门店所有权人负责完全责任。

第十条 需要变更门店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业主,应当向住建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门店招牌、小招牌。

第十二条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采用普通材料、工艺、技术制作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2年;设置期限届满时该设置仍然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可继续使用该门店招牌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申请重新设置,否则,按照无证设置处理。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品质控制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筑物立面门店招牌的设置,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象打印制作非硬质化门店招牌。除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外,临街建筑物的门店招牌,原则上采用硬质化材料作基板、面板、顶板、底板。传统老字号店铺,其门店招牌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加工,保持 传统 文化 特色。

第十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设施负有安全责任。门店招牌应当由专业广告、门店招牌制作经营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图文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门店招牌。门店招牌应当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物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格控制
第十六条 门店招牌的设置规格,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使其与楼体和相邻的门店招牌和谐一致。

第十七条 设置一楼常规门店招牌,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窗台线20cm以下,门店招牌高度必须符合统一设计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 门店招牌的外沿距离建筑物的外墙一般不得超出150cm,有走廊的建筑物一般不超过30cm,且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不得在建筑物楼面设置招牌、指示牌,实行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置。

第二十条 门店招牌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门店招牌高度的二分之一。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内容控制
第二十一条 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门店招牌的名称、标志、色彩一般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实施。设置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需持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门店招牌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书写的门店招牌和传统老字号门店招牌中有繁体字、异体字的、民族文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配设规范汉字副牌。门店招牌中的汉语拼音,必须按照《汉语拼音正词法》书写正确。门店招牌中的外国文字,必须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

第二十三条 如需设置经营服务性文字、图案和电话号码等商业广告内容的,按经营性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收费许可。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色调控制
第二十四条 门店招牌的色彩处理依据一街一品的原则设置。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知名企业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可以按照其规范用色。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门店以及街景容貌整治出新建筑物立面,其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夜景照明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并不得采用外挑灯的办法实施夜景照明。

第二十六条 门店招牌不得使用繁俗、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洁大方、素雅协调。同一路段的门店招牌设置,要达到底色协调、简洁明快,体现现代城市风格与城市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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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组织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
(三)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规划、国土、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第七条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六)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第十条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许可期满未重新获得设置权的应当及时拆除。第十一条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遇台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证明书;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
(五)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设置权后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
对举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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