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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事业单位临时工怎么改革

发布时间:2023-01-26 04:57:06

❶ 事业单位临时工2022年新政策

一、2022年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辞退可以获得赔偿,赔偿的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进行确定的,一般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事业单位职工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三倍工资。
二、2022年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辞退可以获得赔偿吗
2022年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辞退可以获得赔偿。 提醒,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规定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事业单位职工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是什么
事业单位职工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四、劳动法适合于事业单位吗
劳动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在编人员不适用《劳动法》,编外工作人员适用《劳动法》。对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规则并不一样,企业是“构成劳动关系”,只需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哪怕没有签署劳动合同,都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实践用工之日起适用《劳动法》。而事业单位是“树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假如没有和事业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就不适用《劳动法》。因而,要判别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否适用《劳动法》,关键在于能否树立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翻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❷ 2012事业单位改革中临时工怎么改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1年3月2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4.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5.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0.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2.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13.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4.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15.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9.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20.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21.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七、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22.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23.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2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26.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九、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9.加强领导。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任务复杂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攻坚克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交流改革情况、研究共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等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央编办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抓好组织落实。

30.稳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完

❸ 事业单位临时工2021年新政策

国家对事业单位临时工待遇有什么新规定吗 - : 最近国家加强了对事业单位临时工的监管力度,因为社会上出现的许多违法乱纪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临时工自我约束力差,专业知识浅显造成的,所以现在国家对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临时工待遇我们是个事业单位招了很多临时工有的都在这里工作了五年以 : 你好: 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原来的“临时工”的概念一般不复存在,你应该是该单位的聘用人员. 按照合同法规定: 1、单位必须跟你们签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必须为你们购买“三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房改公积金);甚至“五金”(养老金、失业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金) 3、你们应该享受国家规定节假制度,每周如果少于4天,那么单位应该支付加班工作:200%~300%的加班费.

我今年四十六岁了在事业单位做临时工已经二十年了工资还只是一千? : 按照道理来说,你可以退休了,而且有五险一金,而且有退休工资

在事业单位工作20多年,一直是临时工待遇一直要求转正式工未果到退? : 你在事业单位从事临时工作已20多年.按规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即缴纳保险),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即正式退休). 看你的陈述,应该是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不够.你可以与单位协商补缴养老保险.

年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工现在有什么说法吗? : 看你怎么想了,如果你觉得像好好发展一下建议你辞职,做临时工本来没有什么的可是与本单位正式职工的待遇相差太大而且很多场合临时工的处境比较尴尬,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会让你不自信二对你的职业生涯产生不好的影响.本人就原来在一个中央企业做临时工,觉得很不好现在辞职做销售和原来工作形式和内容差不多,可是工资高两倍,只是没有住房公积金可是我现在活得比原来快乐没有那么多觉得不公平了.而且你不用关注国家的提高临时用工待遇了,这个政策就是出台了也不会对你有多大的好处,因为单位设置临时工就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的,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啊,如果自己有能力就别再那样的单位浪费时间了,现在临时工就是个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我是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编制,是临时工,10年签的合同到12年,? : 这个没有什么办法,改革就是这么回事,努力找工作吧,如果年纪不大,可以报考一下各地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也是一种优势. 当临时工的时候就应该有一种紧迫感,难道会以为临时工可以干一辈子么.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原来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20 - 30年的临时工有何保障措施,国家有没有一些规定? - :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改革能否终结临时工 - : 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时代一直延续下来的.“临时工”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概念,是与固定工、合同工相对应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由于诞生于“同一个时代”,有着一定的“亲缘”关系,他们“携手”迈入市场经济时代,仍然经常“合作”.就业形势严峻,找份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也是不容易的.不出事时,单位与临时工都“不声张”;出事时,临时工就“站出来”.

新劳动法对工作在事业单位的临时工的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签合同工一样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其他企业单位待遇是一样的 你妹妹与单位属于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法律规定,只要构成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给你妹妹缴纳各项保险,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由于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你妹妹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2月起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我是一名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在岗21年现面临单位强制辞退问题有没有关于临时工这块有没有最新规定或实施办法 - : 《劳动法》实施后,对用工性质的界定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其中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用工近似于此前的临时工.但以你在事业单位工作十年的经历看,显然不符合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❹ 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

法律分析:工资的支付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一定民主管理程序的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事业单位改革对合同工临时工的安置规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❺ 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之后,“临时工”该怎么办

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其实和临时工没有多大关系,临时工所享受的待遇还是没有变。只是部分事业单位改革之后,可能不需要那么多的临时工了,部分临时工将面临着事失业问题。要么换一份新的工作,要么努力靠近体质内。

只要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上,就不用担心自己的工作问题。这边的工作干不了,就做其它的工作,说不定收获的更多呢。而且,临时工的工资很低,不管出去做什么工作,工资几乎都会比临时工来的高。

因此,即使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临时工们要下岗也不用担心自己没饭吃,只要肯努力,只要勤劳,多的是你能做的工作。

❻ 事业单位改革转公务员临时工怎么办

行政机关里只有两种编制,一种是公务员编制,一种是工勤人员编制,一般情况下临时工转为工勤人员是需要进行考试的,在编人员就是说你和机关是永久性的依存关系,只要你不被辞退或开除就永远都是这个单位的人,退休后享受单位的退休金和医疗待遇。临时工不存在往上爬的问,其实工勤人员都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管理者或领导一般都是公务员身份,工勤人员最多也就是管管业务或是几个其他的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工资是财政拔付的,当然也有一些是由单位自己解决的,但是和临时工完全是两个概念,临时的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❼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对合同工临时工的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7)云南事业单位临时工怎么改革扩展阅读: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临时工究竟是什么工?其真实的生存状态什么样?该如何看待“临时工现象”?

“临时工”,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如今却大量存在于多个行业,并引发“临时工现象”。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突发事件中,“临时工”往往成为最后的责任人。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石秀印表示,“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大量存在临时工,其主体为农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筑、餐饮、保洁、护理等低端劳动力市场,他们收入偏低、社会保障不健全,有的虽然有劳务合同却形同虚设。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许多用工单位把过去纯粹意义上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少领域成为临时工的新形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记者了解到,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越来越多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窗口行业,柜台人员大多数都是派遣工。

在许多岗位上,既有在编的正式工,也有劳动派遣人员,干完全一样的活儿,混合使用。一项统计显示,全国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已达6000万人。

其中大量劳动派遣人员已经长期在固定的用人单位中的主营业务岗位上服务,但和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签协议。

这些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虽然有可能会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与过去的临时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有新的人想来干,会被随时裁掉,完全没有法律方面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成为“长期固定临时工”。

❽ 事业单位临时工有可能转正吗临时工的发展路径是怎样的

回答《事业单位临时工能转正吗?临时工的发展路径是怎样的?》

我参与进来,谈三点看法。

第一点看法。回答什么是事业单位?:我理解事业单位是政府政策决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的单位,经政府人事局审核,确定编制,由财政拨款,政府直接管理的单位,不以营利为目标的单位。叫事业单位。最大的特点,人员编制固定,财政拨款,不以营利为目标的单位。往大说。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学校,往小说,乡镇政府,再小说,土地管理所,农经站,行政管理机构,有的4,5个人,它是行政管理,所以给编制,它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锣钉,必设置。

第二点看法。回答事业单位临时工能转正吗?我的回答,没有这方面政策,因为编制是固定的,靠时间入编制,不可能。固定工,还在改变合同制,临时工怎么会进入编制呢?

第三点看法。临时工发展路径怎样?也就是临时工怎么进入编制?临时工要想进入编制,唯一路径,参加国家相关考试。我举一个实例,某法院书记员,是临时工,己经好几年了,没有入编,碰巧,国家进行法官考试,这位书记员,平时努力学法,参加这次法官考试了,一呜惊人,考中了,被录取在编法官。从此,成为有编制的法官了。可见,需机会,需考试,临时工也能转为正式工。

以上三点看法,仅供参考。

在体制内干临时工,有三点一定要明白:

第一,不要寄望转正成为在编人员,这是非常不现实的想法。机关事业单位现在逢进必考,想不经过考试就获得编制只有一种可能,你是特殊人才,比如博士、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等,可以不用笔试直接面试考核进入。你是人才吗?显然不是,否则也不会到事业单位干临时工,既如此,不如趁早放弃转正的想法,好好准备考试,努力考上岸,而不是天天在这里做白日梦。

第二,不要考虑待遇问题,这只会挫败自己的信心。在体制内,编内和编外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非常普遍,你再有意见也改变不了现实,纠结于此纯粹是自己给自己找不痛快。换言之,工资低是临时工固有的属性,想赚钱就不要干临时工,反之就要接受现实。因此,在选择临时工岗位之前,首先要衡量一下自己的家庭条件,有条件从事临时工无所谓,反过来家庭条件不好,建议不要考虑从事这份工作,会相当煎熬,无数人已经用亲身经历证明这一点。

第三,不要考虑前途问题,临时工没有编制,不能转正,更无法提拔晋升,何来前途?如果有临时工动不动谈前途,就是个笑话。

从临时工的特性和现状来看,临时工只适合两种人从事,一是立志考公考事业单位的人,在没有考上之前,将临时工岗位作为过渡,一方面可以解决生计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多了解体制,为考试增加成功率;二是家境优渥之人,没有太多想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又考不上,出于面子和稳定考虑,进入体制干长期性的合同工,这样的人在体制内不少见。除此之外,任何人想从事临时工,一定要慎重考虑。

转为正式编制难度很大,现在都是合同制,是金子在那儿都能发光发热,好好热爱本职工作,不断努力奋斗,临时工照样为 社会 着贡献。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

事业单位临时工转正也有可能,但机会不大。要想转正除非你为 社会 或者单位做出了突出贡献,引起了 社会 的广泛关注,这样才能得到市县领导们的重视,给你解决事业单位的编制问题,属于特别情况。例如在今年年初的援助武汉抗疫中,就有部分医护人员是不在编制内的,他们不怕苦不怕累,冒着被传染的危险战斗在第一线,最终圆满完成了任务,组织上也为他们解决了编制问题,特事特办,转为正式医护人员。

再有一种情况就是你要有足够强的硬件,学历比较高,学识渊博,业务能力强,在自己业务范围内是高手,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显着成绩,这样的话也有可能转正。

总之,在事业单位的临时工想改变成分变成正式员工是难上加难,有的甚至干了一辈子也没有转正,现在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越来越严格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一录取,你如果平平常常,甚至碌碌无为,那么转正的机会是很渺茫的。

2007年,全国取消临时工,以新《劳动法》的用工标准,统一称为派遣工。现在事业单位也不叫临时工啦吧?应该叫公益岗吧?个人觉得,随着用工的规范化,并且 社会 公平程度的进一步改善,还是有希望转正的,耐心等待吧!

事业单位有财政全额拨款的,也有部分拨款的,还有自负盈亏的,即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称为: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无论哪种情况的事业单位,由于受编制的限制和一些特殊岗位的需要,大部分单位要相应的使用一部分临时工。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临时工承担的工作量要比在编人员的大,脏活累活分担的要相对的多一点,因此,他(她)们的付出也会相应的增加,正是因为工作岗位不同,工作的分工不同,最重要的是编制的不同,所以工资的收入也就不同。为了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改善生活环境,争取有朝一日加入到"正式工”的行列,他们会因此学习更刻苦,工作更勤奋,千方百计的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以期达到或超过"正式工(合同制)”的水平,一旦有机会,他们就可以通过考试、考核后被“转正“。无论什么样的单位,通过这种方式录用人员都会呈现出三个方面的优势:

一是可以充分调动这些个"临时工”的工作热情,最大限度的发挥他(她)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会让他(她)们更有奔头,工作上更充满激情,为单位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是可以促使在编人员提高危机意识,不管是什么编制的人员,一律实行优胜劣汰,能者上,庸者下,不胜任工作岗位的,一样解除合同,有编制的"正式工”也可以成为"临时工";

三是,可以营造公平竟争的工作机制,通过录用德才兼备的"临时工”,可以很好的发现和使用人才,鞭策和激励一少部分混天聊日的“正式工",形成人人努力学习,工作争先恐后的局面。

综上可以看出,实行事业单位的临时工择优转正(录用),是非常好的人才培养举措,对各行各业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有百利而无一害!

事业单位临时工有可能转正,如果特别优秀还可以担任领导。

但首先要通过招聘入职考试等各个环节才能成为一名正式的事业编人员,正式入编后要学习专业知识掌握技术职能,通过职称考核评聘后才能成为真正的事业编技术工作人员。只有付出不懈的努力才能走向人生的辉煌。

一、过去乡镇很多的工作人员都是临时工,因为直接从农民或乡镇企业中招聘来的。现在都转了正式工,有的还担任领导。

二、要是一些特殊工种,如交通运输部门和城建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很多都转正了。

我不知道题主以前从事什么工作,但你可以参加招聘考试,是人才肯定有用武之地。

现在临时工基本没有转正的可能,除非参加考试。

现在事业单位一般也是逢进必考,只是会接受军队专业的人员和村官转成事业编制,临时工现在基本上没有政策,说可以转正事业编。

临时工发展基本没有前途而言,工资低,随时面临被解聘的风险。建议短期做做可以,尽快另谋高就。

事业单位现在都需考试公开竞争了,临时工只能是临时工,要想成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要按正规渠道走,报名参考,但要资格符合才能报考,考上就可以转正了。

❾ 政府临时工怎么转编制

政府临时工从根本上来说跟企业、事业单位的临时工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工作单位的性质不同。按照现在国家对于政府编制人员准入的政策来看,所有人员想转为正式在编人员的话,必须经过考试或考核通过才可以。
参加政府工作人员的招录考试:我国政府和事业单位每年都会定期招录工作人员,政府临时工可以边工作边复习参加招录考试,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一系列流程通过后,即可变成政府编制人员。关注国家或事业单位编制的政策改革,抓住面向政府临时工考核选拔在编工作人员的机会。例如“三支一扶”的大学生在农村工作满一定年限后,通过考核后可以成为在编人员。
还有一个方法就是:在现在的岗位上做出重大贡献,通过申报破格提拔的方式转编制。
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录用正式人员都有严格的条件和流程,首先必须公开招考,不能直接从临时工转为正式。
政府临时工一般是用来补充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人力缺乏,比如协警。尤其从财政支出上来说,一个公务员的待遇大约能聘请两个甚至更多的临时工,而且又不占用编制名额。
临时工应当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
2、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
3、身份证、暂住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齐备;
4、具有适合本岗位工作需要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有的技术工人要求持证上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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