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是一家事业单位的编制外合同工,工龄已有22年,请问这次事业单位改革象我这样的去向如何
事业单位改革是根据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来划分,通常归类为行政类、公益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简单点非官方说法可以理解为:第三类通常是要求转企改制清理出事业单位队伍的;公益服务类维持现状,行政类或是职能划转或归到行政机关。因为不知道楼主的单位性质也不好给建议,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事业单位改革并不是针对单位员工的,更不是针对编外合同工。当然这是大方向,具体到各个单位,自然有可能不同。
‘贰’ 事业单位改革合同工怎么办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叁’ 乡镇林业部门的事业编人员能改合同制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不能。事业编不是全面转为合同制,乡镇林业部门在改革完成之后,单位的事业身份属性依然保留,乡镇林业部门的事业编制人员将全部消失变成合同制员工,编制人员是没有权利改合同制的。
‘肆’ 合同工怎么转编制
考上教师是不是就意味着考上了教师编制?回答当然不是。
教师岗位分两种,一种事业编制的,一种非事业编制的。
而合同工就属于非事业编制,仅与招聘学校签订了用人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招聘单位可单方解约或者续签。关于合同制教师怎样转编制,可以往下看:
首先,通过你所在的单位需向编制办要事业编制名额,然后要通过当地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的招聘考试,可以成功转为事业编制。其次,报名当地学校事业编制教师招聘考试,通过考试也可转为教师编制人员。
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的唯一录用条件就是国家公开招考(公务员考试、教师编制考试等)。而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这两种都是聘用制的。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
如果你是浙江的合同工教师
那么可以通过以下教师编制考试
浙江教师省统考
每年仅考一次,一般年底至年初发布报名公告,4月中旬笔试。参考地区:绍兴、丽水、台州、舟山、金华、乐清。笔试内容教育基础知识和学科专业知识2门。(编制教师岗位和非编岗位均有)
杭州教师统考
每年两次考试机会,上半年4月左右发布公告,5月份笔试,下半年12月发布公告,次年1月笔试,笔试内容为学科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1门。(基本为编制岗位)
其他各地社招温州、宁波、衢州、湖州、嘉兴五个地区不参加统考,各地单独组织教师招聘,一般上半年集中在3-4月出公告,笔试6-7月进行。笔试内容以各招考公告为准。
‘伍’ 乡镇政府下属的全额事业单位会怎么改革人员会被撤编吗
事业单位改革一直是事业单位职工关心的话题,关系到自身的待遇、编制、前途,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转企合并,不再占用编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将划分到公务员序列中,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
网友B:原来一个地方市公路管理局挺厉害的,建设、路政管理、养护、费收。嗯,改革后,建设权利、行政审批收回交通局,路政管理收回综合执法支队、费收取消,只剩一个养护。
网友C:懂的人自然懂。像上次一份方案里面发的一个什么城市发展服务中心,里面的单位合并起来,我都不敢想象权利有多大?还归市政府直属。。。总体来看还是往好的方向。
‘陆’ 事业单位的合同工怎么入编
1、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一般是没有机会直接转为事业编制的,除非自己参加事业单位编制的考试,考上之后才能拥有事业编制,当然部分省份的三支一扶或者是大学生村官除外,有些地区的这类人员如果有空编是可以直接转为事业编的。
2、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劳务派遣工,另一种是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工,也就是人事代理制。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合同工在待遇上面,晋升上面以及地位方面都有着不同。从待遇方面看,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工资待遇比较有保障,各类奖金补贴等都很完善,比如绩效,公积金,住房补贴,年终奖金等等,而合同工一般工资普遍低于编制人员,同时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也会低一些。从晋升上面来看,编制人员在事业单位中是有机会升职,或者通过考职称升级的,但是合同工在事业单位中的晋升机会比较少,发展空间比较有限。
所以大家在考事业单位的时候能够考事业编制尽量考事业编制,当然如果没有机会的话合同工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至少在没有犯错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随意辞退你的,工作相对比较稳定,待遇也还可以。
事业单位的合同工怎么入编
‘柒’ 事业单位合同工如何转正式编制
严重排1楼。
我想说楼上(2楼),现在事业单位还会有正式编制计划未招满的?你是没有在事业单位混过吧…
那我就现身说法吧
1.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的唯一录用条件就是国家公开招考(也就是公务员考试形式)
【ps:当然即使它招考的形式是国家公务员制,但正式编制后享受的也未必是国家规定公务员的薪资待遇哦.至少本单位如是】
另外就是托关系,如果你是处级干部的子女保证享受正式编制待遇【本单位就有好几个,那叫"潜"】
外聘人员,即合同工,80年代以前还可能逐渐转成正式工(因为本单位一批老员工就是以此转正)可是目前的社会聘用制度,那几率就和你指定任意两个星球碰撞的几率是一样的。
2.按照劳动法规定,单位不能无故解聘,但是有正当原因(例如你犯罪的,违反单位规章情节严的重,不可抗力或主观因素不能胜任工作的),本当有权fire你,但在合同期内解聘后必须赔偿违约金。呃不过说实话上层建筑也不是吃软饭的,通常他们都是忍到你合同期截止,然后解聘你。那也只是不续签合同而已,经济上不需要给你任何赔偿,这就叫钻法律的空子了。(本单位好几个外聘同事被开除就是按照以上规则)
最后:送上一句话,外聘有风险,入职要谨慎。
如果你真喜欢目前的工作,那就别去想外聘的事情了,合同工和正式工在同一工种上面的薪资待遇也是不成正比的。一句话:因为在中国,你别谈公平。
我的话完了…
‘捌’ 事业单位合同工如何转正式编制
法律分析:
1、有无机会进入事业单位编制与您是否事业单位的合同工无关,有机会进入事业编制的主要前提是: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未满,事业单位有招聘计划,您符合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招聘条件,须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考。
2、正常情况下,事业单位没有编制外用人的权限。所谓的合同工一般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首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单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3、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即“凡进必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玖’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对合同工临时工的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9)乡镇事业单位合同工怎么改革扩展阅读: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临时工究竟是什么工?其真实的生存状态什么样?该如何看待“临时工现象”?
“临时工”,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如今却大量存在于多个行业,并引发“临时工现象”。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突发事件中,“临时工”往往成为最后的责任人。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石秀印表示,“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大量存在临时工,其主体为农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筑、餐饮、保洁、护理等低端劳动力市场,他们收入偏低、社会保障不健全,有的虽然有劳务合同却形同虚设。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许多用工单位把过去纯粹意义上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少领域成为临时工的新形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记者了解到,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越来越多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窗口行业,柜台人员大多数都是派遣工。
在许多岗位上,既有在编的正式工,也有劳动派遣人员,干完全一样的活儿,混合使用。一项统计显示,全国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已达6000万人。
其中大量劳动派遣人员已经长期在固定的用人单位中的主营业务岗位上服务,但和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签协议。
这些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虽然有可能会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与过去的临时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有新的人想来干,会被随时裁掉,完全没有法律方面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成为“长期固定临时工”。
‘拾’ 事业单位合同工如何转正式编制
事业单位合同工转正式编制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招聘条件,须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考。
正式编制人员是经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之后录用后的人员称为正式编制人员,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编制调配人员,财政部门据此拨款,编制通常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公务员都是行政编制。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其工作人员与公务员是不同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