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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次级计量标准如何考核

发布时间:2023-01-21 20:04:21

Ⅰ 什么是企业次级计量标准

企业只有最高计量标准,而且必须考核合格.
企业次级计量标准是俗称,是指依据企业所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建立的下一级计量标准.按计量法,可不考核.

Ⅱ 计量标准考核的原则有哪些

“逐项考评”原则是指计量标准考核坚持100%考核的原则,每 项计量标准均应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依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考评员考核”原则是指计量标准考核应实施考评员考评制 度。
从事计量标准考评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计量标准考评员证 (测量标准考核为主考员)。考评员/主考员承担的考评专业 项目应与其所取得的考评/考核项目一致。

Ⅲ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量标准的考准的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的资格的计量认证。第三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
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或生产上使用的特殊情况建立的,在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单位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第六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乡镇企业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一)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二)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三)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第八条任何单位建立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均需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申请考核应按照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填报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第十八计量标准考核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由考评员执行。
考评员须由承担考核的单位报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定聘任,也可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直接聘任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担任考评员。

Ⅳ 计量机构在考核时主要有哪些内容啊

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按该办法进行考核。根据该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有以下四类:
(1)要求计量标准设备齐全配套,技术状态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需要的温度。温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和工作场所;
(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分别由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确定有效期。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持证单位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延长有效期。

Ⅳ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在提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之前,应当按JJF1033-2008第4章“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的规定进行准备,这些准备工作是申请计量标准必要的前提条件。具体准备工作如下:

(1)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根据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包括必需的计算机及软件。配置应当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共计量标准。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其计量标准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主要配套计量设备可由本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或由有权进行计量检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取得有效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3)新建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及稳定性。试运行时间一般在半年以上。在此期间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及稳定性。具体方法按JJF1033-2008附录C中C.1、C.2的要求进行。

(4)申请考核的单位应当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内容的填写应当符合JJF1033-2008附录C的有关要求。

(5)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具有有效的监控措施和相应的记录。

(6)每项计量标准至少配有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所谓“持证”是指持有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或持有《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项目《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7)每项计量标准应建立一个文件集,文件集至少要包括JJF1033-2008中规定的18个方面的文件。申请考核单位应当保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和有效性。

Ⅵ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量值溯源制度,原始记录及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第七条 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第八条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Ⅶ 化学工业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及《化工系统贯彻〈计量法〉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的资格的计量认证。第三条化工部门各厅局、各化工公司计量所(站)和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第四条化工部门和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或生产上使用的特殊情况建立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在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量值的依据。第五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
化学工业部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化工公司、计量站以及化企业、事业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对所辖二级标准进行量值传递和考核。第六条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1.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2.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卫生制度和技术规范。第七条任何单位建立本部门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均需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主持考核的部门申请考核。第八条计量标准的考核由主持考核的部门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由考评员执行。考评员由承担考核的单位报主持考核部门审定聘任;也可由主持考核的部门直接聘任。第九条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负责考核的单位认定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部门审查后发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确定有效期。第十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持证单位应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第十一条经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在有效期内由主持考核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停止其使用或吊销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第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申请书,考核证书由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第十四条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按规定缴纳费用。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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