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如下:
大代表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事业单位人员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扩展阅读:
人大的优越性
人民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权益。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当家做主,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权利自由。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的协调高效运转。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权利,同时对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能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协调一致的工作。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5)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有力地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国家权利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或者做出决定,把自己的主张变成国家意识,变成全体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人民代表大会
❷ 人大代表的选举流程是怎样
依据:2003年10月出版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书。主编陈斯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伯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副局长。说明,本文重点选摘了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部分。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摘要
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
五、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政府应在选举日前21—25天完成选民登记。
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
八、在选举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20天。
九、在选举日5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
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
2、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选人。
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限制,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
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
F.选民在联合提名前,要做到几个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时间。
3、选民可以自荐当候选人。自荐候选人必须征得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酝酿、协商或预选,为较多数的选民所同意,才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
A.主要看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是本选区选民,候选人是不是本行政区域选民;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交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由小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C.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任何人不得更换代表候选人,不得擅自删减代表候选人名单。
D.要使所有代表候选人具有均等机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体代表候选人。不得对选民所提名候选人进行种种限制,不得搞摊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选。
5、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A.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名单,并分别在各选区专用公告栏张贴。
B.无论以哪种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凡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C.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选举机构,对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都不得隐瞒、调换或增减。
D.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以及推荐者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将其业绩一并公布。这个名单还要印发到各选民小组。
6、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确定
A.小组长要向选民介绍本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各选民小组进行酝酿、讨论,(建议)用票决制选举产生。根据本小组选民赞成的应选代表候选人票数多少顺序,按应选代表名额提出本小组赞成的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委员会。
B.选举领导机构可召集由选民小组长、有关方面负责人、和选民代表开会,对各小组上报名单进行民主协商,(建议)用票决制确定新一轮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D.将协商选举产生的名单下发到选民小组征求选民意见。可进行反复酝酿讨论,直到按本选区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符合本选区应选代表数及差额要求的正式代表候选人。
E.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无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把持包办,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上级硬性下达代表构成比例的做法,更不能由政党、团体或者少数人不经过选民充分民主协商就擅自决定,不应岐视任何一个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
7、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A.统计各小组选民的意见,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票”的办法,进行量化掌握,提高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透明度。在此期间,如果未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以得票多者为准。
B.要按照正式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C.不能把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视为当然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不交选民讨论。
D.不能把明显不够代表条件的所谓“差额对象”列为代表候选人用来当“陪衬”。
E.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8、必要时可以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
A.如果经过反复讨论协商,选民意见仍无法集中,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根据差额比例要求,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B.预选时间,应安排在选举日前15至6日内。
C.参加预选人员应是选区全体选民,也可采用选民代表预选。
D.以选民代表预选的,每5名或10名选民可选一位代表。
E.召开预选大会前,应安排每位代表候选人作简短陈述,向参加者介绍自己的情况,但不得超时。
F.预选一律采用秘密划票,不得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预选选票统一印制,所有投票管理与正式选举相同。
G.全体选民参加预选的,选区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不足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无效。选民代表预选的,参加预选人员应到80%以上,否则无效,应另外选举。
H.预选投票结束后,公开计票并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I.以得票高者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9、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A.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为序。
B.公布正式候选人其他基本情况。
C.一般来说,选一名代表,应有两位正式代表候选人。
10、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
A.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和选民介绍初步代表候选人情况。
B.可以在正式选举前5天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在介绍范围、形式、内容上应更为深入和详细。本应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主要采取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的方式。
C.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可以通过开会、广播、电视或书面方式介绍,可把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印刷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者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要特别安排好代表候选人在公开场所演讲的介绍。
11.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民主动自我介绍并表明自己的态度。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或自我推销是主动参选行为,选举委员会必须大力支持,并给予认真安排。
A.安排代表候选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供职演说并回答选民提问。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自行安排供职演说会,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B.代表候选人可在选区张贴分发自我介绍,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C.代表候选人可以在选区通过其他媒体(如闭路电视、互联网)介绍自己,但事先须报选区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D.代表候选人可以走村串户、拜访选民、发放材料等介绍自己。
E.代表候选人演说宣传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自我介绍、本人愿望、当选承诺。
F.候选人的自我介绍费用由候选人自行负责。
G.选举日当天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自我宣传和拉票活动。
❸ 不了解怎么选举
选举原则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普遍选举
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平等选举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也采用这一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国情,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即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制度有利于人民能真正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
秘密投票
又称无记名投票。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秘密投票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
选举程序
包括设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确定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竞选,进行投票和计票等程序。
选举机构
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选举事务的机构的通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选举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区划分
选区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和产生代表(议员)的基本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层选区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的,基本上实行后一种原则。
选民登记
选举机构依法审查和确认公民的选举资格。公民的选举资格即选民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办理选民登记的过程即是将审查合格的公民编入选民名册,并发给选民证。
投票
投票有公开投票和秘密投票两种方式。公开投票有欢呼投票、唱名投票、举手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现各国一般采用秘密投票方式,并对投票站与投票箱的设置、投票时间、委托投票、投票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❹ 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
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
1、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以及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合同工、临时工、家属工、亦工亦农人员、在校学生,均向所在单位登记。
3、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行政关系不在原单位的,在常住户口所地登记。如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应在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准予登记。
4、户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5、临时外出人员,在某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如出差、探亲访友、外出劳动、工作和外出就医的,均应在户口所在地地登记。
6、外地流入本选区的无户口人员,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如外婚人,持有户口迁移证待入户,上级机关派出单位的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七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八 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❺ 哪种人员不能参加县及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
《选举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也就是说,未满18周岁的不能参加选举,以及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是否患病有争议的,以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以及下列人员的选民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
该法律制定1979年7月4日颁布,1980年1月1日实施,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6次修改。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❻ 退休人员有没有选举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权利
可以,只要在本村常住一年以上,就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选民登记,就可以投票选举村委会。
1、选民登记工作是选举中一项极其重要的程序,是组织选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慎之又慎。
2、选民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年龄条件:到选举日为止年满18周岁(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2)属地条件: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且本人出具在原户籍地未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3)政治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参选村民,应予登记)
4)对于精神病患者(以医院证明为准)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哪些人不能登记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即使在本村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也不能列入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❼ 选举人大代表的渠道在哪里怎么参选
2003年10月出版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书。主编陈斯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伯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副局长。说明,本文重点选摘了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部分。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摘要
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
五、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政府应在选举日前21—25天完成选民登记。
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
八、在选举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20天。
九、在选举日5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
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
2、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选人。
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限制,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
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
F.选民在联合提名前,要做到几个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时间。
3、选民可以自荐当候选人。自荐候选人必须征得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酝酿、协商或预选,为较多数的选民所同意,才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
A.主要看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是本选区选民,候选人是不是本行政区域选民;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交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由小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C.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任何人不得更换代表候选人,不得擅自删减代表候选人名单。
D.要使所有代表候选人具有均等机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体代表候选人。不得对选民所提名候选人进行种种限制,不得搞摊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选。
5、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A.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名单,并分别在各选区专用公告栏张贴。
B.无论以哪种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凡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C.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选举机构,对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都不得隐瞒、调换或增减。
D.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以及推荐者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将其业绩一并公布。这个名单还要印发到各选民小组。
6、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确定
A.小组长要向选民介绍本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各选民小组进行酝酿、讨论,(建议)用票决制选举产生。根据本小组选民赞成的应选代表候选人票数多少顺序,按应选代表名额提出本小组赞成的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委员会。
B.选举领导机构可召集由选民小组长、有关方面负责人、和选民代表开会,对各小组上报名单进行民主协商,(建议)用票决制确定新一轮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D.将协商选举产生的名单下发到选民小组征求选民意见。可进行反复酝酿讨论,直到按本选区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符合本选区应选代表数及差额要求的正式代表候选人。
E.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无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把持包办,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上级硬性下达代表构成比例的做法,更不能由政党、团体或者少数人不经过选民充分民主协商就擅自决定,不应岐视任何一个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
7、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A.统计各小组选民的意见,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票”的办法,进行量化掌握,提高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透明度。在此期间,如果未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以得票多者为准。
B.要按照正式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C.不能把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视为当然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不交选民讨论。
D.不能把明显不够代表条件的所谓“差额对象”列为代表候选人用来当“陪衬”。
E.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8、必要时可以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
A.如果经过反复讨论协商,选民意见仍无法集中,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根据差额比例要求,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B.预选时间,应安排在选举日前15至6日内。
C.参加预选人员应是选区全体选民,也可采用选民代表预选。
D.以选民代表预选的,每5名或10名选民可选一位代表。
E.召开预选大会前,应安排每位代表候选人作简短陈述,向参加者介绍自己的情况,但不得超时。
F.预选一律采用秘密划票,不得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预选选票统一印制,所有投票管理与正式选举相同。
G.全体选民参加预选的,选区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不足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无效。选民代表预选的,参加预选人员应到80%以上,否则无效,应另外选举。
H.预选投票结束后,公开计票并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I.以得票高者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9、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A.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为序。
B.公布正式候选人其他基本情况。
C.一般来说,选一名代表,应有两位正式代表候选人。
10、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
A.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和选民介绍初步代表候选人情况。
B.可以在正式选举前5天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在介绍范围、形式、内容上应更为深入和详细。本应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主要采取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的方式。
C.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可以通过开会、广播、电视或书面方式介绍,可把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印刷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者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要特别安排好代表候选人在公开场所演讲的介绍。
11.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民主动自我介绍并表明自己的态度。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或自我推销是主动参选行为,选举委员会必须大力支持,并给予认真安排。
A.安排代表候选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供职演说并回答选民提问。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自行安排供职演说会,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B.代表候选人可在选区张贴分发自我介绍,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C.代表候选人可以在选区通过其他媒体(如闭路电视、互联网)介绍自己,但事先须报选区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D.代表候选人可以走村串户、拜访选民、发放材料等介绍自己。
E.代表候选人演说宣传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自我介绍、本人愿望、当选承诺。
F.候选人的自我介绍费用由候选人自行负责。
G.选举日当天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自我宣传和拉票活动。
参考自网友@jialonso 的答案
❽ 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的程序
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是按照农村每88万选1人、城市每22万选1人的原则进行分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代表人数不按人口数分配,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❾ 选民登记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选民登记应该遵守哪些原则?
选民登记应该遵守以下四个原则:(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2)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3)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4)计算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16日;(5)经依法登记的选民按选区发布公告,公布选民名单。
2、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有两种方式:一是选举委员会派工作人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二是选民自己持有效证件主动到选举委员会设立的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3、选民登记有哪些基本方法?
根据各地区不同情况,选民登记一般采取以下方法: (1)“三增”、“三减”登记法。以上次换届选举时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换届选举后至今年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核查准确后,进行补充登记,即“三增”;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上除去,即“三减”。
(2)住户查访登记法。选区工作人员深入到农村、社区、市场、厂矿和流动人口居住地等,逐村、逐厂、逐户、逐人进行查访,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为选民。对经多次上门无人的住户,在其门上张贴 “告示”。
(3)“两步”公告登记法。一是选举委员会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后,由选举工作人员采取“三增”、“三减”登记法或逐户、逐人登记法或由选民自动到登记站登记法;二是在选民名单公告之后,选举日之前,按照选民增减变动情况,进行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4)重新登记法。对于因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造成人口变动较大的选区或单位,应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4、选民登记工作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选民登记工作实践中,除需要做好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临时工、合同工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户口所在地同单位在一个选区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同意后,也可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2)外出打工、搞副业人员,选区应通知他们回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长期在外从事个体经商者,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3)离退休干部职工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在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在原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登记。(4)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5、不予选民登记有哪几种特殊规定?
(1)“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使用选举权利”。(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进行选民登记。(3)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痴呆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各村、企事业单位换届选举委员会要积极搞好选民登记
工作,必须保证选民登记工作扎实细致,力求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准确无误,档案齐全,专人保管。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在各选区设立若干登记站,发动选民自行登记。也可以采取补登的办法,对上一届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以及恢复了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从其它选区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列入选区名单;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选民名单中除名,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傻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研究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同时要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要在流动人口中广泛进行宣传动员,使选民明白参加选举的重要意义、具体途径和法定程序。对于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离退休人员属于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可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到外地居住或者随外地亲属生活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不再进行登记。对于个体经营者,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属于长期在外地从事个体经营、外出打工的人员,也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
选民名单由镇选委会审查后必须一律于9月5日前在各选区张榜公布,并发给其选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