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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有什么风险吗

发布时间:2023-01-15 02:40:21

㈠ 法人代表有哪些风险

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有以下风险:
1、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筑公司实施了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法人代表应当负刑事责任;
3、其他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法人有什么风险

谢谢!

先给大家普及一下我国的组织架构,也就是机构编制的设置。

机构是我们行政体制的组成单元,负责承担行政事业职能,确保政府高效运转。总体上,不管是党委、政府,还是人大、政协,都是由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组成。而一级部门都是行政机构,承担行政职能。部门下设事业单位,承担公益事业职能。因为个别事业单位改革不彻底,就有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经审批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根据经费形式分为全额财政供养、差额财政供养、自收自支三种形式。2015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时,按照中央精神,将事业单位重新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又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就是完全承担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疾控中心等,这些机构财政全额拨款经费,更多是政府指令性工作,人员为正式在编干部,工作相对稳定。按照2007年事业单位登记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全部登记为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说的事业单位法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单位负责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事业单位自己造成的经济和民事诉讼纠纷,由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与主管部门无关。

有不明白可私聊,关注也行。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最大的风险就是:国家拨款不够用,但国家又不允许创收,没钱无法调动职工工作热情,单位越搞越死气沉沉,出差没差旅费(规定的不够用),本地打车不给报销(单位又不让养车,还没有车补),加班没加班费,午餐补贴没地方出……呵呵,当这种官除了过“官瘾”,其他的……没啥意思。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单位的一把手,这个还真没有什么风险。独立的事业单位要有法人证书,这个是由编办下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的,单位新成立,或者财务刚分开,需要去该单位申请登记,成立事业单位法人,颁发证书。法人代表也需要用组织部门的任命文件,去注册备案。此后,如果单位重大事项发生变动,比如法人代表更换,都需要办理变更手续,以前还要做年检,贴年检标签。

现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也进行了改革,经和市场接轨,统一办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 统一信用代码证”,用以代替以前的法人证书。无论是法人证书,还是 社会 统一信用代码,都只是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一种登记与管理,法人代表也是对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一种登记备案,一般也只有在执行项目时,或者上级单位检查时才有用,平时基本没有什么大用。随着 社会 的发展,事业单位做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会逐步参与到 社会 服务、市场活动中来,这时候 社会 统一信用代码证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由组织任命的,只需要按规定负责职责内的责任,并不会因为是法人代表,对事业单位从事的市场活动,承担无限责任。在任期内,或者自己的任期内发生的劳动纠纷、经济纠纷等,只负责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领导责任,或者因工作失误产生的后果。不会像企业法人代表那样,以承担经济责任和赔偿责任为主。毕竟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代表单位或者政府承担责任,其产生的后果,也是由单位或者政府来承担。

风险就是不能要别人的钱。

只要不出事,没什么风险

公益一类还有啥风险,旱涝保收,不愁吃穿用度,啥都是财政买单。二类就不一样了,还要考虑单位生存和发展问题,迎接市场的挑战。

信息中心,无财权(没有会计、出纳)无人事权(主管局人事处),除了干活,就是担风险。

任何一个岗位设定,都有责任风险。领导方面,不作为,渎职,都是风险。

㈢ 做别人公司法人代表有哪些风险

如果不是自己亲身体会到的话,任何人都没办法想象如今看来表面上风光无限的这些人在背后所付出的努力,比如我们说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是其他高级董事等对下面的这些普通职工都具备着绝对的权威,可实际上他们这些人所承担的各种法律风险也是普通职工不会接触到的。比如公司的 法人代表 ,那么,做别人 公司法人代表 有哪些风险? 做别人公司法人代表有哪些风险? 一)法定代表人的 民事责任 风险提示 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而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即所在的企业/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2、法定代表人在表见 代理 情况下,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代表人超越权限,擅自以单位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范围的,符合《 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此时,该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给本企业/公司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企业/公司利益的,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向本企业/公司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4、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 ,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其应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5、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 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风险提示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 经营范围 从事 非法经营 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由此可见,做别人公司法人代表主要是会面临着一般的民事侵权和行政责任的这些法律风险,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法人代表甚至有可能会直接被 刑事拘留 了的,比如 单位犯罪 案例肯定少不了法人代表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因此如果关系不是特别亲密的话,自己最好是不要随便答应别人做法人代表的,法人代表有时候可能是一种吃力不讨好的岗位。

㈣ 做企业法人工作有什么风险

做企业法人的风险有: 1、由于企业法人对外代表的是公司,公司信誉形象受损的,会对 法定代表人 产生影响; 2、公司犯罪的,如果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也要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㈤ 事业编制当法人的后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法人代表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盈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最低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㈥ 事业编制当法人的后果

事业编制当法人的后果如下: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3、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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