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2、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3、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1)事业单位配车怎么办扩展阅读: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Ⅱ 机关事业单位私车公用及租车作如何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私车公用这个是违法的,如果是租车,必须要签订租车协议,用车事由、权利义务、责任、结算等相关条款都要详实。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非法占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Ⅲ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机关小汽车的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包括省级各类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汽车系指非生产用车,包括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公务用汽车。第二章定编管理第四条正省级干部专车,副省级、正副厅局级干部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机关公务用车均实行编制管理。定编原则是,根据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从实际出发,严格掌握,合理确定。
(一)正省级干部专车按1人1辆配备。副省级干部离退休后享受正省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已按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车的可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剂使用。
(二)副省级干部相对固定用车或保证工作用车,按1人1辆配备。
(三)在职正副厅局级干部工作用车,按2人1辆配备,个别工作任务重的综合部门可视情增配1辆。
(四)机关公务用车,按省编委核定的编制人数配备。厅局级机关单位,编制人数在90人以下(含90人)的,每30人配备1辆;90人以上每增加50人增配1辆。处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在60人以下(含60人)的,每30人配备1辆;6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增配1辆。
(五)离退休干部用车,厅局级和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包括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资改革前行政15级、担任过县处级职务的离休干部),6人以下每3人配备1辆,6人以上每增加5人增配1辆;其他离退休干部,每30人配备1辆。
(六)特殊业务用车,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制定的标准配备。
(七)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负责人列入工资所在单位配车。
(八)经批准接受赠送的小汽车计入车编。第五条省级机关各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社控办,按省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和本办法规定核定。对超过编制的车辆,进行调剂处理。第三章配备管理第六条小汽车配备的标准:
(一)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含3.0升)的小轿车。
(二)副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2.5升以下(含2.5升)的小轿车。
(三)正副厅局级干部配备排气量2.2升以下(含2.2升)的小轿车。第七条正省级干部专车、副省级干部用车,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配备。第八条现职厅局级干部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和公务用车,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车辆编制及办理社控初审手续,经省社控办正式审查发给社控“准购证”后,按经费管理渠道购车。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派车登记、出车记录等制度,加强燃修费用管理,搞好车辆维护保养。第十条禁止使用公车从事打猎、钓鱼、游玩等非公务活动,从严掌握公务车辆使用范围。第五章罚则第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或擅自提高标准购买的小汽车,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挂牌,由主管部门另行调配。第十二条对借款、贷款或集资、摊派购买汽车的,向企业或基层单位借用或换用高档汽车的,未经批准接受赠送汽车的,以及购买走私汽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公车私用的予以通报批评,因不负责造成车辆损失的应视情赔偿。第十四条上述违禁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Ⅳ 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一、
关于公务用车的配车标准
(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
1、
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
2、
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3、
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机关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13号)关于配车数量的规定:
1、
在职厅局级干部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每2至3人配备1辆,一律不准配专车。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1辆,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
2、厅局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配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至50人配1辆。机关的内部处、室,一般不准单独配车;
(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04]7号)关于配车档次的规定:
1、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2、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3、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吉普车、旅行车。
二、关于对超标准公务用车处理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抓好超标准公务用车整改意见的通知》(黑纪发[2003]20号)规定纠正超标车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超过这个标准,都属违反规定配车,必须进行纠正。纠正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内部调剂解决,一律不准借机购买新车。具体可按以下几条原则掌握:
l、现职领导干部乘坐的超过规定标准车辆必须换掉,但根据实际情况,1998年底以前购置的超标车,可继续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后再更换符合标准的车辆;
2、中办、国办[1999]5号文件下发后购置的价格超标的车辆,按现行价格已不超标的,可继续使用。,
3、各市(地)领导干部使用的日本丰田V6-4500、V8-4700大吉普一时拍卖不掉的,不准配备给个人专用,可实行集中管理,需要时统一调动使用;
4、借用企业和基层单位的车辆必须退还回去;
5、换下来的超标车经过评估后,要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向社会拍卖,卖不掉的可暂时作为接待用车,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坐。
Ⅳ 干部配车规定
各地干部配车是没有统一规定的
不知道你是什么地方人,姑且把你的id认为是你的qq号,那么注册的地址是湖北,那么给你转一下《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鄂办发〔1994〕61号1994年12月23日) 为了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保持廉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正、副省级干部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一)现职正、副级干部和离休、退休后享受正省级待遇干部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按照中办发〔199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离休、退休的副省级和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干部,过去已相对固定用车的,可以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今后不再固定用车。其用车由原单位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现有车辆中予以保证。
(三)正省级干部的专车,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配备;副省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分别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和所在单位负责安排。
二、地厅级、县级干部汽车的使用管理
(一)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干部一律不配备专车。地市州委书记、行署专员、市长、州长和省直正厅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保证工作用车;副地厅级干部和县(市、区)正、副职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派车。
(二)地厅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2升以下车型的轿车,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1.8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三、党政机关今后应使用国产轿车。现已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凌志、宝马等高档豪华轿车,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使用的皇冠3.0和公爵王轿车,一律上交省另行处理。其它进口轿车也应调换,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再换国产车。
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配车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本着从严掌握,控制数量,合理确定的原则,由省政府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制定定编标准。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律由主管部门按规定配备或批准配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配车、购车和换车。严禁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
六、各级党政机关现已使用的轿车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必须在年内从现有车辆中调换,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借机购买新车,造成新的浪费。
七、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对汽车使用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本规定,切实在廉政勤政上发挥表率作用。
八、本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此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Ⅵ 事业单位车辆确实不够用怎么办
每个单位应配备几辆公务用车是有规定的,确实因工作上不够用的话,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增加公务用车。申请的车型不要太高级了,哪样的话不会给批的,全国要在明年吧(好像是)推行公务用车车改完毕。按现在的风头要是申请增加很难批复。
建议,找下属单位或没有公务用车的单位以他们的名誉去申请购买。这样能好批些。
Ⅶ 事业单位上级给配发车辆户是上级的现需要过户到下级单位过户手续的具体流程
首先,卖方需要给你开具一份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的委托证明(也就是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在一张纸上,然后卖方在上面给你手书一份委托证明)去银行办理按揭到期的相关手续,拿回车辆的所有证件。
然后,再开一份同样格式的委托证明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并交纳相关过户费用后,过户到另外的人名下。
受委托人和过户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Ⅷ 市各级领导配车标准和类型
一、严格采购预算管理。市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小汽车所需经费必须列入年初的部门预算,凡超编、超标准或未经批准私自配备的车辆,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购置经费和运行费用;对列入采购预算的车辆购置计划,在具体采购时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同时对采购资金实施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措施。
二、市级党政机关应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轿车。严禁购买进口小汽车,不准超过原配置的标准进行装修,积极提倡购买地产小汽车;市级领导干部小汽车的配备使用,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车辆更新严格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新配备的小轿车,5年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能够使用的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时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得另配新车。
四、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小汽车,经公安部门鉴定、批准,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更换。单位在按规定申请购买新车的同时,必须将旧车及时报废;如旧车尚能行驶使用的,一律交由市国资部门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
五、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各单位按照核定的编制人数,每20-30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编制数少 于2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最多可配备一辆小汽车;公、检、法、纪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另行确定。原则上要从严控制新增车辆,对过去已配备的超编车辆实行逐步淘汰,报废后一律不予再更新。
六、上级调拨或经批准接受赠送的小汽车,必须要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计入各单位的车辆编制。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
七、市级党政机关车辆由各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市级党政机关小汽车的定编、配备与更新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廉政办共同负责。
八、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改革方案由市财政局、市廉政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处批准,并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备案。对节约车辆编制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安排车辆节约奖励经费,标准为每车每年1万元。奖励经费作为单位公用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九、市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借车和换车,不得自行出资以所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名义购车,更不得以各种理由长期占用有关单位车辆。
十、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小轿车1.00元/公里,旅行车1.30元/公里。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单位支付,收取的费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入账和使用。
十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其他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确需购置的,经市财政局、市廉政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十二、市级党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