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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岗的事业编怎么改

发布时间:2023-01-03 09:12:59

1. 新疆事业编制如何改革

法律分析:1.第一种情况,安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实际上就是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按照规定随职能划分到其他单位,继续承担这些职务,以免因职能变动、工作发生脱节,再有就是行政机关不允许上期存在混岗混编的现象。2.第二种原单位被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钱。

法律依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三条 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鉴证、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

(三)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2. 你认为县乡基层行政单位混编混岗问题能彻底解决吗原因是什么呢

正是因为处于整个体制的最基层,编制管理上又非常地严格。工作任务与工作人员数量的矛盾,就非常突出。一个乡镇的公务员也就十几个,县直部门按工作量多一点的十几个人,少的仅仅是两、三个人而已。总体上,公务员人数严重不足,形势逼迫只能靠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补充。现在,公务员和事业编人员的混编混岗,对于大多数乡镇人民政府、很多县直单位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是实实在在的工作常态,并且己经行之有年,积重难返,也是无奈之下唯一现实的选择。

3. 我们在行政机关工作,出现混岗怎么办

混岗在机关中很正常,一是你是什么编制进的这个单位,就一直是什么编制这不会变,二是根据领导安排做其他编制应该做的事情也没啥,安心做好本职工作,三是在各类表和档案中要正确填写自己的人员类别。

4. 机关事业混岗新政策

法律分析:行政编制不适用《劳动法》规定,事业编制也不适用《劳动法》规定。这些都是依据公务员法调整。

1、混编混岗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性质混乱(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混合),除行政编制基本到人外,其他人员不能(不愿)定编到人,将不同类别的编制和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行为。

2、混编混岗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定编到人,没有明确在岗人员的编制性质,将不同类别的编制和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行为。根据机构编制法规和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设置事业岗位,人员使用事业编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5. 事业编制2021年如何改革

很多事业编转为企业,转为企改制,同时相应的事业编制也取消,签订劳动合同,改革完成之后,人员将有以下变化。
第一、工资待遇“变动大”。
第二、编制变化。事业单位改革后,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额,逐步转为企业,对公益服务类更是强化公益属性。
第三、事业单位改制后,高校、公立医院、工勤岗、技术岗等群体虽然大部分编制取消采用合同制,但对这些人而言机会更大了。
第四、晋升。改制后,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将更加强,行政级别有些单位待遇势必提高。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已规定有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编制标准的执行方案。
国家对事业单位未规定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及执行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财政部门的意见。

6. 如果事业单位合并,原职务怎么办

原职务基本保留。

一、如果你的原来职务有行政级别的,基本上是会保留的。但是如果你原来是某个所的副所长,这个所是处级的事业单位,并入到某个厅。你这个基本上会保留为副处长的。我说这个是省一级的,其他的依次类推。尴尬的是到县里,因为县里的事业单位,很多是股级,也有副科级的,这个时候,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合并后就很尴尬,基本是不会保留职务了。

二、如果你原来的职务是没有行政级别的,是不会保留这个职务的。事业单位有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但是如果你工作年限够长,专业技术够高,说不定会职务职级并行。享受副科级待遇什么的,但这个是没有职务的。

三、其实不必在意这些。事业单位合并之后,基本上原来领导人的职务都会受到影响,因为毕竟还是自己在原单位,一个人负责一个单位爽一些。对于普通人,特别是年轻人,可能影响不大。

综上,我觉得应该基本会保留的!!!

事业单位改革,机构改革,催生很多新的单位,也有几个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 诞生新的机构还好,会多出好多领导职务,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但是涉及单位合并,就面临领导职数削减,原来领导无法安排,那怎么办?一般都采用下面几种办法:

第一,采取调动岗位,比如卫生局和计生局合并,原卫生局局长任卫计局局长,原计生局局长无法安排,可能会调到其他单位任职,有可能是财政局,也有可能中小企业局,这简直千差万别,就看组织部们安排了。

第二,提前离岗,有时单位合并,领导岗位变少,组织部们会采取53岁以上领导提前离岗。提前离岗是基层特色,领导离岗不同于退休,可以继续保留原待遇,单位各项福利继续享有,也不需要上班。这样可以解决燃眉之急,还可以加快领导流动,有利于年轻人上位。

第三,提升一个级别,任非领导职务。比如你原来是科长,单位合并你无处可去,但你以前给单位做过贡献,单位给你争取一个副调研员职位,级别和待遇上去了,就是没有实权了。

还有很多安排方法,就看组织怎么安排,最后祝你好运!!!

事业单位被合并,实际上是两个单位班子会撮合在一起。工作人员还好说,拼拼凑凑总不会下岗。

当然,如果当地给提出,离职之后给补偿金的方案也是可以的,不过没有几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会选。

但是对于领导就不一样了,合并之后一般会采取精简,相应领导职数减少。这种问题职务应当是怎么变化呢?

首先必须服从领导。组织部门怎么安排,就怎么执行。一般首先安排主要领导岗位,如果实在都符合条件,就会安排局长和书记分开这种模式。但是这种模式的情况下,实际上还是多数局长是一把手。

实在不好同时安排的情况下,当然也有转任的情况,将一个领导调到其他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但是相应的级别是不变的。

另外,还有一些可调整的职务,比如纪委书记、委员,这些既可以是副局级干部,也可以是正局级干部,没有太严格的限制。

另外也有一些单位,虽然是下属单位,但是级别很高,可以安排领导职务。比如多地的社保部门虽然是事业单位,但可能是正局级单位。另外实际上社保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大板块业务甚至都可以独立出来单独成立单位。

组织部门一般也会安排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具体工作有单位内部自行安排。 担任非领导职务后,也可以选择提前离岗。

现在已经不在追求干部年轻化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来说,年纪大一点的人更有经验,更稳重。毕竟未来延迟退休可能率先在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必须做好提前适应。

其实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后,几乎所有的人都会做到妥善安置,所以不用太担心。

单位合并后,职务怎么办?
单位合并,有以下几种方式:

1、挂牌机构: B单位成为A单位的挂牌机构,其职能、人员、编制全部并入A单位,和A单位一块牌子,两套人马,单位名称规范为:A(B),原机构、职能、编制都在,唯一不在的是原来的领导职数,一把手肯定不存在了,副职一般也只会给A单位增加一名专管B单位事务的副职,其它副职也取消了。

2、合并。 B单位消失,其职能、人员、编制全部合并到A单位,不在保留B单位名称,B单位的领导职务也同机构一样同时取销。

3、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 B单位合并到A单位内,成为A单位的下属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一般级别、机构名称、人员、编制、领导职务都不会发生变化,和原先一样,只不过多了一层隶属管理关系。

在1、2两种方式中,会发生两个问题:

1、超职数。 原来的领导职务减少,导致新单位领导职数超限。一般情况下,机构改革过程中,允许短时期内超职数情况的存在,这也就是我们曾经在省厅改革过程中看到的一正八副、一正九副等现象出现的原因。在改革过程中,或者改革后一两年内,组织部门会通过调任,解决超职数配备问题,新单位的领导职数会严格按照新的《三定方案》执行。

2、混编。 尤其是事业单位合并到行政机关,会出现机关内存在事业编制的现象,即“机关事业”编,这个名称在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上是不允许存在的,是临时处置措施,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混编混岗”。机构编制部门也会在改革过程中或者改革后一两年内,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把“机关事业”编调整为行政编制。

如有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可私信解答。

两个事业单位合并,如果在原单位有一定职务,不一定能够安排原任职务,但会保留相应级别。具体如何安排,主要看合并后新单位的属性或上级的意图。比如合并后的单位属于技术性的,具备高级技术专长的人员就可能会继续委以重任,但主要还要以上级机关的人事安排为准。

事业单位合并,通常情况下都会在合并之初先发布新的组织架构以及单位合并后的人员安置办法,并对新单位中的各岗位职责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事业单位人员的原职务会一并撤销,通常都不会保留,而是根据新单位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要参考新单位合并的性质和个人工作安置情况来定。

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通常分为一下几种情况:

第一、对无法安置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国家退职条件的人员,会直接给办理退休,或者经单位审批提前办理提前内退或者退职手续。

第二、对于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者核减编制中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发放补偿金,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事业单位合并后,属于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双向选择,继续留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其他工作。

第四、对于单位被整编后无空缺转公务员行列而进入其他事业单位的,可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在新单位就职,执行新单位的工资职称和福利待遇。

第五、如果由原事业单位整编后转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则由新企业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

综合以上情况, 不管是在编还是非在编的人员,在事业单位合并后,原职务都是会被撤销,并重新任命。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所有看法,希望对题主能有帮助,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里一起讨论。

机关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合并,人员职务安排基本上会釆取拉长板凳的做法,保留现状不变,然后通过退休、调整逐步消化,直至达到合并方案中的定岗定编要求。

一、主要领导职务安排 。原来两个单位的主官在单位合并后,一般会安排一个当局长,一个当书记,具体谁当局长谁当书记看个人实力和单位强弱而定,单位原来强势且领导实力雄厚的,一般当局长,另一个则任书记。其他副职,年龄快到点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年轻的该调整的调整到其他单位,不调整的大多保持现状,只是分工略有调整罢了。

比如我们这里的文化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合并为文新广局,广电局的局长就当了合并后的文新广局局长,文化局的局长任书记,新闻出版局的局长直接改任调研员,其他副局基本保持不动,前前后后算下来,一个新的文新广局班子差不多二十来号人。这两年经过消化,书记调到其他局当局长,其他副职退休的退休、调整的调整,才逐步回复一正八副的格局。

二、一般干部的安排 。基本上是一块牌子几套人马,不需要合并的科室,原来干什么的还继续干什么,合并后的科室,遵循上述原则,谁强谁当科长,比如办公室,主任谁当主要取决于局长是谁,其他科室大休如此,一看分管领导,二看主要领导。至于普通科员,更加不用考虑这些了,无非当一块砖头,哪里需要哪里搬。

事业单位改革中,不乏出现裁撤、合并、降、升格等政治现象。事业单位合并后,科级以上事业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为其改任职务。如县区内科级事业单位合并后,作为县管干部的科级事业干部,由县、区党委公布任免令,任命其新职务,免去原单位职务;地级市内县处级事业单位合并后,由市委公布的新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按照组织程序对原科级事业干部职务进行调整,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科级以下事业干部,有行政职务的为股级干部,分为正股级和副股级,只存在于县区科级事业单位。单位合并后,股级干部比较尴尬,原任职务无文件免除,新职务可能出于各种错综复杂的人事迟迟不公布。按常规,理应在新单位“三定”方案报地方党委编办审批后,先由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人选;再根据单位在党政中的隶属关系,报请组织部或人社局对相关人员进行考察;最后由主管部门出具正式的任命文件,公布股级干部职务。

600多家单位整合为65家,事业单位合并后大量职工要失业?

在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时刻牵动着3000多万事业单位职工的心,其中影响最大的,除了编制改革,就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机构改革指几个机构合并诞生新的机构,合并后部分事业单位会被压缩、撤销。

从去年至今,辽宁省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其中省直机构659家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原则,将职能相近的单位合并,已整合为65家大型事业单位,共撤销事业单位1171家、收回事业编制15万名。

这组数据可见事业单位合并整合速度正在加快,辽宁省改革颇有成效,不仅减轻了政府偿债压力和财政供养负担,提高了人员工作效率,还使职工收入有大幅增长。

不过人员安置的问题依然让人担忧,随着合并整合速度的加快,原单位职工该何去何从,是否会有大量职工面临失业、下岗的风险。

对于这些职工,有三条调动岗位、提升级别任非领导职务、提前离岗三条出路可选,离岗和无法另行安排的人员会发放补偿金。

文:湖北中公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在逐渐加快,部分事业单位合并已经成为必然之势,很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比较关心如果事业单位合并,原来的职位会怎样?这部分人会不会面临失业或者其他?

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合并包括:编制压缩、单位撤销。事业单位合并之后新的单位对于编制以及人员都有定额,对于合并过程中剩下的员工,已经到达退休年龄或者不适合该工作,满足相关退休条件的,允许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不适合在新单位新岗位的职员将会通过补偿的方式,进行辞退。适合调岗的职员可以通过申请调到其他单位任职。

已经面临撤销的事业单位职员怎么办?基本上和重组的事业单位安置差不多。

欢迎大家在下方评论区发表不同观点。

7. 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人员身份有财政全额和自收自支,怎么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四种类别,分别进行改革。其中,行政类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今后将不再成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改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也是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实行事企分开,事业单位也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后,将以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为主,公益一类基本上是唯一存在的事业单位职能模式。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于承担的工作职能与设立的岗位、分配的编制存在极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层事业单位,事多编少,按编制配备的工作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职能的需要。基层的编制总量有限,又赶上近些年控编减编,编制只减不增,没有办法根据职能设立足够的岗位, 配备足够的编制。编制不增加,事又越来越多,没有办法,只能是超编调人,或者采取混编混岗的方式解决。超编调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编制控制,通过调动等方式增加人员使用。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违规使用编制的问题,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查的对象。

第二种方式就是“混编混岗”,同样也是违规使用编制。混编混岗,是指在党政机关使用事业编制和事业人员,或者在全额事业单位使用差额事业编制或者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是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同样也在控制之列,只有自收自支编制是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设立、自行供养、自行使用。因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的混编,基本上就是全额和自收自支混用。

事业单位改革,随着机构编制的规范运行,自收自支编制将被撤销,不再使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只能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原来混用的自收自支编制撤销后,正式职工使用全额编制置换,或者调整到有空缺全额编制的事业单位。地方自行招聘的使用自收自支编制的合同人员,取消自收自支编制后,成为编外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不再使用任何编制,或者直接下岗分流,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

事业单位混编混岗很正常,很多都是 历史 遗留问题。像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说应该全部是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但因为全额编制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单位就会变向招录一些差额编制,甚至是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编制人员。同样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照理应该是差额拨款编制,但因为工作需要,也会招录部分全额编制或者自收自支编制人员,由此造成了一个单位几种编制并存,长期混编混岗使用的现象。同样是干活,编制不同,待遇不一,客观上也影响职工内部和谐氛围,很多人不满待遇上的差异,并因此消极怠工、误工甚至不出工,给事业单位管理带来不少困难。如何破解这种人事管理尴尬,也是当下事业单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目前主要改革的对象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这两种单位都将被取消,或转公益,或转企,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离。公益一类相对稳定,除部分因为职能相近需要撤并整合外,其余的大体上保持现状。其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随职能划转分流安置,保留身份和待遇现状不变。少量的自收自支人员,除非单位整体改制,否则不会像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那样大面积取消编制转企,基本上会保持自收自支现状和待遇不变,由财政兜底供养,直至退休编制核销。或者,整体打包分流到其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安置,由单位经营性收入供养,直至退休编制核销。

总的来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人员没有下岗的风险,无论怎么改,国家都会按照政策予以妥善解决。大概率保持现状不变,至多调整到其它事业单位安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短时间内不会有什么大变化。

所以事业编改革身份问题影响并不大。随着改革推进,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薪资绩效或许会提高一些。

而你说你们单位既有全额又有自收自支。

本单位全额身份,自然没得说,单位性质不变,身份自然不会变。

但自收自支身份的就不一定了。原则上全额事业编是不允许有自收自支的。

如果有,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 历史 遗留问题,原单位是自收自支,后期改革成为全额,一部分原在编人员,因为某种 历史 原因没有转变身份。

一种是人员安置问题,比如军转或其他,虽然带着自收自支的身份来,但往自收自支单位又安排不了,只能安排到全额或差额事业编。工资仍然由财政出,只不过标明情况,一年年打报告。

一种就是借调。自收自支人员有原单位,在全额事业编单位只是借调干活,身份和薪资仍有原单位发放。

针对第一种, 历史 遗留问题,要么还是保存现状不改变,接着干该干的活。要么想办法比如举办一场考试等,把身份问题解决了。

针对第二种,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继续干活或转身份,一种就是调到改企单位,同时身份也去掉。

针对第三种,则就是随原单位改革,改成合同制。

看网上很多人关心事业编改革问题,其实说实话,事业编改革这种事情,除了大方向不变,各省各地区最后的操作方法基本都不一样。很多事情可上可下,至于是上还是下,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根据题主所提出的问题的 “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人员身份有财政全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人员,在机构改革中怎么改革”? 我认为, 财政全额拨款的人员应当会继续保留财政全额拨款的身份,自收自支人员在机构改革中会与财政脱钩,改为企业人员或自行分流安置。

1、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目前的是解决职能交叉重复、机构臃肿、政企分开的问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理所当然是财政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其人员就应当是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因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没有收费的权限,是为 社会 提供无偿的公益服务,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进行保障。根据题主所说的自收自支人员,据我分析,应当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下设的有收入来源的二级单位,其人员属性是自收自支人员,如单位下设的科研所、设计院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如何改?

(1)职能剥离。 在机构改革中,将承担公益服务的职能和承担生产经营的职能进行剥离,承担公益服务的职能保留在原单位,仍然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将承担生产经营的职能分离后,改为企业或撤销。

(2)人员分流 。将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人员划归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仍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将承担经营服务职能的人员进行分流,若设立新单位的,人员可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方式安置在新设立的企业;未能通过竞争上岗的人员推向 社会 ,自谋职业;接近退休年龄的可采取提前退休的方式先进行内退休,单位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3)经费补助 。承担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进行保障;承担经营服务性质的单位改为企业后,财政不再保障其工资福利及公用经费,由其自己生产经营中的利润进行解决。

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以前属于公益三类,现在多属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有全额和自收自支两种身份的人员,可以借改革的机会把两种单位的身份统一,即自收自支的改为主额财政拨款。

有的人可能认为从自收自支转变为全额拨款有点难,其实只要有领导支持就不难。在2017年,本人就操作过把自收自支的招待所人员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案例。

事业单位改革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经营类事业单位,其中公益类又划分为公益一类、工资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按照拨款形式又划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按照国家政策,同一个单位要么就是全额,要么就是自收自支,不会出现两种拨款形式。但是现实中拨款形式成了工作人员一种身份,自收自支很难逆向交流到差额或者全额单位。

自收自支按照规定不能再行政单位使用,但是像市级工会、城管局、房管局、拆迁办、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管等好多单位都是自收自支,其中不少单位就是行政或者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大家会发现自收自支单位要么是有钱单位,要么是有罚没收入执法单位,他们可以随时回到全额财政,但是所有工作人员会一致反对。

像你们单位这种情况很简单,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后面招人要么都是自收自支,要么都是全额,原来人员应该会维持现状不变,还是按照原渠道财政供养。 自收自支和全额都不行影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性质,像公益一类卫生院,很多地方全额财政,也有不少地方是差额财政,也有同一个卫生院,有全额财政的,有差额财政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欢迎大家讨论留言!

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于一个单位下属的不同二级单位之间,改革后一般“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单位进行拆分整合,全额性质的肯定是保留事业性质,自收自支部分一般会推向市场,当然,具体情况肯定要复杂的多,不同地区安置政策也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于承担的工作职能与设立的岗位、分配的编制存在极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层事业单位,事多编少,按编制配备的工作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职能的需要。基层的编制总量有限,又赶上近些年控编减编,编制只减不增,没有办法根据职能设立足够的岗位,配备足够的编制。编制不增加,事又越来越多,没有办法,只能是超编调人,或者采取混编混岗的方式解决。超编调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编制控制,通过调动等方式增加人员使用。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违规使用编制的问题,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查的对象。

我们是公益一类全部转了全额财政了!二类保留了差额和自收自支财政!

8. 街道办事处事业编制(管理岗位)会怎么改革,会参公吗

街道和乡镇属于同级政府,改革方式大致相当。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轮机构改革,省市县乡四级的机构和编制都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按照规定严格设置。 不存在因改革大面积置换参公或行政编制“逆向流动”的现象 。

因此,像题主所说的事业管理岗转参公,基本不可能。一方面是因为上述的编制总控影响,另外一方面参公事业编本身就要取消。本轮机构改革,行政类事业单位全部被纳入清理范畴,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行政机关。今后,除执法类机构外,不再单设或增设行政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没有行政职能,就失去了参公的依据,参公编制取消势在必然。既然参公都要取消了,更加不可能再允许其他身份的事业编转参公。

街道办在行政规划上,和乡镇一样,机构改革也是参照乡镇进行改革。
乡镇和街道的事业单位,都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应县(区)局设置的。承担的职能,有行政职能,有执法职能,有管理职能,也有公益服务职能。由于行政级别关系,乡镇的事业单位即使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可能设置为行政机关。

街道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参照市县改革同步推进,实行事业综合改革。由于县区级以上将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如此一来,街道和乡镇的事业单位也将取消参公的可能,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不管管理岗位,还是其他岗位,事业人员将来都不再参公。

街道和乡镇事业单位综合改革,将统一成立行政执法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社会 事务综合中心。行政执法职能确定为事业单位,但在新的《公务员法》修正草案中,提出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行政执法事业单位能否单独成为参公单位,有待修正案正式颁布实施之后,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规范。

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怎么改??了

街办下属某服务中心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参公。

分流了!街道就是公务员了!没其他编制!以后也没有参公编制!

1、就目前改革方向看,不要心存幻想,不会参公。

2、一般都会保留原有编制进行改革,但可能会混编混岗,也就是你可能以事业身份在行政单位借调。

3、目前最有希望参公的主要以综合执法类为主。

祝好运。

参公不可能,下一步将不会再有参公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会根据其职能确定为相应的公益一类或者二类事业单位,至于财政经费保障比率还得需要根据你所在地一般公共收入情况确定。

回归事业身份、不再存在参公事业单位。

这个要看你从事的岗位了,比如社保所,农服中心,文体中心等单位,基本不会参公,但是各类执法部门还是有很大概率参公,比如文化执法支队,市政执法支队,国土执法支队等,因为现在这些执法支队都还在等国务院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很大概率参公,还有一类就是省市等部门已经参公,但基层相对应的部门还没参公,这个也有可能办公,比如国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其它的概率几乎为零。

在这里问没用的,每个市县地区的改革不一样,自主权比较大,所以要看当地政府改革的三定方案,否则都是无用功

9. 机构改革,单位被拆分后,编制和岗位不符的人怎么办

党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根据职能整合,党政、事业单位,都有被拆分的现象。行政部门比如农业、水利、发改、人社等部门职能被拆分整合到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退役军人等部门。行政部门使用的都是行政编制,身份为公务员身份,职能被拆分划转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相互划转工作人员,不受身份、岗位限制,不存在障碍,只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余缺调剂。

职能拆分划转的重点,是在事业单位:

1、行政类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行政类的事业单位,要将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部门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许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是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也是参公人员,行政职能划转后,事业单位不再参公,这就给人员随职能划转,造成了许多问题。部分随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的参公人员,需要调整编制使用,将原来使用的事业编制,调整为行政编制,参公身份过渡为公务员身份。而随公益职能保留在事业单位的,机构、岗位变成了普通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已经登记为参公身份的事业人员,保留身份与待遇,给人编岗三者之间的对应造成困难,出现岗位和人员身份之间的矛盾,造成新老工作人员待遇不同的问题。

2、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保留公益服务职能,实行管办分离、事企分开,今后不再成立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拆分后,自收自支编制收回取消使用,随企改制的正式事业人员,需要妥善安置;而混杂在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人员、编外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等,也需要清理、清退。

党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党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使用行政编制,为公务员身份;事业单位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为事业身份;生产经营类改企,实行合同制管理,这是最起码的大原则。按照各单位的“三定方案”要求,根据职能定机构性质,根据机构性质确定编制类型;根据职能确定岗位,根据岗位确定编制数量,实行岗、编、人三者对应,定岗定编定人,什么单位使用什么编制,什么编制配备什么类型的人员,不可混岗混编,不可超编、超职数配备人员,不能违规违纪使用编制、人员。

机构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由于改革造成的政策性超编、混编、混岗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要求在2020年10月底前,事业单位改革彻底完成之前,基本整改到位,以确保机构改革结束后,能够按照改革原则和要求,实现优质、高效、 规范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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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看点:1、党政机构根据职能拆分,人员编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剂余缺;

2、行政类事业单位拆分,参公人员分流安置困难较大;

3、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单位拆分,事业人员分流安置,编外人员随企改制。

编制和岗位不符合就是所谓的混岗混编。

混岗混编是指把某个岗位编制人员调到另一个岗位,一般是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到参公单位或行政机关科室,参公人员调到行政机关科室。

参公人员与行政人员的待遇一样比较无所谓,但事业编制人员与行政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差别比较大,且上升空间很小。干一样的活却有不一样的待遇确实不公平。

省市县混岗混编都存在,层级越低混岗的情况越严重。因为层级越低行政编制越少,但现在事情越来越多,只能从下属的事业单位抽调人员进行混岗。

问题中被拆分的单位不知是你编制所在的单位还是混岗的单位。

如果是混岗的岗位被拆分,你并不会随着职能划转出去,因为那个职能的编制人员并没有你,你应该会回到原岗。

如果是编制所在的岗位,你会跟着职能被划转。

个人认为,要是拆分后上级行政机关还是没变的话,你可能还要继续混岗,因为机构改革解决不了行政编制不足的问题,甚至可能加重这个问题。

机构改革,涉及到人员的流转,一般都遵从“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分流安置。单位被拆分,岗位随职能划转调剂到新的单位,定编定岗定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随转;不符合的,清理,原来是哪里的回哪去,按要求随原单位参改。根据改革目标,所有的混编混岗行为都要求在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

改革要求如此,现实却很难做到。省市两级由于机构编制相对较多,混编混岗的情况相对较少。在县一级,大多数部门都存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为了应付事务性工作,不得不从下级或兄弟事业单位借人,长期从事与身份岗位不符的工作。本轮机构改革,为了理顺机构设置,各职能部门或会对这种混编混岗行为进行清理,但待到机构完成职能理顺后,不出所料应该还会继续沿用原有模式借调人员参与工作,混编混岗现象未来或仍将长期存在。这是国情所致。

下岗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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