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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事业编改革城管执法怎么改革

发布时间:2022-12-31 02:04:41

① 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阅读提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十多年来,取得了显着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向前推进。专题组通过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建议:提高立法层次;完善执法体制;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解放思想,扩大公众参与,创新执法模式。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成立了以陈冀平副主任为组长的专题组。2013年6月,专题组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情况介绍,并与部分专家学者进行了交流,2013年7月,专题组赴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两地进行了调研,深入基层考察,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上海、南京两地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努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两地都把立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海市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并于2012年根据新的形势和问题制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在理顺体制、规范行为、提高效能、完善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南京市经过近两年时间深入细致的调研,于2012年出台《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以城市治理作为立法理念,把理顺和转变政府职能作为立法的切入点、着力点和关键点,为部门之间的职权冲突设置了科学化、法治化的解决渠道,进一步明确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涵盖的内容,规范了执法行为,构建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两地在认真开展执法人员培训的同时,注重加强制度建设,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上海市专门聘请政风监督员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并定期开展社会测评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意见建议,将评议结果作为区县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南京市先后细化了23项制度和工作规范,对执法队伍的权限、身份、责任等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市总队坚持每天督察,对各区大队、中队的执法绩效和队伍管理定期检查。
两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努力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杜绝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积极开展社区走访、上门沟通、零距离服务活动,与企业和居民交流,听取意见建议,认真解决大家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拍摄专题片等方式,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和认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全国各地许多城市也都有类似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各地不断地探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逐渐成熟。但从各地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分散、条目众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经常被质疑。《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对执法的规范性和程序性都有很高的要求,但缺乏保障行政执法实效性的手段,且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影响了执法效率,催生了以罚代改现象。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一是执法职责划转不规范。一些地方对如何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权,并未经过严格论证,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有的部门往往将那些费力大、获利小的棘手管理事项,当做包袱甩给综合执法机构。二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事项过多,内容庞杂,使执法人员感到力不从心。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涵盖14类城市管理领域,涉及几百项具体事由(如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涉及300余项,上海市城管综合执法行使170项事项的处罚权),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城管的职能不断增加。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渠道。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依然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情况,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空白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有些管理领域虽然采取了综合执法,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在,有些部门将行政执法权划转给综合执法机构,却未将相关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转移,使得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查处管辖权归属难以界定。二是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但其中某些执法事项不能单独处理,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如违法建筑案件的查处通常都需要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等的配合,而在日常执法中,这种请求往往被视为“麻烦”而被推诿或拒绝,影响了执法效能。
(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是公务员,但许多地方因为行政编制名额有限,都是行政与事业混编、混岗,一些地方仍然没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给队伍建设、人员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带来了许多难题。为了应对大量的执法任务,各地普遍聘请协管人员,但协管人员几乎没有经过执法培训,不具备执法资格,参与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些都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各地经验,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一)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层次。城市管理具有相当的综合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但改革十余年来,一直没有统一的立法,造成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尴尬、职权混乱,产生众多的矛盾和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北京、上海、南京、深圳、长沙等地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国外也有许多立法可资借鉴,因此制定国家统一规范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通过全国性的专门立法,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编制、职能、协调机制和执法手段、标准,建立执法行为的规范、责任追究制度,消除城管执法法律缺位的窘境。
(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一是明确中央有关部门作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便统一研究相关政策,推动和规范工作。二是科学界定市、区(县)、街道三级城管机构的职权,构建属地管理机制,建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网络,形成既纵横交错,又紧密联系、反应迅速的执法体系。三是合理划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具体而言,专业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不适合划转;金融、海关、国税等垂直管理部门的职责,政府部门基本的、固有的职责,法律明确规定只能由某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责不能划转。除此以外的其他城市管理职责应当划转给综合执法机构。四是建立和完善公务合作制度,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合议制度、信息与资源共享制度、联合执法制度、行政协调制度、行政协助制度、联勤联防制度等,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和职能衔接,及时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
(三)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一是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城市管理属于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职能,行使执法权力,属于政府的执行性行政机构。二是加强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并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装备和设施。三是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严格执行罚款与收缴分离的法定原则,避免以罚代改,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四)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建立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动员辖区内的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加强信息公开,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保障公众在城市管理中的知情权、建议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市民群众共同参与的机制。正视协管人员存在的合理性,明确其作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辅助执行力量的法律地位,并将其作为政府治理的适度社会化、社会治理中的公民自治的体现,同时坚持严格筛选、强化执法培训。二是转变执法理念,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通过服务于群众、服务于被管理对象,从而达到管理的目的,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强服务。三是创新执法模式。逐步推行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化,尝试引入体现相对人与执法主体双方合意的柔性执法方式和工作机制,尽可能通过指导、引导、协商、教育等温和方式化解城市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从源头上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资料来源:《人民政协报》)

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在事业单位改革后会转成什么编制

本次事业单位分类,明确将文化执法、城管执法等行政执法机构划为公益一类,即承担行政辅助只能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最差保留事业编制,随着国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例如7月8日国务院关于维护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明确推进城管和文化执法跨部门跨领域施行综合执法了,结合国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方向,相信未来行政执法类,尤其是城管和文化执法,有望转为参公编制。

③ 辽宁省城管执法局下属自收自支单位自收自支事业有成制人员怎样改革

具体改革方式如下。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多半承担的是生产经营类职能,比如宾馆招待所、公交公司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明确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实行事企分开,今后将不再成立此类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中,可以由社会服务承担的职能,一概推向市场,由政府购买服务代替。机构编制部门也明确要求,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取消自收自支、自筹自定类事业编制,今后不允许各地再自行核定和使用《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之外的任何编制类型。
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陆续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实施,大量工作将在年底前到明年年中进行,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已经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辽宁省等省市县来看,事业单位精简率达到50%以上,县直甚至达到90%以上,不仅是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公益类事业单位也将大面积整合。公证、律师、房产交易所、园林绿化市政环卫、农投城投等,全部改企。机构整合、改革,自收自支编制撤销,人员如果改革呢?
从已经完成改革工作的地方来看,这类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大致有三个出路:
1、分流:改企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其管理人员和正式职工,包括退役军人安置人员,将被分流到其他保留、整合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由于是正式职工,来源合法,地方政府在人员转隶过程中,按各单位职能强化、编制空缺等实际情况,将人员分流安置,在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前提下,妥善安置涉改人员。
2、提前退休:机构改革方案规定,涉改人员中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门保障。这部分人员可以按照改革前的机构属性和人员身份,提前退休,享受相关待遇和养老金保障。
3、随企改制:单位改企,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所有人员一律随企改制,由事业人员转为企业人员,在新的企业中任职。这其中不仅包括一般职工,还包括有管理职级的领导干部,改革实行“一刀切”。如果不愿意在新成立的企业就业,还可以选择自主创业和自主择业。
正式职工如此安置,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临时工,就更不用讲了。除了随企改制,还可以实行派遣制,由人社部门派遣到其他需要合同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当然,也有部分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其职能并非是生产生产经营类职能,有可能是公益一类,也有可能是公益二类,这类事业单位,就会随职能进行改革,人员也会随职能安置。

④ 事业单位改革中在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被取消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机构,不再参公。其人员除极少部分随职能划转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余人员将保留参公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轮机构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和编制实行限额管理,没有多余的编制用于置换事业人员,因此大部分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参公身份)都将保持编制现状不变,无法置换行政编制转公务员。这是大环境,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

2、如果是执法类机构,保持现状。本轮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已经非常明确,除执法机构外,其它事业单位都不在参公。执法机构的改革,具体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执行。目前现状,执法类机构如果没有转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参公现状不变,其人员参照执行。

3、如果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一类保持现状,二类视情况而定:效益不好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能,改为公益一类;效益一般,可以维持自负盈亏,不需要财政加大投入的,维持现状;效益好的,主体职能是经营或收费的,直接改企。其人员除少部分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全部取消编制,改为企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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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要求编制和岗位相互对应。混岗混编是违规行为,行政机关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和极少部分供工勤人员使用的工勤编制。

由于行政编制少,大部分行政机关编制不够用,尤其是县区一级。为了弥补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机关使用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代替,或者是超编使用工作人员,这些虽然合情,但不全理,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

解决的原则:首先是严禁超编调人,调整人员的时候,先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控编卡”,如果有空缺编制,才能采用招考、遴选、调任等方式,为单位调整加强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编混岗。行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或者工勤编制,不管是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还是在机构改革中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都不能供机关人员使用。调整使用的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应的机构使用相应的编制,即使因工作借调,也不能超过6个月。

⑤ 街道办事处事业编制(管理岗位)会怎么改革,会参公吗

街道和乡镇属于同级政府,改革方式大致相当。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轮机构改革,省市县乡四级的机构和编制都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按照规定严格设置。 不存在因改革大面积置换参公或行政编制“逆向流动”的现象 。

因此,像题主所说的事业管理岗转参公,基本不可能。一方面是因为上述的编制总控影响,另外一方面参公事业编本身就要取消。本轮机构改革,行政类事业单位全部被纳入清理范畴,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行政机关。今后,除执法类机构外,不再单设或增设行政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没有行政职能,就失去了参公的依据,参公编制取消势在必然。既然参公都要取消了,更加不可能再允许其他身份的事业编转参公。

街道办在行政规划上,和乡镇一样,机构改革也是参照乡镇进行改革。
乡镇和街道的事业单位,都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应县(区)局设置的。承担的职能,有行政职能,有执法职能,有管理职能,也有公益服务职能。由于行政级别关系,乡镇的事业单位即使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可能设置为行政机关。

街道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参照市县改革同步推进,实行事业综合改革。由于县区级以上将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如此一来,街道和乡镇的事业单位也将取消参公的可能,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不管管理岗位,还是其他岗位,事业人员将来都不再参公。

街道和乡镇事业单位综合改革,将统一成立行政执法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社会 事务综合中心。行政执法职能确定为事业单位,但在新的《公务员法》修正草案中,提出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行政执法事业单位能否单独成为参公单位,有待修正案正式颁布实施之后,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规范。

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怎么改??了

街办下属某服务中心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参公。

分流了!街道就是公务员了!没其他编制!以后也没有参公编制!

1、就目前改革方向看,不要心存幻想,不会参公。

2、一般都会保留原有编制进行改革,但可能会混编混岗,也就是你可能以事业身份在行政单位借调。

3、目前最有希望参公的主要以综合执法类为主。

祝好运。

参公不可能,下一步将不会再有参公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会根据其职能确定为相应的公益一类或者二类事业单位,至于财政经费保障比率还得需要根据你所在地一般公共收入情况确定。

回归事业身份、不再存在参公事业单位。

这个要看你从事的岗位了,比如社保所,农服中心,文体中心等单位,基本不会参公,但是各类执法部门还是有很大概率参公,比如文化执法支队,市政执法支队,国土执法支队等,因为现在这些执法支队都还在等国务院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很大概率参公,还有一类就是省市等部门已经参公,但基层相对应的部门还没参公,这个也有可能办公,比如国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其它的概率几乎为零。

在这里问没用的,每个市县地区的改革不一样,自主权比较大,所以要看当地政府改革的三定方案,否则都是无用功

⑥ 事业单位改革,城管会怎么改呢是不是改成公务员

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将参公。

依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说明: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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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要求规定:

1、为配合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促使公共事业社会化和市场化,从根本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财政应区分不同公共事业的性质和特点,对现有的国有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

2、改变现有事业单位的服务对象与经营范围,促使其逐步转向市场,开展自主经营,并打破各种行政性的市场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和不必要的经营限制。

3、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的科学技术市场、教育市场、文化市场、体育市场、卫生市场以及其他各类相关市场,以实现公共事业服务方向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⑦ 事业编改革最新规定

1.目前事业单位改革是采用分类改革的方式,以党管人才为根本原则,科学设岗为基础,会逐渐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照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不同、岗位性质不停,设置不同特点和类型的人事制度。

2.在事业单位改革以后,部分事业单位的编制会变成合同制,但并不就意味着没有了铁饭碗,工作的稳定性还是可以保证的,工作主要是以行业或者专业业务为主。薪资想必也是很多人都担心的问题,定期还是会上调的,不会有很大的变化,大家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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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1.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

2.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4. 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条例》明确,党中央设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提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统一管理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⑧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为什么改怎么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市容市貌作为城市的“面子”日新月异,城市发展的成果给人们带来了各种愉悦的体验,但与之相伴生的诸多问题也困扰着城市管理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接面对城市中最基层民众,承担着政府城市管理职能中最艰辛的版块,加之目前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支持体系尚不完善,经常成为媒体负面关注的曝光点。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确定了原则、梳理了思路、指明了方面、提出了要求,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关于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城管人从中央的政策文件中看到了曙光,2016年3月1日,住建部、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于联合召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规定,会议明确规定了改革时间节点要求,即:“原则上,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出台具体方案,6月底前市、县政府要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基于此,各地跃跃欲试,但改革进程差强人意。截至7月上旬,仅四川凉山州、河北、山西、江西、北京、海口、温州等省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消息见诸报端,其中有的改革意见过粗过泛,甚至有的地方存在照搬中央改革意见的嫌疑,如:《河北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大量内容与中央文件重复规定;部分城市改革方案迟迟不能出台令人焦虑,笔者认为,要解决城管执法体制症结,在此次改革过程中,以下问题须高度关注:

一、自上而下VS自下而上的路径选择问题

该问题可具体分成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上层,立法先行VS基层,摸石头过河。从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机关设置应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不得设立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放弃、扩大或转移其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也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而人民的意志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以立法的形式体现,因此,行政机关的认定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规范。具体到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具体内容又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由行政法规作必要补充。

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李钺锋表示制定一部城市综合管理法律,使城市管理有章可循、城市执法有法可依,是有效化解城市管理难题的根本路径,可以构建城市综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立法先行,才能为此次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二层面:上层,先行一步,标准明晰VS基层,自主尝试,相互取经。《指导意见》和改革推进会明确了城管执法架构,但对城管部门机构设置、领导体制、服装标志等细节未定论,至今未公布具体标准,国家《城市管理法》迟迟无法出台,今年以来各地改革进程不一,各地机构名称莫衷一是,如:温州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挂牌成立了城市管理委员会,“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遑论其他。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应当以法治化、规范化为切入点,着力解决阻碍制度有序运行的诸多问题。中央层面设置明确标准十分迫切。

笔者认为,自下而上则允许从地方至中央的改革模式尊重了地方政府城市管理自主权,但此次改革是全国性的,如果顶层设计标准不明确,各地按照紧张的时间节点要求,先行先试,难免“忙中出错”,出现不一致之处,既影响城管形象,有可能导致二次改革,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改革应以国家《城市管理法》和中央改革明细标准为起点,建立改革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和可参照施行的样本,自上而下实施,才有利于改革工作有序、彻底推进。中央应及时关注此问题,并尽快公布明确标准,自上而下引导改革进程。

二、管理与执法的关系问题

中央政策倡导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这种模式有助提高城市管理相关职责权限协调配合的效率,但是不是全国所有城市都要进行管理和执法合一、整合一个部门的模式,

一体化是不是意味着新的城市管理职能集中于一个部门?笔者不敢苟同,若照此推论,必将推出荒唐结论:政府各职能部门“变身古代县衙”,不必细分职责,则职能合一,一劳永逸,省去协调成本,解除相互推诿之虞。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又因工作业务内容不同、职能的专业性,政府应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形成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据《2015年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郑州市现有956.9万人,市区总人口475.6万人,建成区面积437.6平方公里,若按照《指导意见》匡定的管理职责和综合执法权责事项要求,未来的城管执法行政执法(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责事项可能已超过900多项,若实施管理和执法合一的模式,在处罚基础上加上庞杂的管理职能,未来的城管部门是不是显得过于庞大?管理和执法两方面会不会顾此失彼?部门工作效能会不会不降反升?长期以来,在我国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在政府与部门,或部门与部门之间配置不科学的问题众多。重决策,轻执行;重制定政策,轻抓落实的现象比较突出,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会议贯彻会议,导致出现“决策空转,人心涣散”的不和谐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当前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客观需要。要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因此,要把人大、政府决策的事项落到实处,就必须有相应的政府部门去执行,各部门由过去的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的机构,变为纯粹的执行机构,这样一来,就可以把权力分散开来,防止各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马怀德、王柱国在《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一文中认为“一体化是指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有效配合、监督制约到位的管理体制,

科学合理地划分和清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内部之间以及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和范围,避免职权交叉重叠现象和执法真空现象的出现”,笔者十分认同,是不是采取一体化?应充分允许地方政府实事求是,根据本地城市发展规模、程度而定,应考虑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绝非所有城市管理职能集于一身。

三、执法局与执法队伍的关系问题

实践中,很多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多设置执法队伍,执法队伍行政隶属关系方面作为该部门直属机构,执法队伍性质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二者属于外部上下级关系,并非内部隶属关系,执法队伍要履行该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就必须履行行政委托程序。另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则是政府部门与机关科室内部上下级关系,机关科室不具备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外能直接以该部门名义作出。如: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本级行政强制执法主体的通告》(郑政通〔2013〕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郑政通〔2015〕34号)规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具备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等职能,市级虽然是城管执法主体,却缺少内部隶属关系的执法队伍,无法直接开展执法活动,不能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必须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实践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不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市政设施监理所等七个单位开展。受委托单位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2年2月出版的《郑州市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2011版](第三册)对受委托执法单位进行列举,环保、建设、房管等很多政府职能部门均采取这种模式开展具体执法工作。城管执法是不是要继续复制这种模式呢?笔者认为,不能认为凡存在即合理。我们如果仔细探究设置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最初目的,就能得出否定答案,该制度是为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国发〔2002〕17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部门职能配置时仅有执法职能,若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开展行政执法,反而要借助第三方的执法力量开展城管执法,将背离《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设计初衷,极易导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反弹。《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若执法局与执法队伍为相互独立的两个机构,仍沿用委托执法的模式,城管执法行政强制权具体实施将无从谈起。此次改革设置执行(执法)机构时,应尽量削减执行的层次和机构,构建扁平化政府行政机构,能由政府部门直接执行的,就不要或尽量不要设置二级机构。未来的执法队伍应作为执法局内设队伍,取消其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精神,也能明确城管执法的单位性质,充实其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资格条件,避免与《行政强制法》产生冲突。

四、执法队员身份编制问题

之前,国办发〔2000〕63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国发〔2002〕17号进一步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而《指导意见》仅规定“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过于原则,未明确要求执法队员必须为公务员,要求有所降低,此种规定或许是出于“精兵简政”的良好初衷,但行政执法任务若允许非公务员或非行政编制人员承担,将可能为协管、临时工执法创制“合法”前提。笔者认为,城市发展体量不断扩大,在可预测的将来,城管执法的职责会更多、任务会更重,在城管队伍人员编制限制的前提下,“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的目标十分困难,协管、临时工执法问题很难根治。尽管《指导意见》这一原则规定考虑了各地行政编制限额的实际情况,但也应创造条件使用行政编制。基于这种目标,深圳、上海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鉴,《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9号)、《2016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沪公局发〔2016〕16号)等明确、详细地规定了城管执法队员分类管理制度,进行了制度探索,在实践中取得了效果,有必要推广城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模式,优势有三,一是符合《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工作特点,工作内容具备专业性、特殊性,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类别,配套针对性管理、考评体系,符合《公务员法》精神。二是实现控编目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各类专项编制员额都不得突破”,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是政府承诺、是硬指标,这并不等同于剥夺地方政府自主权,反而激励地方政府在编制核定范围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城管执法部门工作性质以执法为主,若实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便于压缩不必要的管理、工勤等岗位。三是规范城管队员管理。于相对人而言,行政执法多为损益性的,极易导致相对人不配合和负面评价,社会公众测评却是各地政府职能部门考核一项重要指标,但实际管理中因缺少这一类别,缺乏针对城管执法部门专门考核办法,测评时,城管执法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处在同一起跑线,考核成绩往往处于末位。长此以往,城管队伍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明确和规范城管队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模式,城管队员身份关系的明确让队员执法资格问题尘埃落定,实现规范管理和制度约束,能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等问题,激励城管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履职尽责。

⑨ 市场监管局事业编制人员如何改革

机构改革中,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事业单位整合,大致分为以下四种方式:参公事业单位和参公人员的整合;行政执法综合改革;公益服务职能改革;生产经营类、中分服务类职能改企。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隶属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兼管,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人员多数为事业编制,对于该队伍能不能参公国家没有硬性规定,只是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应纳入参公管理。但实际当中,因地方上公务员编制极为有限,不可能把所有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全部转为参公管理,能不能参公,这要看地方重视不重视和有没有闲余编制了。

市场监督管理局改革后的事业编制能变成参公编吗?
1、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
2、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改制原则:
(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
(二)分类改革的原则;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采取单位内部消化、系统内调剂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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