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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怎么改

发布时间:2022-12-27 22:46:56

㈠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以后要转为企业吗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把事业单位分为三类,行政类、公益类、自收自支类,行政类转为机关,公益类保持事业单位编制不变,自收自支类转为企业。从你单位性质看是属于自收自支类的事业单位,估计会转为企业。但这次改革因为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所以会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规定,既会有一个新老划断的时间点,变为企业后,你们的事业编制不变,而新进人员则为企业编制。所以你不必担心编制会变。同为事业编制相对来说只要你找到有关系肯接受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是好办的,不过你要想调动的话还要抓紧,一旦开始改革后国家限制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就难办了,越早越好。
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目前在试点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事业编制。在2022年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全部到位,因行业改革,目前部分事业单位已经改革完成。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改革去向是全面改制为企业,推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类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改革过程中,除部分管理人员因身份问题,会调整到其它事业单位任职外,其他人员会随单位改革全面推向市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基本结束,只剩下一部分长期由地方财政供养的行政辅助、后勤管理类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多使用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对于自收自支类编制,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正规的事业编制分类,由同级地方政府确定,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这类从2014年开始要求全部核减,用其它事业编制置换,一些省份已经完全取消。另一种理解是因为由地方政府确定,因而随意扩大规模,不备案,属于自我消化类型,不被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承认,人员也多以临时人员或者比较复杂不正规的来源为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以后要转为企业吗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一般会向两个方向改革,一个是保留公益性质,这种针对的是一些没有收费职能,或收费职能较少且呈撤消趋势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的职能可能会继续保留较长时间,等以后改革更深入,再决定最终的改革偏向。另一个就是改制为企业,这种一般是局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指有收费机能且承担的机能可以被社会替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会改制为企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大多数都是属于财政差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事业编制称为差额事业编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都或多或少承担收费或者中介服务职能,由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大多数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但收费职能性质并未发生改变,只是单位由差额变成了全额供给,也可以说依然是差额,但差额部分为0%。事业单位转企业是要进行工商登记的,工商登记以后,原来的事业编制全部都要收回。也就是事业编工作人员转企改制前与人社局签订的聘用合同,转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拓展资料:当然除非你有其他未转企的行政类或者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接收,才可以与人社局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㈢ 公益性事业单位怎样改革

公益性事业单位备受诟病,早已经不是一年半载的事情。实际上随着国家相关公益性政策不断完善,公民对于公益事业的不断支持,实际上我国的慈善事业已经走上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但是发展归发展,但是基础底子薄弱的问题,使得公益性事业单位始终有所欠缺,这就让他公益性事业单位无法得到有效的发展。那么如果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我们又将该如何处理?

能够看到这样的处理方式,对于我国现在的起来说确实是有好处的。毕竟对于国家来说,本身公益性单位的营收能力在不断提升,但是编制庞大的他们使得财政负担极为沉重。通过这次改革之后,基本上我国的财政压力能够得到极大程度的缓解,发展上来说也让这些公益类单位能够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

㈣ 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调动到公益一类单位吗

本人目前在一家厅直单位里,单位里有全额编制、自收自支编,同时我们单位是性质就是差额拨款单位。我觉得全额拨款之间的编制调动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觉得最大的问题在于单位之间的调动,我们这边除非关系够好,遇到事业单位改革这一类事情下,才有可能实现单位之间的调动。

㈤ 划归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后,原来的一类事业编制人员编制如何处理。

1、和改制之前不会有太多区别。

2、参公事业的本质是事业单位,人员也是事业编制,只不过人员服从公务员法管理,晋升方面和公务员无异。

3、实际上单位性质没变,仍然是事业单位,需要关注的重点是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继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还是以事业单位方式管理。

4、目前很多地方还有地方性政策,比如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过渡,即过去参公,现在仍然参公,各地不一。

拓展资料:

所谓公益二类,是指应具备以下条件的一类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如普通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等。

公益一类、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所谓公益二类,是指应具备以下条件的一类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如普通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等。

公益一类、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指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

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这类公益二类的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即公益二类 。

公益二类是政府资助一部分提供保障,也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如公立医院等。 公益一类、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指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举办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功能特点,划分为两种类别: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㈥ 客运站怎么变公益二类

公益二类部分改企,自收自支全部改企。改制后,正式职工分流,合同制人员自主择业。

1、公益二类:是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在机构改革中,已经明确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只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编制,自主经营,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同工同酬。其他非基础科研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改革,或直接改制为企业。

㈦ 公益二类会改为企业吗

会。首先可以确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会被取消!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有两个方向,一是保留公益性质,二是改制为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㈧ 公益二类转公益一类要经过哪里审批

公益二类转公益一类要经过审批的地方是:
事业单位二类为自收自支,一类为行政拔款。根据工作性质,如符合条件,二类可申请转一类,由政府相关机十构研究决定是否同意。

㈨ 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人员身份有财政全额和自收自支,怎么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四种类别,分别进行改革。其中,行政类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今后将不再成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改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也是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实行事企分开,事业单位也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后,将以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为主,公益一类基本上是唯一存在的事业单位职能模式。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于承担的工作职能与设立的岗位、分配的编制存在极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层事业单位,事多编少,按编制配备的工作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职能的需要。基层的编制总量有限,又赶上近些年控编减编,编制只减不增,没有办法根据职能设立足够的岗位, 配备足够的编制。编制不增加,事又越来越多,没有办法,只能是超编调人,或者采取混编混岗的方式解决。超编调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编制控制,通过调动等方式增加人员使用。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违规使用编制的问题,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查的对象。

第二种方式就是“混编混岗”,同样也是违规使用编制。混编混岗,是指在党政机关使用事业编制和事业人员,或者在全额事业单位使用差额事业编制或者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是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同样也在控制之列,只有自收自支编制是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设立、自行供养、自行使用。因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的混编,基本上就是全额和自收自支混用。

事业单位改革,随着机构编制的规范运行,自收自支编制将被撤销,不再使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只能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原来混用的自收自支编制撤销后,正式职工使用全额编制置换,或者调整到有空缺全额编制的事业单位。地方自行招聘的使用自收自支编制的合同人员,取消自收自支编制后,成为编外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不再使用任何编制,或者直接下岗分流,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

事业单位混编混岗很正常,很多都是 历史 遗留问题。像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说应该全部是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但因为全额编制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单位就会变向招录一些差额编制,甚至是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编制人员。同样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照理应该是差额拨款编制,但因为工作需要,也会招录部分全额编制或者自收自支编制人员,由此造成了一个单位几种编制并存,长期混编混岗使用的现象。同样是干活,编制不同,待遇不一,客观上也影响职工内部和谐氛围,很多人不满待遇上的差异,并因此消极怠工、误工甚至不出工,给事业单位管理带来不少困难。如何破解这种人事管理尴尬,也是当下事业单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目前主要改革的对象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这两种单位都将被取消,或转公益,或转企,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离。公益一类相对稳定,除部分因为职能相近需要撤并整合外,其余的大体上保持现状。其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随职能划转分流安置,保留身份和待遇现状不变。少量的自收自支人员,除非单位整体改制,否则不会像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那样大面积取消编制转企,基本上会保持自收自支现状和待遇不变,由财政兜底供养,直至退休编制核销。或者,整体打包分流到其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安置,由单位经营性收入供养,直至退休编制核销。

总的来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人员没有下岗的风险,无论怎么改,国家都会按照政策予以妥善解决。大概率保持现状不变,至多调整到其它事业单位安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短时间内不会有什么大变化。

所以事业编改革身份问题影响并不大。随着改革推进,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薪资绩效或许会提高一些。

而你说你们单位既有全额又有自收自支。

本单位全额身份,自然没得说,单位性质不变,身份自然不会变。

但自收自支身份的就不一定了。原则上全额事业编是不允许有自收自支的。

如果有,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 历史 遗留问题,原单位是自收自支,后期改革成为全额,一部分原在编人员,因为某种 历史 原因没有转变身份。

一种是人员安置问题,比如军转或其他,虽然带着自收自支的身份来,但往自收自支单位又安排不了,只能安排到全额或差额事业编。工资仍然由财政出,只不过标明情况,一年年打报告。

一种就是借调。自收自支人员有原单位,在全额事业编单位只是借调干活,身份和薪资仍有原单位发放。

针对第一种, 历史 遗留问题,要么还是保存现状不改变,接着干该干的活。要么想办法比如举办一场考试等,把身份问题解决了。

针对第二种,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继续干活或转身份,一种就是调到改企单位,同时身份也去掉。

针对第三种,则就是随原单位改革,改成合同制。

看网上很多人关心事业编改革问题,其实说实话,事业编改革这种事情,除了大方向不变,各省各地区最后的操作方法基本都不一样。很多事情可上可下,至于是上还是下,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根据题主所提出的问题的 “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人员身份有财政全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人员,在机构改革中怎么改革”? 我认为, 财政全额拨款的人员应当会继续保留财政全额拨款的身份,自收自支人员在机构改革中会与财政脱钩,改为企业人员或自行分流安置。

1、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目前的是解决职能交叉重复、机构臃肿、政企分开的问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理所当然是财政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其人员就应当是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因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没有收费的权限,是为 社会 提供无偿的公益服务,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进行保障。根据题主所说的自收自支人员,据我分析,应当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下设的有收入来源的二级单位,其人员属性是自收自支人员,如单位下设的科研所、设计院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如何改?

(1)职能剥离。 在机构改革中,将承担公益服务的职能和承担生产经营的职能进行剥离,承担公益服务的职能保留在原单位,仍然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将承担生产经营的职能分离后,改为企业或撤销。

(2)人员分流 。将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人员划归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仍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将承担经营服务职能的人员进行分流,若设立新单位的,人员可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方式安置在新设立的企业;未能通过竞争上岗的人员推向 社会 ,自谋职业;接近退休年龄的可采取提前退休的方式先进行内退休,单位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3)经费补助 。承担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进行保障;承担经营服务性质的单位改为企业后,财政不再保障其工资福利及公用经费,由其自己生产经营中的利润进行解决。

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以前属于公益三类,现在多属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有全额和自收自支两种身份的人员,可以借改革的机会把两种单位的身份统一,即自收自支的改为主额财政拨款。

有的人可能认为从自收自支转变为全额拨款有点难,其实只要有领导支持就不难。在2017年,本人就操作过把自收自支的招待所人员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案例。

事业单位改革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经营类事业单位,其中公益类又划分为公益一类、工资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按照拨款形式又划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按照国家政策,同一个单位要么就是全额,要么就是自收自支,不会出现两种拨款形式。但是现实中拨款形式成了工作人员一种身份,自收自支很难逆向交流到差额或者全额单位。

自收自支按照规定不能再行政单位使用,但是像市级工会、城管局、房管局、拆迁办、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管等好多单位都是自收自支,其中不少单位就是行政或者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大家会发现自收自支单位要么是有钱单位,要么是有罚没收入执法单位,他们可以随时回到全额财政,但是所有工作人员会一致反对。

像你们单位这种情况很简单,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后面招人要么都是自收自支,要么都是全额,原来人员应该会维持现状不变,还是按照原渠道财政供养。 自收自支和全额都不行影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性质,像公益一类卫生院,很多地方全额财政,也有不少地方是差额财政,也有同一个卫生院,有全额财政的,有差额财政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欢迎大家讨论留言!

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于一个单位下属的不同二级单位之间,改革后一般“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单位进行拆分整合,全额性质的肯定是保留事业性质,自收自支部分一般会推向市场,当然,具体情况肯定要复杂的多,不同地区安置政策也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于承担的工作职能与设立的岗位、分配的编制存在极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层事业单位,事多编少,按编制配备的工作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职能的需要。基层的编制总量有限,又赶上近些年控编减编,编制只减不增,没有办法根据职能设立足够的岗位,配备足够的编制。编制不增加,事又越来越多,没有办法,只能是超编调人,或者采取混编混岗的方式解决。超编调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编制控制,通过调动等方式增加人员使用。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违规使用编制的问题,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查的对象。

我们是公益一类全部转了全额财政了!二类保留了差额和自收自支财政!

㈩ 目前属于公益二类的高校在编人员,编制还有用吗

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都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分类改革要求,下一步将取消事业编制转为聘用制人员,实行备案制管理。这是为了激发高校和医院人才交流,更好低服务教育和医疗。不过基于高校和医院的公益服务职能,原在编人员取消编制后,单位仍将保留事业属性,接受上级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全国试点,只有少数地方进行了改革,其他大部分地区的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仍在观望中。据说,因为取消编制后意见比较大,加上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此前已经在试点推进改革的部分地区已经叫停了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取消事业编制的做法。下一步,各地是否会继续按照此前的要求推进改革,不得而知。

不过不管是不是会改革,原有编制都是好事。没有改革,编制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各种待遇;改革了,也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处理,原来有编制的,取消事业编制后只不过由注册制改为了备案制,享受的待遇其实和原来的一样,并没有什么变化。而如果没有事业编制,则完全按照改革后的合同制方式处理,工资待遇没有原在编人员有保障,甚至还回存在较大差距。这是在编和不在编最大的区别。编制的最大好处即体现在这里。

一句话,编制肯定有用,而且有编肯定比没编好。

不管到什么时候编制都是有用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也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是事业编制,公益二类的高校编制当然有用啊。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之后,行政类事业单位会取消行政职能,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会逐步转变成企业。将来的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不再从事生产经营类职能,比如,一些具有执法权力的事业单位会取消执法职能,有关人员通过考试考核后会转为公务员;政府下属的招待所等单位会转变成企业,不再保留事业编制。也就是说以后的事业单位经过改革后会逐步只剩下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从事面向 社会 公众的基本公共服务。

如果事业单位取消了事业编制转为企业管理,那么在企业就没有编制的说法了,但是不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还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都属于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仍然是事业编制,那么对事业单位而言事业编制当然是最重要的了。就拿高校来说,现在已经有一部分学校改为了编制备案管理,但是大部分学校还是属于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公益二类的高校事业编制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编制是没有区别的,单位人员都由财政供养,晋升途径包括管理岗位的晋升和专业技术岗位的晋升。

对于那些编制备案管理的学校或者医院,实际上和正式在编人员的待遇基本是没有区别的,但是这部分人员是没有编制的。就目前来说,有编制人员肯定是有保障的,没有编制的人员保障能力相对就会差一些。

所以说,作为公益二类的高校,人员编制仍然属于事业编制,编制肯定是有很大作用的。 欢迎关注中省直遴选,有问题欢迎随时交流。

没有编制的合同老师,或者民办老师,工作岗位不稳定,工资较低,不能评职称和提干!

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公益一类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比如说政府部门和中小学等; 公益二类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比如高校和医院。

在正常情况下也有以下差别:

高校虽然不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但是也属于差额拨款,有一部分资金是由上级拨付的!

其中,(1)有编制正式教师,工资中的一部分是由上级拨款资金发放,其余的部分是由学校应收发放; 而(2)没有编制的合同制老师,其工资收入全部是由学校收入发放的。

在学校收益较好、招生较好的情况下,有编制老师或许和没编制合同制老师的差别不大,都会有工资发放。

但如果遇到学校收益较差,比如招生有困难的时候,就会没有钱给老师发工资,那么有编制的老师还有一部分上级拨款的工资,而没有编制的合同老师就没有工资发放了。

高校老师的编制,是高校老师当年入校的时候,通过统一选拔考试进入高校工作的,属于老师曾经的权利获得,是在省编制办有备案的公职人员。

如果高校因某些原因倒闭,比如学校合并、学校解散等情况,(1)有编制的话会被重新安排工作;(2)没有编制的话,就属于合同制非正式,随时可以解聘,那就需要自主择业了。

虽然现在在不停的弱化编制的作用,甚至有编制的老师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大部分单位还是遵循着传统的编制管理模式,保护着既得利益者的权利,毕竟学校的领导都是有编制的员工。

综上所述,高校在不停的改革,甚至山东省已经取消了高校和医院的编制,但是编制仍然有不可忽略的作用。

比如很多地区出台福利政策,召回在外地工作的本地籍贯 有编制人员回本地工作 ,其编制可以对等级变动!这是给很多在外地工作的有编制人员一个回老家工作的福利机会,体现了编制的重要性,和共同认可性。

对个人来说,编制能让工作人员安心的工作,不再为其他事而担心,能让高校教师搞科研、医生看病时候全身心的为群众服务。

对单位来说,如果没有编制的话,也很难招聘到优秀的科研人才和医护人员。

可以十分肯定的回答您,编制有用。

原因如下:

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如何改革目前不明朗


按照之前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如医院、高校等,都将进行改革,由事业编统一划转为备案制,以激发工作人员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医疗、教育水平。

但通过个别地区的试点情况来看,作用并不明显,且取消事业编后,对医生和教师的约束力必然下降;另外在医院、高校事业编人员数量太过庞大,造成的 社会 影响过大,甚至造成不稳定因素,之前定于2020年底前完成的改革,目前基本停滞,不具备大范围推进的可操作性。

将来高校和医院如何改革,国家应该也在斟酌,下步的改革方向我们无法预测。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事业编还是有优势的。

二、有编制是提拔的必备条件

近几年,多数高校招聘的教师已不是事业编制,而是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提出,是备案制工作人员,简单的说,就是签合同,合同工。

相比于这些备案制的教师,有事业编制的必然要有很大优势,比如在提拔上,领导必然更倾向于编制人员,而且教育、医疗系统转向政府系统,事业编身份是硬性要求。体制内的朋友身边应该都有从教育系统出来的同事或领导,对这点应该深有体会。

三、改革政策必然更倾向于有编制人员


我们的改革一直不是一刀切,都是分人群采取不同措施,比如之前吵的沸沸扬扬的延迟退休政策,也是分年龄段、工龄等分了几个阶段实施。

所以,将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很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不同身份、不同办法”,如果没有事业编制,肯定是转合同毋庸置疑,而有编制,很有可能会从这些编制人员中挑选部分继续保留编制,甚至可能会通过考试选拔的方式划转部分公务员。

总之,编制必然有用,有编制绝对比没编制有优势。

目前网上到处都在说事业单位改革,改革是肯定会改的,但是具体文件目前都还没有出来,我的意见是你还是按目前的状态走一步算一步,毕竟总不能因为改革不工作了吧,至少目前都还是有编制的,能保留就保留吧。

现在事业单位改革,说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可能转变为公务员,然后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都没具体出文。我们这里是医改的排头兵,医院是已经取消编制,采用聘用制了,据说学校以后也是取消事业编制,但是这个学校级别又没有明确说明,是否高校继续保留呢还是未知数。

取消事业编制后,说实话对医生老师等技术人员是有好处的,很明显就是待遇提高了好多,本来事业编升迁可能性比较小,那还不如拿着高薪更有意义呢,对吧。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高校等非基础教育事业机构,划分为公益二类。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又明确规定,“高校、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取消编制,保留事业单位属性”,之后又相继在北京部分高校实行了改革试点。

高校取消编制,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岗位,只需要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即可,原编制回收后另做他用。编制备案制,实际上就是取消了原来的编制管理,实行合同制管理。部分高校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也就是说原来使用编制的人员继续使用编制,直至退休,而新进人员一律不使用编制,实行合同化管理。事实证明,这种过渡性措施,不仅违背了改革原则,而且有违公平公正原则,是行不通的。

高校取消编制后,由人事、财政、编制、教育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制度有效可行的人事管理、岗位聘用、工资分配、绩效考核等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高校教职人员的敬业精神,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同时增强人员流动性,打破铁饭碗和“大锅饭”制度,有利于提高高校竞争力,增强高校教育质量。

到今天为止,公益二类的高校在编人员,编制还是一样有用,跟以前一样炙手可热。

国家文件规定到2020年底全部取消高校事业编制,取消高校的事业编制是改革的大势所趋,势在必行,这项改革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不同省份有不同的做法,但今年结束仅剩两个月,但如何取消尚不明朗,还没有哪个省份的哪所高校完全取消事业单位编制,个别高校还在增加事业单位编制,包括重点高校在内的大部分高校在引进人才时,仍许诺给出事业编制吸引人才。


受传统观念影响,有编制意味着收入稳定、工作安定,体面,属于国家干部,大部分高校教师都还是期待有事业编制身份的,可以说,现在是否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仍有很大好处:

1、有事业编制就属于体制内人员,就是国家干部,受国家管理,就可以在体制内的单位调动,高校副处级或副高级以上人员就可以调入公务员队伍,如果没有事业编制,不管是正处级还是教授,都不能调入行政机关任职。

2、有事业编制与没有编制享受的经济待遇是不同的。在大部分高校,编内人员的待遇比编外人员待遇高很多,年底的绩效差距很大,虽然部分高校做到同工同酬,但在某些经济福利上也有区别,在购买单位福利房时,编外人员是不能购买的。


3、编内和编外人员的上升空间也有不同。个别高校做到编内和编外人员同等待遇,但这仅限于在校内,在校外则会受到体制因素的制约;另外如果提任厅级干部,目前只有在编人员符合条件,编外人员是排除在外的。

4、有事业编制人员相对稳定,编外人员都是与学校签署劳动合同,几年一签,考核通过的则续签,不通过的就解聘了,虽然现在在编人员也与学校签署合同,但相对稳定,考核仍停留在形式层面,只要没有重大的违法违纪,有事业编制人员是不会被解聘的。

5、有编制显得有面子,在高校里,无编人员在有编人员面前总是觉得矮人一等,有些工作只有在编人员才能处理,编外人员是不能参与的,例如涉密工作只能由编内人员处理。


结束语: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取消高校事业编制是大的趋势,但具体怎么改都还在 探索 推进,在没有取消之前,事业单位编制还是很有用的,现在仍为大批高学历高职称人才追捧,毕竟我国体制内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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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新毕业的分配到高中已经拿不到全工资了,财政只拨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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