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资待遇不公平怎么办
如果老师认为自己的绩效工资不合理的,可以与计算绩效工资的人协调或者找校长反映情况。
如果行不能满意答复的,可以向教育局投诉。
Ⅱ 单位不公平去哪里举报
法律分析:可以向当地人社厅主管事业单位招聘的处室及纪检部门举报,建议以书面材料形式,因为电话里很多事说不清楚。
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Ⅲ 机构改革,单位被拆分后,编制和岗位不符的人怎么办
党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根据职能整合,党政、事业单位,都有被拆分的现象。行政部门比如农业、水利、发改、人社等部门职能被拆分整合到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退役军人等部门。行政部门使用的都是行政编制,身份为公务员身份,职能被拆分划转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相互划转工作人员,不受身份、岗位限制,不存在障碍,只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余缺调剂。
职能拆分划转的重点,是在事业单位:
1、行政类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行政类的事业单位,要将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部门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许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是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也是参公人员,行政职能划转后,事业单位不再参公,这就给人员随职能划转,造成了许多问题。部分随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的参公人员,需要调整编制使用,将原来使用的事业编制,调整为行政编制,参公身份过渡为公务员身份。而随公益职能保留在事业单位的,机构、岗位变成了普通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已经登记为参公身份的事业人员,保留身份与待遇,给人编岗三者之间的对应造成困难,出现岗位和人员身份之间的矛盾,造成新老工作人员待遇不同的问题。
2、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保留公益服务职能,实行管办分离、事企分开,今后不再成立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拆分后,自收自支编制收回取消使用,随企改制的正式事业人员,需要妥善安置;而混杂在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人员、编外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等,也需要清理、清退。
党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党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使用行政编制,为公务员身份;事业单位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为事业身份;生产经营类改企,实行合同制管理,这是最起码的大原则。按照各单位的“三定方案”要求,根据职能定机构性质,根据机构性质确定编制类型;根据职能确定岗位,根据岗位确定编制数量,实行岗、编、人三者对应,定岗定编定人,什么单位使用什么编制,什么编制配备什么类型的人员,不可混岗混编,不可超编、超职数配备人员,不能违规违纪使用编制、人员。
机构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由于改革造成的政策性超编、混编、混岗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要求在2020年10月底前,事业单位改革彻底完成之前,基本整改到位,以确保机构改革结束后,能够按照改革原则和要求,实现优质、高效、 规范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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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看点:1、党政机构根据职能拆分,人员编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剂余缺;
2、行政类事业单位拆分,参公人员分流安置困难较大;
3、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单位拆分,事业人员分流安置,编外人员随企改制。
编制和岗位不符合就是所谓的混岗混编。
混岗混编是指把某个岗位编制人员调到另一个岗位,一般是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到参公单位或行政机关科室,参公人员调到行政机关科室。
参公人员与行政人员的待遇一样比较无所谓,但事业编制人员与行政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差别比较大,且上升空间很小。干一样的活却有不一样的待遇确实不公平。
省市县混岗混编都存在,层级越低混岗的情况越严重。因为层级越低行政编制越少,但现在事情越来越多,只能从下属的事业单位抽调人员进行混岗。
问题中被拆分的单位不知是你编制所在的单位还是混岗的单位。
如果是混岗的岗位被拆分,你并不会随着职能划转出去,因为那个职能的编制人员并没有你,你应该会回到原岗。
如果是编制所在的岗位,你会跟着职能被划转。
个人认为,要是拆分后上级行政机关还是没变的话,你可能还要继续混岗,因为机构改革解决不了行政编制不足的问题,甚至可能加重这个问题。
机构改革,涉及到人员的流转,一般都遵从“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分流安置。单位被拆分,岗位随职能划转调剂到新的单位,定编定岗定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随转;不符合的,清理,原来是哪里的回哪去,按要求随原单位参改。根据改革目标,所有的混编混岗行为都要求在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
改革要求如此,现实却很难做到。省市两级由于机构编制相对较多,混编混岗的情况相对较少。在县一级,大多数部门都存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为了应付事务性工作,不得不从下级或兄弟事业单位借人,长期从事与身份岗位不符的工作。本轮机构改革,为了理顺机构设置,各职能部门或会对这种混编混岗行为进行清理,但待到机构完成职能理顺后,不出所料应该还会继续沿用原有模式借调人员参与工作,混编混岗现象未来或仍将长期存在。这是国情所致。
下岗回家,
Ⅳ 事业单位面试不公平去投诉
法律分析: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投诉。一切执法不公的现象及行为都可以向检察院投诉,这正是检察院的职责所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Ⅳ 事业单位人员遭遇评职不公平可不可以在网上发表
答:事业单位人员遭遇评职不公平,应该通过向领导机关、监督部门、上级评审机关正常反映解决,不宜在网上公开发表。
Ⅵ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不公我该怎么维权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严禁“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肩挑”,即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只能根据个人承担具体工作选选择其一。从这个方面来讲,拥有职务的一般应设为管理岗位,而不能进入专业技术岗位。确因单位工作需要一肩挑的,需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不知你所在单位为何种性质,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如果没有,以单位职务高低来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没有任何政策依据。2、如果你在岗位设置之前已经被聘为高级工程师,则根据岗位设置有关文件精神,单位初次进行岗位设置时,应保证你进入原来聘任的岗位。如果你在岗位设置前没有聘为高级工程师,就要考虑下面的话,国家对于高中低三个级别的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就高级职称来说,县一级的总量控制非常严格,一般为全县专技人员的百分之十左右,教育,卫生,科研部门比例略高一点,所以,有的单位不设高级岗位,一般与县级人事部门分配高岗额度有关,这也是要考虑的一个方面。3、实现你的高岗愿望其实不难,关键看你会不会处理好这个问题。说一千道一万,在你各种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高级岗位设置也好,进入这个岗位也好,最重要的是让领导认可,点头,为你说话。单位领导也好,县里领导也好,如能做到,这都不是问题。
Ⅶ 在机关单位,受到明显不公平待遇怎么办
1、新人在单位上多干事是必然的。谁都是从那时过来的。
2、既然你没关系,那只能更加好好干。提意见,只会留下坏映象,没好处。
3、不要总是觉是自已干的多别人干的少。千万不要比,不然心里更不平衡。干事多也不能说别人就欺负你。
4、这个社会到处都是论资排辈。哪都一样。
5、千万不要觉得自已能力强。中国最不缺的就是能力强的人。
6、心态放平和,尊敬领导,笑对同事。
7、尽快从学校那种大家都一样的环境中到社会这个人与人不一样的环境中来。
Ⅷ 行政事业编制问题
您姑姑打乱讲子。她认为她是区委会计就是行政编制,您爸爸就不是,她讲的完全错误,可能她作为女人虚荣心强而已。我可以告诉你,我跟您爸爸一样,有近30年的税零了,我们都有《国家公务员证》,就是行政编。我要告诉您,税务局基本上99%都是行政编,只有税务局的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中心属于事业单位,但上述单位绝大多人员也是行政编,只有聘任的信息工程师、注册税务师才是事业编的,但上述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行政编的多,因为,基本上到税务局,逢进必考(考公务员)。所以,我说税务局99%是行政编,都是国家公务员。
至于您姑姑5000多,您爸爸3200多,我可以告诉你,您姑姑没有什么奖金。您爸爸的奖金可能比工资高N倍。这里不是说您爸爸的灰色收入,是正常的合法收入如果您爸爸工资加奖金少于1万元/月,您找我,哈哈!可能您不知道,您也没有必要知道,本叔大人告诉你您,别想那么多,搞好您的学习就行。祝你学习进步!
Ⅸ 在事业单位上班,长期受到不公平待遇怎么办
在工作单位中,特别是事业单位,你认为你受到不公平待遇,但首先你要检讨你自己你在这个工地位上你的工作范围里做出成绩了吗?你做出适合你属于你的那一份了吗?如果没有的话,你受到不公平待遇,那你媛不得了别人是吧,生活工作都是对等的。
Ⅹ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如果遭遇不公应该怎样投诉我需要很正规的方式和程序,急求!!
你首先须明白,事业单位的招录不是很正规,如果出现不公,救济方式几乎无效。
1、向招考单位申明自己遭遇不公。
2、向招考单位的主管单位投诉。(如区教育局招录,可向市教育局投投诉。)
3、向政府纪检部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