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重庆市机构改革单位合并公职律师怎么办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将公职律师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据重庆市司法局负责人介绍,法律援助律师应是公职律师的组成部分。重庆市已经确定,将法律援助律师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现在,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已经按公务员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管理。下一步,重庆市予以推广,各区县也将做好法律援助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律师的执业精神。
⑵ 机关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编制实施范围如下: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⑶ 国家定位律师事务所是否盈利机构
律师事务所简称律所。它绝对不是营利性组织。
准确讲,它是靠自收自支来维持的准事业单位。对此,我们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和解读。一、从历史沿革看是事业单位。新中国建国后,律师管理一直是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编制。那时候叫法律顾问处。从司法部到地方各级司法局、处,都设有若干法律顾问处。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性质。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对律师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将法律顾问处改名律师事务所,然后进一步将律师事务所改革为自收自支的自治组织。并开始具有以下特征。
1、国办所全面取消,改为合作律所,国家不再通过编制和薪酬维持,通过律协和律管处进行管理。2、合伙律所像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走向了自由职业的道路。3、大量的国家律师退出编制,不再享有国家工资及其补贴,靠自己挣钱养。4、律师不再持有公务员特色的律师证以政府机关名义从事律师工作,其他部门或个人对律师工作的配合也大大减弱,甚至在很多方面受到歧视。5、律师执业证的取得,取决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律所接受合作或合伙的事实构成。
二、国家对律师管理也是事业管理模式。律师管理除了受司法局行政管理外,还有律协自治管理。而原工商局或现在的市场管理监督局从来都没有对律师行业的管理职责。1-律师来源通过特殊的司法考试渠道认证,也不是通过工商管理来认证。2-律所执照颁发也是司法局,而不是工商局。3-税收管理,也是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征税(当然,近几年统一到增值税上)。4-律所及律师违规违法,也是律协惩戒委员会来处理,工商部门无权处理。
三、律师工作的特性表明,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1-律师参与刑辩,成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中控辨双方的一角,是审判三角架构中的一角,其地位特殊。它既不受制于审判、控诉任何一方的制约或服从,也不受制于委托人受托安排,具有独立性。若眼睛只盯着怎么去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可能会丧失独立性,成为掰角。2-民事代理以及法律顾问工作也不容许以盈利为目的。委托代理精髓在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若以盈利为目的,即应该理解为市场行为,这可能形成在代理各阶段对委托人的榨取,在法律顾问工作各阶段讨价还价,产生各种各样的巧取豪夺,辜负一份人与人之间的信任。3-律所以盈利为目的,可能引发资本控制律所,逐步形成公司化律所。资本可是逐利的,它一方面可以把律所做大做强,可表面的光鲜,可能给大量律师灌输市场竞争的意识,也可能在一地或区域形成市场垄断,破坏律师行业生态。
⑷ 明年事业单位大改革
明年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关键要从体制机制入手,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调整和规范政事关系。
1.从全国范围内来讲,唯一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的省份,就是辽宁省,2018年7月底已经基本改革结束。在事业改革中受影响最大的有三类人群:参公事业人员、承担生产经营类职能的事业人员(自收自支、自定、自筹),以及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2.事业单位改革对于在职人员也有一些福利,事业单位改革有一条关于鼓励事业单位员工创新创业,留职不停薪。 这大大的提升了在职人员的收入,也让技术在社会更加拥有流动性。
3.事业单位的分类基本完成,总的来讲分为三类:一是行政职能类;二是公益服务类;三是公益服务生产经营类。从2010年开始事业单位就开始进行分类改革,从试点到全面试行,已经过去过去多年了。按照国家要求的方案,将于2020年年底全面完成。目前,部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企陆续完成,包括接待中心、公证律师等,行政类、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也将在近期公布实施,接下来一年多时间里,改革的重点,就是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了。
4.在变革上人们的压力也随之来临。一个县原有200个事业单位,600个管理岗位,现在只有60个管理岗位,原来的600个管理人员,要去竞争60个管理岗位,可见压力之大。管理人员只能暂时保留已经取得的管理级别的待遇,等待空缺岗位出现。
5.在工资上也有相对的变化,而这影响较大的就是教师群体。中央出台意见中明确指出“教师工资将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并且工资待遇往基层教师倾斜,争取越基层待遇越好,对于教师来讲绝对的好消息。此外也提高了教师的地位,对于教师评职称也有了相对的调整,师德成为评职称的一大重点。
拓展资料:
事业单位是国家领导并且发工资的一个服务组织,由于政策多变加上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也会时常迎来新的变化,事业单位有望明年迎来大改革。
⑸ 事业单位改革中在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被取消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机构,不再参公。其人员除极少部分随职能划转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余人员将保留参公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轮机构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和编制实行限额管理,没有多余的编制用于置换事业人员,因此大部分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参公身份)都将保持编制现状不变,无法置换行政编制转公务员。这是大环境,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
2、如果是执法类机构,保持现状。本轮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已经非常明确,除执法机构外,其它事业单位都不在参公。执法机构的改革,具体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执行。目前现状,执法类机构如果没有转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参公现状不变,其人员参照执行。
3、如果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一类保持现状,二类视情况而定:效益不好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能,改为公益一类;效益一般,可以维持自负盈亏,不需要财政加大投入的,维持现状;效益好的,主体职能是经营或收费的,直接改企。其人员除少部分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全部取消编制,改为企业人员。
(5)律师怎么改革事业单位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要求编制和岗位相互对应。混岗混编是违规行为,行政机关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和极少部分供工勤人员使用的工勤编制。
由于行政编制少,大部分行政机关编制不够用,尤其是县区一级。为了弥补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机关使用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代替,或者是超编使用工作人员,这些虽然合情,但不全理,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
解决的原则:首先是严禁超编调人,调整人员的时候,先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控编卡”,如果有空缺编制,才能采用招考、遴选、调任等方式,为单位调整加强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编混岗。行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或者工勤编制,不管是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还是在机构改革中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都不能供机关人员使用。调整使用的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应的机构使用相应的编制,即使因工作借调,也不能超过6个月。
⑹ 一类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什么
1一类事业单位改革方向
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其实是指能够承担科教文卫等行政辅助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包括没有收费职能和权力,也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财政是由政府保障提供的,也就是全额拨款供养。公益一类是属于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同时也是国家需要重点保障保留的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为绝大多数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将会保持现状,但部分单位可能会根据岗位职责相近的原则进行整合。
2一类事业单位改革发展
在事业单位中公益一类的人员工资、收入、经费等全部都是来源于财政拨款的。并且政府将会严格控制公益一类的编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服务对象是比较基础性的,包括是义务教育、基层的卫生服务、基础的科研、公共文化等不能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职工并没有多少发展的空间,只有走专业技术或者管理路线的职工发展空间才比较大。
3二类事业单位改革方向
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是部分资源可由市场来进行配置,并且是存在着经营和收费的职能。二类事业单位通常情况下将由财政差额拨款供养。改革方向主要是针对于行政机关提供辅助性的服务或者是基本的公益服务,需要剥离单位的经营或是收费的职能,保留其事业单位的编制,作为一类事业单位来运行。同时也可以保持现状,允许二类单位保留经营的职能。如果是效益比较好的,单位可以实现自负盈亏的,像是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殡仪馆等单位,可以改为企业。目前一些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和高校也取消了事业单位的编制,但会经事业单位的属性保留。
一类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什么
⑺ 律师协会工作人员 是否是 事业编制
目前有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不是一概而论。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实行,根据新《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20条的规定,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7)律师怎么改革事业单位扩展阅读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⑻ 事业单位改企的程序
要看你在什么地方,因为当地的政策均不同。深圳基本上改制完成,就保留了医疗和教育机构仍属于在编的事业单位,其它全部改企,由国资委接管。 转:“事业单位改企的程序”一、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与目标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既要因地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既要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又要保证改制后企业的健康发展;既要调动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
为保证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顺利进行,各方主体应做到统一认识,规范运作,同时应充分重视专业中介机构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
(一)政策宣讲
事业单位改制关系职工切身利益,而职工往往对政策不了解或理解存在偏差,或对改制心存顾虑,而统一单位职工对改制的认识、调动职工积极性对改制顺利进行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在开展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大都发布了一系列专门性文件并成立了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拟改制的事业单位应与有关专门机构沟通并深入理解有关政策,在制定改制方案前向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进行充分的政策宣讲和动员并听取职工意见,稳定职工情绪、消除职工顾虑以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
(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界定核准、公告公示。
清产核资是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有些地方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就出现了诸如少列资产、漏列资产、多列成本等问题,所以应由有关部门选任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在这一过程中,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产权界定及清产核资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制定改制方案
单位拟定改制转企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单位主管部门转报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制定改制方案应遵循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和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转企后企业组织形式,处理单位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对职工安置补偿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
改制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包括资产、债务、担保情况、人员、经营方式、经营状况、市场和发展趋势等;改制转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转企方式,包括产权制度的改革形式、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办法等;企业发展目标和今后三年经营状况预测;实施步骤、时间部署和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单位特点采取多种改制形式。资产规模大、经营业绩好、有发展潜力的,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相当小、数量特别多的,可采取兼并重组、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经营;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方案不仅应明确在职职工人事关系的处理及劳动关系的确立,还要明确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要结合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予以妥善安置。对于在职职工应采取自愿、灵活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自愿与改制后成立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对于不能适应新企业发展需要或自愿另谋职业的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其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
(四)实施改制方案
这一阶段的主要事项包括资产处置、人员安置、按照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形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企业。
1、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参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改制单位转让国有资产,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并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方式确认受让方后,依法与受让方签订相应资产转让协议,并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交付标的物。
2、人员安置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在职职工原则上由转制后的企业接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转制前未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或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未能足额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中未聘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在单位或行业系统内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可允许实行单位内部待聘制度,待聘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待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或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代理,并可到当地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聘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可参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从事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辞职职工应按企业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改制转企时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本人申请内部退养的,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离退休人员改制转企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其中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3、企业设立
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日期之日起公司成立。
三、律师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中的作用
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员,在事业单位改制的整个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律师在政策宣讲中的作用
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劳动人事、公司法、物权法等多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员,其知识结构和相关经验有助于保证改制政策宣讲时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同时,律师作为中介机构人员,对改制政策的宣讲及对有关问题的解答更容易被职工接受。
2、律师在改制方案制定中的作用
律师可协助拟改制单位拟定改制方案,尤其是对于改制方案中的债权债务处理、改制方式选择、人员安置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诸如债权担保、时效问题提示法律风险,对改制方式选择和股权结构设置提供可行性意见,对人员安置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知识支持和法律建议。律师协助制定改制方案有利于保证各方案设计的合法性,并为顺利实施改制方案提供保障。
3、律师在改制方案实施中的作用
在实施改制方案过程中,律师可就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资产转让的合法性。律师可参与起草劳动合同、起草安置补偿协议等文书。可起草有关企业设立的文书如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可接受委托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事宜,也可根据委托开展尽职调查、律师见证等工作。律师对改制方案实施的各个环节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意见能最大限度保证方案实施的合法性、降低法律风险和实施成本。
⑼ 事业单位改革步骤
事业单位改革会安装分类属性不同进行,自主事业、差额拨款类的会陆续进入改革的步伐。
事业单位按拨款方式划分为三大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主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他费用自筹。例如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及中医院、妇幼医疗等。
自主事业单位又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是公证律师和政府招待所、宾馆、技术培训、服务中心等有收费和生产经营职能的事业单位。
大家了解以上三种性质,就可以根据自己情况尽量选择前两种拨款型事业单位。
2、如何判断事业单位性质
那么该如何判断某事业单位是否是自收自支呢? 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1)看公告
单招的在招聘公告中会说明是什么单位,一般在公告开头或者结尾部分,不过不是所有公告都会列出来,用上述第一项判断依据可以大致判断。
统考的同学可以查看职位表,依旧是对照第一项三个类型单位特征,可以推测是自收自支还是拨款型。
一般有四种:财政核拨、财政核拨补助、财政核拨补助(定项)和经费自理。 经费自理就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了。
(2)网上搜索/咨询招考单位
如果公告和职位表中都没办法看出单位性质的话,可以网上搜索单位的官网查看,或者直接打电话咨询招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