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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事业单位车改什么时候实施

发布时间:2022-12-07 04:17:55

‘壹’ 事业单位什么时候公车改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各级党政机关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特殊公务出行实行定向化保障。
参加改革的机构范围确定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除了各级党政机关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按照规范职务消费原则进行改革,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
参加改革的人员范围确定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和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参加车改。考虑到地方实际情况,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市(地、州)、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改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贰’ 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全文】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中央企业:

现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中央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地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有先行示范作用。

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也尚在推进中,必须充分认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范围

单位范围为党中央、国务院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中央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上半年完成;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底前完成;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属地化原则,与地方同步完成。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中央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中央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中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部门按照本意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推进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按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1号)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中央和国务院直属新闻媒体单位本级管理的新闻记者可根据情况由单位确定选择领取补贴或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用。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

已经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中央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进行规范。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或额度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中办发〔2014〕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从严从紧核定并报本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批准。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数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保留车辆,按照《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车辆保留和处置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4〕3号)有关规定核定。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车改保留车辆,由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按职责权限分系统分别抄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各部门机关本级的机关服务部门可保留1至2辆后勤服务用车。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中央管理领导干部,由各部门自行选择确定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或维持原有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纳入改革范围,改革后原则上不再配备工作用车。原配有符合规定标准工作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保留,应当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党委会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等。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中央事业单位可按照《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指导意见》有关政策,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五)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取消的车辆分别移交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处置。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委托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要统一负责部署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明确改革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到位;事业单位数量和人数众多的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加强政策指导,要根据行业业务特点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并报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各中央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制定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月底前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执行。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完成后3个月内,将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包括改革的工作安排、参改人员范围和数量、各类岗位和人员的改革方式、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或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保留车辆核定原则和数量、取消车辆处置方式和数量、司勤人员安置情况和改革节支情况等,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保留车辆管理

中央事业单位应当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中央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察,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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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公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中央在京二级及以下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统称为“在京参改垂管单位”)。

对部分与二级预算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直属派出机构,可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驻在地车改政策,视同三级预算单位。在二级预算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简称车改方案)未获批准前,三级及以下垂管单位车改方案暂不批复,重点做好方案的预审工作。

北京专员办负责审核二级预算单位车改方案。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车改方案原则上由二级预算单位制定总体审核方案,确定本系统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车改方案的总体原则,报北京专员办审批通过后,由二级预算单位按照总体审核方案逐家批复三级预算单位的车改方案,并将具体审核情况逐家汇总报北京专员办备案。

二、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审核资料:

(一)车改方案

根据中车改办〔2015〕84号和京政函〔2015〕106号文件制定的车改方案,车改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参改人员范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预算、车辆保留和取消情况、节支率测算情况、司勤人员情况及安置方案、车辆停驶和封存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等。

对于现有车辆情况、拟保留车辆编制申请和拟上交车辆手续情况等信息,由申报单位根据车改文件和主管部门要求分别填报中车改办〔2015〕84号文件所附附表1《现有车辆信息统计表》、附表2《保留车辆编制申请表》和附表3《拟上交车辆手续情况表》三张表格。对于司勤人员安置情况,由申报单位填报附表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情况汇总表》。前述四张附表随同方案一起申报。

(二)相关资料

1.参改人员。需提供单位人员编制核定文件、人事部门出具的参改人员名单等。人事部门出具的参改人员名单应包括人员姓名、身份性质、职级、所在部门、所属单位性质等具体信息,按职级分类统计。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部门、特殊单位,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处理。

2.公务交通补贴预算。参改单位根据规定的补贴标准、人员范围等要素,在“方案”中详细说明测算情况。实行公务交通补贴单位统筹的,应明确统筹比例和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管理原则。

3.参改车辆。需提供参改车辆原核编文件、车辆购置预算批复文件、车辆购置原值入账凭证及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及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公安、法院、检察院等17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外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保留长期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任务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非执法执勤用车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参改单位提出申请,附购置车辆预算批复文件以及长期固定装载的特殊专业技术设备明细清单。

17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内单位,对保留和取消执法执勤用车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情况要进行说明,并详细说明保留车辆的计算过程。附执法执勤用车原核编文件,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需附长期固定装载的特殊专业技术设备明细清单。

4.节支率测算。计算节支率时,涉及改革前支出、改革后支出的相关数据所对应的报表、账页、凭证等复印件;费用支出科目较分散的,还需提供测算表格和说明材料。

5.司勤人员安置。参改单位在“方案”中详细说明司勤人员总人数及编制情况(总编制数、在编人数、空编人数);司勤人员用工情况(在册正式人员、自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人数);司勤人员合同签订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等人数)。参改单位需提供司勤人员情况统计表,该表由参改单位根据主管部门布置情况填报中车改办〔2015〕84号文件附表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情况汇总表》,并附正式在册司勤人员编制文件、相关合同协议、人事部门签章的安置人员原工资薪金水平等证明材料。

6.车辆停驶封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车辆封存时间和有关情况的验收证明;主管部门不出具证明材料的,由申报单位提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封车情况的文件。

7.其他资料。根据审核工作需要,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审核原则和内容

(一)审核原则

从严从紧、应改尽改、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

(二)审核内容

1.参改人员范围审核

参改人员范围应为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将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等不符合政策范围人员计入发放补贴人数。

在编不在岗人员主要指长期病休、公派出国(境)、因私出国(境)陪伴等长期不在本单位工作的编内人员。在岗不在编人员是指各类在本单位工作,但不在本单位行政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内的人员,主要是各类借调人员。挂职(含异地交流,下同)和实习、锻炼人员在何地参改原则上按工资关系确定,并执行工资发放地补贴标准。未转走工资关系的外出挂职人员,如在外地担任领导职务并配有车辆的,作为参改人员申报,但暂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待其专车取消后再按照规定发放。

公车改革方案应详细说明人员情况,包括批复编制数、编制内实有人数、在编在岗人数、在编不在岗人数,分职级统计在岗在编司局级及以下参改人员人数。参改人员和不参改的司局级领导干部合计数不得突破财政统发工资人数。统计截止日期按照参改单位出具的相关封车验收证明确定。

2.公务交通补贴审核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一律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执行,即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统筹公务交通补贴的,审核统筹比例是否按照北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即原则上不超过10%,并随方案报送本单位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统筹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参改单位自行制定。

核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参改人员职级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岗位职务为准。按照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各职级参改人数,测算各单位申报的公务交通补贴预算是否准确。

3.司勤人员安置费用预算审核

司勤人员安置方案是否符合北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司勤人员安置相关必要支出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结合规定申报的司勤人员情况、拟安置方式和去向等,重点关注提前离岗司勤人员和解聘人员安置费用预算的合规合理性。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情况,司勤人员安置费用主要是指少量合同制司勤人员合同解聘补偿金。

4.公车取消和保留车辆编制审核

原则上取消参改机构范围内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审核申请保留和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是否符合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是否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车保留数量和比例要本着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的原则。对于拟取消车辆,应注明停驶、封存、上交处置的时间安排。

审核中,各处室应统筹考虑预算单位职责职能和人员规模等因素核定保留公务用车的种类和数量。

(1)机要通信车辆审核:提倡中央在京垂管单位加入北京市机要通信交换系统,按需时租并支付费用。不具备加入该系统条件的单位和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须保留机要通信车辆的,原则上不超过2辆;

(2)应急车辆审核:根据参改单位工作性质、人员规模、有无应急事项等实际情况核定,原则上不超过2辆;

因机要通信车辆和应急车辆可调剂使用,审核中应加以统筹考虑。

(3)其他用车审核:鼓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遵循自愿原则,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数量要在属地化政策的基础上从严掌握。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车改,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保留时须不超过每40名离退休干部(不包含工勤人员)1辆服务用车的标准,据实核定,从严控制。

(4)执法执勤用车审核:允许配备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单位仅限于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明确的17个部门(系统)的执法执勤单位。具体为: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执法的公安(含铁路、民航等行业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含监狱、强制戒毒)、安全、税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纪检监察、交通(海事)、海洋(海监)、农业(动植物检疫、渔船检验、渔政渔港监管等)、林业(森林资源监督检查、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林业病虫害防治、林业种苗管理等)单位。涉及扣减公务交通补贴经费的,应对部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具体扣减方式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此前,未核定过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的,原则上不予重新核定。二级及以下参改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的保留比例原则上分别控制在50%和60%以内。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17个部门以外的部门原则上不予核定综合执法用车。

(5)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审核:在上述17个部门(系统)之外,因工作需要,确需保留长期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任务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以根据北京市公车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其编制核定情况,按照从严从紧,保障公务需要的原则予以核定。

5.节支率测算审核

为实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节约可控的目标,各地区改革总体方案中应详细说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节支率计算过程和相关基础数据来源及口径。节支率应按照中车改办〔2015〕1号文件附件规定的公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其中: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部门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保留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上述公式中,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各层级参改人员发放补贴总额-超比例执法执勤用车扣减补贴。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指涉改车辆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及其他车辆的运行费和平均年更新车辆的购置费。其他相关支出是指集体公务出行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车改后,车辆更新统一按10年、单价18万元测算。)

6.其他事项审核

上述审核内容以外的事项,按前述文件要求开展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审核工作。审核人员接到车改方案等资料时应立即对资料完整性进行预审。预审发现资料不全的,应退回申报单位并当面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所缺资料明细。对资料齐全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二)严把政策关口。公务用车改革政策性强,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审核指南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对于政策依据不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处长报告,由处长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审核意见。重大事项还应向分管办领导汇报,由办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审核意见。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处室应在审核工作中建立规范的内部运转流程,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协调沟通和汇总上报工作。汇总审核报告由业务二处负责起草和上报。

(四)规范审核意见。各处室要按照统一格式出具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核意见表》,对于核减情况要在审核意见中进行说明。

‘肆’ 机关事业单位从那年车改

机关是从2014年7月从国家开始,今年差不多应该全部完成。

事业单位2016年开始,正在改~~~没完事呢。

‘伍’ 事业编的工作人员何时享受车改补贴

事业单位基本没有可能享受车补。因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大多并不是处理公务,技术、辅助等有专门的工作用车,所以事业单位不可能出台车补政策。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车补方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上半年完成,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年底前完成。

注:

  1. 并非所有事业单位人员都参改,而仅仅是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参改。改革后的公务出行保障,也不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一种方式。

  2. 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

  3.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都要进行车改,目前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已经完成了车改工作,相关工作人员也享受到了车补政策。

  4. 更多的事业单位至今尚未实施此项政策,这是由于事业单位中教师和医生占很大比重,如果全部实施车改,让其享受补贴,那么对于当地财政而言,是相当大的负担。

  5. 为此事业单位的车改工作要略落后于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但是车改工作肯定要落实到位。

  6. 事业编目前没有车补仅仅是暂时的,公车改革是大势所趋,我们还是不要操之过急。

‘陆’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什么时候开始

日前,温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召开,对温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部署。

据了解,为完善和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温州于今年2月份正式启动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要求,温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温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温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2012年车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就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公务交通保障方式、规范涉改车辆处置等作出明确规定。

车改范围: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共上百家

根据《总体方案》要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机构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等,共计上百家参改单位。人员范围为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和行政编制工勤人员。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市级机关先行示范、市以下党政机关加快实行,非参公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有序推进。2012年以来已车改的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照节支节约的要求,参照《总体方案》进行过渡。

参改车辆范围为所有车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补贴标准:分四档从10月1日起计发

在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下,温州将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与距离等因素,合理制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分为厅级、处级、科级、科员及以下四档,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690元、1040元、650元、500元,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于10月1日起计发。县(市、区)将参照市级机关补贴标准执行。本次公务用车改革全市(含县市区)平均节支率为10.45%。

此外,温州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市级机关及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区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温州城区(含鹿城、龙湾、瓯海、洞头灵昆街道)。县(市)、洞头区(不含灵昆街道)及县(镇、街道)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原则上为县(市、区)域。补贴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柒’ 事业单位车改什么时候开始

早就开始了。我们单位在2015年就进行了车改。
各地布暑的时候不一样,单位自己安排车改工作的时间也不一样。

‘捌’ 事业单位是否有车补

在2月前,轰轰烈烈的公车改革,以在县乡落地实施为标志,取得了阶段性成功,基本大功告成。而在9月15日发改委发布的消息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面,中央企事业单位车改全面推进。

从以上规定看出,并不是所有的事业单位人员都能享受车补的,特别是对于在基层工作的事业单位员工,并无什么改变,甚至于其他人的待遇提高了,但是自己却还是老样子。

车改前,每家县直单位多少不等有1至3台车,大局有10来台车,乡镇普遍有2台车。车改后,除执法执纪之外,每个单位,只保留1辆公车,全县公车取消了300多台,减少了80%,可谓成果辉煌。宏观来看公车改革确实取得了成效,但是也有很大一部分尤其是广大基层,并没有达到减少驾驶人员,降低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杜绝公车私用的改革初衷。

所以,事业单位车改之路,其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玖’ 事业单位车改补贴标准什么时候开始

按照中央发改委文件,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包含省属、市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包括医院和学校(本身并未配备公车),不发补贴,以报销形式进行保障。

‘拾’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车改进展

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全面完成,中央企事业单位车改方案2015年内公布,争取2016年底基本完成;涉及面更广,情况更复杂,仅事业单位就有1万家左右。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车改启动的同时,中央企事业单位车改方案也一直在研究当中,方案已基本成熟,会在2015年内印发并对社会公布,争取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中央企事业单位车改工作。
中央事业单位和企业车改实施意见分别由国管局和国资委牵头制定,已分别形成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中央车改办将尽快完善两份改革方案,经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印发执行。
据统计,中央企事业单位车改涉及一级预算的中央直属事业单位10余家,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1万家左右,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100多家,还有数十家中央金融企业及各部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车改涉及面更广,情况更为复杂,应分类施策,但节约开支和应改尽改是必要前提。企事业单位车改一定要避免将车改补贴标准福利化和发放范围扩大化的倾向。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行政机关有很大差别,涉及公务出行的人员范围有限。推进改革首先要按规定严格确定涉改人员范围,改革后也不是像机关车改那样统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而是要根据各单位实际,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等不同方式。同时,要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将得到保留。
日前,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中央企业:
现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车改
62%涉改车辆取消,节支率10.5%;已公开拍卖2672辆涉改公车,平均溢价率65.15%
2014年7月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车改启动;2014年12月,134个部门实施方案获批,年底完成车辆封存停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等工作;2015年上半年,又分两批完成了其他6个部门实施方案的审批。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参改部门实施方案全部批复,参改车辆全部封存,司勤人员全部安置,补贴全部发放到位,车辆处置全部公开,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各项改革措施均已顺利落实,改革后公务出行实现多种方式有效保障。
据统计,中央和国家机关140个部门共取消车辆3868辆,保留符合条件的2391辆,取消的占62%。各部门涉改公务人员49355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800元、科级及以下500元执行。初步测算,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节支率为10.5%。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施子海曾表示,这只是根据直接节约支出测算的节支率,如果考虑到司勤人员的相关支出、车位的建设及其他潜在费用,节支率比10.5%还会有所提高。
封存停驶的车辆移交后,到达报废年限的进行解体,其余的公开拍卖。已举办26场拍卖会,据初步统计,共2672辆车拍出,总成交价15665.95万元,平均溢价率65.15%。
涉改司勤人员也进行了妥善安置。据统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车改共有涉改司勤人员2126人,其中提前离岗136人,解除合同265人,清理清退退休返聘人员50人,内部安置1675人。安置工作平稳有序。
改革后如何公务出行
发放补贴后公务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费用自付;87家社会化车辆租赁机构提供服务
车改后,公务出行实现了多种方式的有效保障。国管局、中直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分别选取了51家和36家社会化车辆租赁服务机构,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出行提供服务。北京市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京西宾馆等重要场所附近还增设了6处出租车扬招站和相关配套设施。
领取补贴后,公务员出行方式自行选择,包括骑自行车、开私家车、乘公交,不少人也用起了叫车软件。公车改革的推行,也让社会化车辆服务机构捕捉到了商机。2015年7月以来,一些中央机关办公楼内就装上了“人民数字”公司与易到用车公司共同推出的“政务用车使用平台”,通过大屏幕用个人手机号叫车,车辆到了后,乘车人自行付费。
车改效果
对实施方案“联审联核联批”;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将公车使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切实加强保留车辆监督管理
中央车改领导小组审批各部门实施方案,采取“联审联核联批”,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同时审核方案,同步反馈意见,发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中央车改办通知上报部门修改,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车改单位除了要详尽提供申请保留公务用车情况说明、中央编办核定编制、参改人员花名册,还要填报现有车辆信息统计表,列清车辆所有人、品牌型号、车牌号、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登记日期、排气量、购置价格、使用性质、使用人姓名、职务、任职状况、级别、备注(留用或上交)等。而在补贴预算申请表中,列出了机关参改人员的总人数,包括中管干部总人数、执法执勤人员总人数、其他人员数(含离退休),同时附上每位参改人员的花名册和岗位信息,以便核查核对,避免冒领误领公务用车补贴。
除了纪检监察部门加大车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审计部门加强监督,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还将通过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等手段,实现实时动态监管,防止公车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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