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业单位改制后,40、50人群的工人身份编制将如何安排有什么依据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或者是正在进行的党政机构改革,明确的是精简机构、精简编制和人员,但没有特定指出,应该对某一年龄阶段的正式职工做出如何处理。机构改革中的人员安置,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和依法合规的原则,妥善安置,不能一刀切按年龄或者学历等因素,对某一特定人群提出不公正政策。《机构改革方案》中,对于“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工作够一定年限的”工作人员,按照个人意愿,可以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这是分流安置方案中提及的唯一对年龄有所优待的政策措施。
40、50政策,是我国目前正在实行的一种社保补贴政策,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政策规定:对于女性年满40岁以上、男性年满5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 (包括已“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以及 没有 社会 保险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参加国家的4050社保补贴。这一补贴通常申领年限为三年, 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6年,且 每人只能申请一次,中途如有单位缴纳了社保,补贴自动停止不再发放,直至退休不得再行申请。
党政、事业单位改革,和40、50社保补贴政策没有直接关系。行政部门的工勤人员在2012年的底数的基础上,实行只出不进的政策,工勤编制随现有工勤人员自然减员随空随销,直至全部撤销。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和工勤人员虽然还在按正常人事管理政策,有出有进,但也在呈大幅减少趋势。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工勤岗位设置逐步减少,工勤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竞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并享受对应岗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政策,进一步淡化了干部工人的身份区别。在此次机构改革中被整合撤销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会随同管理、专业技术干部一起,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政策,随职能连人带编,一起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不会被“随意推向 社会 ”,造成大范围的失业下岗状况,影响 社会 稳定局面。
这个要分情况!
事业单位改制后,人员基本是走分流之路,只要是有编制的人员,不分干部工人,基本还是保留编制,到新单位新岗位就职,除非你不适应所分流的单位和工作,自已调出或辞职,否则一般不会失业,就也是保稳定的事业改革方法,走逐步减少的路子。
但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是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且自收自支的,人员就要取消编制,全部转为企业性质了,如果你那里事业单位还没有改革完成,恰巧你又在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那我建议你最好想办法调到公益类事业单位,哪怕也是自收自支的也好。当然,你如果是技术骨干,又想呆在原来的地方,那当别论。
还有一点大家要注意,离退休不到五年且参保年龄足够退休的在编人员,可以要求以事业单位身份退休,也可以选择上岗,但只能选择一次。
这都是大部分省市事业改革的路子,但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略有不同,如果你是在事业单位,应多关注这类信息。要说依据,那就是当地的事业单位改革文件啦。
在机构改革中,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原工作人员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人员的分流。一般情况下,原有在职在编人员有以下三种分流方式。
1、留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这部分人员一般年纪较轻,具有开拓创新意识,不愿安于现状,敢于放弃自己的事业人员身份,留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成为一名企业职工。同时,其工资渠道、福利待遇等随着身份的变更而发生变化,总体来说,工资报酬会高于原事业单位时的工资水平(一般为原工资的1.5倍以上)。对于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来说,认为这一转变跨度太大,没有信心和勇气选择这一方式。
2、提前退休。部分临近退休的同志,觉得无法适应新的岗位,大多会选择提前退休。这部分人员会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对于部分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来说,比较容易接受这一方式,毕竟身份在这里摆着,进步空间不大。
3、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对于大多数人员来说,面临的是分流到其他单位的问题。这种分流一般把握“三不”,即不改变分流人员的原有身份,不改变分流人员的编制性质,不改变分流人员工资待遇。对于部分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来说,选择这一方式是迫不得已,选择企业吧,不甘心放弃事业人员身份;选择提前退休吧,年龄还比较年轻,提前退休影响退休金的兑现,所以,只好选择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的方式。
总之,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分流在所难免,不同情况的人群立足自身实际,选择一种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成为必然。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样,既能保障40、50人群的福利待遇不变,又能对新进来的人员按改制后的办法管理,实现平稳过渡。这是目前实行事业单位改革的普遍遵循,也是被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这个要分情况!
事业单位改制后,人员基本是走分流之路,只要是有编制的人员,不分干部工人,基本还是保留编制,到新单位新岗位就职,除非你不适应所分流的单位和工作,自已调出或辞职,否则一般不会失业,就也是保稳定的事业改革方法,走逐步减少的路子。
但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是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且自收自支的,人员就要取消编制,全部转为企业性质了,如果你那里事业单位还没有改革完成,恰巧你又在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那我建议你最好想办法调到公益类事业单位,哪怕也是自收自支的也好。当然,你如果是技术骨干,又想呆在原来的地方,那当别论。
还有一点大家要注意,离退休不到五年且参保年龄足够退休的在编人员,可以要求以事业单位身份退休,也可以选择上岗,但只能选择一次。
这都是大部分省市事业改革的路子,但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略有不同,如果你是在事业单位,应多关注这类信息。要说依据,那就是当地的事业单位改革文件啦。
所谓的工人身份在事业单位里也就是事业工勤编制,这部分人按我所看到的信息理解为:一部分符合条件的转为管理岗,其余不符合条件的保持现状,直至退休完成自然减员。以后的事业单位将不再有事业工勤岗位(但最近又看到多地将转业士官安置在工勤岗位,可国家又要取消工勤岗,搞不懂了)。以前是本人吗理解,可能有误,欢迎指正!
依照《党章》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七项与《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档案法第一条规定。
无论有什么依据也不能丢失事业编身份,千万别上当。本人在机关工作二十年,机关机构改革时,服从组织分配,到基层事业单位任职,从此丢了公务员身份,除了上当吃亏,别无所得。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人员分流安置,一是转入同类型事业单位,二是改为企业员工,改企业员工的很少,年纪大的也可提前退休。
双向选择,自愿培训分流到其他工作岗位上,职干一致进行公开、公平、透明择岗。可内退待岗,原则上达到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保证每个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㈡ 乡镇政府机构改革方面的政策及文件
2001年12月28日
第5期
关于对我市乡镇机构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是新形势下推动行政体制改革,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大力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探索农村加快实现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在县(市、区)机构改革已基本结束的背景下,乡镇机构改革已逐渐地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在对我市部分乡镇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作了一点粗浅的思考。
一、当前我市乡镇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体制原因产生的问题。
乡镇作为基层的一级党委和政府,受行政体制的影响,其运作和管理具有较强的指令性特征,它的行政区划或受历史沿革的影响,或受交通通讯和自然地理条件的制约,而有时往往与目前的地方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它的机构设置往往更多地考虑到与上级机构的对应,而与精简高效的原则不相符等等。乡镇机构管理由于体制上的原因产生的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规模小,行政成本高。
按照去年年底的统计数字,全省共有乡镇1754个,平均每个乡镇人口为2.06万人;与此相比,我市乡镇的规模要小得多,全市共有194个乡镇,总人口248万,平均每个乡镇为1.28万人(因为我省其它市及我市有关乡镇在进行乡镇撤并工作,乡镇数及乡镇平均人口都在变化中,所以本文例举的是去年年底的统计数字)。以莲都区为例,原来农村20个乡镇人口16.8万,平均每个乡镇人口不足1万,最少的郑地乡常住人口只有2400人。乡镇规模偏小,一方面很难发挥其对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形成集聚功能和空间重组,资源共享性差,制约了其发展步伐和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乡镇规模小,并不意味着乡镇政府机构的精简和效率的提高,相反,由于存在乡镇内设机构讲究上下对口配套的问题,因而“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行政成本高,从一定意义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以松阳、龙泉两县市为例,去年两县市20和17个乡镇,总人口分别为23.1242万和27.4213万,财政供养人数(包括教师)为3125人和3529人,平均74和78个农民要供养一个“吃皇粮”的。
2、机构散,服务功能缺。
目前,我市乡镇内设机构条块分割过细,机构众多,但却职责不清,一定程度上存在推诿扯皮,效率不高的问题。以莲都区水阁镇(现已撤镇建办)为例,在编干部31人,却有党群、组织、宣传、民政、工业、综合政法办、计生办、文书档案办、城建办等15个机构。机构众多并不意味着乡镇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功能,林业、工商、财税、司法、治安、土地等“垂直”管理后,使乡镇的政府功能残缺不齐,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多的不便。同时,乡镇作为一级基层政府由于部分服务功能的丧失,群众有事办不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党委政府的威信,对加强和巩固基层政权不利。
3、人员杂,总体素质低。
以莲都区碧湖镇为例,其工作人员包括镇机关党政综合办、农办、工办、党群办、计生办和城建办六个办公室的在编干部,各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区部门派驻的司法、派出所、工商等行政单位等三大类。其中,在其各类事业单位中又分为镇属的农业综合服务站、文化站、广电站、计育服务站,区部门派驻的林业站、水管站、卫办等9个机构,市部门垂直管理的土管所、城建规划所等;在身份上,又可分为公务员、招聘干部、固定工人、合同工人等;在人员经费来源上,又可分为全额拨款、定补(2000元/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工资待遇标准不一。由于人员众多,再加上来源渠道不一,因而总体素质不是很高。具体表现在,一是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乡镇的“七技人员”主要是以前乡镇从农村招聘的干部,相对文化素质较低,例如碧湖镇农技站在编的28名干部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就有6名;二是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农技队伍,知识陈旧,本领单一的问题相当突出,往往是农科站的不懂农经,农经站的不懂农机,而且有些地方农民早已不养蚕桑了,却依旧设有蚕桑员,仍然拿财政工资,人浮于事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工作责任心参差不齐。由于目前乡镇工作人员有一部分非公务员序列,在工资、福利待遇上与公务员存在较大的差别,因而配合政府中心工作不是很主动。
4、财力弱,调控能力差。
由于我市城镇化水平比较低,因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比较明显。以莲都区为例,1999年地方税收15170万元,其中城区13963万元,占全区地税收入的92%,而其它20个乡镇地税收入1207万元,仅占全区的8%。同时,随着土地、林业、治安等部门垂直管理以后,预算外收入锐减,而乡镇需要花钱的内容却在不断增多,财政开支增大,乡镇财政往往入不敷出,赤字累累。松阳、龙泉两县市,2000年乡镇财政收入分别为1554.2万元和1124万元,财政支出却达到3224.5万元和3851万元。除云丰和雾溪两个乡外,云和县其它13个乡镇去年财政均出现赤字。乡镇财政困难,政府对资金调控能力减弱,有些该办的事情由于资金缺乏而办不了,间接地减弱了政府的行政和服务功能,不利于乡镇干部队伍的稳定和政府威信的提高。
(二)由于机制原因产生的问题。
体制不顺必然带来机制不活。乡镇与部门的关系,乡镇与县(市、区)部门派驻单位的关系,乡镇与所属事业单位的关系,涉及到具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利益关系的分配,纷繁复杂。不能很好地理清这些关系,必须直接影响到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机构的正常运转。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权与事权相脱离。一是该办的事情办不了,存在“缺位”的现象。乡镇作为一级政府,本来应该有较为完善的功能,方便群众办事。但目前乡镇政府功能残缺不全,政府对这些部门的调控协调力度不断减弱。群众需要的服务却因乡镇没有这方面的职权而得不到满足。二是不该办的事硬要办,存在着“越位”现象。本来按职责农业税征收应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一般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征税的职权,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农业税征收工作量多、难度大、成本高。所以县(市、区)政府对乡镇实行农业税征收考核,对一时不能完成征收指标的,缺额部分必须由乡镇财政垫交补足。为此,乡镇每年都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收税。因为税收工作有着较强的政策性,农民群众对此理解程度不一,如果方式方法不注意,极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
2、人权与事权相脱离。无论是乡镇所属事业单位还是部门派驻乡镇的行政单位,他们的人事归县(市、区)部门管理,工资由财政拔付,而工作地点和服务对象都在乡镇。这种关系的双重性最终造成“看得见的却管不着”,“管得着的却看不见”的尴尬局面。特别是对一些站所,乡镇有承担工作的义务而没有人事管理的权力,如每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责任主体在乡镇,而乡镇对派出所、司法所的人员、调动等根本无权过问,更谈不上人事管理权。人权和事权不能很好地统一,对干部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激励机制,所以工作人员工作的好坏全凭个人素质,随意性很大。
3、财权与事权相脱离。作为一级政府,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大多对乡镇财政实行包干,除基本工资和办公经费外,乡镇干部的补贴、会议经费、业务经费等都要乡镇自负。此外,各种公共基础设施、文化卫生、民政福利等需要投入的资金往往需乡镇自身筹集,由于我市大部分乡镇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方面的原因,财政状况捉襟见肘,甚至赤字累累,负债运行。此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往往是县(市、区)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切块给部门管理的,为了尽可能多地争取这部分资金,乡镇化了本不需要化的财力和人力,尽管如此,有些部门依然随意截留专项补助经费,群众对此意见纷纷。
二、对我市乡镇机构改革的建议
根据我市实际,当前乡镇政府的工作重点就是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加快人口和产业集聚,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的合理流动,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农村工业化和现代化步伐。根据这个目标,我们认为在下一步乡镇机构改革中应做到五个结合:
(一)要把乡镇机构改革与行政区划调整结合起来。既要完善乡镇政府功能,又要精简机构,减轻财政供养压力,是乡镇机构改革的基本目标。要解决好这对矛盾,乡镇机构改革必须要和乡镇区划调整结合起来。我省的义乌市就把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相结合,采取城区撤镇改街道,农村撤乡并镇的做法,把原来的21个乡镇调整为8个镇和5个街道,在城市发展形态上形成了“一个中心城区、三个副中心、五个特色镇”的格局,加快了建设现代化商贸名城的步伐。因此,我们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必须要与丽水中心城市的规划目标相衔接,与发展区域经济的目标相吻合。首先,要拓展中心城市的发展空间,在城关镇撤镇建办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把城市空间向富岭、联城等地拓展,为建设具有一定人口规模的中等城市打下基础。其次,要重点发展其它八个县市的城关镇,增强对其对县域经济的拉动力。例如云和县把雾溪乡并入云和镇,这是云和实施“小县大城”战略后一个重要步骤,一方面有利于云和木制玩具业拓展空间,连片形成规模;另一方面扩大了云和镇的经济规模、用地规模,有利于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共享度,提高城市品位。第三,要扩大中心镇规模,对经济发展较快、交通便捷,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碧湖、壶镇、温溪、古市等建制镇,可以把附近乡镇归并,连片发展,增强其对要素的集聚和合理配置。莲都区撤销联合乡并入碧湖镇,碧湖镇人口从3.97万增加到4.6万,面积83.6平方公里扩大到133.53平方公里,辐射半径明显扩大,有利于发挥中心镇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当然,乡镇区划调整还要与其产业特色结合起来,与培育和扶持主导产业结合起来,从有利于产业集聚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使小城镇真正成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极”。
乡镇规模扩大以后,为了便于乡镇管理,同时也为了减少村经费开支,有条件的地方时机成熟时也可以撤并行政村。目前,我市有3666个行政村,平均每个行政村人口只有676人。我市农村由于二、三产业不发达,本身村级集体经济就比较薄弱,甚至是“空壳村”。行政村过多,村干部数量相应增多,村干部误工补贴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在交通、通讯、生产条件改善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撤并规模较小的行政村。
(二)要把乡镇机构改革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结合起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要过多地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上来。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政府不再干预;凡是民间社会能够负担的,政府不再交办。要彻底改革乡镇政府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目前我市乡镇普遍开设了“便民窗口”,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真正能够为民办事。同时,要理清思路,把政府不能办、也办不好的事真正转移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云和县云和镇的木制玩具业是其支柱产业,企业在产品出口报关、商检、新产品开发设计以及财务代理等服务上需求迫切,但镇政府又不可能包揽这些属于企业内部经营事务,怎样在企业需求和镇政府服务职能上找到最佳结合点呢?为此,镇政府支持有关专业人士成立云和镇企业服务中心,按市场经济规律,以有偿服务的形式为企业提供专业、快捷的服务,又大大降低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本。类似这种社会中介组织既可以充当政府与企业、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又可以为政府承担一部分管理任务和工作,还可以为政府分流人员提供新的工作岗位和发挥特长的机会,是值得鼓励大力发展的。
(三)要把乡镇机构改革与理顺条块关系结合起来。权责一致才能理顺关系,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明确责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省委的要求,“除已设在乡镇的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税务所等机构外,其它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派驻在乡镇的机构原则上都要下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管理为主的体制”,克服多头管理;对与条上业务联系比较密切、专业性较强又带有执法职能的工商、公安、法庭等,在保持原体制不变情况下,实行双重领导,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但在副职以上干部的任用,最好能征求当地党委的意见,年度考核也要综合当地党委的考核意见;部门和乡镇通过讨论协商,从有利于调动干部积极性的角度出发,可以对部门原属驻乡镇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调配使用;部门驻乡镇事业单位下放给乡镇以后,部门要加强对其业务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这些人员的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四)要把乡镇机构改革与精简机构和人员结合起来。要达到精简高效的目标,必须要对人员和机构进行重新核岗定编,最大程度降低人员和机构设置的随意性,降低行政成本。
1、要精简领导职数。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乡镇领导班子职数,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乡镇党委书记可以兼任乡镇长(或兼任乡镇人大主席),党群书记可以兼任纪检书记,组宣委员一人兼任,分管武装、政法工作等党委成员和副乡长可以交叉兼职。同时,适当增加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
2、要精简机构。乡镇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调整为四个内设机构,即党政办公室、建设发展办公室、社会发展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农业、卫生、文化、广电、水利等部门派驻乡镇的事业单位下放给乡镇以后,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内容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合并。例如卫生办公室和乡镇医院;文化分馆和文化站;水管站和水利会;农技站和农技推广综合服务站。在此基础上,把文化和广电站合并成立乡镇文化广电中心,以社会化服务发展文化广电事业;把涉农站所合并成立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企业化发展涉农服务。当然这些事业单位的合并要与其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作为前提,否则搞“一刀切”则毫无意义。象碧湖、古市、壶镇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农机站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中剥离出来,成立企业性质的农机服务中心。因为在这些耕地连片的盆地,按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及农业生产社会化分工的细化,农机服务市场前景广阔。从现实的例子看,碧湖种粮大户叶丽荣,在农忙季节利用自家的农机具有偿为农民提供机械化割稻服务(每亩70元),很受农民欢迎。
3、精简人员。首先,可以把乡镇机构人员精简与执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起来。对机关人员的分流渠道及政策可以根据丽委办[2001]13号文件《关于市本级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若干意见》结合乡镇的实际,通过组织学习培训;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鼓励机关公务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等措施分流。对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员,按照省委的要求精减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因此,一则要鼓励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二则要辞退临时工;三则要考核不合格者进行解聘。其次,可以把人员精简与加强中心村建设结合起来。对有条件的行政村,可以采取委派制的方法,把乡镇机关人员下派到行政村任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壮大了村集体经济的前提下,下派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财政拨付逐步过渡由村集体经济解决。第三,可以把人员精减与加快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要鼓励有技术特长的乡镇事业人员按照市场机制参与或创办经营性实体。云和县沙溪乡并入城关镇以后,乡党委政府就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农业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既充分发挥了农技人员的特长,又满足了农业开发对技术的需求,又减轻了乡镇财政压力,达到了一举三得的效果。
(五)要把乡镇机构改革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起来。在乡镇机构改革中,无论是行政区划的调整,还是机关事业人员的分流,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能自行其事。同时,要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特别是原部门驻乡镇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下放给乡镇政府以后,乡镇党委政府不能因为自身工作的需要而要求这些具有执法权的站所在执法时“变通”或服从乡镇领导的主观意图;站所工作人员也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努力在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配合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之间找到最佳结合点;部门要加强对下放乡镇站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不能因为这些站所放给乡镇了而减弱了执法力度或者干脆不闻不问。
(市委政策研究室 翁志鸿)
—————————————————————————— 报:省委政策研究室 送:市委常委,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正副主席,市委、 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委办、市政府办正副主任,市委特约调研员
发: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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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李卫良 责任编辑:程鹰飞
㈢ 事业单位改革中在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被取消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机构,不再参公。其人员除极少部分随职能划转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余人员将保留参公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轮机构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和编制实行限额管理,没有多余的编制用于置换事业人员,因此大部分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参公身份)都将保持编制现状不变,无法置换行政编制转公务员。这是大环境,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
2、如果是执法类机构,保持现状。本轮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已经非常明确,除执法机构外,其它事业单位都不在参公。执法机构的改革,具体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执行。目前现状,执法类机构如果没有转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参公现状不变,其人员参照执行。
3、如果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一类保持现状,二类视情况而定:效益不好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能,改为公益一类;效益一般,可以维持自负盈亏,不需要财政加大投入的,维持现状;效益好的,主体职能是经营或收费的,直接改企。其人员除少部分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全部取消编制,改为企业人员。
(3)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要什么文件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要求编制和岗位相互对应。混岗混编是违规行为,行政机关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和极少部分供工勤人员使用的工勤编制。
由于行政编制少,大部分行政机关编制不够用,尤其是县区一级。为了弥补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机关使用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代替,或者是超编使用工作人员,这些虽然合情,但不全理,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
解决的原则:首先是严禁超编调人,调整人员的时候,先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控编卡”,如果有空缺编制,才能采用招考、遴选、调任等方式,为单位调整加强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编混岗。行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或者工勤编制,不管是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还是在机构改革中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都不能供机关人员使用。调整使用的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应的机构使用相应的编制,即使因工作借调,也不能超过6个月。
㈣ 事业单位改革的改革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3月2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4.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5.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0.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2.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13.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4.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15.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9.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20.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21.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七、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22.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23.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2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26.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九、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9.加强领导。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任务复杂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攻坚克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交流改革情况、研究共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等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央编办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抓好组织落实。
30.稳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㈤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区编办出台文件合理吗
合理,合规。编制办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研究拟定所辖管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方案。区编办出台的文件也一定是根据市编办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而出台的。
㈥ 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该如何改
参公的事业单位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党委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事业单位,一种是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第三种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1、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 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参公,是指党校和档案局之类的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参公管理。党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维持现状,没有什么新的政策动向。档案局将其承担的行政权力职能划归党委办公室,档案局在党委办公室挂牌,其公益服务职能由档案馆承担,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群团组织是指工会、妇联、团委、残联、文联、科协等,在基层尤其是县区,由于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总量控制,工青妇使用的行政编制比较少,残联、文联、科协基本不使用行政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动向,群团组织将和党委机关一样,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参公。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职能只能由公务员身份的干部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心在县区一级,设区的市,只保留一个行政执法单位,一般是将市区执法中心整合,以区行政执法中心为主。由于县区行政编制实行问题控制,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大队或者中心来承担,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明确县区一级成立行政执法综合中心,或者成立农业、市场、环保、文化、资源等五个行业执法中心。改革后的行政执法单位依然使用事业编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由于执政执法机构庞大,涉及执法人员众多,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问题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根据辽宁省县区行政执法改革试点,行政执法综合中心依然是事业单位,取消了参公属性,已经参公的人员参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于单位已经不参公,个人身份参否长久保留,情况并不乐观。
3、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部分参公。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被明确要求全部撤销,行政权力划归机关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已经开始将省市县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或者整合,将三类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根据管理权限,全部划归到主管机关。同样,由于行政编制稀少,而且实行总量控制,完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人员,全部划归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极小,绝大多数人员依然会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期后取消参公身份,成为事业人员。
2018事业单位改革席卷全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转企、撤销、扎口管理”等不同方式分步推进,不少单位涉及其中重要规划,现在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
编制改革从高校和公立医院入手,工勤岗也被减编
人社部召开的新闻会议上,相关发言人表示,在事业单位的3000多万人中,教育和医疗系统的人数占了大头,教育系统的人数约占了一半左右。由于参编人数众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很多岗位不能人尽其才,所以国家财政要开源节流,精编减编。
还有一种岗位也要进行编制的改革,这个岗位就是“工勤岗”。“工勤岗”里面,也是分为编内和编外的岗位,但是目前很多岗位已经外包出去了,其目的也一样,精简资源。
事业单位改转企业
部分事业单位因其职能消失或严重弱化,或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以及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或者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
公车改革在2018提前完成
2017年12月12日,湖北省在事业单位公车改革部署工作会上指出:湖北省将开始实行公车改革,改革先从省直事业单位开始,其他单位仿照省直单位办法进行改革,全省改革预计在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公车改革迈出关键性一布,为其他各省进行公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目前改革正在有序推进,这对于改善政事不分、政事人事管理部分、政事产权不分具有积极的作用,那么在全国范围的铺设也是可以预见的。只是,任何改革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步步为营。
文:湖北中公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适用公务员法,不在此次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国家目前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三类,即具有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这三类事业单位适用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不是公务员法。到2020年,这三类事业改革完成,即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直接转为企业,具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要么成立行政机构,要么并入行政机关或者职权收归行政机关,职权收归行政机关后的人员一般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最后就是具有 社会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这是需要保留的事业单位,例如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不利于由 社会 资本配置的事业单位,是必须保留的,体现纯公益性目的,也就是说到2021年后,事业单位就剩下这一类了。
至于,参公事业单位是不在此次改革单位内,因为参公事业单位参公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国务院及党中央的决定等才能参公,必须是依法成立,之所以有参公单位不是公务员行政编制,是因为公务员行政编制总量控制,职数有限,将来合入行政机关也是趋势,当然需要事先修改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等措施,这是后话,总之目前执行公务员法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似乎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每天都有新鲜事。事业单位职工必须要知道的5件事情。
1.今后哪些事业单位人员可能会被单位“炒鱿鱼”?长期“请假”的员工将有可能被解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2. 施行聘任制,事业单位人员年龄大了以后会被单位扫地出门吗?不会的,十年以上员工可申请签订“终身合同”对于已经有十年以上工龄的事业单位员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本人可以申请签订一直到退休的合同,这一张合同就从十一年以后一直到退休,这样有利于一些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安心工作,不需要考虑这个聘期到了以后下一步怎么办。
3. 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待遇会被削减吗?福利待遇将向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倾斜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待遇问题,目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差距比较大。未来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方面将会逐步缩小差距,改革会兼顾边远地区、基层岗位、基层事业单位的人员,这些政策今后倾斜的力度应该更多地向基层事业单位的人员倾斜。
4.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施行后,事业单位人员会涨工资吗?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水平受市场因素影响,可升可降今后可能会升,也可能往下调,因为要看 社会 的平均工资,看物价,看企业。
5.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施行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需要补缴养老保险吗?条例施行后在职员工要缴纳养老保险,已经退休的不用缴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从7月1日起,逾三千万的事业编制人员将开始参加 社会 保险。
已经退休的人员还需不需要补缴社保?据说事业单位人员缴纳社保可能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实施。
《条例》出台以前的,按照老办法不用再缴纳社保,这样做有利于稳定退休人员的待遇,退休金的补贴还是要同时考虑共享成果。《条例》实施以后的人员,按照新的办法来参加 社会 养老保险。
2018年事业单位在全国陆续开展,基本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标准的逐步推进。笔者从梳理各地文件,认为参公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是原样不懂,就是划转为公务员。理由如下:
第一,参公事业单位一般都是执法类事业单位。 在全部参公事业单位中,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占绝大多数,而这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具体的行政职能,如果将他们改为一般事业单位或者推向 社会 ,行政职能就会落到公务员身上,这部分工作可能会无力承担。这种形势下,参公要么不变,要么转为公务员。
第二,党校等参公单位已明确要向行政转变。 在中央的事业单位改革部署中,可以看出党校将由原来的参公事业单位向行政过渡,也就是说要转为公务员。
综合来看,参公事业单位基本上不用太担心会离公务员越来越远,笔者认为只能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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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主话题,参公事业单位,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大部门的地方,这种编制是在调入行政部门直接转为行政编的,在车改中也是享受车补。按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这部分单位极大概率是会转为行政单位,人员为行政编也就是公务员。
参公事业单位一般都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改革的方向是,行政职能转移至行政机关,今后事业单位只保留公益职能,也就是说将来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再有参公事业单位,当然,会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过渡期人员身份和待遇不变。需要说明的是,参公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巜公务员法》管理,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完全和公务员一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不适用于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参公事业单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直接转轨行政执法部门,以后没有参公单位了。
有的参公单位省上批的,要上面发文件那些参公的转行政,有些转公益一类。
总之参公事业单位以后改革中不存在约灰色地带。因为实际现实中有很多地方弄的参公上级部门没有批的灰色地带。甚至同一事业部门有的参公,有的没参公,都是领导拍脑门决定的,随意性很大。
参公单位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要等上面通知发文那些参公并入行政部门,那些参公转公益性事业单位。所以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上级部门没发文取消转公益维持现状。
参公单位改革人事调整,各地有所差异,有的地方通过公招的参公人员直接登记公务员,事业编区别对待,有编制的考录一部分,分流一部分转公益事业编。也有的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接近5年退休的不改身份,维持原身份退休,年轻的优秀的机关有编直接考录。也有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保留事业编并轨。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你好!我一直关注这方面问题,有些认识给大家分享分享:
第一,先说下改革中的分类,分类搞清楚才知道改革方向。2011年中央国务院启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职能作为唯一分类依据,将事业单位分三大类分别推进改革,行政类,公益类(包括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经营类。
第二,再说下,编制部门日常机构编制管理中分类,事业单位按经费供给形式,也是分为三大类:全供、差供和自收自支。而参公事业单位是人事制度管理方式,即全供事业单位中承担公共 社会 管理职能,并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承担相应职能,人事部门确定的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公务员登记,待遇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完全一样。即全供包括参公。
第三,改革分类与日常管理分类因为依据不同,存在问题,存在问题啊。其他不多说了,只说参公单位改革方向,参公事业单位在改革中有两种分类,一是列为行政类,一是列为公益一类。
第四,参公单位如列为行政类,则或划为行政机构,或是将行政职能剥离,保留公益职能。当然划为行政机构,职工就相应调整为公务员。不过受行政机构和编制数限制,难度较大。
第五,参公单位如列为公益类,一定是列为公益一类,纯公益,就继续保持不变,除非遇到大动静,人事制度改革才可能变动。公益二类一般是医院、职业院校等有收入的单位。
总的来说,参公单位都会相对稳定,不用担心改革走向,运气好的话会列入行政类,有机会列入行政机关,从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发展空间会更好,只是待遇不变。
1.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实是改革中的权宜之计,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两个不突破”,即机构个数限制在现有个数之内,行政编制数限制在现有总量之内。由于行政编制实行的是总量控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又不能立即转成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但是国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将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 2.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文件中指出:“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 社会 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3.其实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大家最关注的就是机构划转与人员过渡政策。2016年两办出台了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改革意见,可以参考。关于人员过渡安徽省近期出台了《安徽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安徽是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省份,这个办法应该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指导意义,需要完整文件可以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