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务员收200元红包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公务员收200元红包在其机关内部会受到处分。收受礼金数额在30000元以上时,涉嫌受贿罪。收受礼金涉嫌受贿的认定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利用婚丧喜庆、乔迁、生日、子女升学等宴请趁机敛财,达到相关法律规定数额的,涉嫌受贿罪。如某领导给子女办婚事,收受下级人员或服务对象礼金累计达到30000元以上的,涉嫌受贿罪。按《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节庆收受礼金,数额较少的,是违纪行为,应退还给送礼的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退还的,向组织说明,理出清单,并上交收受的礼金,否则,按违纪行为立案查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B.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受业务单位过节的红包以后退给业户可以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受业务单位过节的红包以后退给业户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C. 公司员工收红包多少违法
三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如下:“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中将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合并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私营企业是指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3)事业单位人员收受红包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受贿罪量刑标准
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对受贿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作出了修改。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正是对贪污罪量刑的规定。
个人受贿在10万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个人受贿在5万以上不满10万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受贿在5千以上不满5万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在5千以上不满1万犯罪后表现好可减轻处罚。
个人受贿不满5千情节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D. 收1000元红包受什么处分
收1000元红包受什么处分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送一千元的,那么是贿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 收400元红包算贿赂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红包属于受贿行为。但达不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F. 收受红包的处理规定数额
5000元。收受礼金是党政纪律明文规定的违纪行为,收受礼金的违纪行为是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利用春节、中秋、国庆等年节假日或者本人、亲属生病住院、搬迁新居、婚丧嫁娶期间大肆收受下级、企业老板等服务对象单方面的赠送,红包、礼金数额较大,接受礼金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金,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行为。对收受礼金的违纪行为主要是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收受礼金多少可以立案,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收受礼金达到5000元的,可以以受贿立案。由两高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幅度;同时授权省级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当地犯罪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两高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乔迁、生日、子女升学等宴请借机收受礼金的,是违纪行为,应退还给送礼的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退还的,向组织说明,做好清单,并上交收受的礼金,否则,按违纪行为立案查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利用婚丧喜庆、乔迁、生日、子女升学等宴请趁机敛财,达到相关法律规定数额的,涉嫌受贿罪。
收受礼金是个比较含混的概念,实际中超出礼尚往来范围的收受礼金,主要有两种情形:
(1)一种是直接超出礼尚往来的限度。打个比方,逢年过节时,煤老板跑到一个局长家里,送一个红包就是好几万。煤老板并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最多就是“领导这么关心我,节日里来看看领导,”而领导也没有为煤老板谋取任何利益。这种情形也被称为“感情投资”。
(2)一种是领导办红白喜事时,一来就好几百号人,每个人送的礼金数在礼尚往来范围内,比如三五千元,但总共加起来就有几十万。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 收受礼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界定收受礼金时要与收受贿赂行为和正常人情往来区别开来。
G.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
有些人去医院就诊治疗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个别医务人员借着医患关系来向病人索要红包,面对这样的情况会有一些人害怕不给红包就不能得到良好的治疗,所以不得不塞红包给这些医务人员,事实上有明文规定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那么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是什么呢?
一般医院都为加强医院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坚决防止和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如下:
1、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免职、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对索取“红包”“回扣”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基建工程、财务等重要部门和岗位收受“红包”“回扣”的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3、收受“红包”“回扣”的中层以上干部,给予免职。
4、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党委办公室或纪检监察室,并上交至指定部门或指定账户。逾期不交按收受认定。
大家去医院就医不应该给医务人员塞红包,这其实是贿赂,是不正确的行为,医生不需要收红包也会根据职业道德尽全力医治病患。
H.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红包算受贿罪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红包属于受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8)事业单位人员收受红包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I. 广东省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倡导清廉的社会风气,遏制并惩治违规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红包”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等。第三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和对外交往中,不准接受下单位或个人的“红包”: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不能判断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包括亲友赠送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应一律予以拒绝。对不能拒收的“红包”要按规定及时登记上交。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交的,由其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上交,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责任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接受“红包”不满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接受“红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查看或开除党藉,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多次接受、赠送“红包”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与该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第六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违反规定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红包”的,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数额不满10000元的,给予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数字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将赠送给单位或部门的“红包”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处理。第七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送“红包”的,按接受“红包”论,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介绍或代为赠送“红包”的,按送“红包”行为处理。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不得利用任何时机和名义向上级机关、主管门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违反规定的,按接受“红包”论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并责令有关责任人追回公款。集体作出决定的,按共同违纪处理。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实核期间、立案之前,主动如数上交所收“红包”,如实报告组织或单位的;
(二)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的;
(三)主动追回当作“红包”送出的公款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用公款送“红包”的;
(二)索要“红包”的;
(三)赠送和收受“红包”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中按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00]21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