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业单位改革退伍军人怎么办
可以参照2011年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之规定。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1、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2、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3、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㈡ 复员军人安置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流程如下:
(1)退伍义务兵安置政策。义务兵退出役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选择自谋职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金额各地自定)。对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者,可以安排工作(不分农村、城镇),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者,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本人愿意复学的可回原校复学,不愿复学的大学生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退伍军人政府不负责安排,按社会人员对待。
(2)士官安置政策。士官退出现役有三种安置办法,即转业、复员和退休安置。士官服役满12年以上30年以下者作转业安置,不满12年者作复员安置。
转业士官可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自谋职业,选择自谋职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伤病残退役人员安置政策。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1—4级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5—8级人员由国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自谋职业,农村入伍的可以农转非,享受城镇入伍士兵待遇,不能安排的要按规定增发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精神病人员病情较重的或无直系亲属照顾的,由原征集地政府接收安置,并送地方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收容治疗;病情较轻的,分散休养并给予定期安置生活补助费。患慢性病症的,经部队治疗基本治愈后,按规定评残,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接收,并享受相当的抚恤待遇。
(4)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复员干部对象一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个别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的人员。去向上既可回原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复员干部由落户地政府接收,不负责安排工作。
㈢ 你好,我是一个复员军人,按国家政策我被安置了吉林省直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工勤编,为什么我要缴社保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三条城镇退役士兵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县(市、区)、市、省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都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第二章计划制定与下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落实工作。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向安置部门提供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经济状况、人均收入等情况,协助安置部门共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按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按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的18%掌握。
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以当地上年末在岗企业职工人数、在岗企业人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为依据,按照职工比例均衡负担和向人均收入较高的单位适当增加安置任务的原则制定。具体接收比例由下达任务的安置部门确定。
第八条新建、扩建企业招聘员工,机关、团体单位补充工勤、技术和老干部服务人员,行使行政职能、财政补贴、机关直属和民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时,特别是所需的保安、司机、押运员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在城镇退役士兵中选拔录用。
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积极支持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下属单位因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解决。
第十条按比例拟定安置计划后,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
第三章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一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报经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二条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省直单位,按计划每少接收1名城镇退役士兵,中、省直单位缴纳有偿转移金7至10万元。其他单位有偿转移金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冀政〔1997〕6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必须于安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足额转入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指定的账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偿转移金的收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有效票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享息并入本金统一使用。有偿转移资金年终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补充安置工作经费。具体包括:
(一)支付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分配工作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对超额承担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贴。
(三)退役士兵就业前教育培训、医疗、生活等经费的补助。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四章安置就业
第十六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贯彻公开、公平、公正,体现重点、择优安置和分级实施、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十七条服现役十年以上回原籍安置和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含城镇一、二期复员士官)为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在计划内择优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
未列入重点安置对象的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可由政府在剩余计划内分配或自谋职业。
凡没有安置能力的地方,一律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经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安置。对省统筹调整安置的退役士兵,有关市、县应积极接收,及时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九条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及时安排城镇退役士兵上岗。
第五章自谋职业
第二十条享受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均有申请自谋职业的权利。县以上政府安置部门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经费。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安置保障资金。
第二十二条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应与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填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退伍证、政府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凭证、《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两倍以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在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量增加。
(二)转业士官(含经省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批准照顾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按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三倍以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三)对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以上奖励、被大军区(含)以上授予荣誉称号、获得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在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基础上适量给予奖励。
(四)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的抚恤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第二十五条被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政府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退伍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城镇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是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和人才开发整体规划,并在政策和经费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七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办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财政、编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的工作,在资金投入、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教育培训和税收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置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一般为5至7天,主要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劳动和安置法规、择业观念等方面的学习教育。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待分配期间教育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在预算内解决。
第二十九条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贯彻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可委托用人单位采取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
自谋职业后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和有关部门协助的原则,按照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培训的标准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城镇退役士兵,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
第七章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在工资、住房、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此项经费由当地财政在预算内安排。
第三十四条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
第三十五条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面向社会招工、招录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保险投保年限。
(二)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照国税发〔2001〕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社区居民服务业,包括以下8项内容:①家庭清洁卫生服务;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③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④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⑤养老服务;⑥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⑦避孕节育咨询;⑧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对其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自谋职业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自谋职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征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自谋职业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五)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其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第三十六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八章管理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以及年度先进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条城镇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条对不积极提供用工需求、不支持配合安置工作的单位,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社会招(聘)、调动等手续。
第四十三条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拒不服从政府分配和无故不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取消分配工作资格,其档案和组织关系转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第四十五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从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退役士兵服务。
第四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地方法规就这些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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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我是一名退伍军人,复员后被分到事业单位上班几年后,事业单位改革我就被分流下岗了,我想问下我的社保怎
退伍军人,复员后被分到事业单位上班几年后,事业单位改革被分流下岗,我想可以自己把下岗后的社保交了是最好的选择,因服兵役期间及工作期间都由国家和单位替你交纳,简单地说算工龄,尽快办理,若托,时间久远,想办或许不容易,具体下周一可到当地的政务大厅人社局社保窗口咨询,去时最好把证件带去(如身份证、退伍证、单位证明或当年工作证等),但愿一切顺利,祝好!
㈤ 白城退伍士兵将会如何安置
表现优异者进入军校或者留队
一般性人返回原户籍所在地,由户口所在居委街道帮助寻找工作
现在不比前几年,前几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员都有可能,现在的话。。。。。考虑下自己有什么本事把
㈥ 事业单位改革后退伍安置人员怎么办
对于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
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且要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过渡衔接工作。
对继续留用的原事业编制人员,转制单位与其终止原聘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其中,对在转制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转制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在原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而经协商后,原事业编制人员想离开的,转制单位应与其签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11年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之规定。
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
1、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2、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3、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人员分流
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
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本人月工资,按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 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辞退
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拒绝转入企业的人员,办理辞退手续,并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㈦ 荣立二等战功的复员退役军官安置在事业单位后下岗怎么安置
卷铺盖走人,服役十几年转业就下岗的士官成千上万,我们这些转业的士官在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的官员的眼里,没有潜规则,没有糖衣炮弹,根本就是屁一个,我们都被骗了,改革开放把我们这群兵害惨了,我们不要责怪地方官员,追根溯源,罪魁祸首是上层建筑。什么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安置。(首先声明,我无意破坏社会和谐,更不是反党反社会主义,过去我也是一个为了理想而投身边防十几年的老兵):不要心存幻想,要面对现实,冷静思考;因为现在的安置可以说就是决定你以及你的家人孩子命运前途的时候;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切肤之痛。
现在我终于明白了,所谓安置纯粹是欺上瞒下徒有虚名鬼把戏,为什么?因为朱改革,国企就那么几家垄断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已经化公为私了,可能接纳你吗?而私营企业为什么要接纳你?你除了舞枪弄炮的会什么?当然,有关系有背景的除外,因为他们在学校就是纨绔子弟,他们当兵的目的就是镀金将当兵作为当官的跳板;还有就是自己的孩子自己抱,父母有单位的回父母单位;这些人都不会在部队当十几年的士官浪费青春的;而士官往往父母都没有关系没有背景,转业后一般都回原乡镇安置,你掰着指头算一算,能够接纳你的地方有多少;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按政策欺上瞒下徒有虚名的过渡安置我们一下就不足为奇了;安置在什么地方?公务员,可能吗?准公务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比如文教卫生,农林渔牧,你会吗?因此,地方政府有先见之明,就刻意保留一些自收自支的即没有收费项目,没有经济实体,没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没有工资拖死你,如果你两年都还不自动走人,就以事业单位超编的理由搞机构改革,以两年的基本工资作为下岗补贴下一批(一般没有失业保险等五险一金,反正我们2003年一个镇,就一个镇机构改革一次就下岗了10个,其中9个当兵的,5个兵龄十几年,3个义务兵,还有一个离内退仅仅差3个月,我们下岗的时候没有一个有失业保险金,因为你上班的时候工资都发不出,就一定不会缴纳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等的所谓五险一金),然后虚位以待等着下一批安置任务,周而复始,这样即完成了安置的政治任务,部队又不用付出货币补偿的代价,还没有违反改革事业单位的政策,政府一举两得,官员接纳一批腰包就满一些,搞改革的时候想留的同样是潜规则(我就是没有潜规则,没有提钱因此就没有进步,尽管我在三进二的改革考试中比第二名第三名还多二十几分,群众评议不分伯仲,但是在党委委员同仇敌忾的考核后我以零点几分惜败,因此,你还要掂量掂量有没有我两年清守的忍耐力和两年孜孜以求的知识储备),因此腰包又会鼓一些,一进一出,官员是盆满钵满,因而,他们特别喜欢安置和机构改革。
㈧ 202060后事业单位改革有编工勤岗怎么安置
这个目前很难确定。不管是工勤岗位、技术岗位还是管理岗位都属于事业编制。如果单位改成公务员单位时。单位改制之前后职能和编制没有什么变化。一般情况下会全员...
㈨ 退伍军人到单位没有编制怎么办怎么工转干,最主要的是现在事业单位改革问题
摘要 按照目前的军队转业或者退伍安置政策规定,营职以上转业干部一般可以带编制安置到机关当公务员,连职以下转业干部一般可以带编制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而退伍兵分配到事业单位后原则上是不会有编制的,立功人员则另当别论。想要带编制只能通过考录这个途径先列入编制内,因为现在机关、事业单位都是“逢进必考”,
㈩ 事业单位工勤普工如何转管理岗位当兵复员安置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享受的是初级工待遇,一直没有开设技能
摘要 转岗规定,目前主要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出台的文件依据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