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司法系统包括什么单位
法律分析:司法系统是由公、检、法、司四大机关,共同构成。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这两个系统在宪法的约束下本着正确、合法、及时、独立、公正、平等的原则完成国家的司法活动,使国家的正常法律生活得以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 司法厅直属事业单位哪个最好
公证处最好。
(一)办公室。(二)政治部(警务部)。(三)法制宣传处(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四)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五)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法律援助中心)。(六)基层工作指导处。(七)司法鉴定管理处(法制工作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八)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局。(九)计划财务装备处。
司法厅是中国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司法部领导下主管本省、直辖市范围内司法行政事务工作。
③ 司法机关包括哪些部门
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另外,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机关。
法院行使司法权,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和选举案件等。法院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特别法院、军事法院等。中国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国的审级制度有所不同,有三级二审制(如前苏联)、三级三审制(如法国)、四级三审制(如日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四级二审制和法院独立审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开审理、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等原则。各国法官的产生,或是由国家元首或大法官任命;或是由立法机关、法官委员会、选民选举。中国的法官一般由各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西方国家大多实行法官终身制、专职制、高薪制和退休制。
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监督审判活动等。但是有的国家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将检察官附属在法院系统内,或归属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有些国家对检察官实行一体化原则,所有检察官受总检察长领导。担任检察官一般有严格的资格限制,有的国家规定在其任命之前须任辩护律师或法官等职若干年。西方国家的总检察长一般由内阁任命。检察官的任命按国家公务员的规章办理,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法律保障。中国的检察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平行。检察人员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免,检察长的任免报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④ 司法系统包括什么单位
法律分析:
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从主体上来看,我国有人主张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这四家机关都是司法机关,也有人主张司法机关只有法院一家。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个是审判系统,即法院,一个是检察系统,即检察院。公安机关,本身同时存在着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侦查机关的身份,在部分的司法活动中并非必要的存在。司法行政机关,其主要作用于法制普及与推广,同时具有部分刑罚和行政处罚的执行职能,不直接参与一般的司法活动。一般称这两个是政法机关,同时称这两个机关也是司法机关比较少见。不过同时又有说法,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称为政法系统内的四大机构;也有说法称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为司法系统内三大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衍生问题:
司法考试报考条件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⑤ 司法部内有哪些部门和岗位
职能机构
司法部下辖机关厅局一共有23个,分别是:中央依法治国办秘书局、办公厅、政治部、法治调研局、法治督察局、立法一局、立法二局、立法三局、立法四局、监狱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戒毒管理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国际合作局、装备财务保障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单位
司法部下辖24个直属单位,分别是:司法研究所(研究室)、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燕城监狱、法律援助中心、直属煤矿管理局、预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报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训交流中心、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派驻机构
根据2017年6月司法部官网显示,司法部有派驻机构1个: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地方厅局
地方厅局31个: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重庆市司法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吉林省司法厅、辽宁省司法厅、河北省司法厅、山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司法厅、甘肃省司法厅、青海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厅、河南省司法厅、湖北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西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福建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厅、贵州省司法厅、云南省司法厅、海南省司法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⑥ 司法行政系统包括哪些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系统包括中央的司法部、省级的司法厅局、基层的司法局
司法行政的作用:1.管理律师行业 2.管理劳教、监狱
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如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等,主管监狱和律师事务所等领域的司法行政事务。
司法部门一般称司法机关,是与行政机关相并列的国家机关,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
(6)司法系统有哪些事业单位扩展阅读
司法部的主要职责
1、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3、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4、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5、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6、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7、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8、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0、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11、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12、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13、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⑦ 司法机关有哪些
中国的司法机关在狭义上专指人民法院,广义上还包括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⑧ 司法部门有哪些单位
法律分析:办公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法学教育司,法制宣传司,基层工作司等。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司法部设12个职能司局和政治部(含两个司局级机构和机关党委工作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部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协助部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司局间的工作关系,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研究制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政务信息、新闻发布、文秘、信访、统计、档案管理、机关保卫等工作。
(二)监狱管理局
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和狱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监管改造罪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规划全国监狱的布局,掌握重要罪犯和省际之间的调犯工作,指导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的研究,指导全国监狱的生产、基建、装备、财务和工人管理工作并监督其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部直属监狱。
(三)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指导全国的劳动教养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等工作,规划全国劳教场所的布局,指导劳教生产、基建、财务、装备工作。
(四)法学教育司
组织制订全国法学教育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法学教育和在职政法干部、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部直属高等政法院校,对全国高、中等法律院校及成人法律院校的法学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法制宣传司
负责全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工作,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六)律师司
监督、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七)公证司
指导、监督全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开展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公证组织、人员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指导和监督中国收养组织的工作。
(八)基层工作司
指导全国司法助理员工作及有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法规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九)外事司
组织参加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有关司法、法学领域的多边或双边活动,研究各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
(十)司法协助局
参加与外国签订各种有关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归口管理司法协助协定的执行事宜,组织对外国法律的研究。
(十一)法制司
组织协调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建设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政策调研工作,进行港澳台地区法律问题研究,负责涉台法律事务。
(十二)计财司
管理部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和事业经费,管理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基本建设投资,宏观管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装备和劳改劳教基本建设投资。
(十三)政治部(含两个司局级机构和机关党委工作机构)
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管理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管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