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婚后事业 > 工运事业指的是哪些

工运事业指的是哪些

发布时间:2022-11-07 08:30:59

Ⅰ 中国工人运动的摇篮是哪里

安源,地处江西省萍乡市中心城区,是中国工人革命运动的摇篮。

安源因处安源山麓得名。安源路矿中的“路矿”,分别指株萍铁路和萍乡煤矿。历史上,由于株萍铁路和萍乡煤矿均属重要产业,铁路工人和煤矿工人众多,安源成为中国共产党最早开展工人运动的重点区域之一。

经验:

1、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是我们党的一个突出政治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鲜明特点。

2、必须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这是做好工会工作、推进工运事业的前提和基础。



Ⅱ 工运是什么工运事业是什么在线等急!

  1. 工运一般指1927年--1945年间工人组织反抗半封建半帝国通知的运动,比较有名的是:省港工人运动,萍乡矿业工人运动

  2. 工运事业指在这一时间段以发动工人运动为工作的事业,不少早期领导人都从事过这一事业

Ⅲ 工会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其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二)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 ,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

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

(五)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省级总工会领导干部,协助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管理全国产业工会的领导干部;

监督、检查全国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市以上工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国务院做好全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全国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负责工会国际联络工作,发展同各国工会的友好关系;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会的交流工作。

(九)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工运事业指的是哪些扩展阅读:

工会的性质

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雇主相对人的团体,因此,雇主相对人才是成为工会会员的实质性的资格要件,不属于雇主相对人的雇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应具有会员的资格。

Ⅳ 工运事业的主要着力点有哪些

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工运指工人运动,工人运动泛指劳工为了得到雇主与政府较好的待遇(例如制定劳动法令)而组织起来的活动。这些组织通常称为工联。许多知识份子与政治群体也介入劳工运动。在历史上,劳工运动始于工业革命后的欧洲,起初受到政府的强力压制。现今习以为常的周休二日、最低工资、有给薪休假及工时缩短等权利,都是当时劳工运动者的诉求。随着国际贸易与跨国公司的兴起,近年来劳工运动也有走向国际串联的趋势。19世纪三四十年代,英、法、德等国无产阶级开展了独立的政治运动,主要表现是发生了着名的三大工人运动,即法国里昂丝织工人的两次起义;英国宪章运动;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三大工人运动的新特点,表明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工人斗争的丰富经验,为马克思、恩格斯进行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材料,也使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成为可能;三大工人运动的失败,则从反面提出了创立科学的革命理论的迫切要求。

Ⅳ 工会法知识讲座

工会法知识讲座

什么是《工会法》?如何认识中国工会立法的发展过程?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行政机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工会活动的宗旨及范围,成立工会的程序,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与使用等。
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1)禁止时期,在资本主义初期,国家把劳动者组织工会视犯罪,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法律,禁止成立工会。(2)限制时期,迫于工人运动的发展,资产阶级虽然在法律上承认工会合法,但又对工会的活动加以限制,工会如有违反限制行为,即予处罚或解散;(3)承认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承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一些让步措施。一般认为1871年英国的《工会法》为最早的工会法。

我国工会的立法始于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政府颁的《工会条例》,该条例宣布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确认工会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和罢工的自由。此后,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布的《工会组织条例》,1952年颁布,1932年和1947年分别修正的《工会法》,对工会活动作了种种限制,实际上剥夺了职工组织工会的自由。

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案大纲》。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用单行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任务,明确了工会的宗旨。此外,我国各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劳动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地包括了工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还规定了工会的任务、组织原则、工会的权利义务、工会与国家的关系、工会与企业的关系、工会的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关、工会经费的来源等。工会法的颁布,对我国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柱作用、联系党与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以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工会自向建设和工会运动的发展。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进一步肯定了新时期国工会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的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新《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进一步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职工民主权利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健全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了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加强了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确定了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新《工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工会自身改革和工运事业的发展,促进改革开发,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什么要修改1992年《工会法》?

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年作过一次修改。由于1992年《工会法》颁布时我国还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2年《工会法》客观上不能不受历史条件的局限。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职工队伍的变化,工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对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保障,迫切要求对1992年《工会法》进行修改,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意撤并、组建困难、会员锐减问题。职工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我国《工会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而明确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工会组建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难。据全国总工会调查表明:1997年基层工会已从1995年的593113个减少到510276个,1998年又减少为503532个,会员人数从1995年的103996314人减到1997年的91309843人,1998年又减到89134262人。可见,工会组织呈下降趋势,会员人数锐减。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限制、阻挠甚至禁止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因此,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率较低,职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违法侵权现象严重。据全国总工会1998年底统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为仅35.5%,私营企业的组建率仅为4%,乡镇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仅为7.1%。

在国有企业改革和转制中也存在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试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大多成为了集体性质、合伙或私营性质的企业,在这些改制企业中,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减少的趋势更为明显。除股份合作制形式外,大多存在着撤并工会,或形式上还保留工会,但工会工作以难以开展的情况。

2、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受侵犯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发生着深刻地变革,工会应当旗帜鲜明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干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与用人单位和营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

3、拒缴、拖欠工会经费问题。目前,各级工会的经费存在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资料表明,全国工会经费收缴率不足50%。而在基层工会,企业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现象更是十分严重,工会经费更为困难。经费是工会开展活动的必要物质条件,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致使一些地方工会、企业工会根本无法开展活动,有的甚至连工会干部的工资都开不出来。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第一,虽然《工会法》对工会经费的拨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对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致使一些企业行政方面无视《工会法》的规定,拒缴、拖欠工会经费。第二,部分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职工工资水平连年下降,有的甚至连工资都发不出来,工会经费的拨缴更无从谈起。第三,现行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未作具体规定,致使这些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4、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因此,《工会法》在实施中出现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费等侵犯工会权益的问题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与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有关。甚至一些侵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办法官难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罚法定的原则,给对方施以法律制裁。二是不少地方也出现人民法院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的问题等,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在此,我们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认识修改《工会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是改革开放新形势对修改《工会法》的要求。1992年《工会法》颁布以来,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在这些企业中就业的职工人数迅速增加,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中的一支新生力量。党的十五大提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实现形式要多样化,很多中小国有企业通过拍卖、出售为私有企业,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但1992年《工会法》已不能适应这种新形势,致使工会在这些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障的状况。客观形势的发展迫切要求对《工会法》进行修改,从法律上规范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等权利。

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变化对修改《工会法》的要求。当前,一些外商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改制企业都存在着侵犯职工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以及经济利益的问题。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劳动关系也发生很大变化,企业经营面对市场竞争,为了追求更高利润,也容易忽视以至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的。因此,需要加大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力度,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从法律上予保障。不然,工会就会脱离职工群众,失去存在的基础。

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工会工作与工会干部保护问题突出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变化,政府职能逐步转变,通过行政手段保护工会干部权益的作用越来越弱,工会干部在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力度的同时,其自身责任和风险也随之增大。近些年,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日趋增多。有的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即被调离;有的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就被罢免;有的被扣发工资;有的被无故或借故解除劳动合同等等,严重影响了工会干部维权的积极性,亟待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障。

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建设的发展变化与工会维权工作的要求。随着乡村城镇化,乡镇企业规范化,乡镇、街道职工数量越来越多,如何维护乡镇企业职工、街道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指导职工建会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小企业越来越多,25人以上才能组建工会委员会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这类企业职工建会维权的需要,应当作出相应调整,降低建会人数标准,允许联合组建工会;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企业兼并、改组过程中,撤并工会组织、工会机构的现象十分突出,应当从法律上予以规范,保险工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

五是《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和工会诉权问题提出的要求。我们知道,对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就是以违法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和实施法律制裁来实现的。《工会法》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侵犯工会权益的问题,如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费等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与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与《工会法》没有明确规定工会的诉权是直接相关的。

六是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形势发展的要求。1992年《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区及部分城市分别制定颁布了《工会法》实施办法、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会法》的某些不足,并将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办法予以规范,对《工会法》的规定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推进了工会工作。但由于各地的规范不尽统一,致使《工会法》的实施程度不平衡;有些具体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亟待《工会法》尽快作出统一规范。

近年来,党中央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做好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作了一毓重要指示,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和十届四中全会在这方面提出许多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等。就此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积累和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这些方针、政策和经验,有必要通过修改《工会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规范和保证实施。目前,我国已经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对这一权力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限制。作为缔约国,为使条约顺利实施,为维护中国工会的团结统一,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非法组织的出现,需要从法律就相关问题作出规范。此外,面临我国即将加入WTO,以及经济结构和劳动关系的调整,要求工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改变传统的工作手段和方式,与国际接轨,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如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同时保证中国工会的独立性和社会主义特色,这一切都要求尽快修改《工会法》。

新《工会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能些?

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将《工会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1999年初,组成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总工会参加的修改小组,历时二年零10个多月。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工会法》的修改共有44条,据此修正后重新公布的《工会法》,旨在适应新的形势,总结实践经验,对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经费的收缴以及对侵犯工会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作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中心是突然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其修改《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工会的活动准则。现行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里规定的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指的是工会活动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工会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动准则,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具体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关于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3、关于新建企业组建工会。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利进行,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常委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偏低的状况,新《工会法》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新《工会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关于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和对工会干部的保护。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国有企业中的工会干部属于国家干部,基本是专职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简脱产人员,特别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一律设置专职的工会干部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企业、事业单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为此,新《工会法》对此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根据需要,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基层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因此,新《工会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满。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5、关于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着的效果。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平等协商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因此,新《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6、关于工会经费。1992年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交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有税税前列支的。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业工会,百分之四十上缴上级工会调剂使用。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重。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新《工会法》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并规定了执行程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关于法律责任。1992年工会法对某些企业拒不组建工会、不按规定拨缴会费、侵犯工会或者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哪些部门按照何种程序加以追究,没有具体的规定。过去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下,一般不发生这些问题,企业所有制结构多样化以后,这些问题逐渐增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必要的。因此,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间。主要内容是:
第一,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行为,增另处罚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提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处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三,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增加处罚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第四,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增加处罚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识新《工会法》的重要意义?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临界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工会法》遵照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了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时代特点。新《工会法》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进一步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进一步保障了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新《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负有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参加企业事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等等职责。这些规定有助于调动和保护职工群众的积极性,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新《工会法》贯穿工会组织参与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听地位、作用和职责,为工会进一步支持改革,组织和动员职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对工会组织在改革和搞好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一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改革过程中,主动调查研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改革的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工会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统规定了工会的各项权利,包括结社的权利,参政议玫的权利,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等等,规定了这些权利实现的途径及形式,使工人阶级各项权利的实现有了坚实的基础和法律保证,使社会主义民主有了更丰富、更充实的内容,使得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新《工会法》使工会工作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工运形势下,坚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人运动有了正确的方向和保障。新《工会法》的规定,在工会性质上坚持了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在工会任务上,突出了维护职能,强调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的统一;在工会活动准则上,坚持了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在组织原则上,坚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与统一;在处理工会与政府关系及工会与企事业行政方面关系上,强调根本利益一致,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利益与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统一。新《工会法》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运动与工会工作的基本特征。
新《工会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自笛建设,推进工会自身改革,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新《工会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丰富了工会工作的内容,赋予了工会组织广泛的权利和重大职责,为工会组织在法制轨道上推

Ⅵ 坚持什么是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方向

1、工运一般指1927年-1945年间工人组织反抗半封建半帝国通知的运动,比较有名的是:省港工人运动,萍乡矿业工人运动等。

2、工运事业指在这一时间段以发动工人运动为工作的事业。



基本原则

1、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坚持教育培训内容贴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贴近劳动关系变化的现状,贴近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的要求,突出干部在学习培训中的主体地 位,强化培训需求导向,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使培训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 为工运事业服务、为干部成长服务。

2、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在继承工会干部教育培训传统方法基础上,创新培训理念,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师资队伍,完善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

3、全员培训、分级负责。培训对象覆盖全省专兼职工会干部。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大规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建立重点突出、关注基层、重心下移、统筹兼顾、全员覆盖的工会干部教育培训格局。

Ⅶ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因此,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

(7)工运事业指的是哪些扩展阅读

2018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工会要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把群众观念牢牢根植于心中。

工会基本职责是工会的根本职责和首要职责,是工会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的基础工作和首要任务,是由中国工会的性质、地位决定的,与中国工会的产生、目标和任务紧密相连。

中国工会十七大将工会基本职责拓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折射出党对工会工作要求的变化、工会目标任务的变化,与工会所处历史方位紧密相连,在党的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发展历程中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工会履行基本职责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中国工会十七大系统阐释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用“八个坚持”概括了重要论述的基本内涵,其中之一就是坚持高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旗帜,强调这些重要论述的重点是维护职工权益、服务职工群众。

确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的基本精神,贯彻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体现了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符合中国工会的性质、价值取向和目标任务。

二是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工运学说和党的群众工作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多年来,广大研究工作者对工会职能和基本职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大量成果。

有的对工会基本职责概念予以界定、对意义加以分析,认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存在的基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工会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是工会职能的核心。

有的对工会基本职责内涵的变化进行梳理,将变化归因于经济体制和国家职能的变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案件的急剧上升,等等。这些关于工会基本职责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对工会基本职责的特点和规律做了必要的探索。

工会十七大对基本职责的拓展,是对过去工会理论研究的总结、深化和集大成,是工会内外集体研究的结晶,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工运学说和党的群众工作理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是工会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

三是适应了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和职工群众的新期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工会基本职责确立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职工队伍的内部结构、就业形态、技能素质、权益实现等方面发生新变化,需求层次不断提升,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发展的必然走势,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同时,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不断深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大量涌现,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运行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仅靠传统单一的维权方式难以实现和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需要工会通过多种维权方式去维护职工权益,另一方面,需要工会从更多领域更多层次采取更多手段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来满足职工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

工会基本职责的拓展,顺应了形势的发展,契合了职工的需要,符合工会的实际,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

Ⅷ 工会财务资产对推进工运事业中发挥哪些作用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无论对于还是职工来说,都是公平的、合理的。那么,工会如何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发挥作用呢?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工作内容要明确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主要工作做好宣传。工会要注意采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向行政方和职工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营造舆论氛围。 建立协商小组。要组织好协商小组,避免工会主席一人单独代表职工进行协商。有代表性的高素质协商小组是成功的关键。代表性是指要能代表的不同层面,有影响、有地位、有责任心;高素质体现在知识和才能方面,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要做到有理有据,使对方信服和重视,高素质协商小组至关重要。
外部资料方面,主要了解掌握下列情况:本市(或国内)国有、集体、外商以及私营中相同行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减)比例。2.当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3.当地发布的城镇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4.国内同一主体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5.本地区或其他地区同行业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有关情况。
内部资料方面,工会应通过财务、劳资、生产、销售等部门收集上年度和本年度的经营实绩或预计的数据资料。
拟定工资集体协商计划或方案。在拟订工资集体协商计划或方案时,制定目标非常重要,一般制定目标,区分为三个层次:希望达到的目标,是谈判者想获得的最高利益;必须达成的目标,也就是协商的底线;灵活机动的目标,在必要时可以放弃。把目标分清主次,使目标具有弹性,增加协商的回旋余地。
协商策略要得当双赢策略。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要取得双方满意的结果,既要考虑职工的利益目标,也应兼顾行政方面的利益目标,使集体协商从实际出发,通过有效的协商谈判,使双方共同受益。
重点切入策略。工会在工资协商中应抓住重点,慎重地选择协商的切入点。工会在工资协商中,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工资和增长幅度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准备几种方案。并从中选择理由最充分、最有说服力,对谈判最有利的方案作为工资协商的切入点,争取理想的结果。
让步策略。在工资协商的过程中,让步是使协商继续进行并取得协商成功的常用策略。但是,由于让步涉及到众多因素,包括采用什么方式让步,什么时候让步,以什么来让等,都需要进行缜密考虑。
迂回策略。有时协商经反复商谈,达不到基本目的,可要求暂时休会,便于内部进一步统一思想,同时加强对对方的个别工作,还可对容易的问题先谈,达成某些协议,难的问题最后谈,通过小问题的逐步化解达到整个问题逐步解决的目的。
留有余地策略。如在工资协商中,行政方提出的方案与乙方方案比较接近,也不要马上答应,结束协商,还可以提出一些问题与其商量,并且留有一定的余地,这样使自己处于主动的地位,也使对方感到并不吃亏。
推进措施要得力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为依托,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各州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联合会要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从各地实际出发对本地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
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可以选择一些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管理基础比较扎实,工会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扩大范围的基础上,不断健全机制,充实内容逐步规范运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要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分配关系。推行工资协商,要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分配关系。要正确处理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科技管理人员与一般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关系,持股职工与未持股职工之间的关系,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工资分配与经济裁员、再就业安置、保险福利之间的关系等。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Ⅸ 中国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十四五发展规划的内容

法律分析: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将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工运时代主题,以保持和增强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主线,以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工会改革为动力,以推动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着力点,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方向、坚持服务大局、坚持职工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到2025年,努力实现工会理论武装得到新加强、职工思想引领取得新进展、职工建功立业展现新作为、维护职工权益取得新实效、服务职工水平实现新提升、工会组织建设呈现新活力的目标要求,团结引领广大职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贡献力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Ⅹ 工会经费的这10个问题

关于工会经费的这10个问题

工会经费是服务职工、服务工运事业的资金。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关于工会经费的这10个问题,你了解多少?以下是我搜罗的关于工会经费的这10个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工会经费的来源是什么?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中国工会章程》第四条就会员履行的义务,规定要“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这项经费是我国各级工会组织最主要的经费来源。《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全部职工”,是指由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各种人员。

“工资总额”,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件标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其他工资。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工会在保证正常的工作活动,并且经费有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经费结余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做投资经营。

这些工会投资所取得的各种收益,用以弥补工会开展活动的经费不足,是工会经费来源的必要补充。

(4)人民政府的补助。

在工会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机关的补助是工会经费的补充来源。

(5)其他收入。

主要包括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个人、社团及海外捐助等。其他收入属本级工会所有。

工会经费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因此,各级工会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独立管理,它有三层含义:

(1)主体独立

各级工会依法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后,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独立管理所在工会的经费。

(2)使用独立

按照《工会法》规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表明,各级工会有关经费的使用规则,得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要求执行。

(3)监督独立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各级工会经费的使用自觉接受本级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与此同时,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与工会经费拨缴相关的劳动统计指标有哪些?

与工会经费拨缴相关的劳动统计指标包括单位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以及工资总额的具体构成等指标,相关指标的具体限定如下:

(1)单位从业人员

是指在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3)工资总额

①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③计件标准工资,是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应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即在一定时间内职工应当完成的定额乘以单价后的工资。

④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⑤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⑥补贴;

⑦加班加点工资;

⑧其他工资,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基层工会经费审批权该如何落实?

工会经费是工会财务工作的核心,也是工会职能履行的财力保障。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首先要明确经费的审批权。

总体上看,工会经费审批责任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来界定。但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注意“一支笔”审批的问题。基层工会可以按照内部的管理规定,将审批权委托给相应的人员行使,但审批权的委托应由工会主席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而且不管工会经费审批权形式如何,有关审批的责任最终都应由工会主席承担。

单位行政负责人可否对工会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批?

不可以。

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工会主席是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工会财务工作的责任人。将工会经费的审批权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如总经理等行使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工会的实际。

企业效益较好是否可以多拨缴工会经费?

不可以。

按照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不管企业效益好坏,也不管企业是否将工资发放到职工手中,拨缴经费的工资基数都是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

实务工作中,会费收入可以用于哪些方面?

根据规定,会费收入不需要上解,用于会员的活动支出。实际工作中,工会的会费收入主要可以用于两个方面:

(1)会员集体活动开支,比如组织会员开展文体活动等。

(2)生活较为困难的会员的零星补助,包括现金补助。

工会是否可以将工会经费用于给职工办理电影卡等支出?

可以。

这属于职工活动支出方面的内容,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但要注意,得先有预算并且在额度上应有所限制。

工会能用经费购买包括电子产品等在内的实物资产用于职工活动奖励吗?

可以。

在具体进行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1)相应的经费应纳入预算管理。

(2)实物资产不作为工会的固定资产管理。

(3)不宜出现“人手一份”的奖励方式。

工会经费可否用于对外捐赠?

一般情况下,工会经费不宜用于对外捐赠,特别是基层工会,相关捐赠行为一定要慎重。

;
阅读全文

与工运事业指的是哪些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百里守约怎么上经济 浏览:968
健康苗条有什么好方法 浏览:846
事业编制什么时间签订聘用合同 浏览:304
家家乞巧望秋月是什么故事 浏览:608
有哪些处决美女的游戏 浏览:949
清纯的高个子美女适合什么风格 浏览:428
丈母娘主宰的婚姻男方如何处理 浏览:442
别人对你说幸福该怎么回呢 浏览:174
在爱情中要怎么关心对方 浏览:380
健康证多久可以拿到河南 浏览:866
威海小城故事归哪个社区管 浏览:284
美女的身影怎么画 浏览:93
如何做幸福班主任ppt 浏览:863
zx能组成什么爱情词 浏览:748
下列的网这个故事发生在哪里 浏览:813
婚姻残破不堪怎么办 浏览:105
遭遇背叛的婚姻该如何度过知乎 浏览:632
计划经济属于哪个国家发明 浏览:832
健康宝属于什么性质保险 浏览:535
事业转企业后39年工龄拿多少钱 浏览: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