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办理大病救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到村(社区)申领《大病救助审批表》;参保人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同时附上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原件材料。
每一笔住院费用只能用于一次救助申请;参保人将《大病救助审批表》、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送村(社区)核实并签署意见;村(社区)报送镇(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镇(街道)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经调查、审核、集体讨论,初步拟定救助对象名单;对拟救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向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决定救助对象名单,并通过镇(街道)发放救助款。
② 大病补助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大病救助申请流程如下:1、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2、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3、提交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4、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③ 职工大病救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法律分析: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条件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④ 事业单位大病医疗保险
医改《实施方案》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大病统筹,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大病医疗问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必须参加大病医疗统筹,暂按每人每月8元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必须是用人单位全员参加,不接纳个人单独缴费。
事业单位职工也按照这个要求进行参保,同样,也享受对应比例的报销。
事业单位大病保险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线额以上,医疗费总额(含基本医疗支出)在15万元以下大病医疗救助待遇。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⑤ 职工大病救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条件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目前大病医保包括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化等疾病。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
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向村(居)委会和镇社会救助办申请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第二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⑥ 职工大病救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大病救助虽然能解决部分经济问题,但却不是所有人群都能申请,大病救助只针对以下人群才能申请,只有符合下面申请条件的人群才具备申请资格。
1、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即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且没有法定抚养人或者抚养人没有抚养能力的,这两种人群一旦发生大病,就能凭借材料去申请大病补助。
2、城乡低保人员,即家庭生活条件差,且连最基本的生活都不能维持,需要政府补贴的人群。这种人群,完全符合申请大病救助的标准,因为生活都成了问题,看病更是奢望。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这部分人群失去了基本的生活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所以也可以申请大病救助。
4、因为生病导致生活开支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这部分人钱都用于看病治疗了,所以连基本的生活都要难以维持了,所以可以享有大病救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⑦ 公司员工生大病什么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20类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先由新农合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由大病医疗保险予以补偿。经新农合进行报销后,累计超出8000元的合规费用,大病保险补偿比例为73%,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20万元;8000元以下的部分不再进行报销。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由于你已在单位工作了2年零10个月,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你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至于报销医疗费用,单位只负责报销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医药费,解除后的则不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衍生问题:
大病医保如何申请?
由申请人在每个季度的首月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户口簿、身份证、邮政储蓄存折复印件及居民医保补偿单原件,填写好《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即可。填好后会由居委会或村委会上交,由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
⑧ 所谓的大病补助,又称为大病医疗救助,大病补助怎么申请呢
依照政策,重病救助的对象涵盖了七大群体。一是农村五保户;二是城区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没有固定抚养或者养育工作的人员;三是农村低保户家中或者本人;四是享有民政部门补贴的60时代精减退休员工;五是关键优抚对象;六是特困职工;七是低收入家庭工作人员。
在满足报销区域范围合规管理医疗费为4.5万余元,社会医疗保险依照50%比例报销,报销基本上医疗费2.25万余元,大病医保报销起付规范1万余元,剩下的1.25万余元可以按50%比例由重疾险报销,能够报销6250元,那样累计报销了28750元,剩下的21250元起码能由重病救助资产报销70%,能够救助14875元,剩下的6375元由病人家属压力或者申请慈善组织处理。
总的来说,大病补助也称为大病医保救助,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实质创建的一种社会发展新式诊疗社会发展救助规章制度,主要目的是协助城镇贫困家庭人群,处理重疾住院环节中产生大额医疗付款压力难题,也是一项关乎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主要民生政策。
⑨ 事业单位大病补助标准
法律分析:参保人员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