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供暖达到多少度是标准
国家供暖温度标准为18℃±2℃,即以1为基准,上下浮动2℃,也就是在16℃和20℃之间,均达到取暖标准。
室温标准: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
垂直温差: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垂直温差过大,会使足部温度下降,体温调节紧张,不利于健康,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
水平温差: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一般在门口、窗口、走廊等处气温偏低、房间内的水平温差过大容易使人受凉,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
㈡ 市政供暖标准温度是多少度
集中供热的主管网(小区或用热单位到热源厂(供热站)的温度为120度,有些以发电厂为热源的可达到130-140度,最高温度可达到150度;二次网也就是小区或用热单位(换热站后面)的管网一般为给水90度,回水75度。
相对于市政供暖而言还有“集体小锅炉”和“家庭土暖”。集体小锅炉是以单位或者某一或几个生活小区为限,自己开设的小型供暖设备,一般覆盖范围较小。家庭土暖,是以家庭为单位自己开设小供暖设备供自家使用。相对于市政供暖而言,后两种资源浪费大,对环境污染严重,安全性不高。
(2)企事业单位供热标准温度是多少扩展阅读:
供热改革
冬季采暖是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新中国成立以来,供热事业的发展对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改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形成的职工家庭用热、职工单位交费的福利供热制度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比较多,影响了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改革城镇供热体制,切实解决福利供热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北方地区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做好供热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通过改革,现在在北方城市基本实现了市政供暖,市区取代了集体小锅炉供暖和家庭土暖,后两种方式现在离市区比较偏远的市郊或农村存在。
㈢ 供暖多少度是国家标准
按照每个城市供暖的要求,冬季采暖室内的温度一般来说是18度。国家制定的相关环境标准也规定,冬季室内温度要在16~21度之间。因为这个范围的温度会非常舒适,如果温度低于16度,很多人都会感觉到手脚冰冷。温度比较高,对于人体的健康也会有一定的伤害。因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法律依据
《新乡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用户室内采暖温度为18℃±2℃,不低于 16℃。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新乡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用户监督。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服务质量和供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㈣ 市政供暖温度标准
市政供暖温度标准是18摄氏度。
根据相关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用热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
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
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按照相关规定,用热户有以下情况时,不予退还供热采暖费: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另外,因以上原因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不达标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