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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原有账本怎么弄

发布时间:2022-10-24 14:09:29

❶ 事业单位会计如何记账,有烦重点介绍一下账本记法,以及年终结转。谢谢!

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
权责发生制企业单位
至于做账程序都一样

❷ 事业单位的会计账怎么做

一、事业单位会计记账:

(1)根据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

(2)根据有关现金出纳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3)根据记账凭证直接登记总账;或者根据记账凭证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并据以登记总账;

(4)根据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5)现金日记账、明细账、总账核对,再根据总账和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

二、电话属于办公费用;代课教师属于业务费用;领导吃饭是业务费用;

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四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

(2)事业单位改革原有账本怎么弄扩展阅读:

根据记账凭证使用范围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其用途分类

记账凭证按其用途可以分为专用记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

1、专用记账凭证,是指分类反映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这种记账凭证按其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又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1)收款凭证。收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2)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3)转账凭证。转账凭证是指用于记录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2、通用记账凭证,是指用来反映所有业务的记账凭证。

(二)按其填列会计科目的数目分类

记账凭证按其填列会计科目的数目分类,可以分为单式记账凭证和复式记账凭证两类。

(1)单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是指每一张记账凭证只填列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一个会计科目及其金额的记账凭证。填列借方科目的称为借项凭证,填列贷方科目的称为贷项凭证。

(2)复式记账凭证。复式记账凭证是指将每一笔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全部会计科目及其发生额均在同一张记账凭证中反映的一种凭证。

❸ 事业单位财务,两套帐合并。应收、应付款怎么进行帐务处理

摘要 如果是两个单位合并,a单位帐合并到b单位帐,a单位帐面应收、应付款直接并入b单位帐中,合并以后即作为b单位应收、应付款处理即可。如果原来两个单位互有往来帐项,在合并时先对冲。

❹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旧换新帐务如何处理

借:固定基金20000贷:固定资产-老设备20000借:固定资产-新设备26000贷:固定基金26000,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资本性支出-设备6000贷:银行存款6000

❺ 事业单位合并 财务账如何处理

如果是两个单位合并,a单位帐合并到b单位帐,a单位帐面应收、应付款直接并入b单位帐中,合并以后即作为b单位应收、应付款处理即可。如果原来两个单位互有往来帐项,在合并时先对冲。

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拨入专款”与“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对冲,工程项目未完工前,账户余额结转下年。由于原单位均撤销,即不复存在,而合并后的单位是个新的单位,应该重新设帐。

(5)事业单位改革原有账本怎么弄扩展阅读:

资产方面

有些单位把个人公积金存款也反映在银行存款余额中。资产是由单位拥有和控制的资源,资产负责表上的银行存款余额应真实反映本单位控制的资金状况,如果含有个人的专项,容易给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解。因此,应有专人记载管理,不与单位账务混淆,以便于各方面检查和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资产大多来源于国有拨款,凭借国有资产衍生的其他收人等也应列为国有资产、所以,其他收人与依法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款项应一起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单位不得“坐支”。

❻ 房地产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调帐原则
房地产事业单位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对1998年7月1日以前按《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房地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8年7月份的月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8年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1998年7月份有关帐内。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和“经租房产”科目
新制度对“固定资产”和“经租房产”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不变,可沿用旧帐。
2.“向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向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合并为“对外投资”科目。调帐时,应将“向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对外投资”科目。
3.“城市维护费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城市维护费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合并为“专款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城市维护费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款支出”科目。
4.“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和“供暖作业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和“供暖作业支出”科目合并为“事业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和“供暖作业支出”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支出”科目。
5.“房屋建设支出”、“多种经营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屋建设支出”、“多种经营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合并为“成本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屋建设支出”、“多种经营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成本费用”科目。
6.“上交上级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上交上级支出”科目改为“上缴上级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上交上级支出”科目余额转入“上缴上级支出”科目。
7.“拨出经费”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拨出经费”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减少,以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不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拨出经费”科目余额中以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转入“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其他余额保留在“拨出经费”科目中。
8.“修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有设置“修建工程”科目,经租房产修建支出改在“房产专项基金”和“事业支出”科目核算;其他房屋修建支出改在“经营支出”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修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经租房产的修建支出转入“房产专项基金”和“事业支出”科目;将属于其他房屋修建支出转入“经营支出”科目。
9.“管理费用”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的这类费用改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可直接取消。
10.“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摊费用”科目,已经发生的这类费用直接在有关支出类科目核算,不再采用待摊的做法。调帐时,应将“待摊费用”科目余额转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
11.“材料采购”科目
新制度不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材料,因此没有设置“材料采购”科目,购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法直接通过“材料”科目核算。根据原制度的规定,该科目余额为货款已经支付,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因此,调帐时,应将“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预付帐款”科目。
12.“采购保管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采购保管费”科目,发生的这类费用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核算,不再计入材料成本。调帐时,应将“采购保管费”科目余额转入“材料”科目。
13.“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科目合并为“材料”科目。新制度不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材料,因此没有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调帐时,应先将“材料成本差异”的余额分别转入“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科目,再将各该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材料”科目。
14.“建筑产品”和“工业产品”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建筑产品”科目和“工业产品”科目合并为“产成品”科目。调帐时,应将“建筑产品”和“工业产品”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产成品”科目。
15.“现金”、“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不变,可没用旧帐。
新制度没有设置“专项存款”科目,专项存款改在“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16.“应收租金”、“租金调整损失”和“基数租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收租金”、“租金调整损失”和“基数租金”科目。调帐时,应将各该科目的余额转入单位设置的辅助登记簿。
17.“预付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预付工程款”科目改为“预付帐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除预付工程款外,预付货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预付工程款”科目余额转入“预付帐款”科目。
18.“应收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应收工程款”科目改为“应收帐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除应收工程款外,对外销售产品、材料等应收取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应收工程款”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19.“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但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减少,预付货款及对外销售产品、材料等应收取的款项,不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的预付货款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将对外销售产品、材料等应收取的款项转入“应收帐款”科目;其他余额保留在“其他应收款”科目。
20.“待弥补超支及亏损”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待弥补超支及亏损”科目,超支及亏损不再从“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转出。调帐时,该科目各明细科目余额中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弥补的超支及亏损,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待弥补房地产超支”、“待弥补供暖超支”明细科目余额中应由单位以后年度事业结余弥补的超支,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应弥补亏损”明细科目余额中应由以后年度经营结余弥补的亏损,转入“经营结余”科目。
21.“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对各种盘亏和报废毁损的财产物资应及时调帐。调帐时,该科目余额中属于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基金”科目;盘亏毁损的经租房产部分,转入“经租房产基金”科目;盘亏毁损的流动资产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22.“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和“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该科目余额中更新改造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将大修理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将临时设施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临时设施费”科目等。
新制度保留了“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不再提取经营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临时设施费和劳动保险基金,将原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改为提取修购基金。调帐时,应将该科目余额中“经营发展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将“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将“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将“劳动保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和“临时设施费”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其他基金”科目,用完后不再提取。
23.“房地产收支结余分配”、“供暖收支结余分配”和“盈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地产收支结余分配”、“供暖收支结余分配”和“盈余分配”科目合并为“结余分配”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地产收支结余分配”、“供暖收支结余分配”和“盈余分配”科目余额合并转入“结余分配”科目。
24.“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折旧”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固定基金”科目,但没有设置“固定资产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调帐时,应将“固定资产折旧”科目余额转入“固定基金”科目。“固定基金”科目可沿用旧帐。
25.“经租房产基金”和“经租房产折旧”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经租房产基金”科目,但没有设置“经租房产折旧”科目,对经租房产不再计提折旧。调帐时,应将“经租房产折旧”科目余额转入“经租房产基金”科目。“经租房产基金”科目可沿用旧帐。
26.“流动基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流动基金”科目,流动基金改在“事业基金”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流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27.“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投入的固定资产改在“固定基金”科目核算;投入的流动资产改在“事业基金”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投入的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基金”科目,属于投入的流动资产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28.“城市维护费拨款”和“危房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城市维护费拨款”和“危房改造资金”科目合并为“拨入专款”科目。调帐时,应将“城市维护费拨款”和“危房改造资金”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拨入专款”科目。
29.“租金收入”、“供暖作业收入”、“房政管理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租金收入”、“供暖作业收入”和“房政管理收入”科目合并为“事业收入”科目。调帐时,应将“租金收入、“供暖作业收入”和“房政管理收入”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收入”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原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内容的房屋交换手续费等预算外资金改在“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委托经租管理费、广告地位占用费等经营性收入改在“经营收入”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出租等其他收入改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余额中房屋交换手续费等预算外资金转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将委托经租管理费、广告地位占用费等经营性收入转入“经营收入”科目;将固定资产出租等其他收入转入“其他收入”科目。
30.“所属上交收入”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所属上交收入”科目改为“附属单位缴款”科目。调帐时,应将“所属上交收入”科目余额转入“附属单位缴款”科目。
31.“拨入经费”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拨入经费”科目分解为“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调帐时,应将“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财政补助资金的部分,转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属于非财政补助资金的部分,转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32.“银行借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银行借款”科目改为“借入款项”科目。调帐时,应将“银行借款”科目余额转入“借入款项”科目。
33.“预收租金”、“预收建房款”和“预收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预收租金”、“预收建房款”和“预收工程款”科目合并为“预收帐款”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扩大,除以上三项预收款外,预收货款也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预收租金”、“预收建房款”和“预收工程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预收帐款”科目”。
34.“应付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应付工程款”科目改为“应付帐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除应付工程款外,应付供应单位的货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应付工程款”科目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35.“租赁保证金”、“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应付货款、预收货款等不再在本科目核算;租赁保证金、应付工资等改在本科目核算。新制度没有设置“租赁保证金”和“应付工资”科目。调帐时,应将“租赁保证金”和“应付工资”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应付贷款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将预收货款转入“预收帐款”科目;其他余额保留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
36.“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预提费用”科目,不再采用预提费用的做法。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余额转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
37.“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扩大,增加了代征契税等。该科目可沿用旧帐。
38.“专项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专项应交款”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只核算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按规定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上缴财政的收入、代征的契税等不再在本科目核算。上缴财政的收入分别在“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代征的契税等在“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专项应交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预算款的部分,转入“应缴预算款”科目;属于应缴财政专户款的部分,转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代征的契税等转入“应交税金”科目。
在《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发布前,单位如有将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按规定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在其他科目核算的,调帐时,应将这部分余额转入“专项应交款”科目。
39.“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盘盈的财产物资应及时调帐。调帐时,该科目余额中属于盘盈的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基金”科目,盘盈的经租房产部分转入“经租房产基金”科目,盘盈的流动资产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40.“房产专项资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房产专项资金”科目改为“房产专项基金”科目。调帐时,应将“房产专项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房产专项基金”科目。
41.“工程结算”和“销售”科目
新制度将“工程结算”和“销售”科目分解为“经营收入”、“经营支出”和“销售税金”三个科目。“工程结算”和“销售”科目期末无余额,可直接取消。
42.“托管房租金结算”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托管房租金结算”科目改为“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调帐时,应将“托管房租金结算”科目余额转入“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
43.“房地产收支结余”和“供暖收支结余”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地产收支结余”和“供暖收支结余”科目合并为“事业结余”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地产收支结余”和“供暖收支结余”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44.“盈余”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盈余”科目改为“经营结余”科目。调帐时,应将“盈余”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

❼ 事业单位记账凭证的编制方法

一、财政补助收入 即财政补助收入帐户,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

1.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

2.余额缴回时,借:财政补助收入, 贷:银行存款

3.年终结帐时,将“财政补助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借:财政补助收入, 贷:事业结余 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款”级科目设置明细帐。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上级补助收入累计数。

1.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

2.余额缴回时,借:上级补助收入, 贷:银行存款

3.年终结帐时,将“上级补助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借:上级补助收入, 贷:事业结余 三、拨入专款 拨入专款(总帐)帐户是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拨入专款的累计数,年终未完项目暂不结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帐核算。

4.收到拨入专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

5.余额缴回时,借:拨入专款, 贷:银行存款

6.余额留归本单位时借:拨入专款,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7)事业单位改革原有账本怎么弄扩展阅读:

记账凭证编制的基本要求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除结账和更正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4)与其他单位共同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保存原始凭证的主办单位应当给负担部分费用支出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以证明支出了费用。这种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有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的,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6)记账凭证填制完成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7)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印章或签字,以加强审核,明确责任。

❽ 由国企调到事业单位,原单位说改革后没有工资审批表,没法开,可接收单位说需要这个来确定工资,怎么办

找国企所在地的人才中心问问看,这个工资审批表格人才中心有的话你拿回来填好后交给国企单位盖公章就好了。然后再拿回到人才中心那边盖章,弄完后就可以给接收事业单位了。

❾ 事业单位如何建账

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在会计核算上,成本核算比较简单,所以账簿设置相对也较简单。

一、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建立同工业与商业企业相同,使用方式与登记方式也完全相同。

二、总分类账簿

行政事业单位要设置的总账业务较之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所需要设置的总账要少,但也需设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应付利润、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本年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等。

三、明细分类账

明细分类账的设置也是根据服务企业管理需要和实用性来设置的。与前两种情况基本相同,与上述不同的只是要设置营业费用明细账。

企业只要将这三种类型的账簿建立起来,建账的基本工作就算完成了。其他问题就是按规定进行日常会计处理,登记会计账簿了。

❿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配合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地组织经济收入,有效地使用资金,推动事业单位发展事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 又能够经济自立的, 财政部门不再拨给事业经费,应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一)按照国家规定,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0%,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5%,后备基金的比例占5%左右。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四项基金的比例可有差别,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纳税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
(三)在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自费工资改革,今后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
(四)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制度,提取基金的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要加强成本管理,加强经济责任制。各项收费标准要服从国家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经济上不能自立或不能完全自立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原则上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根据这些单位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核拨经费。
(一)对能够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在其经济自立前,其经济收入可以留用顶抵一部分经费预算。
(二)对有经济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
(三)对有经济收入的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入、定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四)对没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 由财政部核拨经费, 实行预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五)上述单位通过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六)对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在一九八五年进行工资改革的,按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增加 工资所需要的经费,由单位自己负
担全部或一部分。自费负担多少,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第四条事业单位自费工资改革和发放的奖金,均应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发放奖金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依法缴纳奖金税。第五条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在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并接受银行对其工资其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种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八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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