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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Ⅲ 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
根据“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健全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四个体系: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体系、行政事业资产集约化监管体系、行政事业资产精细化管理体系、行政事业资产监管信息体系。并对行政事业资产改革做了明确阐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改革的成效,最终体现在与部门预算的有机结合,节约资金、用好资金,适度控制新增,尽力挖掘存量资产,从而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县自2006年清产核资以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取得了显着成效,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精细化管理,但仍有许多问胚亟待解决。本文结合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脱节。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造成资产重购置轻管理,闲置浪费,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有的单位实物资产购置后,不及时办理财务手续和固定资产增资手续。有的单位对上级调拨或捐赠资产未及时入账。调入领导带入的“嫁妆”,如小车、手提电脑等,转到新单位后领导不主动申报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等。年度决算不能很好的反应单位实际资产情况,往往是单位资产实际情况、单位决算、资产管理网络几张皮。
(二)资源配置不合理,各单位资产配置苦乐不均,缺乏统一的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合理流动机制。资产配置是各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的必要手段,但长期以来资产配置缺乏统一标准。资产采购预算没有细化,而且由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占用上的免费性.造成单位追求各种办公条件完备,自成体系,不考虑资产的使用效率,更为严重的是,有些资金来源充裕的单位为了追求时尚,对尚能使用的资产提前更新,导致了尚能使用的资产处于闲置状态,特别是更换小汽车表现的比较突出。资金来源较差的单位,需添置资产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了日常工作。而行政事业单位间资产合理流动机制还不健全。资产部门所有的意识依然很强,跨部门调拨资产很难实现,资产短缺单位无法通过调剂手段得到所需资产,出现了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与资产短缺并存的现象,降低了资产配置的效率,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不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工作职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关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绝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为了满足和保障其履行职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需要,具有非营利性和服务性的特征,是用来实现自身工作职能的自用资产,并不应该投入经营使用。但从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推动资产有效使用的角度出发,将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不用或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有偿使用确是有效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弥补财政经费供给不足,缓解财政资金压力的有效举措。但由于对这些资产的有偿使用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一是房产出租没有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租金标准也没有经过评估。二是房产出租没有进行公开招标,承租人的确定和租金定价存在随意性。三是房产租赁收入不入账,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直接坐收坐支,或者用于单位的福利费开支,或者直接冲抵单位的招待费或其他费用,引起收入不实。
(四)“资产单位所有制”的思想依然存在。少数单位领导对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认为资产管理工作无所谓,做好做坏一个样,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和评估,私自处置单位资产。甚至有单位私自转让转让汽车给个人后,个人去办理过户手续,交管部门要求出示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手续,个人又找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要手续时,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竟然毫不知情。资产管理意识淡薄,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
二、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与我省其他地区的同事多次进行交流,并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李景友教授共同探讨,认为主要从六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认识,改变观念,明确各项权力行使主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家所有,这个观念人所共知,但由于资产管理者长期短位,造成了个别行政事业单位部门管理者认为是国家单位,自然行使部门掌握的国有资产的各项权利的情况。所以,我们应该首先从认识角度出发,明确国家、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三者的关系。首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属国有资产。国家拥有所有权及派生出收益权和处置权和占有使用权。其次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行使所有权,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专业职能部门,具体行使资产收益权和处置权,最后各使用部门行使占有使用权。
(二)做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对接工作。要根据单位实际存量资产编制资产预算,并根据预算购置资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资产预算的监督管理,对于重复或超标的资产预算不予审批。单位的资产购置,要严格执行单位资产预算,从源头上把关。
(三)建立资产配置标准,从流量管理转向既流量、又存量的管理。科学制定资产采购预算,建立健全资产合理流动机制,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解决单位间资产配置不均衡的问题,需要由有关部门制定出资产配置标准,按照标准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同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占用资产均由财政性资金配置,按照公共财政管理原则,应当建立有序的资产流动体制,打破部门所有的现况,合理调配使用存量资产,加大对行政单位国有富余资产调整力度,做到物尽其用。
(四)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单位网上资产和实物资产要保持一致,确实做到“网账相符、账实相符”,网络资产卡片信息完整,要真实有效的反应实际资产的信息。资产变动信息完整,在进行业务流程的同时,电子流程也要按步就位,随时反应资产的实际情况。
(五)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一是将房产出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报经批准的出租房产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后,进入合法的公共交易平台实行公开统一招租,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改“暗箱操作”为“阳光工程”,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房产租赁收入进行专项审计。这样不仅可杜绝出租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更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目前很多地方都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进行着不断的探索和改革,对房产出租实行公开招租已形成了共识,如宜都、枝江等地都已对出租房产实行公开统一招租,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三是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和公房出租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核算,足额记入应缴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县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处置协议和公房出租合同直接开具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进行专票集中管理。把握住国有资产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时,就必须以使用者即行政事业单位为纽带,建立起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以书面形式保证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到位,落实好资产的投入与经营责任。
(六)建立激励和约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奖惩制度,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我们要充分利用和调动社会资源,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方面利用财政部门管理资金的优势,统配统管资产,把好资产入口、出口关,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把好资产监督关。对各种违法、违纪损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要依法查处,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Ⅳ 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变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九)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整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筹制定运营方案,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并组织实施,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十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受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及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并按规定办理调剂手续,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Ⅳ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如何核算谢谢先^_^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程 江 涛
一、固定资产的购入
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经费来 源渠道的不同可分为财政拨款购入、项目资金购入、借(贷)款购入。
1、财政经费购入。此类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列入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购入固定资产时,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事业支出-设备购置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项目资金购入。许多事业单位在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同时,还承担了一些专项科研任务。因为这些专项工作的需要,使用项目资金购置了一部分固定资产。有些单位在会计处理上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即直接将固定资产的购置费用列入项目经费支出之中,形成帐外设备。即
借:专款支出-(2002年第六期)X项目
贷:银行存款
项目结束之后,这些固定资产既无帐也无卡,为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对这类固定资产的核算应这样处理:
(1)属于财政资金的专项拨款,购入固定资产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专款支出-(2002年第六期)X项目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属于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的项目,应先按规定从项目中计提修购基金,然后用修购基金购入。即: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然后,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借(贷)款购入固定资产。目前,事业单位面临的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财政拨款的部分占事业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不再是财政拨款,而是创收收入或借(贷)款。以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购置固定资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固定基金属净资产类科目,此种类型购入的固定基金又是相互对应的关系。为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不防采取这样一种办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购入的固定资产主要用于开展业务活动以及经营活动,即为实现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为此,可先将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列入修购基金,然后在该设备为取得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而投入使用时,从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提取修购基金,用于弥补设备购置时修购基金的支出。当时,以修购基金购置设备时,可能造成修购基金出现赤字,但同时形成的固定基金与修购基金同属净资产类科目,且二者一增一减的数额是相等的,故不影响事业单位净资产的真实性。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借入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借入款项
(2)购入设备时,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提取修购基金时,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4)对需要安装的设备,在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对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对不需要安装即可使用的设备,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5)借入款项的偿还
借:借入款项
贷:银行存款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其他应付款
2、支付租金时,
借:事业支出
贷:固定基金
同时,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期末,其他应付款的贷方余额为尚未支付的融资租赁费。
3、最后支付租金及购价时
借:事业支出
贷:固定基金
同时,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三、接受捐赠与盘盈的固定资产
1、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四、自制的固定资产和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
1、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耗费的工料等
借:事业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同时增记“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五、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售及报废
1、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进行会计核算。
借:对外投资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同时,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报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一般设备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应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报废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应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区别于企业会计制度,就是无“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3、事业单位可以将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出售给需要的单位。出售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同时,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六、修购基金的计提问题
根据鲁财文字〔1998〕5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的修购基金,按照当年事业收入及经营收入的1%-5%提取,并分别在修缮费和设备费中各列支50%。计提公式为:年提取修购基金额=(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单位提取比例。
再给你两个地址:
固定资产的核算,http://www.tcopen.com/file_post/display/read.php?FileID=2734
核算的改进:http://www.bjcz.gov.cn/yusuanchu/ysglkjyk/200406/t20040929_23356.htm
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1995年2月15日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Ⅶ 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相关费用标准,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四)推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现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六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第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九条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部门批准。第十条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附送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Ⅷ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哪些
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下面给大家说说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哪些。请看下面
长期投资,事业单位的长期投资是指机构依法取得的,以权益性质和债权性质持有一年以上的投资。 当机构的长期投资增减时,非流动资产存货应作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应与相应的非流动资产存货账面余额相等。
隐形资产,机构隐形资产是指公共机构持有的无形资产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商标,着作权,土地使用权和非专利技术。
在建工程,事业单位在建工程是指该机构发生的必要费用,但各种建筑物以及尚未完成交付的设备装置, 已完成。
事业基金,事业基金是指非营利组织拥有的非限制性净资产。 非营利组织可以使用自己的部署,包括普通基金和投资基金两部分。 主要包括滚存余额资金。 业务资金按当期实际发生额入账。
Ⅸ 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连市辖区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依照本办法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第四条大连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及县(市)、区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的调查、界定、评估、审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权属的界定:
(一)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事业单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其扶持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处理;其他财产,按终极所有者规定的方法处理。
(四)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五)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六)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产权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由现占有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单独登记。在确定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和转移。第六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联合经济组织资产,有占有权、使用权和参与收益分配,无处分权;对本单位的自有资产,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第七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划定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对资产要逐项登记,建立档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做到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促进资产不断增值。第九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章程和有关协议进行分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实行民主管理,凡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集体所有资产的处分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决定。第十一条城镇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体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作故监督检查,对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违返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予批评和责令改正。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大连市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