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业单位就一定是铁饭碗吗,事业单位就那么好混吗,人际复杂吗
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很稳定,但是不会很高,但是福利比一般的私企要好,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缴纳的比较多,但是交的多最后受益大的还是你。人际复不复杂看你想在单位晋升到哪一步了,如果你只是想要做好本职工作不想升职,那么那些钩心斗角的事都与你无关,但是如果你想要升职,可能就需要去讨好一些人。一切都看你的目标,你怎么看了。
2. 如何解决公务员与事业单位混岗问题
1、混编混岗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性质混乱(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混合),除行政编制基本到人外,其他人员不能(不愿)定编到人,将不同类别的编制和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行为。
2、混编混岗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定编到人,没有明确在岗人员的编制性质,将不同类别的编制和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行为。
根据机构编制法规和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设置事业岗位,人员使用事业编制
3. 什么是混岗混编如何混岗混编
混编混岗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定编到人,没有明确在岗人员的编制性质,将不同类别的编制和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行为。
根据机构编制法规和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设置事业岗位,人员使用事业编制。
要有强力切实的责任追究制。一旦发生了超编混编现象,那里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领导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超编问题之所以严重,说明那个县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失职渎职,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应该受到严肃处理。有了严格的问责追究制,才能约束和鞭策有关部门严把编制关、把好编制关。
4. 为什么很多人在事业单位工作是混日子
我觉得这是单位里很多人共有的困惑吧?其实,我认为真没几个人愿意所谓的混日子,但有时就是工作性质决定的,有的事业单位也好,行政单位也罢,或者某些重要单位的个别岗位,因为岗位的原因会显得比较清闲,是因为工作性质造成的,本身威业务就很少,但没有这个岗位还不行,而且还得有人来干,所以就显得无所事事,这是没办法的!当然,并不排除有的个别人工作不积极,作风不过硬!
5. 在事业单位混迹一生,无行政职务是一种什么体验
我在事业单位混迹一生,无行政职务,单位最大的所长是科级,而且象走马灯似的不知道换了多少任,但我自思,自立,自信,自省,一生无悔,人生太多东西是无法计量。
我的经验是:不提副科与能力无关,与你自己会不会讨好领导或领导是不是生意人有关。
一辈子快下来了,在参公单位,参加工作不久就是办公室主任,后来科研室主任,电教室主任,培训部主任,就是没提副科,从开始年长的同事说:后生可畏,前途无量……领导说好好干给你个后备干部……结果30岁没后备,40岁没后备,30岁时组织部考核让提名两个后备干部,单位只推荐一个,40岁还是推荐一个,在45岁不再是考察对象了,单位才又推荐两个。一直想着当副科,结果过了50还没提副科,记得40岁左右时,友邻单位考察,对方单位的领导特别欣赏我,问我,你怎么不是副科呢?我说我也不知道,连个后备干部也不是。领导说,等待!我说今年40多了,领导说:忍耐!我说45就不考察了。领导说:那就放弃……副科这件事情上真的很纠结,很绝望。可是到五十岁时,实行职级并行,一下成了乡副科19级!有种开云破雾,绝处逢生的感觉!
小单位,大道理: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不服不行!这样的遭遇都是你的领导所赐,关键是因为没笼络住一把手,逢年过节不去探望,平时不围绕左右吹拍,只信通过努力工作得到组织选拔。怕因为走暗道提拔辱没自尊。
后来有过来人提醒说,你过年一定要去领导家探望,并明白地提出:我想上个台阶了!不然人家怎么知道你想进步呢?我说:我鸟他了!不提也不去。
现在是不去也不误享受副科待遇!改革真的会让人变得更加有尊严!
三个字:混日子
事业单位分管理岗、专技岗、工勤岗。专技岗吃的是职称饭,能干点的,混个中级、副高甚至是正高,拿着相当于科级处级的工资,总体还过得去。管理岗受上升通道的限制,就惨多了,绝大多数人干一辈子冲顶就是8级、9级职员,相当于科员、副科的水平,每月到手也就两三千,在消费高点的地方,养活自己都不够。至于工勤岗,就更不用说了,身份限制在那,想提拔根本不可能,当然,有能力点的可以转聘到管理岗或专技岗,但那是极少数,绝大部分工勤人员只能靠技术职称(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涨工资,根本看不到什么前途。
以小公所在的西部三线城市为例,绝大多数事业编人员(含管理、专技和工勤人员)每月到手工资不超过3500,很多扣完30%的奖励性绩效,没有到手只有2000多。这样的工资,在小公这里,比普通饭店的服务员都不如(当然他们没有五险一金)。加上现在工作环境又不像以前那样轻松,还有点其他福利,很多人因此工作非常消极,基本上是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特别是那些不起眼的二层机构,很多人就是典型的体制“老油子”,上班来一转,马上就消失干自己的事情去了,要么喝茶,要么钓鱼,要么干副业,常年神龙见首不见尾,保着一份公职缴五险一金,自己再干点其他的赚点外快(家境好的当然可以什么都不干),貌似很多人过得也还比较滋润。
总的来说, 在事业单位混日子,如果家境可以,会非常惬意;如果家境一般甚至比较差,需要通过努力改变现状的,就不怎么适合了 。
我是小公,专注公务员考试、任用、提拔等体制类问答,感兴趣或有疑问咨询的,可以关注私信我,我将提供全方位的权威解答
6. 在事业单位混日子是什么感觉混日子的原因是什么
要说什么感觉,这个问题就得一分为二了。不同的人感受不同,羽毛就为大家细细道来。
咱们不藏着掖着,2012年之前,事业单位的很多工作人员,都是没经过考试,直接进来的。2016年底的时候,国家统一清理过一部分,当时这批人员被称作另册人员,都是2014年之后进来的,而且进来的时候没有履行招考手续。所以,这部分人在2016年年底之前,全部参加了一次集中考试,考过的就继续留在原单位,享受原待遇,没考过的,就哪来的回哪去了。
所以说,无论事业单位还是企业,都是一个微观的小社会,什么样的人都有,什么样的情况都有,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选择吧,人生观、价值观这种事也强求不来。
7. 政府机关混岗混编的目的是什么
混编混岗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性质混乱(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混合),除行政编制基本到人外,其他人员不能(不愿)定编到人,将不同类别的编制和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行为。
混编混岗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定编到人,没有明确在岗人员的编制性质,将不同类别的编制和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行为。
根据机构编制法规和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设置事业岗位,人员使用事业编制
8. 机关事业混岗新政策
法律分析:行政编制不适用《劳动法》规定,事业编制也不适用《劳动法》规定。这些都是依据公务员法调整。
1、混编混岗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性质混乱(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混合),除行政编制基本到人外,其他人员不能(不愿)定编到人,将不同类别的编制和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行为。
2、混编混岗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定编到人,没有明确在岗人员的编制性质,将不同类别的编制和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行为。根据机构编制法规和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设置事业岗位,人员使用事业编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9. 为什么很多人愿意在事业单位混一辈子
有的人只是想端一个铁饭碗,然后不用到处去找工作,有的人在一个单位上面干不了多久就辞职,然后去寻找下一个工作单位,就是这样跳操跳过去跳过来很麻烦的,所以说想要是能够在自己的事业单位混一辈子的话,对那些喜欢铁饭碗的人是比较有好处的,至少不用到处再去找工作,不用失业。
10. 机关混岗混编的目的是什么
请参考以下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二十九条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