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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刑事业务

发布时间:2022-10-10 18:11:16

❶ 刑警支队怎样加强侦察破案工作

刑侦队伍作为一支攻坚克难、打击犯罪的主力军,必须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分体现快侦快破、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专业职能。而侦查破案是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威力所在,是公安机关履行三大政治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当前,刑侦支队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着力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公安刑侦队伍。
一是要有一个好的精神状态。在工作中,有了一个好的精神状态,才能攻坚克难。要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正视公安工作和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主动地贯彻全国“二十公”、市“一公会”精神,奋发进取,不断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要善于抓典型,创特色,打造精品名牌,培植和推出一批在全市、全国叫得响、有影响力的先进集体和优秀民警,进而提升全市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
二是要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要选准“一把手”。治安先治警,治警先治长。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选好“一把手”,领导班子成员要讲政治、讲党性、讲廉洁、讲实干、讲风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推行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述职述廉制、诫勉谈话制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驾驭全局的工作能力。再次是领导班子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取长补短,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只要是下决心做的事,就一定要办成。

三是要有一个好的工作思路。一个地方的公安刑侦工作能否打开局面,不断发展,与工作思路的谋划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我们必须开阔视野,开动脑筋,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势,打破旧的条条框框,审时度势,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谋划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发展之路。要理清工作思路。要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一个好的机制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我们要建立、完善责权分明的领导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机制、井然高效的内务管理工作机制、面向实战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严格公正的监督制约机制、赏罚分明的奖惩激励机制,切实提高队伍管理能力和水平,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

四是要有一套好的管理办法。大力加强单位的管理,加强刑侦队伍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重要政治优势。要克服过去单纯强调从严治警,单调的进行说教的思想工作方式,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把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把正面典型教育和反面典型教育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切实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人、激励人、鼓舞人的作用。要从严治警。要以解决民警职务违法违纪为重点,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折不扣地执行“五条禁令”、“四个坚决”等规定,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从严查处一批违法违纪案件,清除一批害群之马,整顿一批落后所、队,调整一批不合格的基层领导班子,树立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硬气”和发现问题后绝不护短、一查到底的正气,努力遏制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❷ 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 刑事诉讼法 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 法》、《 法律援助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辩护人 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 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 共同犯罪 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公诉 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 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的内容应当易于被告知人理解。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对于被告知人当场表达申请法律援助意愿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被 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办理过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等情况。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的人。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和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 起诉书 、 判决书 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 罪名 、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代理公函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承办律师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制作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五条 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 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承办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承办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开庭时间的,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承办律师。承办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开庭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律师。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不 开庭审理 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承办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人民法院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律师,或者书面告知承办律师。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姓名以及所属单位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办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五)法律、 法规 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 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业务规程,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申请转交、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综上,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规定在上文中做了详细的介绍,每一条都针对某一个事而制定,值得注意的是,在遇到具体的情况时,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每一秒都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在解决相关问题的时候还得考虑当时所处的环境和场合,以尽最大努力达到双赢。

❸ 什么叫刑事诉讼业务

刑事诉讼的业务流程: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交案卷、证据材料;再由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或者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❹ 浅谈如何加强刑事案件庭审警务保障

近年来,全国法院接连发生了多起被告人脱逃事件,与此同时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同时越来越多案件呈现出复杂性。随着形式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对司法警察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面对基层法院审判任务不断加重的新情况,如何提高司法警察刑事案件庭审警务综合保障能力是摆在司法警察面前的新的问题和挑战,也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为民宗旨、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笔者针对当前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谈谈如何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刑事案件庭审警务保障。 1、不断提高司法警察思想认识,从思想上真正确立为审判服务的理念, (1)确实增强服务意识。要进一步明确法警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点,始终把服务保障审判中心任务作为法警工作的第一需要,为审判工作提供良好工作环境,满足审判工作需要。如按时将人犯提押到指定地点、庭审中维护法庭秩序。做好法庭警卫,根据庭审工作需要,传唤证人,出示证据,处置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等,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作用。 (2)增强责任意识。通过广泛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创先争优等主题实践活动,靠典型引导,以先进典型激励人、教育人、鼓舞人,使干警学有目标,赶有榜样。弘扬时代精神,学习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模范事迹和先进经验,对照典型找差距,在警队中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风气。同时,利用典型反面事例的警示作用,消除松懈、麻痹、侥幸等思想,切实提高法警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责任,防范于未然。 (3)增强岗位意识。要把法警工作的位置定准,既要强化法警工作为审判工作的服务意识,又要克服法警工作低人一等的错误思想,积极当好配角,立足岗位奉献,在法警岗位上为审判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2、警队建立并强化庭审保障预案机制,有效提高警务保障能力。 对于案情复杂、重大案件要做到一案一预,这类案件是:(1)涉黑、涉恶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2)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等集团或者团伙犯罪案件;(3)开庭前已经有迹象显示可能出现当事人亲属等围攻情况的案件;(4)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5)敏感案件;(6)其他可能出现扰乱审判秩序,具有出庭风险的案件。因此,开庭前要对案件情况有一个较充分的了解,增强预见性,对矛盾可能激化、情绪反差大等情形,提前做好预防,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警务保障预案。预案要明确参加案件庭审警务保障工作的每位法警的工作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只有建立并强化庭审保障预案机制,对每次案件庭审警务保障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不打无准备的仗,才能有效提高警务保障能力。 3、抓好刑事案件庭审中的提押、看管、值庭、安检等重点环节的警务保障工作。每位法警应做到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在庭审各个环节中应注意以下细节: (1)提押、还押是司法警察保障刑事案件开庭的必要程序和保证刑事案件正常审理顺利的重要环节,但也是刑事被告人最容易脱逃的时机之一,做好提押还押工作相当重要,司法警察除了认真执行最高院的押解规定外,不能忽视以下几方面:一是要把握好出发时间。目前法院离看守所比较远,加上提押刑事被告时又是市民上班高峰期,为了保证能按时开庭,提押法警应该根据本院的基本情况,选择最佳路线,确定出发时间;二是要询问看守所民警,了解犯人在看守所或羁押场所的改造表现,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尤其是身体状况,有无传染疾病,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三是要注意在提押途中保证贴身提押,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即押解警力多于被告人数;对于多被告同案犯应将多被告分离座位,防止他们用眼神、语言传递信息,并密切注意他们的举动,防止他们进行串供;对于重大案件的刑事被告,应按照押解条例的要求,分车押解保证一人一车;四是在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时,应再次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人数,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避免出现差错。还应观察被告的表情变化,被告在开庭时看到亲戚或朋友时会产生变化,或案件审理情况、宣判结果跟他预期的不吻合,都可能引起波动,应防止其过激行为发生;五是提还押过程中对于被告提出有关案件的咨询,押解法警不予给以回答,以免引起被告思想的变化和情绪的波动,应阻止其询问,应答复法庭会依法审理、公正宣判的。六是法警押解人犯出入法庭时,须在人犯侧后,抓其手臂,动作要规范、文明、大方。 (2)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为指导方针,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执行看管工作的法警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警容严整,高度警惕,密切注视人犯的动态及神情举止,严防人犯自杀、自残、行兇、逃跑、串供、传递信物及其他不法行为的发生。执行看管工作时必须有正式法警参加,合理配备看管人员,但最少不能少于两名法警,对重犯、要犯、死刑犯要增加看管警力,并有队长带队监督,有女性人犯时要配有女法警看管。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做到同案人犯隔离看管。人犯在羁押室有违章、不法行为时,要及时制止,以免发生不测,但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看管人犯的法警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做其他工作,不准翻阅书、报,不准与人犯或其他人员谈论案情。人犯须去厕所的,应由两名法警紧盯紧守,不准私自打开戒具,必须有两名法警分前后押从,解手时,看管法警分左右两侧站立在人犯两旁,确保人犯始终处在法警严密监视之下。不允许外来人员及被告人亲属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 (3)值庭过程中,法警应精神集中、态度严肃,避免出现精神懈怠,注意力分散的情况。不擅离岗位,不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如果发生旁听人员哄闹法庭等突发的情况时,负责押解的法警要第一时间控制住在押人犯,迅速将其带离法庭。由负责安全保卫的法警保护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妥善处置庭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4)安检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入审判区域的旁听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并登记。在核实其身份时可采用盘问的方法,盘问要由浅入深,问明受检对象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要弄清携带物品的种类,盘问中应注意其表情、动作、语言的逻辑性,善于发现疑点。利用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对其进行严格人身检查,对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要按一问、二看、三听、四闻、五摸、六开的顺序进行。严禁当事人将违禁物品带入法庭,维护审判秩序,确保法官安全;安检过程中,法警要认真负责,文明执法,以高度的责任心履行好安检职责。 4、警队学习常态化,建立相应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等各项规则。坚持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用熟练的业务技能履行法警职能。 5、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建立长效训练考核机制。积极开展岗位大练兵等形式多样的业务训练,训练内容突出实用性,训练方法注重实战性、训练质量讲求实效性,实行工训合一管理,发挥骨干传、帮、带作用。在提高法警快速反应能力和有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上狠下功夫,不断提高法警技能战术水平,做到拉得出、反应快、保障有力,确保刑事案件庭审正常有序的进行。 6、建立并完善外部借警制度。警队要想办法克服警力不足等实际困难,统筹警务力量,优化警力配置,科学用警。在现有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大队要加强与支队的沟通协作,及时得到支队和其他基层法警大队的警力支持。通过建立用警合作机制,你需我助,我需你援,机动灵活,快速应变,以达到在非常特殊情况下有足够的警力满足警务工作保障的需要。 刑事案件庭审保障工作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司法警察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以积极主动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为审判工作构筑起一道牢固的安全屏障,为审判工作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良好环境。

❺ 如何做好刑事审判规范化量刑工作

为了规范量刑,实现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基本均衡。最高人民法院及黑龙江省高院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刑事审判量刑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及规范。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透明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鹤岗是工农区人民法院采取了有力措施,积极组织刑事审判人员参加市中院组织的标准化量刑业务培训,并采取刑事审判人员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使刑事审判人员正确领会和熟练掌握规范量刑的基本方法和步骤、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适应了量刑规范化庭审程序,统一了做法,改进了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一、将量刑纳入案件的庭审程序
在庭审调查时,审判人员不仅组织控辩双方开展定罪事实的调查,而且还要组织对量刑事实的调查,有效地推动了对量刑情节证据的收集、举证及质证工作。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既引导控辩双方对定罪问题展开辩论,在定罪辩论结束后,还要告知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展开辩论,控辩双方就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案动机、手段、法(酌)定从(减)轻情节、从重情节等量刑问题充分阐述意见和依据,提出量刑建议或意见。通过量刑辩论,使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由事后监督变为事中参与,同时也使被告人提前知晓自己可能被判处的刑种、刑期、判刑理由等,被告人自己也可以提出针对性的反驳意见,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得到充分的体现,增强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了量刑的司法公信力及当事人对量刑结果的认同感。
二、将规范量刑纳入案件的评议程序
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时,改变以往由法官凭经验在法定刑期内综合估量的量刑的方式,实行规范化量刑。合议庭成员将根据案件的定罪事实及量刑事实,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理由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并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确定案件的量刑起点,同时根据犯罪的数额、次数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增加刑罚量来确定基准刑,再考虑被告人具有的法(酌)定从(减)轻及从重情节等量刑情节,按指导意见规定的比例增减刑期,实现了对被告人判处刑期的量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规范。
三、将规范量刑纳入案件的审核程序
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较以往增加了对被告人刑期的量化明细。合议庭评议后,将对被告人量刑的整个量化过程均写入案件审理报告,让案件审核把关人员明了对被告人确定的基准刑及被告人所具有从(减)轻情节、从重情节以及相对应的增、减刑期的比例、期限,便于对量刑实行有效的审核和监督,保障了量刑的统一。
鹤岗工农法院启动规范化量刑程序后,共审理案件67件。其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32件,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案件有25件。被告人对法院量刑不服提出上诉的只有4件,上诉率为5.97%,较去年同期上诉率8.86%降低了近3个百分点,且4件上诉案件均未出现更审改判,与去年同期更审改判率为1.39%相比,收到了较好的审判效果。
通过推行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我院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了量刑程序和法官裁量权,增加了量刑的公开性、透明性,解决了同罪刑罚失衡的问题,保障了量刑公正的目的,被告人服判息诉率有了明显的提高,上诉率、更审改判率明显下降,有力地促进了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❻ 企业刑事合规开展的基本流程

摘要 开展企业事前刑事合规的目的和任务

❼ 刑事侦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侦查工作的内容,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

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起诉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7)如何开展刑事业务扩展阅读:

侦查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侦查手段的滥用;

二是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

而现行立法体制对侦查权缺乏有效的规制,法院、检察院无从对侦查程序实施实质性的控制。针对所出现的两种情形,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司法控制形式。

针对前者,应当实施事前审查,在侦查机关作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之前,应由裁判主体也就是法官来进行司法审查,由其作出决定。

❽ 刑事律师如何拓展业务

  1. 广告拓展,法律服务网站推广

  2. 案件拓展,可做些法律援助案件,积累丰富办案经验

  3. 人脉拓展,亲朋或业务关系牵线搭桥

❾ 刑警队包括哪些业务范围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做刑事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况;组.织、协调侦破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承担案.件痕迹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承担本辖区内的禁毒、反黑、反恐工作;承担本辖区内的经济犯罪侦.查防范工作(部分地方有专门的经侦部门);承担涉外刑事案.件、对外警务的联络和接洽。狭义的“刑.警”是指刑.警队的警.察。广义的还包括经侦队、缉毒队等等。主要任务就是侦.查刑事案.件,日常听说的有盗窃、凶.杀、诈骗、等犯罪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刑.警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省(自.治区)公.安厅(直辖市公.安局)、地级市(自.治州)公.安局(地区公.安处)、县(县级市、旗)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4.级公.安机.关。在公.安部设有刑事侦.查局;在省级公.安厅(局)设有刑侦(警)总队;在地级公.安局(处)设有刑侦(警)支队;在各县级公.安局(分.局)设有刑侦(警)大队。此外,还有一级派出机.构,就是刑.侦.大.队向辖区内派驻若干个责任区刑.警队,责任区刑.警队是公.安机.关最底层的实战单位。
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侦.查部门是打击刑事犯罪的专职部门。《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首要环节,侦.查与起诉、审判阶段并列,是独.立的诉.讼阶段,刑事诉.讼中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证据都来源于侦.查。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职责或者互相代替。
有关法.律规定,刑事侦.查人员负有查明案.件类别和性质、决定何时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收集证据材料、抓获或控.制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证人、被害人安全、决定案.件是否移交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等职责。具体有:立案权,调.查询问权,刑事鉴定申请权,刑事鉴定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权,现场勘验、检.查权,执行搜.查权,执行扣.押物品权,执行通缉权,组.织辨认权,执行技术侦察权,决定移交案.件权,中止侦.查活动建议权,撤销案.件建议权,合法使用警械、武.器权,侦.查实验权等侦.查权。
上级刑侦部门对下级刑侦部门在业.务工作上负有指挥、指导、协调的职责。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分工管辖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等 114种刑事案.件,主要职责是: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情报,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办案工作;承办上级交办案.件;制定刑事技术、刑侦信息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刑事技术、刑侦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为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援等。

❿ 刑事律师的业务发展问题

律师刚起步时,应该比较全面地掌握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如知识过分单一,今后的业务也很难得到好的发展。比如说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如涉及公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而对公司法知识、知识产权法知识一知半解,就很难处理好这类案件。在此情况下,你可能成为刑案专家吗?再者,律师这个行业,实践性行业,只有尽量多的接触一些案件,你才能不断地成长起来。如知识过分单一,你就很难接触各种类型的案件。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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