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项资金能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吗
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
2. 企业资金来源都有哪些
企业常见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吸收资金、专项资金。
自有资金
各个企业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财务管理体制的不同,取得自有资金的渠道也不一样。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有资金构成:
(1)一部分来自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固定资产的无偿调入等;
(2)一部分来自企业内部积累,即按国家规定,从成本和税后留利中提存的各项专用基金;
(3)此外,还来自定额负债,即企业根据有关制度和结算程序的规定,对应付和预收的款项中能够经常使用的一部分资金。
例如,应交税金,应交利润,预提费用,以及某些生产周期长、按完工程度预收的货款中能够经常支配使用的部分。定额负债在财务处理上视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参加周转。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自有资金的构成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自有资金,主要来自劳动群众投入的股金和由企业内部积累形成的公积金、公益金及其他各项专用基金。
在西方国家,私营企业的自有资金,主要来自股东的投资和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是供销合作社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而接受其他单位的投资和从系统内借入的各种资金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吸收其他单位的投资和从系统内借入而形成的吸收流动资金、吸收专用基金;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所占用的资金。
在帐务处理上,对借入的固定资产只设"备查簿"加以登记,不作吸收固定资金处理;吸收专用基金用于购建有关固定资产或专用基金工程支出时,在该项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入帐的同时,应将吸收专用基金转为吸收固定资金,同时通知投资(或借出)单位相应转帐,以使双方帐务一致。
专项资金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
3. 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预算外资金包括:
(一)各地区、各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属于全民所有制全资投资兴办的预算外企业按规定提取安排使用的各种专项基金和税后留利。
(三)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提取、安排使用的各种专项基金和税后留利。第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国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仍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所有使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平调。第二章预算外资金收入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农牧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及其它列入预算外管理的附加收入。
(二)集中企业的收入(含集中的折旧基金)。
(三)集中事业单位的收入。
(四)区乡预算外收入和自有资金收入。
(五)其它预算外收入。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入。
(二)经过批准收取、提成的各种专用基金。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用预算外收入建立的专项基金。
(四)行政、事业单位其它预算外收入。第六条国营企业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用企业留利建立的各项专用基金。
(二)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各种专项基金。
(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租赁收入。
(四)其它预算外收入。第七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国家规定收取、提成的各种专项基金和收入。
(二)集中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留利或收入。
(三)批准收取的各种管理费收入。
(四)组织各种经营服务收入。
(五)其它预算外收入。第八条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九条行政事业经费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政府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以下需要增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确定,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或由其授权的地、县财政局、物价局审批;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经批准后,由收费单位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的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印制的收费收据,按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使用除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以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印制以外的收据。
(三)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份内的工作,不得搞有偿服务,变相收费。
(四)对违反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擅自收费、摊派和罚款的非法所得,原则上应退还交费者;确不能退还交费者的,一律没收上交同级财政部门。违反物价管理的非法所得,由物价部门查处;不用省财政厅制定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制定的收费收据的非法所得,由财政部门按有关法规查处。对个人无据收费,除追缴非法所得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预算外资金收入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国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先收后用,量入为出,讲求使用效益”的原则安排使用所有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列入国家统一规定的预算外支出科目。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维护、农村公益事业以及所属企业的挖革改支出。第十二条行政、事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包括:
(一)弥补本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的不足。
(二)修理维护支出。
(三)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增补自有流动资金。
(四)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五)上交奖金税、建筑税。
(六)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七)奖金、福利支出。
(八)按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其它支出。
4.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指的是什么
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法人最重要的登记事项之一,开办资金登记管理办法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和科学确定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的内涵及标准,建立完善的开办资金登记管理办法,对于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及其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开办资金在《公司法》中应该指的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即设立公司,股东出资应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方可设立。或者从更广的角度说,是指从事某项经营项目所需的各项资金,包括场地租金、设立成本等等。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5. 事业单位年检开办资金具体怎么算
一、计入科目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使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结束后,核销专项资金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二、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必须是举办单位授予的可以自出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2) 是登记时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财产;
(3) 以人民币表示。开办资金的范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实有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其他资金,用于事业单位发展的专用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
三、不应包括下列资产:
(1) 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2) 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流域的资产;
(3) 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4) 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5) 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6)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5)行政事业单位流动资金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第六条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6.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哪些
(一)货币资金
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是指事业单位经济活动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是事业单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二)短期投资
事业单位的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主要是国债投资。
1.取得时:
借:短期投资(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
贷:银行存款
2. 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3.出售或到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
其他收入(差额)(可能在借方)
(三)长期投资
事业单位的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增加和减少时,应相应调整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应与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面余额相等。
(四)应收及预付款项
事业单位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五)固定资产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一般采用双分录的形式。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在实际支付购买价款时确认为当期支出或减少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在计提折旧时,逐期减少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金基金。处置固定资产时,相应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
(六)在建工程
事业单位的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的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事业单位在建工程增加或减少时,应当相应增加或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
(七)无形资产
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事业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